医疗过程中的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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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

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

峨眉山市中医医院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法定权利,知情告知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为了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切实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履行知情告知义务,防止医疗纠纷发生,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应做必要的说明,使得病人就某种医疗行为做出同意的决定。

”在临床上,当医生对病人做出诊断或推荐一种治疗方案时,要求医生必须向病人提供充分的病情资料,包括这种方案的益处、危险性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并以此建立诊疗方案,使病人能自主地为自己的利益做出判断和明智选择。

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患者知情权和患者同意权。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有对其病症、治疗方案、治疗效果等医疗信息知悉的权利;患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取得医师提供的医疗所必须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医疗同意与否的决定权利。

知情权是同意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而同意权是知情权的结果和价值体现。

二、知情告知的对象患者具有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资格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知情同意权必须由患者本人做出方为有效,其他人员不得代为行使;其它情况应采取授权委托代理人来代为行使。

患方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人员顺序:1、应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人行使,委托代理人应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可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2、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时,由本人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3、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需采取保护性医疗制度时,应采取授权委托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诊疗的内容和程序,不能权衡利弊得失,不能对所有诊疗方案做出评价,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做出决定,不能理解自己所决定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代理人行使。

医疗义务 [论医疗注意义务]

医疗义务 [论医疗注意义务]

《医疗义务 [论医疗注意义务]》摘要:附随义务依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注意、告知、照顾、协助、说明、忠实、保密、不作为义务等,它包括诊断、治疗、手术、注射、麻醉、输血、用药、护理过程,在医院内的感染等方面的结果预见义务,因此,医师违反民事法律中的注意义务以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为前提关键词:附随义务/高度注意/结果预见/注意能力内容提要: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作为法律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的核心,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否成立的前提。

因此,本文在界定医疗注意义务概念的同时,全面阐释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产生的根据以及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提供了理论依据。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方的医疗过失责任,过失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

如果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患方有损害后果发生,医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过失是因为医师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的。

医师注意义务的根据一般表现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医疗惯例之中,在法律和规章对注意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时,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就比较容易。

反之,在法律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因医疗行为引起患者伤亡的后果将如何认定,涉及到对医疗过失责任的构成起关键作用的与医师注意义务密切相关的如下问题:一、医疗注意义务的概念注意义务是债务履行过程中的一项基本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了合同履行附随义务。

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虽不可单独请求履行,但如果违反合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随义务依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注意、告知、照顾、协助、说明、忠实、保密、不作为义务等。

其中注意义务存在于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并不依赖于任何合同而独立存在。

医疗过失是指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医生告知说明义务的刑法问题

医生告知说明义务的刑法问题

医生告知说明义务的刑法问题作者:肖瑶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2期[摘要]医疗行为属于一个高度专业的领域,病人对于医疗行为的实施有自主的决定权,医生采取医疗措施要得到病人的承诺,这个承诺的前提是医生的告知说明行为。

我国至今没有关于医生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的刑事判决,但是刑法在医疗说明这一范围内,也是有着法律任务的。

[关键词]知情同意告知说明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2-0029-02一、医生说明义务概述(一)知情同意理论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是指,医生向病人说明其病况、治疗方法、伴随治疗的危险等事项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取得病人的承诺。

该理论主张病人是医疗的主体而非客体,医生应该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医生应将重要的医疗信息,如病情、治疗方案、治疗效果、可能的并发症以及副作用等后果向病人进行充分的说明,并且在病人同意后,医生才可以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

如果医生未取得病人的同意实施了医疗行为,原则上可以构成伤害或过失。

这一理论提出了一项法律原则,即医生的说明义务与病人的自主权。

知情同意理论是建立在“病人自主权”这一概念上的。

最初源于美国大法官Benjamin Cardozo在1941年的一个判决中所确立的病人自己决定权,他说:“每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有权利决定身体要接受何种处置。

”病人自主决定权的提出,导致了传统父权式医患关系的破裂,病人认为医生不再值得信任,希望借助医疗信息的分享,防止医生治疗权利的滥用,目的在于对抗以前不平等的医患关系中医生可能的权利滥用。

