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资源合作勘查开采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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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勘查开采合同
甲方(矿业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合作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乙双方合作勘查开采油气资源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合作区内合作进行油气勘查开采,即甲方以合法登记区探矿权、勘查开采技术、管理以及该矿权内的前期勘探成果为主要的合作资本,乙方以资金(人民币)、设备、人员、技术为主要的合作资本,双方共同对本协议合作区实施合作勘查开采。

2.合作区域
(1)合作勘探地点:;
(2)合作勘探总面积: km²,具体坐标如下:。

3.合作期限
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共年。

(说明:合作期限不能超过油气矿业权勘查开采许可证的有效期。


4.收益分成
4.1.收益分成对象:本合作区内所产全部落地原油的销售收入。

4.2.收益分成比例:甲方分成,乙方分成。

4.3.收益分成方式: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合作区内所产落地原油按结算期市场价格销售到指定炼油厂,双方根据销售收入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以货币(人民币)形式分成,其具体销售价格,详见协议附件。

本合作区内一旦出油,甲方按协议约定比例所获得的收益用以冲抵甲方在数个合作期内所投入的部分管理成本费用。

5.结算方式
5.1.每月末甲方根据其销售单(必须甲方认可签字)进行结算,一月一次,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以下形式进行缴纳:
5.1.1.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纳税凭证承担因甲方分成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甲方按照乙方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将应承担税款支付给乙方。

5年内,甲方累计承担的企业所得税额,不高于甲方累计应收分成款与乙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之积)。

5.1.2.石油特别收益金:乙方应严格按照《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月足额计提,并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计提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全部交付甲方,由甲方统一缴纳。

5.1.3.其它税费,由乙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进行缴纳。

6.付款方式
6.1.乙方必须自结算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全部分成款。

6.2.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3.发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7.其他费用
7.1.协议签署前,乙方必须一次性向甲方交清本协议合作区2年矿权登记、使用费等元∕平方公里*年及履约保证金,并办理相关交费手续后方可签约。

7.2.履约保证金
7.2.1.签订协议前,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大写)元(¥元)保证金,作为其全面履行本协议的保证。

7.2.2.协议期间,乙方应切实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待协议期满,无任何违约行为,其保证金甲方全额返还。

7.2.3.协议期间,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约定,其应支付违约金和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将用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来进行抵扣,同时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所缴纳保证金处理对乙方在合作区块产生的遗留问题;若保证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甲方损失及处理遗留问题的,乙方必须另行偿付,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8.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协议期间,甲方应以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的“四统一”管理方式对本协议合作区的勘查开采工作进行管理。

8.2.甲方已经合法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始终归甲方所有,勘查开采合作区内新发现矿种,如页岩气、煤层气、油页岩等其它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8.3.协议签署前,负责审查乙方提供的企业各类合法证照及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技术力量、企业简介等。

8.4.有权对合作区内整体勘探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钻探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8.5.有权对合作区域勘探开发现场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8.6.有权对勘探开发过程中地质资料进行验收评级及规范化管理。

8.7.有权核实合作区内落地原油产量并确定原油流向及价格。

8.8.实时跟踪、监督生产计划实施,及时掌握生产动态,以及生产安全、环保建设等情况。

8.9.甲方根据勘探开发程度,安排探明石油地质储量估算工作,并承担储量估算研究及试验费用;根据勘探开发程度,安排探转采工作。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协议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的“四统一”管理原则。

9.2.乙方必须是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持有其相关企业证照、资质等证书,确保所提供的企业证照、资质证书及文件合法、真实、齐全、有效。

9.3.协议期内,乙方必须保证其投入资金来源合法,最低实物工作量投入必须不少于人民币(大写)元(¥元)。

9.4.乙方须根据甲方安排,完成探明储量估算过程中所需地质资料录取工作;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及矿山治理方案的编制所需数据及资料。

9.5.在合作区内,如发现页岩气、煤层气、油页岩等其它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仅享有按照约定比例分配落地原油销售收入的权利。

任何时候都不能理解为探矿权、采矿权属双方共有,或归乙方所有。

9.6.及时足额交清矿权登记、使用费,分成款、保证金和缴纳各项国家、地方税费。

9.7.按照甲方要求,编制合作区整体勘探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钻探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甲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甲方许可开展的实物工作量,在实物工作量及投资中不予认可。

9.8.年底向甲方提交年度勘探总结报告,必要时以多媒体的形式向甲方汇报。

9.9.乙方在合作区域钻探出油气流,必须报请甲方测产并确定商品量,并按甲方确定的原油流向及价格进行销售。

9.10.乙方必须真实准确计量单井日产油、产水量,并认真记录保存。

9.1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并按时、准确上报本协议规定的各类报表,所有报表必须由乙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乙方须为甲方监督工作提供方便,应为甲方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办公条件。

9.12.乙方必须将协议合作区内的所有落地原油的销售、结算清单原件及完税凭证复印件等加盖乙方企业公章后上报甲方。

9.13.乙方自愿终止合作,必须向甲方提出终止合作申请,同时提供合作区内资产处置意见,当地政府出具的无遗留问题证明,并做出书面承诺,自行处理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遗留问题。

