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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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2009]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6
【实施日期】2009.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9〕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一岗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
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政府提出奖励建议。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有关部门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外,还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四)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三)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依法对安全评价、培训、检测、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核发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品销售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九)承担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一条发展和改革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依法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审批、许可、核准、备案的必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工业信息产业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负责依法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审批、核准的必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三)负责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负责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受理无线电干扰申诉,查处无线电有害干扰,重点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讯频率的安全。

(五)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六)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四)督促各类院校加强各类实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

(二)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负责所主办的科技项目推介会等各类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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