随着告知后同意理论的发展、成熟与被确立,病人自主权的概念也逐渐延伸到了其他医疗问题中,连最富争议的安乐死也都在病人自主权的概念下引起了学界的热论,目的在于使病人积极请求一定的医疗作为与不作为。

(二)医生说明义务的范围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论医师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

论医师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
医 学 法 学
医学与哲学 2 1 年 1 0 2 0月第的 法 律 性 质 *
吴 英旗 ① 崔 玉 明①
摘 要 : 清 医 师说 明 义务 的 内 涵 、 质 能 够使 患 者 和 医师 明 晰 自 己的权 利 和 义务 , 利 于保 护 患 者知 情 同 意权 。对 于 医 师 厘 性 有 说 明义 务 的 法律 性 质 , 主 张 医 师 的说 明 系 患者 有 效 同意 之 逻 辑 前 提 的 “ 诺 无 效说 ” 也 有 “ 有 承 ; 医疗 合 同 上 的 附 随 义务 ” 的 观 点 ; 有认 为 其 应是 一 项 法 定 的 注 意 义务 。在 对 这 些观 点 进 行 评 析 后 提 出此 义 务 应 是 一 项 法 定 的 合 同义务 。 还 关 键 词 : 明 义 务 , 情 同意 , 说 知 法律 性 质
我 国 现行 法律 、 规 虽 未 明 确 使 用 “ 师 说 明 义 务 ” 词 , 法 医 一 但 自2 0世 纪 5 年 代 就 开 始 注 意 保 护 患 者 在 诊 疗 过 程 中应 享 有 知 O 情 权 和 同 意 权 。1 5 9 1年 “ 务 院 ” 准 的《 院 诊 所 管 理 暂 行 条 政 批 医 例 》 十 七 条 规 定 : 医 院 诊 所 对 病 人 需 要 施 行 大 手 术 , 在 病 情 第 “ 或 危笃 , 施行特殊 治疗时 , 取 得病人 及其关 系人 同意签 字后 , 须 须 始 得 施 行 ; 不 能 自立 之 未 成 年 病 人 , 病 人 已失 知 觉 , 无 关 对 或 且 系人时 , 可不 取 得 同意 , 医 院诊 所 负 责 人 及 负 责 实 施 手 术 的 医 但 师, 应据 共 同签 字 鉴 证 之 。 1 8 ” 9 2年 卫 生 部 制 定 和 颁 布 的 《 院 工 医 作制度》 中建 立 了“ 手术 签字 制度 ” 9 4年 国务 院 的 《 疗 机 构 。1 9 医 管 理 条 例 》 卫 生 部 的 《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细 则 》 19 及 医 、 9 8年 的《 执 业 医师 法 》 2 0 、 0 0年 卫 生 部 的 《 临床 输 血 技 术 规 范 》 2 0 、 0 1年 卫 生 部 的《 类 辅 助 生 殖技 术 管 理 办 法 》 2 0 人 、0 2年 国务 院 的《 疗 事 故 医 处理 条 例 》 2 0 、 0 5年 卫 生 部 的 《 醉 药 品 、 神 药 品 处 方 管 理 规 麻 精 定》 以及 2 0 年 卫 生 部 的《 体 器 官 移 植 技 术 I 应 用 管 理 暂 06 人 } 缶床 行规 定 》 均 有 “ 情 同意 ” 中 知 制度 的相 关 规 定 。2 1 0 0年 生 效 的《 侵 权 责 任 法 》 是 以法 律 的 形 式 予 以 规 定 , 分 说 明 了 我 国 “ 师 更 充 医 说明义务” 的立 法 日臻 完 善 。 2 医师 说 明义 务 的 法 律 性 质

