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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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债权⼈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常⽣活中,我们偶尔会听到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债权转让就是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

那么,债权⼈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债权⼈对债务⼈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实施了⼀定处分财产的⾏为3.债务⼈处分财产的⾏为已经发⽣法律效⼒4.债务⼈处分财产的⾏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5.债务⼈与第三⼈主观上有恶意(⼀)债权⼈对债务⼈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债权⼈⾏使撤销权时,债权⼈的债权已经有效成⽴,且不具有⽆效或可撤销的因素。

另⼀⽅⾯,债权必须在债务⼈的处分⾏为发⽣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债务⼈实施了⼀定处分财产的⾏为债务⼈处分财产⾏为是撤销权产⽣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使撤销权的必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债务⼈处分财产的⾏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放弃到期债权。

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免除债务⼈的债务;2、⽆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处分财产的⾏为已经发⽣法律效⼒1、如果债务⼈的⾏为并没有成⽴和⽣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效的⾏为,或该⾏为已经被宣告⽆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转移,债权⼈才能⾏使撤销权。

(四)债务⼈处分财产的⾏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这是债权⼈撤销权构成的⼀个重要判定标准。

判断债务⼈的⾏为是否有害于债权,⼀般要从以下⼏个⽅⾯考虑:(1)债务⼈的⾏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

如果债务⼈的⾏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为。

(2)债务⼈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资⼒。

如果债务⼈之⾏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没有清偿资⼒的程度,即⽆资⼒状态时,则不能说该⾏为有害于债权。

债权转让协议具备哪些合同效力

债权转让协议具备哪些合同效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转让协议具备哪些合同效力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的债权转让协议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接下来就让赢了网小编通过两个案例来为大家说说债权转让协议具备的法律效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欢迎阅读。

案例一:某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诉讼获得判决确认了其对于甲、乙公司的债权及对甲公司质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后该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通过拍卖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取得债权后,即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对于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确认合同的效力应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整个背景,包括合同订立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而且本案债务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通知债务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听取债务人的意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债权是通过拍卖取得,不论程序性问题还是实体性问题,在拍卖以前已经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当事人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不应再做审查。

案例二:某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享有的5000万元的债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了某民营公司,该民营公司在向债务人某国有公司追偿时,债务人抗辩称其曾以2000万元的价钱向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受让,却被拒绝,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无权向其主张清偿。

在该案的审理中有意见认为,本案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应以损害国家利益否定转让协议的效力。

上述案例中涉及以下问题: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在认定中应考虑哪些因素?若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存在问题,该合同应怎样认识?受让的对价是否必然是合同效力判断的依据?合同标的如果是法律禁止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以下分别分析。

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白无疑问,从法律规定来看:1、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经追认后有效);2、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取得债权,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故依合同法的上列条款,只要有限制行为能力即可。

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解释(2篇)

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解释(2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广泛应用于合同、担保、侵权等多个领域。

然而,由于债权转让涉及到债权、债务、第三人等多个主体,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对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进行解释,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有以下几个特点:1.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

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实际上是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处分。

因此,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债权转让是一种要式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示债权转让意思的方式。

3. 债权转让是一种相对法律行为。

债权转让的效力仅及于债权人和第三人,对债务人并无直接约束力。

债务人是否接受债权转让,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三、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1.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债权转让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转让的债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以下债权不得转让: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2)债权转让应当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债务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转让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①债权转让的标的;②债权转让的期限;③债权转让的价款;④债权转让的其他约定。

2. 民法典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进一步解释:(1)关于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使债权成为⼀种可以交易的标的,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债权转让的情况⾮常普遍,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对您的实际操作有所帮助。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六条规定:债权⼈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的,该转让对债务⼈不发⽣效⼒。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同意的除外。

这⼀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效的问题上采⽤的是通知原则,债权⼈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即对债务⼈发⽣效⼒。

1、履⾏通知义务的时间债权转让⼀旦在债权⼈与受让⼈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债权即移转于受让⼈。

债务⼈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债务⼈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和⽣效,是否通知债务⼈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有⽆法律约束⼒,⽽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效⼒。

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即取代原债权⼈的地位⽽成为债权⼈。

受让⼈因受让债权⽽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债权转让的⽴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曲解了《民法典》第五百四⼗六条规定的⽴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尊重债权⼈对其权利的⾏使,另⼀⽅⾯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应当履⾏其偿债义务的对象。

2、履⾏通知义务的⽅式履⾏通知义务的⽅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笔者认为可以以⼝头⽅式(如果债务⼈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利害关系的。

3、履⾏通知义务的主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主体是债权⼈,受让⼈并没有义务履⾏通知义务,但是,债权⼈是否履⾏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发⽣效⼒。

⼆、债权转让⽣效的条件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应明确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应明确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应明确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应明确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

比如,某甲单位与某乙单位之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达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某甲单位借给某乙单位资金20万元,借期2年,收取高额年息20%。

某甲在已经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偿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

某甲如果此时诉至法院,要求某乙偿还本息,法院虽然会支持乙之请求,但也会对某甲已经收取的利息和对某乙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缴。

