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集体宿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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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集体宿舍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学院教职工集体宿舍的管理,提高宿舍的使用效率,为居住人员营造一个宁静、安全、整洁、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以服务教学与管理,服务广大教职工为宗旨,引入经济手段辅助管理,使管理办法既符合办学规律,又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第二条适用于本校教职工集体宿舍和休息室的调配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后勤处负责集体宿舍的管理,具体办事机构为后勤处水电暖管理科。

第三章住宿人员
第四条单身宿舍:在职未婚教职工;在职已婚两地分居且在**市区没有住房的教职工;其他特殊情况需在校住宿的教职工。

第五条教职工休息室:在职教职工(住单身宿舍的教职工除外)。

第四章住宿定员
第六条住宿定员标准:
(1)、单身职工:2人/间。

(2)、教职工休息室:8人/间。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七条房租收费标准(教职工休息室不收费):
(I)未婚单身职工宿舍收费标准10元/人/月。

(2)已婚教职工宿舍收费标准30元/人/月。

(3)要求独立租房的教职工宿舍收费标准按60元/月/间。

第八条房租每半年从住宿教职工工资中扣缴一次。

第六章住宿管理
第九条午休人员和未婚教职工由各部门统计填报,后勤处统一安排。

其他需要单身宿舍的教职工需写出个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后勤处审核、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单身教职工登记结婚后,应及时退出单身宿舍。

第十一条住宿人员要爱护公物及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

第十二条严禁对集体宿舍进行私自改造装修。

第十三条严禁未办理申请手续擅自住宿或私自入住他人宿舍。

第十四条严禁将宿舍出租、私自调整、擅自留宿或转让他人。

第十五条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做饭、烧水等,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违反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按房租的五至十倍处罚,罚金从工资中扣缴,情节严重,不能及时改正的取消住宿资格。

第七章退宿
第十七条因情况变化而导致不符合住宿条件的。

第十八条因各种原因离校的人员,应在离校人事关系结束前办完退宿手续。

离校人事关系结束时,原房间中不应再有任何滞留物,否则将视作无主物处理。

宿舍中的无主物清理工作,由学院后勤处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后勤处做好本部门住宿人员的管理工作,督促住宿人员遵守住宿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本条例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原居住在教工宿舍的人员,应抓紧进行清理、调整,逐步与本条例并轨。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后勤处水电暖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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