医生的义务——告知

医生的义务——告知

论 , 大 家 共 同 提 高 。在 抽 血 过 程 中 , 有 疑 问 或 不 熟 悉 的 化 使 遇 验 项 目及 时 与 相 关 科 室 或 化验 室 沟通 或 咨询 。 2 5 针 对 采 血 时 引 发 的 并 发 症 制 定 相 应 的应 急 预 案 : 对 病 . ①
情 复 杂 , 绀 明 显 的 婴 幼 儿 在 抽 血 前 嘱 家 长 给 患 儿 喂 温 开 水 发 l0 2 0 , 血 时 可 采 取 边 吸 氧 边 采 血 的方 法 。 对 于 1岁 以 O  ̄ 0 ml抽
诺 或 知 情 同 意 理 论 不 完 全 相 同 。 简 单 的 承 诺 或 许 不 是 真 实 意 思的表达 , 即在 患 者 没 有 充 分 了解 信 息 的情 况 下 取 得 的诊 疗 处 置 的 同 意 或 承 诺 , 非 患 者 的 真 实 意 思点 是 患 者 的“ 人 决 定 权 ” 也 就 是 说 , 调 医生 的 告 知 义 务 是 个 , 强 为 了保 障 患 者 在 了 解 足 够 充 分 信 息 的 情 况 下 做 出实 质 意 义 上 的 判 断 和 决 定 。如 果 医 生 没 有 向 患 者 做 出 详 细 说 明 , 即使 取 得
[ ] 崔炎 . 科 护 理 学 [ ] 第 三 版 , 京 : 民 卫 生 出 版 社 , 0 4 1 儿 M . 北 人 20 : 内 的 儿 采 用 头 皮 静 脉 采 血 ,~ 3岁 婴 幼 儿 采 用 四 肢 静 脉 采 血 。 1 1 6. 9 ②对 有 晕 针 病 史 的患 者 取 卧位 采 血 , 时 用 安 慰 、 励 性 语 言 同 鼓 [ ] 魏丽堂 , 2 同桂萍. 抽血患者晕针 的原 因分 析及预 防措 施[ ] 中华 J. 分 散 患 者 注 意 力 。③ 对 抽 血 后 突 然 出 现 面 色 苍 白 , 冷 汗 , 出 自 医学 实 践杂 志 ,0 5 4 7 :2 2 0 ,( ) 3 . 诉 心 慌 、 晕 的 患 者 立 即予 以平 卧 , 时 给 予 吸 氧 、 心 率 、 ‘ 头 同 测 呼

论医师之说明义务

论医师之说明义务

关键词 : 医师说 明义务 ; 患者 自 我决定权 ; 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 : F D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6 1 2 1 )6—06 0 10 4 8 (0 1 0 0 3— 2 时期 , 在各 国的司法实践 中形成 、 发展起来 的。
( ) 国 一 美
正 如一位学者在 其文章 开头写 到的关 于对 医师 所 留下 的印象 :犹记孩 提 时代病 患 就医 , “ 医院 中往 往病 患仅 寥 寥 数人 , 医师待病患如亲人 , 除亲切细 心诊治外 , 对病患家境 亦 如数家珍 , 患者对医师则几 近绝对之 信赖 与服从 ” 。医师 在
必须取得患者对医师做 出的全部诊 断 的预 防 以及治愈 措施
的有效 同意 。 ( 加拿大和英国 三)
或治疗方法 , 医师则 根据 此同意进行 医疗 的原则 。也 就是说 它包涵两个部分 : 一 , 明原则 , 第 说 即医师的说 明义务 ; 二 , 第
同意原则 , 即患者的 自我决定 权。
成 “ 明与同意” 、充分 说 明与 同意 ”2、 充分说 明下之 说 … “ J“
求得不 到患者 的承诺 就不 能进 行手术 。随后 俾斯 麦又 向皇 帝作 了报告 , 威廉姆 下令 如果 得不 到皇太子 的承诺 , 禁止进 行手术 J 。也就是 在 同一 时期 , 德意 志帝 国最高 法 院对违