9.14.若乙方在终止合作前,存在废弃井未进行封固的,由乙方负责进行封固处理,封井费用由乙方承担。

9.15.乙方在合作区范围内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在已报告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施工作业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

9.16.乙方须按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的管理办法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7.乙方根据勘探开发程度及甲方工作安排,配合完成合作区域储量估算研究及评审工作;根据甲方后续工作安排,承担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及矿山治理方案的编制评审费用。

10.资料上交
10.1.资料上交要求
10.1.1.乙方按照甲方通知,于每年11月底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施工的全套地质资料(纸质版2套,电子版1套),具体上交目录按照相关附件执行,纸质资料须与电子资料保持一致,地震、录井、测井在上交成果资料的同时,还需上交原始数据。

10.1.2.乙方上交的资料需按照甲方相关要求及格式编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出具验收意见书,若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至合格为止。

乙方若不能按时上交地质资料,需在资料上交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资料延期上交申请,延期上交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0.2.需上交的资料
10.2.1.实物工作资料研究成果:
10.2.1.1.非地震物化探:成果报告及相关图件。

10.2.1.2.地震:地震资料原始数据库、地震资料解释成果库、综合解释报告及相关图件;VSP成果报告及相关图件。

10.2.1.3.钻井:钻井地质设计书、钻井工程设计书,变更设计审批意见书;钻井工程井史、钻井工程班报表、钻井液班报表(参照国家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井深校正记录(包括:日期、序号、记录井深、校正井深、绝对误差、相对误差等);固井设计,固井施工数据表,固井质量检查(成果)图。

10.2.1.4.录井:观察记录、地质原始综合记录、钻井取心描述记录、岩屑描述记录、井壁取心记录、送样清单、套管数据表、地质日志、井史、原始录井草图(1:500)、原始岩心录井草图(1:200)、测井曲线彩图(1:200,1:500)、井斜数据、完井总结报告、录井综合图、岩心综合图、气测录井图等单井相关资料。

10.2.1.5.化验分析:岩石矿物(薄片、粒度等)鉴定报告;油层物性分析报告(孔隙度、渗透率、含油饱和度、含水饱和度、碳酸盐、含盐量等);油、气、水分析化验资料;特殊样品分析报告(压汞、铸体、相渗透率、电镜扫描、x-衍射、水驱油、润湿性、敏感性、岩电分析)等岩心、流体分析化验报告。

10.2.1.6.试油、试采:试油、试采施工总结报告和试油、试采生产数据。

10.2.2.票据:落地原油销售的结算清单原件及完税凭证复印件(各1套)。

10.2.3.综合研究:区域综合评价成果报告及相关图件;单井综合研究成果报告及相关图件;科技措施成果报告及相关图件;储量计算等涉及到的特殊样品的分析、化验资料。

11.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
11.1.甲方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11.2.甲方严格遵守地质、工程设计,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11.3.甲方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协助乙方办理合作区块的相关证件。

11.4.甲方建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对合作企业及合作区域进行规范化的安全、环境监督管理,发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即刻整改。

11.5.甲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与其他急救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权调动甲乙双方的应急资源,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11.6.乙方要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机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技术,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持证生产经营。

11.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地质、工程设计,按设计、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有权拒绝甲方的强令冒险作业要求。

11.8.乙方必须保证油田建设过程及生产过程中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并确保专款专用,使合作区域具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根据行业发展持续改进。

11.9.乙方应当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并将工伤保险购买证明报甲方查验、备案。

11.10.乙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1.11.乙方要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自查,主动接受和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草原、林地防火等部门及甲方的的安全检查,做好事故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1.12.乙方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生产事故,特别是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相关部门及甲方全面通报、备案,同时,乙方自行负责全部事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11.13.乙方应当加强环保工作,把防治污染与改善环境纳入油气勘查开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

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不得无组织排放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烟尘及粉尘。

11.14.乙方在钻井和井下作业过程中,应当按当地安全、环保部门的要求处理泥浆、岩屑或者其他废弃物。

11.15.乙方在本协议合作区新建、扩建、改建、区域开发和引进项目等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执行防止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

上述项目建成后,需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11.16.乙方对生产生活中因钻孔、挖损、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及时采取整治措施,达到当地相关部门的要求。

11.17.乙方发生污染事故,必须采取处理措施,控制事故范围,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甲方报告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及损害程度,并接受调查处理。

11.18.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水土保持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11.19.在进行勘查开采生产施工之前,乙方所有相关人员及工程施工方所有工作人员在进入合作区域时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11.19.1.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民暂住证,并进行相应备案;
11.19.2.到当地卫生部门进行卫生检查,办理相关证件。

11.20.严禁乙方在下列区域进行勘查开采工作:
11.20.1.防洪堤坝及水源地附近;
11.20.2.公路、高压电线路、通讯线路附近;
11.20.3.工业区、国防工程附近;
11.20.4.文物古迹及建筑物附近;
11.20.5.与居民居住区、村庄相距300m以内区域;
11.20.6.其他一切国家、当地政府明令禁止或当地民族宗教、习俗保护的区域附近。

