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货受损后保险理赔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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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货受损后保险理赔的操作探讨
易令正
(方正保险公估长沙联络处湖南长沙410007)
[摘要] 存货是工业企业一项重要的实物资产, 遭受失窃、水火灾害等损失的几
率比较高,是企业财产保险中损失大、赔偿多的保险项目,由于其形态及流转变化多样、价值流转与实物流转程序的差异性、计量及计价可选择性以及生产成本及费用归集结转的复杂性等特点,其因而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存货的保险标的、数量及其价值的确认难度较大,争议也比较大,是保险理赔中的突出重点和难点,诸多事项需要理赔人员的专业判断。
本文试图从界定保险标的范围、数量的盘点清查、价值的确认等三个方面,谈谈存货定损理赔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 存货的保险范围;存货现场清查盘点的方法;出险时存货保险价值的计算
[中图分类号] F84 [文献标识码] A
存货是工业企业一项重要的实物资产,作为企业生产制造或销售过程中供血、造血及升值的关键的基础物料,在企业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由于存货实物形态品种繁杂、存放地点分散等原因,造成失窃、水火灾害等损失的几率比较高,是企业财产保险中损失大、赔偿多的保险项目。
与其他类型的资产相比,存货还具有形态及流转变化多样、价值流转与实物流转程序的差异性、计量及计价可选择性以及生产成本及费用归集结转的复杂性等特点,因而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存货的保险项目、数量及其价值的确认难度较大,争议也比较大,是保险理赔中的突出重点和难点,诸多事项需要理赔人员的专业判断。
下面笔者根据保险理赔实务,谈谈存货定损理赔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与同仁商榷,以期抛砖引玉。
一、了解投保情况,界定保险标的范围
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产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主要包括在途材料、库存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产成品、在产品、库存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 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各项存货应合并以一个统一的存货项目列示。
由于在投保时有的企业是按帐面存货科目综合承保的,有的不是直接用存货这一科目而是用成品和半成品这样的名称,有的是按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分项或明细承保的,这样一来,这就出现了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同样是存货受损,最终的定损会有很大的差异,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关键在于判别受损物资是否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
确定受损存货是否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首先必须确定受损标的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存货。
存货在企业的不同生产过程和阶段中具有不同的实物形态。
即:在正常的营业过程中置存以便出售的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待销售的各种资产,如:库存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但特种储备以及按国家指
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不属于存货范围;为了出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存货,指处于生产加工中的资产,如在产品、半成品等;为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消耗的存货,指为产品生产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如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为生产产品服务的其他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具有存货的某些特征,但他们并不处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不属于为生产产品而储备的资产,也不包括在存货范围之内。
对属于存货范围内的物资,要通过查帐,以便确定是否投保项目。
查账依赖于“账”,也依赖于“查”,账就是承保明细清单与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的问题,查就是检查方法和技巧问题。
具体而言,存货按帐面存货科目综合承保的,首先,要查明资产负债表项下“存货”余额;其次,要查明“存货”项下各科目余额并汇总出险日实际余额。
只有弄清“存货”项下各科目余额,才能判明“存货”项下承保的明细项目,这对于保单分项投保的尤为重要;存货按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分项或明细承保的,在查明“存货”及其项下各科目的情况下,再直接查与特定查帐目标有联系的明细帐。
