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的通知-[90]交运字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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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的通知
正文:
----------------------------------------------------------------------------------------------------------------------------------------------------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的通知
((90)交运字320号1990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交通厅(局):
近年来,各地公路汽车货物运输,由于受燃油、车辆、轮胎、原材料及配件价格上涨的影响,运价普遍自行上浮或变相涨价,特别是个体运输户漫天要价,造成当前公路汽车货物运输管理严重失控。
为了整顿运输秩序,控制运价继续上涨,根据今年国务院国发〔1990〕17号文件和全国物价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的精神,决定对全国公路汽车货物运价进行全面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货物运价的原则
这次整顿汽车货物运价的基本原则是:本着运价逐步与运输价值相适应,在降低现行实际运价水平的前提下,把不合理的过高运价降下来。
整顿货物运价,应以基本运价为基准,按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规定的不同运输条件价目比差确定运价率。
1.全国汽车货物基本运价平均按每吨公里0.27元控制。
华东、中南、华北地区省份货物基本运价可按0.26~0.27元安排;东北、西北、西南地区省份按0.28~0.29元安排。
对少数边远、山区和运输成本较高的省、自治区,执行本地区基本运价高限尚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0.30元。
2.煤炭货物运价等级,由《价规》规定的普通货物一等运价,调为二等运价。
3.解决山区与平原、干线与支线之间运价比差,山区、支线货物运价可高于货物基本运价15%~
25%。
4.安排好整车与零担、集装箱与普通货物运输之间的比价,解决零担与整车、集装箱与普通货物运价倒挂问题。
省际汽车零担货物运价在现行全国统一规定普通货物每吨公里0.26元、特种货物0.35元的水平上,分别调整为0.38元和0.56元。
省内零担货物运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基本运价,按全国公路汽车货物基本运价平均0.27元和20英尺重箱平均总重量计算。
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基本运价、按高于整车低于零担的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5.对公路汽车货运杂费、集装箱运输其他费收和汽车货运站费收,由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做相应的调整和整顿。
二、汽车货物运价整顿后,原来有实行油料差价等加价的一律取消。
三、整顿货物运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领导,交通、物价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货物运价整顿的各项准备工作。
在安排整顿运价时,各毗邻省要互通情况,做好省际运价水平衔接协调工作,运价调整后,要加强运价管理,对于违反规定多收费、乱加价和抬价、刹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今年二、三季度内自行选择适当时机,分散出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方案要报国家物价局和交通部备案。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