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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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办法
1.全体的
(1)处理企业内部会计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制定本办法。
(2)内部经济纠纷的处理,我们应该坚持自愿谈判的原则,调解或仲裁为辅和先调后裁、一裁终局的原则。
2.调解、仲裁机构
(1)公司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法律事务部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属于业务系统管理范围内的经济纠纷,如内部核算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系统工作委员会负责调解。
若调解成立时,调解书或调解纪要对一方或双方均有约束力。
(3)系统工作委员会调解不成时,可由当事人申请公司仲裁,法律事务部负责组建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
(4)根据纠纷的性质,由法律事务部牵头组织施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财会部,物资管理部、设备管理部和其他职能部门共同组成临时仲裁庭,并对仲裁全过程负责。
(5)领事仲裁庭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4人组成,其中主裁人、仲裁员2人、秘书1人。
(6)一般纠纷(10万元以内)由委员会委员担任主裁,10~50万元的纠纷由委员会副主任担任主裁,501万元以上的争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
3.仲裁范围
(1)各单位、部门之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均在接受范围内。
(2)未按规定办理仲裁申请手续或事实证据不明确、申请要求不
明的纠纷,均不予接受。
(3)公司与内部会计单位签订《经济承包责任书》纠纷、职工与
单位或负责人之间的劳资、行政等纠纷,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解决,不
在公司内裁委员会仲裁范围内。
4.仲裁程序
1)申请
(1)发生纠纷时,双方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必须递交仲裁
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申请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
②仲裁请求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
2)接受
(1)法律事务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审查是否符合要求,并
在3日内决定是否接受。
(2)决定接受后,即提请公司件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组成仲裁庭,并在收到申请后七天内通知防御人并送达申请副本。
不接受时即行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防御
被申请人受到仲裁书副本后,应在7日内提交《防御书》和有关
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拒绝防御或不提供证据时,不影响仲裁程序。
4)调查
内部法庭应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核实证据,并在立案
后半个月内完成调查研究、取证、鉴定勘验等工作。
5)仲裁前的调解
调解由审判长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
一般只进行一次,调解
成立即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章后结案。
调解不成即实行仲裁。
6)仲裁
(1)内部仲裁庭将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宣布仲裁时间、地点通知
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当事一方拒不到庭,可以缺席仲裁。
(2)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内裁庭成员进行评
议并作出裁决。
休会后一周内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单位《仲裁通知书》,并解散仲裁庭。
5.仲裁的效力和执行
(1)已送达的一般案件的《裁决通知书》为最终裁决,一方或双
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按要求履行裁决意见。
(2)对于特殊案件和重大案件的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时,
可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公司内裁委员会主任书面提交《仲裁复议
申请书》,公司内部法庭委员会主席授权任命人员组成新的内部法庭,并10日内完成“复议”,并送达《仲裁复议通知书》。
5日内提交复
议申请书的,按《仲裁通知书》执行。
(3)如不服裁决或复议,并在半个月内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通知财会部,从该单位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费用
中划拨、结转。
对因此而继续违纪违规、寻衅报复或致使损失扩大的
单位和负责者,法律事务部提出具体意见,按程序提交公司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