如原材料、产品受损,查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帐,分项摘录受损财产出险日帐面数据,包括名称、规格、全部存量、单价、金额。
如在产品受损,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帐及产品成本计算单。
通过核查对应的存货明细账或科目,以分项或明细的项目与对应的保险明细表相比,确认受损标的是否投保项目。
受损存货的确认,除应确定受损物资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存货以及是否在帐外,还应确定是否属于保户所有以及存放地点是否属于保单列明的地址,即保户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被保险人对其受损的保险标的必须有保险利益,换句话说,保险人只对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保险标的损失提供赔偿。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通常是以保户是否拥有所有权且是否存放于保单列明地点作为判断标准。
凡存放于保单列明地点且所有权属于保户的存货,不论是保户自己仓库中所存放的产成品,还是寄存在企业以外仓库的产成品,以及已经发出但尚未取得价款或索取价款凭证的产成品;也不论是保户用自有材料加工完成的产品,还是用定货者来料加工制造完成的代制品,以及为客户修理完成的代修品,均应视为保户的保险财产。
反之,若无所有权,即使存放于保单列明地点,也不能作为保户的保险财产,如保户已经售出但客户尚未提货还在保户的仓库中存放的产成品,尽管这部分财产与保户之间还存在着利害关系,但因所有权已非保户所有,保户对这部分财产已不具有保险利益,一旦出险,这部分财产的损失就不能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同理,若不属于保单列明地点,即使所有权属于保户,但因地点已非保户风险控制范围之内,保户对这部分财产就不再具有因控制保险风险而产生的保险利益,一旦出险,这部分财产的损失也不能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二、讲究方法,科学查勘
由于企业存货的品种繁多、规格多样、数量较大,并且日常收发领退业务较为频繁,容易使一部分企业为了骗取保险公司的赔款而在存货上大做文章,在出险后篡改存货的明细账,出现报损数据虚假的情况。
存货种类和数量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理赔的准确性。
因此在存货的保险定损方面,为了保证存货种类存在的真实性、数量计算的正确性,对企业存货报损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定十分重要。
而存货的盘点清查可以有效地证实存货种类的真实性、数量的准确性和确定存货的受损状况,所以盘点清查执行得好坏与保险理赔的质量息息相关。
在出险后的存货盘点清查过程中,理赔人员必须明确目标、讲求方法、抓住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及做法:
一是明确盘点清查目标。
确定保户报损的存货是否存在,报损的存货是否归保户所有,确定存货的种类及数量,确定各类存货的总量、受损数量与未受损数量。
在清点存货数量时,理赔人员应亲自计数,而不应听保户工作人员报数,防止“空箱”和虚报,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二是盘点方法。
存货盘点清查通常有四种不同的方法:一是技术推算盘点法,即通过计量器具等技术推算财产物资实存数,适用于大量成堆、难以逐一清点的财产物资;二是实地盘点法,是指通过逐一清点来确定存货实存数量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对大多数存货受损的清查;三是物理、化学等方法,适用于对存货受损程度状况的检查;四是痕迹测量法,指对现场残余灰渣、地面墙壁的痕迹进行查验,测量可能的存储空间,以便确定存货最大堆放数量,这种方法适用于存货全部毁损情况下的清查。
三是盘点时要树立较强的保险价值观念。
发现保户有超储和长期闲置未用的陈旧、呆滞的存货,应分析其质量和使用价值如何,是否属于不良资产,有无存在减值的迹象。
发现保户有早已霉烂变质和毁损的存货,应核查保户是否对此进行了减值账务处理,并且在盘点工作底稿中详细注明。
还可以利用观察、询问等方法了解保户已售出、代保存物资的状况,防止以代保存、已售出物资充当保户存货索赔。
四是关注事项。
即关注实物的存在性、归属性及受损状况;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工作;现场及时复核、发现矛盾及时核对更正,防止事后发现问题时核对困难事项的发生。
理赔人员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应当编制“损失存货现场盘存清点表”,并将其作为存货定损理赔的原始证明。
在“清点表”上列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辅料等账存数和实存数,记录完好存货、轻微水渍存货、严重水渍存货、烟熏破损存货、部分烧毁存货、残余存货、存货全部烧毁的痕迹等内容。
对清点过的存货拍照后,立即将未受损存货交与被保险人,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对部分损毁的存货应估算其损失程度,取得被保险人的认可后要求其书面签字。
三、准确计价,合理定损
存货的保险价值(计价)是存货保险理赔金额的主要确定因素,如何正确做好存货计价工作,是企业保险理赔的重要一环。
根据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存货的保险价值必须以投保单位或企业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合同或协议一般为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及所附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约定:“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