要: 随着医疗科 学技 术的飞速发展 、 病患人数的激增 , 医疗对人 体 的侵 袭性和危 险性相 应增 大, 现
代法律对 医师的要求 亦愈来愈 严格 。医师说明义务乃顺应这一趋势的印证 , 它在 各国主要通过判例 法发展 而来 , 示的 内在价值主要是 对患者 自我 决定权 的尊重与保 障 , 揭 违反该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 民事法律责任。

解析医患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解析医患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解析医患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医患关系是医疗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医患关系中,医生和患者都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相互制约、相互补充,以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对医患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解析。

一、医生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医生作为医疗行业的专业人士,拥有一些必要的权利,以保证他们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诊断权利:医生有权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患者进行诊断,判断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

(2) 治疗权利:医生有权利依据患者的病情,制定治疗方案,并实施相应的治疗措施。

(3) 护理权利:医生有权对患者进行相应的护理工作,以提供必要的照顾和支持。

(4) 推荐权利:医生有权向患者提供合适的医疗建议,并推荐适宜的医疗技术和药物。

2. 义务:医生在拥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以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医生的主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诚实守信义务:医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患者进行真实准确的诊断和治疗,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实情。

(2) 保密义务:医生应对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保密,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3) 尊重患者权益的义务:医生应尊重患者的自主决策权,充分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

(4) 尽职义务:医生应本着对患者的最佳利益出发,按照职业道德和医学规范进行诊断和治疗。

二、患者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作为医患关系中的一方,患者也拥有一些自身的权利,以确保其在医疗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患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选择权利:患者有权选择医生和医疗机构,自由决定治疗方案。

(2) 知情权利:患者有权了解病情、治疗过程以及可能的风险与效果,医生应向患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3) 合法权益保护权利:患者有权要求医生和医疗机构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形式的侵害或歧视。

(4) 投诉维权权利:患者有权投诉医生不当行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五条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五条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五条:说明、告知义务2010-02-12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五条:说明、告知义务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利的规定。

一些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有关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这些规定普遍为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所遵循,并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

本条对这些规定加以借鉴。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也谈医生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也谈医生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治 疗 。考 虑不 除外 主动 脉夹 层 ,告知 患 方应立 即 到 上级 医院行腹部 C T除外动脉夹 层瘤及相关 风险。患
方要 求先行 治疗 ,待腹痛好 转后再到上 级医院就诊 。
卫 生 院即 予硝 苯地 平 缓释 片 2 0 mg口服 ,行 立位 腹 平片 、超声 等检查 。腹平片 回报 示中上腹部液平 ,B 超 显 示腹 部 未见 异 常 ,血 常 规示 WB C1 4 . 6 9 ×1 0 /
诊疗 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 明病情 和医疗措施。需要实 施手 术、特殊检查 、特殊 治疗的 ,医务人 员应 当及时
医疗行为中所需履行的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 首先 ,判断 医疗过错 的标准 是 : 是否履行注意义 务和说明义务 。医疗过错的评判标准是什么 ,是医疗
机构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 。是否存在医疗过
对 本案 例 来说 ,分析 第一 家医 院的 行为 ,询 问病 史 时未 能了解 到高血压 病史 ,查体遗 漏腹部血 管杂音 ,
C K1 8 4 U/ L,C R1 7 0 u mo l / L时 未予 分析或 请专 科会
竭死亡。
了 “ 了解病情 ,后果 自负”后离院。
当天 8: 3 0 ,何 某 到 某 卫 生 院 就 诊 ,卫 生 院 查
B P 1 9 0 / 1 0 0 mmHg,心肺 ( ); 腹 平软 ,全腹 压痛
52 中 国 卫 生人 才2 0 1 4 0 3 。 ㈦ & 强¨ 渤 : A 瓤 j 辑
疗 行为 自然成为重 中之重 。笔者将 从以下几方面浅谈
情 、诊断治疗措施 的风险 利弊均不 了解 ,为促进患者 对病情和 医学措施的了解并进行正确的选择 ,医务人 员对 患者进 行 解释说 明 以取得 患者 的理解 和配 合的

