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高教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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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

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果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行政法的特点:
没有统一的法典,分散于宪法,法律和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

实体法与程序法没有明确的界分行政法主要是程序法。

行政诉讼与行政法规范之间联系密切,不可分割。

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直到群众把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

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动,司法和行政救济的各个环节之中。

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又可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法律优位原则是指法律赋予优越于行政活动的地位,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②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
②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1行使权力的动机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利的宗旨
2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
3行使权利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
平等原则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应当全面考虑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象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只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引起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向对方的信赖损失。

1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2原则上不得指定对象对人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
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公开行政机关应主动或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

公正原则机关的行政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一般理性人认同,接受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参与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除法律规定程序外,应尽可能为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活动的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利,同时也可以使政活动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获得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申请全。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

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特征。

必须承担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
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
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成为行政主体都不限政机关。

派出机关。

是指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是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受委托组织都符合条件。

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和鉴定。

多重身份的判定时间因素岗位因素职责因素命令因素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单方性执行性裁量性统一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形式
1行政立法。

2行政许可。

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颁发证照的形式赋予其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3行政监督检查。

对被管理者是否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4行政处罚对违法者的惩戒制裁,是在行政监督检查之后的1行为方式。

5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6行政征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7行政裁决。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行政裁决需要由法律授权。

}
行政裁决归纳有以下几种。

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如污染
权属纠纷裁决。

如矿山
补偿性纠纷裁决。

如拆迁
其他侵权纠纷裁决。

行政行为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

设定义务或者剥夺权益。

确认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地位。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1调整范围不同。

…{于数量是否确定}
2能否反复使用不同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

{一个直接一个间接}
4行为程序不同。

(一个接近立法程序,一个强调调查与听证程序。


5行为约束力的方向上不同象行政行为向后有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形成具有约束力。

羁束行政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刑事程序方法的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调价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如果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法院一般不予审查,对于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因为无法审查其合理性,即使造成损失,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由此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力确定离合与拘束力。

双方行政行为是指必须经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

要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的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活动。

成立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
(2)行政行为的本质必须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4)行政行为在外观上必须具有使行为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的一定的存在形式。

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能否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产生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即时生效公告生效送达生效附条件生效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主体具有行政权限。

(越权无效
2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先取证,后裁决
3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4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行政行为没有滥用职权
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相对人可随时申请,不履行国家有权机关宣布无效
1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具有明显违法情形。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撤销后才失去效力。

请问车修的,效率通常可以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但行政相对人却,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受该行为拘束。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不一定必须被撤销,行政相对人又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诉讼时效不能申请撤销该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可撤销的条件。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失。

(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三者只要缺其一。


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立法:是指由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行政规范文件针对对象的不特定性。

2行政立法具有准立法的性质。

3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行为。

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法规:国务院为管理和领导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涉及法律保留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的程序。

1行政法规的起草与立项
2行政法规的审查
3行政法规的决定
4行政法规的公布
L授权立法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就专属于法律规定的事项,在尚未制定法律时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

授权立法的范围仅限于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①是事前控制的一种手段
②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是一种赋权行为
行政许可的分类
①一般与特殊。

②行为与资格。

③群里兴许可以服役五十克。

只有下列行政性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
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只是定行政许可
②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③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其他
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设定规则:
①上位法对下位法的限制,下位法只有在上位法尚未制定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②全国性立法对地方性立法的限制
③设定权对规定权的限制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听证;
(4)期限;
(5)变更与延
申请条件:
①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

②申请人必须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许可。

③申请人应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④申请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
①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
②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
③通过检验检测检疫作出行政许可受理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④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过程中,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

①撤销行政许可
②行政许可机关赔偿必须客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③就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①处罚设定法定
②实施处罚主体法定
③处罚依据法定
④处罚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能本着法律的基本精神符合法律的宗旨…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有公开,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
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

A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zai次作出处罚。

B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出统一种类的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是行政机关已经实施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实施了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于有关相对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除处罚。