12.违约责任
12.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双方利益分成,必须按时结算、及时向甲方交清分成款。

如乙方不按时结算,不及时向甲方交清分成款,每逾期1天向甲方支付甲方分成款总额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12.2.不允许乙方将本协议合作区以抵押、租赁、参股等方式转让给第三方,同时也不得将本协议中的相应权利及义务转让第三方。

一经发现,甲方除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外,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所有损失。

12.3.乙方必须保证其合作勘查开采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2.4.乙方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则视情节,每发现一次,向甲方支付10——50万元的违约金,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12.5.协议期间,乙方勘查开采资金投入不小于人民币(大写)元(¥元)。

协议期满后由甲方组织勘查开采投资综合评估会议,评估其勘查开采实物工作量投资总额。

若投资总额不足最低勘查投入,协议续签将按实际完成勘查投入与最低勘查投入的比例保留合作面积。

12.6.协议期间,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和票据,乙方凡出现下列情形的,则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12.6.1.乙方上报勘查开采资料未达到甲方质量标准要求的,每一项资料质量未达标,视为一个缺失,支付违约金1万元/项;
12.6.2.乙方上报协议规定的实物工作、票据、综合研究资料缺项,支付违约金1万元/项;
12.6.3.乙方逾期向甲方上交资料,每逾期1天,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0.5万元。

在协议期第一年,逾期30天内未上交齐全资料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协议期满,乙方全部资料仍未上交齐全的,其协议不再续签)。

12.7.协议期间,如出现乙方不执行甲方相关管理规定情形的,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协议已到期,其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上述情形的,协议不再续签,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和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12.8.双方除不可抗力(即:地震、台风、火灾、洪水、战争等)或有约定外,均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协议,否则由责任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2.9.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2.9.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勘查开采或超过协议约定范围勘查开采的;
12.9.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以甲方名义进行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的;
12.9.3.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造成油气资源严重破坏的;
12.9.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瞒报、虚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2.9.5.拒不执行甲方指令,不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及分成款的;
12.9.6.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废油、废气、废水造成严重污染的;12.9.7.乙方以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合资、合并、兼并、重组改制、承包等方式转让或与第三方共有合作勘查开采形成的权益和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的;
12.9.8.乙方以出租、抵押、质押等方式处置合作勘查开采形成的权益和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的;
12.9.9.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

12.10.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其产生的一切纠纷和经济损失,全部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该协议。

13.资料保密
13.1.乙方在该区勘查开采作业过程中,取得的全部资料为甲乙双方共享的保密资料,乙方无论何时均不能将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不能出版图册、音像、书籍。

经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投资进行的技术试验所获得的技术成果及相关知识成果归乙方所有,甲方对乙方在钻井过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也负有保密义务。

14.资产处置
14.1.本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后,如甲方与乙方不再续签本协议,则在该区合作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相关权益,按下列约定执行:
14.1.1.本协议期满后2个月内,对其合作形成的地上固定资产(地面生产设施、固定建筑物等定着物)、无形资产及相关权益,乙方可自行收回,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于第三方和发生破坏该区及周边环境的情形,否则其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14.1.2.对其合作形成的地下固定资产(在该区所钻探的油井、气井、废弃井等)无偿归甲方所有;
14.1.3.乙方逾期未收回其合作形成的地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相关权益的,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其相关产权和权益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15.合同联系方式
15.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5.2.双方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5.2.1.加强甲、乙双方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15.2.2.沟通双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15.2.3.探讨工作中有关的技术问题;
15.3.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5.4.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5.5.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5.6.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7.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6.其它
16.1.协议期满后,如该区探明油气田转入开采阶段,可适当延长合作期限;如国家相关政策出现变动,则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已有合作协议且仍有意继续合作意向,乙方必须在协议期满前3个月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签申请,逾期未提交的,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作,甲方有权不再续签本协议。

16.2.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相关规定,合作区域矿业权管理相关规定,合作区域矿业权因前期投入不足或国家强制性政策指令等原因,存在被国土资源部核销或核减的风险。

乙方已知悉该风险,并同意在该风险存在的前提下与甲方合作勘查开采。

在合作期间,合作区域被核销或核减的,协议立即终止或根据核减范围在合作区域内自动调整协议约定的合作区域,乙方同意自行承担因协议终止或合作区域调整造成的相关费用及损失。

16.3.乙方知悉在与甲方签订协议后,因甲方内部管理权限调整,甲方合作主体存在变更可能。

甲方向乙方发出变更合作主体的书面通知后60日内,乙方须与甲方指定的新合作主体签订新协议,本协议自动解除,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及时签署新协议,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

16.4.双方如就本协议的履约有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6.5.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后生效。

16.6.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7.本协议一式7份(正本2份,副本5份),甲方5份(正本1份,副本4份),乙方2份(正本1份,副本1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8.本协议附件:请填充。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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