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3.20
•【字号】闽价[2002]商138号
•【施行日期】200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集中招标采购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2002]商138号2002年3月20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物委):
我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以来,各地各医疗单位按照我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14号)等有关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作价办法,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招标药品的市场零售价格,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为进一步规范和鼓励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在去年我局《关于调整集中招标药品作价办法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339号)基础上,根据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会议、卫生部、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及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20号)精神,结合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实际情况,现将规范我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意见,在去年省属8家医疗机构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对全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实行统一作价办法,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
部门按以下作价办法核定临时零售价。

临时零售价=中标价×115%+[(规定零售价-中标价×115%)×35%]以上作价办法中的35%为最高差率,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差率。

按此作价办法核定的临时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含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下同)的最高零售价格,临时零售价超过中标价格30%的,按实际中标价格顺加30%差率作价。

此作价办法也适用于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

二、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规定,今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地(市)为最小组织单位,价格管理要与此规定相适应。

以设区市为组织单位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应将中标政府定价药品报所在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临时零售价格;省属单位和跨地区组织招标采购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临时零售价格。

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由招标人自行核定实际零售价并在执行价格前14日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三、招标药品中标价格确定后,经办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7日内,应将政府定价药品中标价格按以上第二点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格式附后)。

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经办机构报送的备案文件15日内核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品种临时零售价并向社会公布。

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临时零售价之日起,招标人和本行政区内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在14日内开始执行临时零售价格(包括同期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

四、同一品种同一地区有多个招标单位、多个临时零售价格或实际零售价格时,招标单位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为本单位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及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实际零售价;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选择执行其中一种临时零售价或实际零售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及社会零售药店根据本单位实际进价情况,参照执行其中一种临时零售价或实际零售价。

五、为规范药品招标采购中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8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通过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的医疗机构,可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每份150元的招标文件费;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方法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具体费率和计算办法见下表: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当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积极配合药价管理工作,加强招标中标药品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及管理规定的要坚决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解释权归福建省物价局。

附表:《福建省招标中标药品价格备案表》(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