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机构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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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7.25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
试办法》的通知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加强和完善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宁夏保监局制定了《宁夏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宁夏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工作,强化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在宁夏开展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所属的中心支公司(地市级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二)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保险经纪、公估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与上述高管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四条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参加任职资格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