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WORD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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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加强劳动纪律,加强内部劳动管理力度,进一步推进岗位竞聘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现制定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一、待岗员工的范围
1、在机构调整、人员变动中,不服从分配的;
2、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本人自愿调岗或不胜任本职工作被领导撤回的;
3、在岗员工中不积极努力工作,被使用单位退回的;
4、不安心本职工作兼作第二职业,被使用单位退回的。
二、待岗人员的管理
1、凡待岗的人员,行政关系一律归人力行政中心管理。
2、待岗人员由人力行政中心组织学习和培训,学习培训采取单位、个人相结合的办法。
待岗人员应自觉参加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岗位竞聘,竞争上岗。
3、待岗期间,公司视本人学习、认识情况,为待岗人员提供二次上岗机会(含竞聘上岗)。
4、待岗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安排的工作。
5、待岗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按自动解除人事关系办理(如:劝退、辞退、自动离职等)。
①无正当理由拒绝待岗(转岗)及接受培训的;
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新岗位报到的;
③在公司外找到新的工作,未告知公司人力行政中心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④经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⑤二次竞岗聘任而落聘,不能胜任工作的;
⑥因病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转岗工作的;
⑦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待岗期间的待遇:
员工退出岗位待岗学习期间,第一个月发原工资的60%工资;第二个月发原工资30%工资;第三个月不发工资,回家待岗。
四、公司成立待岗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助理、经营助理、人力行政中心、运营管理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能是受理待岗人员的申诉及调解,并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五、本办法过程中,待岗人员与所在部门如有争议,可在发生争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待岗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提出申诉,协调小组将给予协调处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以往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人力行政中心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员工待岗办法
抄报:(集团)公司副总以上领导
抄送:(集团)公司各中心、项目公司
拟稿:刘小红打印、校对:杨小芳打印份数:2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