民法典的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什么

民法典的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什么

民法典的医务⼈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什么患者在治疗疾病时,医务⼈员要向患者说明基本的情况,⽽患者对⾃已的疾病享有知情权,医务⼈员要履⾏相应的责任,那么民法典的医务⼈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医务⼈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什么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且患者对⾃⾝的疾病、治疗⽅案等情况有知情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医务⼈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可以直接和医院协商吗解决医疗纠纷的⽅法有医患双⽅协商调解、申请卫⽣⾏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

我们建议最好是双⽅能达成赔偿协议,这样不仅可以更好的解决相关事宜,同时也可让受害⼈更加安⼼,尤其涉及到医疗死亡事件。

如果是通过诉讼解决的话,⼀般要通过以下⼏步:1、诉前准备咨询医疗⽅⾯的专家,了解是否医疗过错,如⽆过错,诉讼⾃⾏终⽌,⽆需浪费时间;如得到积极答复有过错可以进⾏下⼀步,第⼀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代表⼀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

完成上述⼯作后,患⽅便可选择适⽤何种法律⽅式解决纠纷了。

2、提起诉讼到法院⽴案庭发起诉讼,法院会安排时间进⾏第⼀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所以在⾸次开庭这⼀阶段患⽅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医院患者麻醉前知情同意制度

医院患者麻醉前知情同意制度

医院患者麻醉前知情同意制度医院患者麻醉前知情同意制度是指在进行手术或其他医疗操作时,医生必须对患者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得到患者的同意并签署相关文件,以确保患者了解手术或操作的详细内容、风险和可能的并发症,并自愿接受麻醉。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1.解释和说明手术或操作的详细内容:医生应详细向患者解释手术或操作的目的、过程、可能的风险以及预期的效果。

医生应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向患者传达信息,确保患者能够理解。

2.告知可能的风险和并发症:医生必须向患者告知手术或操作可能的风险和并发症,如感染、出血、器官损伤等。

同时,医生应向患者提供相关的文献资料或参考,帮助患者更好地理解。

3.麻醉风险说明:由于麻醉是手术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医生应向患者详细解释麻醉的方法、药物、可能的风险和并发症。

这包括可能出现的过敏反应、呼吸困难、心脏骤停等。

4.患者权利和义务:医生应向患者明确介绍其在手术或操作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这包括患者有权知情、选择、同意或拒绝手术或操作,而医生有义务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患者作出决策。

5.文件签署:医生应制定相应的知情同意书,详细记录患者已经了解并同意手术或操作的内容、风险和并发症。

患者应在明确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相关文件以作为法律证据。

1.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患者有权了解手术或操作的详细内容,并自主决定是否接受。

知情同意制度能确保医生向患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患者能够理解手术或操作的风险和并发症。

2.提高医疗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医生在告知患者风险和并发症的同时,也会更加慎重地考虑手术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这样可以减少手术风险和并发症的发生,提高患者的手术成功率。

3.防止医疗纠纷:患者在手术或操作前,完全了解可能的风险和并发症,自愿作出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手术风险和并发症引发的医疗纠纷。

4.促进医患沟通和信任:医生在解释和说明手术或操作的过程中,与患者建立了更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大的利益,因此,法律赋予医务人员比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更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

那么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网友咨询: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律师解答: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1、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须以救死扶伤为目的;2、医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3、主治医师在医疗行为实施之前,有极尽说明的义务;4、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治疗方案,并应征得患方的意见;5、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医疗操作规范进行,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律师解析: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试析医师的说明义务