5保障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警告。

必须有书面处罚决定书。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④责令停产停业
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⑥行政拘留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方式
行政处罚的设定:你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其实质就是某种处罚由哪一机关通过何种形式来规定。

1法律的设定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其对限制人身自由具有专属权。

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创设权和规定权(法律规定的种类幅度内)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A创设权。

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B规定权。

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须在上述,规定,种类幅度范围内规定。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主要是规定权。

行政处罚的主体
1行政机关A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是实现你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承担责任。

条件:
①该组织应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①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
②级别管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不是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如药品的由卫生部门不同,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③指定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享有行政处罚权时,应相互协商或按管理
方式解决,等等,已无法消除行政机关管辖发生争议时,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由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确定。

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
①已经是是违法行为
②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③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
④依法应受处罚
不予处罚的条件:
①不满十四周岁
②精神病人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①14-18周岁
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的
④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追诉时效为两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都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是连续或持续状态,则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
条件:
①违法事实确凿当场认定无需调查
②有法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处罚内容
③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个人处五十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以下的罚款
或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其他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

表明身份。

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制作处罚决定书已备案。

一般程序:
①立案
②调查取证
③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④作出处罚决定
⑤送达
听证程序:
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
①符合法定处罚案件的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
听证程序。

②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
听证程序的步骤:
A告知听证权
B提出听证告知后3日内
C通知听证举行前7日内
D举行听证
①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关分离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

1二十以下的
2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交通不便,当事人提出。

收支两条线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
①不交罚款的,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特征:
①当事人中有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②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
③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
④争议通过行政法调整,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行政合同的种类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③公共征收补偿合同
④国家科研合同
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⑥国家订购合同
⑦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⑧计划生育合同
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招标,拍卖,直接磋商。

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
①选择相对方的权利
②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
③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中,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修订和调整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

必须符合的条件:必须发生的事情,在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需要变更的客观情况,否则不能随意变更。

单方变更和解除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补偿。

④制裁权对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的相对人可进行制裁
义务:
①依法履行合同
②兑现为相对人履行合同提供的优惠
③特权行为的补偿义务
④损害赔偿过错
⑤支付报酬
相对人权利:
①取得报酬权
②获得优惠权
③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损失补偿请求权单方。

⑤不可预见的困难补偿权
义务:
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

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挥。

行政合同履行的规则:
①实际履行
②本人亲自履行
③全面适当履行
④诚实信用
行政合同的变更:在履行过程中,对行政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条款作修改补充和限制。

行政合同的解除:订立后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因合同所生的债权债务消灭。

行政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①相对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同意的。

②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是原合同的履行需要做重大调整后不可能再履行的,行政
机关可单方解除。

③很多人由于经营不善和亏损等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④如遇不可抗力致使用权合同无法履行时
⑤一方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行政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
只对未履行的部分生效
行政合同终止情形:
①合同履行完毕
②双方同意解除
③行政机关单方解除
④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可能履行
⑤一方或双方过错,经有权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对抽象行政行为附带要求审查,只能针对某些特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全部抽象行政行为。

附带:
①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
②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③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
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相比,就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
行政复议的目的:
①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②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③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①合法原则依据法律符合法律。

②公正原则
③公开原则
④及时原则
⑤便民原则
⑥有错必纠原则
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
①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②违法和不当标准
③合法权益标准只受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发的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的范围:
①行政处罚案件
②行政强制措施案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③许可证管理案件变更终止撤销
④行政确权案件土地扩张,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决定不服
⑤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⑥农业承包合同案件
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
⑧行政许可案件
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⑩行政给付案件抚恤金社会保障金低保,没有发放
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①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及其他
复议机构复议案件事,只能以复议机关的名义进行。

①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

在海关
金融国税外汇垂直领导的向上一级。

②国务院各部门。

原行政机关复议。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也可以申
请国务院最终裁决。

③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

向上级人民政府。

④省级人民政府。

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或向
国务院申请。

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国务院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⑤不服省级人民政府设立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

就跟派出机
关申请复议。

特殊管辖:
①服务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

向设立这些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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