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务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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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务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务会议是医院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医院的重大问题。
院务会议的组成、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等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院务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各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院务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和要求。
(二)讨论和决定医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算和决算。
(三)研究和决定医院的体制改革、机构设置、人
事调整、工资福利、奖励惩罚等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对院长的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讨论和决定医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院务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由院长根据工
作需要确定。
遇有重大事项,院长可以随时召开院务会议。
第六条院务会议的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副
院长、各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提出,经院长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院务会议的决定事项,必须经过半数以上
与会人员同意。
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八条院务会议的决定事项,由院长或者指定的副院长负责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全体职工应当认真执行院务会议的决定。
第九条院务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会议议题、讨论情况、决定事项等内容,并由专人负责保存。
第十条院务会议的决定事项,应当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院务会议应当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
党的组织应当派人参加院务会议,监督会议决定的实施。
第十二条院务会议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医院应当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职工和患者的监督。
第十三条院长应当定期向党的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院务会议的工作,接受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院务会议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院长。
第十六条医院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通过以上制度,医院院务会议的召开将更加规范化
和制度化,从而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和决策效率。
同时,医院院务会议也将更加民主化和透明化,充分尊重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的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