试析医师的说明义务

医疗水准为最佳 的治疗方案 。患 者对 医师也几 乎是绝 对 的 信赖 与服从 , 医师拟采取 的各种 治疗方法 , 危险性 如何 对 其 等问题 , 几乎从不过问 。这种“ 父权主义” 的医患关系模型是 建立在医患之间高度信任基础 的上 的。到 了近代 , 医学技术
突飞 猛 进 , 医疗 大 众 化 、 化 , 型 医 院 处 置 病 人 注 重 提 高 大量 大
的危险性以及该医疗 行为不 予进行 的后果 等。只有 充分有 效说明 , 患者才能有效承诺。 2 2 疗养方法等指导说明的义务 . 这种说明义务是医疗行 为实施必 然伴随的义务 , 其本身
是 治 疗 行 为 中 的 一 环 。 如 服 药 方 法 的说 明 是 常 见 的 医 师 对
患 者 为 实 现 治 疗 目的 而进 行 的 医疗 行 为 。
裁 决 官 首 次 导 入 了 说 明 与 同 意 (no dcnet 这 一 词 Ifr osn) me 汇 。 16 9 0年 , 国堪 萨斯 州 地 方 法 院 对 N t snV . l e 美 a no sK i a n 案 及 密 苏 里 州 地 方 法 院 Mo h lV . oisn案 中 正 式 使 用 t e sR b o c l n
德水平 的制约 , 到医学科 学发展 状况 的影 响 , 受 因此 医患 间
的密 切 程 度 也 在 不 断 地 发 生 着 变化 。 在过去 , 医学 技 术 尚不 发 达 , 人 相 对 较 少 , 师 能 够 耐 病 医 心地 对 待 病 人 , 细 询 问 病 患 情 况 , 实 施 自认 为 按 照 当 时 详 并
师 的误 解 , 止 医 师 与 患 者 的 争 端 , 患 者 与 医 师 之 间 产 生 防 使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义务,不是普通的注意义务,是职业的注意义务,具体的就是要承担与他们职责和知识相对应的义务。

比如一个右下腹痛的病人,实习生马上想到了阑尾炎,可作为住院、主治、主任层次的医生就不能不做相关的排除了,他们应按他们应具备的知识,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法官就应当推定他们没有注意,进而可以认定他们玩忽职守,当然,造成不良后果,应当承当责任。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崇尚科学,开拓进取,团结合作,勇于奉献,自觉承担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3、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施治。

4、恪守职业道德,一视同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5、文明行医,不以职业牟利,不向患者索要馈赠,不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拒收“红包”,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6、注重医患沟通,保护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关心、爱护、理解、尊重患者。

7、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范围和类别,客观、真实、及时书写医疗文书,依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8、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9、履行职责,随时接受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指令和任务。

10、履行社会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和普及卫生保健知识。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

“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这句法律条文体现了侵权法的重要概念——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而负有的法定职责。

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患方的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现代医学由于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一般的非专业人员对医疗行为的意义、风险、后果知之甚少,患者去医院就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没有知情权,更没有对医生的医疗行为质疑的能力,而医生的医疗行为既可以治病救人,同时也可能发生医疗失败、副作用、并发症等危险后果。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患方的知情权,体现法律的公平,应当规定医生有告知义务,既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下文中所指的“患方”即患者或其家属),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其风险,以取得患方理解、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

目前,由于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而引发的案件逐渐增多,本文拟就此题作一些探讨。

一、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

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体现。

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有进行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意。

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的义务。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

医院管理制度-关于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

医院管理制度-关于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

关于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为依法行医,规范医疗活动,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以使医患之间相互理解、相互配合,从根本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为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履行告知义务,特做如下规定。

一、患者入院前告知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预计的住院时间、可能的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

二、患者入院时告知1、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住院处应向患者提供“住院须知”。

2、患者入院后,由值班护士接待患者,向患者介绍该病区的环境、人员及医疗组情况。

3、主管医师及时向患者作自我介绍并详细询问病情,记录在案。

告知患者:根据他(她)现有的病情与体格检查情况所作的初步诊断(属于保护性医疗者除外);为了进一步确诊,需要做的检查,以及初步的治疗方案;如果有多种治疗方案,可以向患者或家属讲明优劣,供患者选择,力求使患者或家属对其病情和治疗情况有所了解。

三、治疗过程中告知1、治疗过程中的常规告知:主管医师应及时将患者入院后所作的检查结果、需进一步检查与治疗的方案、用药的情况及副作用和注意事项告知患者(如果属于“保护性医疗”,可将以上情况告诉患者家属,避免出现不利后果)。

