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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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9]152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15
【实施日期】2009.1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9〕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9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三条新农保按照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四条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区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办法的制定和监督指导;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

村委会劳动保障专(兼)职人员根据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负责以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组织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建立健全市、区县农保工作机构,做到政事分开,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九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提倡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条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按所选缴费档次给予适当补贴。

个人缴费部分(进口)补
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政府承担50%,市、区县政府各承担25%;在每人每年30元补贴的基础上,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财政补贴再增加10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财政补贴再增加15元,对选择500元及其以上档次的财政补贴再增加20元。

增加的财政补贴部分由省政府承担50%,市、区县政府各承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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