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光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王新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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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光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王新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8
【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20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宁小昆常青江松涛
【审理法官】宁小昆常青江松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滑县光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王新房;杨素兰;王光华;王小菲
【当事人】滑县光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王新房杨素兰王光华王小菲
【当事人-个人】王新房杨素兰王光华王小菲
【当事人-公司】滑县光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秦超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秦超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秦超
【代理律所】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滑县光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新房;杨素兰;王光华;王小菲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民初12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滑县光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5 02:45:28
滑县光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王新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民终208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光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道城路中段路南新华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周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召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房。

系张臣芬配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素兰。

系张臣芬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华。

系张臣芬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菲。

系张臣芬女儿。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滑县光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新房、杨素兰、王光华、王小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民初1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民初12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滑县光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宁小昆
审判员常青
审判员江松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倩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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