2、使用自费药品、贵重药品和进行大型仪器检查前告知: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患者或家属若拒绝作进一步的检查或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医师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患者,将告知内容记入病程记录,医患双方签署拒绝检查(治疗)协议。

3、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患者入院后,虽经治疗病情仍持续加重,或病情突然发生变化,主管或当班医师应及时告知家属,并向他们说明病情演变或变化的可能原因、将要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效果,要充分讲明预后,以使家属了解和理解,同时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病程记录,并争得家属做知情签字。

4、输血前告知:输血属于特殊治疗,故输血应当在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进行。

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包括什么

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包括什么

医院履⾏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包括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机构进⾏诊治活动的时候,对患者是需要尽说明告知的义务,患者对⾃⼰的病情是有知情权的,患者有权利选择治疗的⽅案,那么医院履⾏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包括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医院履⾏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包括什么(⼀)病情、诊疗计划和⽅案,但应避免对病员产⽣不利后果:(⼆)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三)病员应当⾃⾏配合的⽅式、⽅法;(四)如实回答病员咨询;(五)详细介绍药品的服⽤⽅法、医疗器械的使⽤⽅法;(六)详细告知病员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及院外治疗的⽅法、复诊时间和需携带的资料;(七)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如实告知不能为病员提供约定医疗服务的原因;(九)⼿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措施,术后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及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法;(⼗)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法时,应如实告知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率、其他临床实验的结果等信息;(⼗⼀)可供选择的治疗⽅式及各⾃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式的理由;(⼗⼆)药品的保存⽅法、避免误服和失效。

《民法典》第⼀千⼆百⼀⼗九条 【医务⼈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不利后果。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医院履⾏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包括什么”问题进⾏的解答,医院履⾏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包括病情、诊疗计划和⽅案;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等。

医师的告知说明规则

医师的告知说明规则

医师的告知说明规则01医师告知说明的对象我国法律法规对医师告知义务履行的对象历经了多次演变,上演了“家庭抉择—患者授权—患者抉择”的医疗决策模式的改变。

《医师法》与《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的告知对象一致,规定了告知对象为患者本人,特殊情况下才是患者近亲属。

02医师告知说明的层次《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局限于“介绍病情”。

《医师法》沿用《民法典》关于医疗告知的规定,根据告知内容的不同,将告知说明分为两个层次:一般说明义务和具体说明义务。

(1)一般说明义务适用于对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即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发展情况、检查措施、治疗方案以及检查注意事项、住院须知等情况。

(2)具体说明义务适用于患者须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手术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况或具有侵入性、危险性,可能产生并发症、不良后果的情况,故需要在一般告知的基础上详细、全面、有针对性地告知患者医疗风险和替代方案。

以使患者能够听明白利弊,以供其抉择。

03医师告知说明的范围与内容本条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告知说明的内容在一般性说明的病情、医疗措施,具体说明的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使告知内容更宽泛,体现了本法鼓励医师与患者之间要进一步增强沟通告知,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壁垒,创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04医师知情告知实施的方式在医疗活动中,医师告知的形式通常包括口头告知、书面告知,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将产生其他形式的告知。

(1)口头告知:该方式适用于一般性说明。

(2)书面告知:该方式适用于具体说明。

(3)其他告知方式:《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要求“取得其明确同意”,不仅仅拘泥于书面同意。

随着社会与科学的变化,还将出现视频、动画、模拟人演示等以现代科技为载体的新的形式的告知,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实现过程中,需要医疗告知的内容将更真实、更直观,使患者更容易接受和理解,将更有利于保障患者的权利。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患方的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现代医学由于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一般的非专业人员对医疗行为的意义、风险、后果知之甚少,患者去医院就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没有知情权,更没有对医生的医疗行为质疑的能力,而医生的医疗行为既可以治病救人,同时也可能发生医疗失败、副作用、并发症等危险后果。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患方的知情权,体现法律的公平,应当规定医生有告知义务,既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下文中所指的“患方"即患者或其家属),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其风险,以取得患方理解、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目前,由于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而引发的案件逐渐增多,本文拟就此题作一些探讨.一、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

