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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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物业管理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司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诚信为本、创新发展”的经营理念,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物业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工程部、客服部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包括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投资决策等。
第七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的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八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
第九条物业管理部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确保物业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会计核算、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
第十二条行政部负责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包括办公秩序、办公用品管理、会议组织等。
第十三条工程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客服部负责公司客户服务,包括业主投诉处理、物业维修、物业服务咨询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项目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部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确保物业设施
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包括业主信息、物业设施设备信息、维修记录等。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部定期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检查,确保物业管理质量。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部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收费工作,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第四章业主、物业使用人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公司尊重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了解物业管理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物业设施
设备运行情况、维修记录、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参与物业管理项目的决策,包括物业管理费收支、重大维修改造等。
第二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应及时
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依法投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及时予以答复
和处理。
第五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及物业管理项目的安全。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保护公司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项目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有序。
第二章业主权益保护
第五条公司应当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的居住环境和公共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等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业主关心的问题。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对业主的投诉事项进行跟踪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定期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公司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期限;
(四)物业管理费收缴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收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费收缴制度,确保物业管理费收缴的及时、准确。
第五章物业维修养护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修养护制度,确保物业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物业维修养护分为日常维修养护和定期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日常维修养护由公司负责,定期维修养护由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对物业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维修养护质量。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治安秩序。
第七章人力资源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接受业主、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
时整改。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业主能够共同遵守,共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加强内部
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六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管理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申请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资质证书期满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资质审批机关申请换证。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合同管理制度;
(四)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五)投诉处理制度;
(六)其他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
(一)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制度;
(二)员工薪酬、福利和奖惩制度;
(三)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四)其他必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透明。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
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妥善处理业主、使用
人的投诉。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保持;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美化;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并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服务质量。
第五章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业主、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权;(二)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权;
(三)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保持权;
(四)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美化权;
(五)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权;
(六)依法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
(二)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
(三)合理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五)履行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二)依法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四)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进行维护;
(五)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进行保持;
(六)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美化;
(七)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
(八)依法行使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依法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四)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进行维护;
(五)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进行保持;
(六)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美化;
(七)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
(八)依法履行其他义务。
第六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进行维护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进行保持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美化;
(九)未按照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