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开公(东)行罚决字〔2021〕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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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开公(东)行罚
决字〔2021〕008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邢开公(东)行罚决字〔2021〕008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30110
【处罚日期】2021.06.22
【处罚机关】邢台市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邢台市公安局东汪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邢台市
【处罚对象】袁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7.23 10:27:15
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开公(东)行罚决字〔2021〕0081号
被处罚人袁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高开东汪镇东小汪村407号现住址:邢台市襄都区高开东汪镇东小汪村407号。

现查明:2020年至9月至2021年6月,东汪镇东小汪村民胡梦娜、李振兴、景小够、袁先枝等人越级上访,扰乱单位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政府相关文件、上访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送邢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公安局或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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