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解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15
•【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
正文
《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解读《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11月10日以苏府办〔2014〕193号文件印发,自2014年12月10日起实施。
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开展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市场性、行政性、司法性和社会性的奖惩机制,使守信者得到奖励,使失信者付出代价。
加强失信行为惩戒必须通过制度建设予以保障,以此来明确惩戒的范围和手段,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和严格的程序,提高失信惩戒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国家和省对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明确的要求。
江苏作为先行省份,去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
省信用办发文要求各地必须按照省文件精神,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办法。
二、制定过程
市相关部门全面梳理了中央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根据国务院《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省文件,起草了《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为使《办法》更符合我市实际,市信用办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在领导小组会上提交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按照市法制办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网络公示和召开相关对象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经过综合以上各方反馈意见并作修改后,报送市法制办进行审核。
最后根据审核意见,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制定的依据
《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是《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等相关文件,并借鉴了无锡、南通、廊坊、杭州等地立法经验。
四、主要内容
1.失信行为分3个等级,给予不同惩戒。
该《办法》将自然人失信行为分为商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和重点职业人群失信行为。
自然人失信行为也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即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分别通过信用提醒、诚信约谈、重点监督检查、一定范围内公示或书面告知以及暂停社会福利、补贴和优惠政策等方式予以惩戒。
2.注重苏州本地实际情况。
对比省文件,我市惩戒办法在内容上也做了一定的创新。
一是明确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
和管理。
二是在“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部分,对异议处理程序和信用修复条件都规定得更为具体、更符合苏州实际,并增加了“告知相对人”和“保障数据安全”的相关条款。
三是根据市法制办等部门意见:减少了第三章第三节第十九条“被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的”、第三项中“司法机关”;第三章第四节增加了第二十二条“被录入最高人民法院试行被执行人名单的”。
3.披露失信自然人“黑名单”。
我市将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列入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有效期5年。
根据《办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服务机构等,要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自然人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进行惩戒。
如撤销荣誉,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等。
4.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
对列入黑名单的重点职业人群,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依法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重新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对社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取消或者减少对社会法人的优惠政策支持和财政经费补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政府部门组织招投标时,可以限制或者取消社会法人参加投标的资格;取消参加各项评比的资格,取消各类评审、监审资格等。
5.失信自然人整改到位可修复信用。
根据《办法》,自然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交异议申请。
同时,失信自然人在整改后,可向相关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对经信用修复的自然人,相关部门可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并在黑名单、黄名单上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