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制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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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司劳动合同制的顺利实施,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公司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和其它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包括集团公司内各部门、子公司、生产厂、产品委员会和各分公司、办事处)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
公司与职工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合同管理的权限
合同管理是指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以及合同文本的日常管理等有关的一系列行为。
集团公司对劳动合同实行集中二级管理:
1、集团公司内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由集团公司总裁授权人力资源中心与之签(续)订。
劳动合同的样式和内容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确定。
合同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管理。
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在与本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必须以有隶属关系的有法人地位的企业身份出现。
2、集团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子公司)都必须配备冠有子公司名称的劳动合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同时是子公司的人事部,人力资源中心主任是子公司的当然人事部经理。
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子公司负责人与之签(续)订,也可由子公司负责人委托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与之签(续)订。
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保管。
3、非上海地区的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必须挂靠当地人事机关,并在内部设有相应的劳动人事职能,具有处理内、外劳动人事问题的能力,保证人事工作合法、合理、高效。
4、对于各单位拖延,不按规定及时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合同的,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给予警示,并责令改正;如因此给集团公司或劳动者造成损害和损失的,按
照公司的奖惩权限,要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所有损失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合同订立的方式
集团公司录用的职工应当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文本由公司统一拟定),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如劳动鉴证部门需留存,可以一式三份)。
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与职工均可要求向当地劳动机关鉴证,鉴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六条合同的订立时间
各单位应在新进职工报到后10日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起始日期从其报到之日算起。
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各单位应将合同文本交付职工;但职工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合同的,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纪律;
5、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6、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7、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合同时不明确终止日期,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如果不出现约定或法定的终止(解除)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生效。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至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之日,劳动合同终止。
第九条合同中试用期的规定
公司对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为三个月。
第十条关于公司秘密的约定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从事涉及技术、商业秘密岗位的人员作了特殊的义务要求。
各单位与这些人员订立合同时应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技术、商业秘密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根据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工作内容和合同期限的;
4、双方需要变更的其它情形。
二、职工在合同期间因公司为其出资购房或出资培训,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如果职工应签订的服务期超过尚未履行完的劳动合同期限,则必须变更合同,合同期延长至应履行的服务期完。
否则,将取消其分房或培训资格。
三、变更合同的程序:
公司(单位人事部门)或职工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原则上需将“合同变更意向书”(附表格)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双方如未达成一致,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但出现职工因接受公司出资分房或出资培训签订服务协议而需变更合同期限,或者因调整到商业秘密岗位而需约定保密事项等情况,必须与公司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一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但原合同是经过鉴证的需在重新鉴证后生效。
第十二条合同协商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1、职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
2、职工因出国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等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3、单位因经营状况、工作调整等原因提出与职工提前解除合同;
4、双方其它需要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
二、程序
1、职工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将解除合同申请(如辞职报告、请调报告)书面送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将“协商解除合同意向书”送交职工方,职工方在十五天内出具意见,经职工同意后才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3、如协商的另一方不同意,则协商无效。
第十三条合同的过失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常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3、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5、在一年内连续旷工七天,或累计旷工十五天的;
6、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贪污受贿、偷盗、违反职业道德,给甲方在经济上或声誉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8、其它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二、程序
职工出现以上情形后,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二十天内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四条合同的非过失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或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两次安排工作仍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
3、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程序
出现以上情况,职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职工本人,三十日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不得以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职工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5、应征入伍的;
6、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职工随时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公司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
5、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6、事先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职工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二、程序
当职工因上款第1、第6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与其解除合同(职工自费脱产考学需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批准);
当职工因上款第2、3、4、5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其所在单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人事部门应立即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对此进行核实。
如情况属实,则责令用人单位人劳动部门依法解除合同;如情况不实,则通知职工不得解除合同,否则,依法提请劳动仲裁或诉讼。
第十七条职工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一、职工在合同期内,必须服务期已经到期或者没有约定必须服务期,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如职工所从事的为公司商业秘密岗位,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公司。
二、程序
职工所在单位人劳部门收到其书面申请(辞职、调动)后,如审核同意,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协商解除手续。
如果公司方不同意,但职工仍然坚持,则单位人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到期后十五天内与职工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可根据有关规定向乙方收取各类补偿费用。
第十八条职工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职工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应履行的必须服务期未满;
2、担任企业重点科研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
3、职工被审查期间或因经济问题未处理结案的。
第十九条合同的终止、续订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决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完成;
3、职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
4、本合同当事人消失(死亡或宣告死亡);
5、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为“一方提前若干时间通知对方”,提前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三个月。
6、双方约定的其它终止条件(事件)出现。
二、程序:
1、当出现上款第1、2项情况时,用人单位如决定不与其续订合同,单位人事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在合同到期后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如有意与职工续订合同,则应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发出“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职工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如答复同意,则办理合同续订手续,如职工不同意,则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2、职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有关部门根据退休管理权限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终止、解除合同文件的抄报
根据集团劳动力宏观调控的要求,各单位因各种原因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合同后,应将有关的文件抄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分公司、办事处除外)。
第二十一条职工内部调动后合同文本的转移
职工因工作需要在集团内部各单位间调动后,其合同文本应在办理内部调动手续同时转移至新单位。
如职工内部调动后的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应相应变更其合同的工作内容。
第五章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二条职工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
如集团公司出资招聘或在合同期间给职工出资购房、培训等,职工在合同期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根据未服务年限承担有关经济补偿责任;有些项目如没有签订服务协议的,按五年服务期累计递减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在必须服务期内,还应根据本规定三十四条赔偿违约金);如职工同时涉及到多项经济补偿责任,补偿金额按单项补偿金额累加计算。
职工如在合同期内单方提前解除或违反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违约的经济赔偿责任
如果集团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给职工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合同管理规定的效力
集团公司以前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若与现行和今后国家及地方下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各分公司、办事处原则上应按《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如有些条款当地劳动部门另有规定的,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批准后,可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