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体现。

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有进行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意。

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的义务。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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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程中的说明义务
1 说明义务的确认
说明义务理论在60年代已在日本学界提出,
随后有个别判例偶然提及,但它作为损害赔偿原因在诉讼中得到广泛承认却是在
90年代的事情。

2 说明义务的内容
含义说明义务是指医生对患者就患病状况,治疗方法及治疗所伴生的危险等事项必须加以说明的义务。

它的提出主要是为了提高患者在治疗中的地位,明确患者在治疗中并非只作为接受治疗的客体存在,他更应作为主体来发挥应有的作用。

患者委托医生对自己进行治疗,并非是将自己完全被动的委托出去而丧失了自我,他应享有在接受治疗之前从医生那里得到有关治疗的危险性等情况的说明的权利,并依此作出是否接受该项治疗的决定。

这种强调发挥患者主动性与强调对患者自己决定权加以尊重的思想是说明义务产生的基础,也是说明义务的核心。

种类在日本学界存在两种类说he三种类说。

三种类说将说明义务分为以下三种,a 为得到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

b 为回避不良结果的说明义务。

c 作为转医指示的说明义务。

两种类说和三种类说的不同在于将第三种说明义务纳入到前两种之中,没有单独列出,此说为目前日本学术界的通说。

3 为得到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
该项义务相对的是患者的自己决定权。

当医生准备对患者实施带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时,应首先取得患者的承诺,患者同意是阻却该项医疗行为违法性的要件。

(1)说明义务的内容和基准
说明的对象是带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主要包括可能对患者生命身体造成伤害的医疗行为与对患者病情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医疗行为。

那应明确说明的范围有多大。

在日本,对说明义务范围的确定起到重大影响的是最判昭和56年6月19日头部手术的判例,根据它de判词实务界首先将下列内容作为说明义务的内容:a 对患者疾病所作诊断 b 预定实施手术的内容 c 手术所伴生的危险 d 患者现有的症状及原因 e 实施预定手术的效果及改善程度 f 不实施手术将发生何种后果g 实施手术的医生对不确定的危险因素的把握程度h 在发现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准备等。

该判例对医生应予说明的事项做了较为详细的列举,基本上囊括了有关医疗行为的所有细节,从而成为日本以后类似案件所遵从的先例。

但在该判例中未提及医生在疗法选择上对患者的说明义务,即当存在多种治疗方法时对这些疗法的优劣与危险程度分别做出说明,使患者基于对上述情况的了解对应使用的疗法做出选择。

这项内容随着后来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成为说明义务中的一项新的内容。

说明义务的判断基准,即以何标准确定医生应履行该项义务。

对此问题日本学着提出四种学说。

第一种是具体的患者说。

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医生对他的每位患者的具体情况应有所了解,对于患者重视何
种情报能作出预见,则医生所应加以说明的内容就是他认为患者应该重视,应该希望了解的情报。

第二种是合理的患者说、依该种观点,对一般处于该患者位置上的有清醒意识的人均希望了解的情况,医生应就他所知对该患者做出说明。

第三种是具体的患者与合理医生两重基准说。

该理论认为应考虑患者与医生两方面的因素。

医生若能预见该患者有意思决定表示重视该信息,且该信息为这位医生所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时,医生对这类信息具有说明义务。

第四种是合理的医生说。

此说是指医生在自己基于具体医疗情况作出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对认为应当加以说明的情况作出说明。

上述各种观点均有一定的合理之处,我认为在此问题上应考虑医患双方的因素,并结合每一案例中具体的医疗情形来对应说明内容作出判断,和第三种学说比较相似。

该项说明义务的例外情形
在说明义务与医疗目的相违背或在时间紧迫的情形下,医生可不履行说明义务。

这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a 当作出说明将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时。

(省略说明)b 紧急状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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