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宝山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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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宝山区第二次经济普
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8.07.23
•【字号】宝府办[2008]46号
•【施行日期】2008.07.2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宝山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
小组的通知
(宝府办〔2008〕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宝山区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08]20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宝山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本区第二次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长:夏雨副区长
副组长:周坤明区府办副主任
牛长海区统计局局长
李远峰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肖晓晖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赵平区监察委副主任
吕所良区人事局副局长
黄志刚区经委副主任
华建国区民政局副局长
陈仕宏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静区规划局副局长
郑继明区税务分局副局长
丁连贵工商宝山分局副局长
陈岸区质量技监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牛长海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街镇、园区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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