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出险时的存货账面余额一般很难取得,主要是原因在于出险是突发事件,而财务核算的存货账面余额在月度结账时才能反映,平时一般不反映这一财务指标。
再者,出险时存货受损的程度不一,有可能全部受损,有可能部分受损;出险时实物形态各异,有材料形态,有成品形态,也有半成品
(在产品)形态,账面余额不可能把每类存货的余额一一反映出来。
因此,对存货价值(计价)的确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对于产成品或在产品的报损, 某些企业以往如果高估利润的话,可能造成产成品或在产品的账面成本虚高,在这个方面保险查勘人员往往忽略,重视不够。
笔者认为,计算工业企业存货出险时的保险价值,不能完全以企业提供的账面记载为准, 而应该按出险时存货所处的实物形态,结合企业年度期间费用及产品制造费用的分配,以存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来综合分析,这样才能将存货分门别类合理地确定其出险时的保险价值。
存货中不同来源的材料的实际成本,组成内容不完全相同,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也不尽相同;而要把存货中的产成品、在产品特别是规格型号多、加工工序多的在产品,按每个品种、每种规格型号、每道工序在出险时所耗用的原材料、投入的人工工资及相关的制造费用核算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操作方法上确实相当复杂,工作量相当大。
因此,对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确定其出险时的保险价值,一定要研究制订一套比较完整、切实可行、有利操作的方法。
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对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确定其出险时的保险价值,提出以下几点看法,以供参考:
1、计算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的保险价值时,可直接根据其采购成本核定。
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属于存货的费用。
采购成本的确定,主要依据为企业所供的进货发票,但要注意两个方面:其一审核采购渠道是否合理,对人为的不合理因素要剔除;其二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尤其是对价格波动较大的原材料更为重要,采用加权平均单价,保险双方均能接受。
即,
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各自出险时的保险价值=∑(库存数量×加权平均单价);
2、产成品: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对于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如保险单中承保了该科目,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计算。
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产成品出险时的保险价值,应根据生产、制造该项产成品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来确定。
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1)出险时间与产成品完工时间较接近,且物价变动不大时。
这时可以直接按原材料成本,加上使存货达到目前状态而发生的人工成本以及其他加工制造成本确定,计算公式为:
产成品出险时的保险价值=∑(单位原材料成本费+单位人工费+单位制造费用)×产成品数量
(2)出险时间与产成品完工时间相距较长,各项成本费用变化较大时. 这时产成品出险时的保险价值可按下面两种方法进行:
①产成品出险时的保险价值=∑(材料工艺定额×材料加权平均单价+人工费+单位制造费用) ×产成品实有数量;
②产成品出险时的保险价值=∑(材料成本比率×材料综合调整系数+工资费用成本比率×工资费用综合调整系数)×产成品实际成本。
3、在产品:指正在生产各阶段加工或装配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办理检验的产品。
一般来说,一件在产品应该比一件产成品负担的成本要少,因为在产品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实物形态及完工
程度各不相同,消耗的资源比产成品要少。
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在产品的保险价值,需要把总的产品成本在产成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即按在产品完工程度折算为相当于完工产品的数量(即约当产量),然后根据产成品的生产成本和约当产量计算在产品在取得时的保险价值。
计算公式为:
在产品出险时的保险价值=产成品生产成本×在产品约当产量
在产品约当产量=在产品数量×在产品完工程度
其中,在产品的完工程度有很多种确定方法,可以根据已完成工序(工时)与全部工序(工时)的比例来确定,也可根据生产完成时间与生产周期的比例来确定。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确定出险时存货总的保险价值是多少,据此保险双方可以知道是足额投保还是不足额投保,从而为保险理赔提供参考依据。
本文发表在《湖南保险》2008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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