某甲如果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某丙可以受让人的身份起诉,要求某乙偿还转让后的债权。

这样转换后,案件由原来的应处罚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纠纷摇身变为合法的债权追偿纠纷。

法院不能再对某丙给予处罚,这将极大地损害国家金融秩序。

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

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

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举例说明之。

某甲与某乙签定了购买钢材的合同,某乙的权利是取得钢材,义务是给付钢材款。

某甲的权利是获得款项,义务是交付钢材、给付运费。

某甲在某乙付完全部款项后以一个整车皮发货,由于铁路运输的原因,某乙实际收到的钢材比合同约定的吨位少了9吨。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0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禁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变相买卖判决书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债权转让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从严限制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主体、严格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登报公告适用主体和条件的审查、禁止强制执行阶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等三项建议。

您的建议明确具体、针对性强,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一、关于对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主体的限制问题为了实现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同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对权利转让也作了一定的限制,即依债权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

因此,权利人转让债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均应允许。

您提出的“买卖法院判决书”的问题,实质上只是对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进行转让。

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与未通过判决确认的权利之间的差异仅在于判决的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从权利的性质而言并没有本质区别。

而对于债务人而言,无论向原权利主体履行,还是向受让人履行,所履行的义务应当说是相同的,因此债权转让本身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首先是坚持意思自治、平等保护原则,尊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市场性和交易行为的自治性。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平等保护。

债权受让人无论是对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集体还是个人,在法律上一律受到平等保护,这是我国法治进步的标志,也是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的价值取向。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及参考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及参考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债权转让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法律问题由于《合同法》条文容量的有限性及实践中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甚微或者无知,造成许多的债权转让纠纷.债权转让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可转让债权的内容;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一、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1.四者的概念区别(1)所谓合同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垒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2)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

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债务承担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所谓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因为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破产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破产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破产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破产应该是每个经商的⼈最不愿意发⽣的时候,但是有的时候尽管你是多么的不愿意,它也会发⽣,资⾦周转不过来这是⼤多数造成破产的原因,出现破产就会引发债务转让的问题,那么,破产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来看看店铺⼩编为你准备的内容。

破产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破产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通过债权转让第三⼈订⽴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第三⼈取代原债权⼈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原合同债权⼈因合同转让⽽丧失合同债权⼈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第三⼈成为合同债权⼈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变数⼈或由数⼈变更多⼈。

新加⼊合同的债权⼈与原债权⼈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转让的具体内容根据我国⽬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

其性质上仍然是⼀种合同,具有合同成⽴及⽣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和受让⽅均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双⽅债权转让的意思表⽰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的。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转让⽅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代替其债权⼈地位;⼆、转让⽅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

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较中体现出来:(⼀)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当事⼈即受赠⼈可以是限制民事⾏为能⼒⼈或⽆民事⾏为能⼒⼈。

且赠与合同⼀般是赠与⼈基于物权⽽实施的处分⾏为,⼀般具有⽆因性,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必须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些合同义务的转让。

什么是债权转让通知

什么是债权转让通知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债权转让通知导读: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内容,债权人(转让人,以下称原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给第三人(即受让人,以下称新债权人)享有,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

在商务活动中,债权转让行为是常见现象,比如合同转让、企业的合并、分立、一般的债权(借款、欠款)转让。

可这种大量的经常发生的法律行为,却有很多人没有注意到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的法律规定,认为只要拿到了债权凭证就行,这很有可能给新的债权人带来很大的风险和麻烦。

下面笔者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例,就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谈些看法,与大家商榷,希望有所裨益。

一、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时,必须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新债权人)履行。

否则,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可以拒绝第三人(新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的请求,新债权人也无权主张债权。

由此可见,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千万不能忽视。

二、通知义务的主体必须是原债权人。

债权转让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那么对该转让债权如何处分,转让给谁,只有原债权人才有处分权利。

在债权转让时,有的原债权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叫新债权人自己或者是另外的人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新债权人就拿着借条、欠条告诉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叫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这是绝对不行的,这种通知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因为,这种债权转让方法不具有公示性,新债权人受让的是权利,如果新债权人通知有效的话,这不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容易导致有人滥用“通知”权利作弊,从而有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所以,新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要清楚,只有原债权人才是通知义务的唯一主体。

债权和债务如何理解

债权和债务如何理解

一、债权和债务如何理解1、债权的概念: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2、债务的概念:债务是向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的义务。

3、债权和债务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成对产生成对消灭的,没有单独债权,没有单独债务,单独债权没有意义,单独债务不存在。

二、债权转让的条件是怎样的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我国债权转让制度简析

我国债权转让制度简析


与范 围较 以往有 很大 的不 同,债权 作为财产权 ,具有利 用价 值 ,从而被认 为是一种具有经济价 值的财产 。我 国的立 法者 是将债权转 让以合 同关系来看 待的 。国 内学界一般也 持此种
观点。
在我国 ,债权 转让 合同是转 让人 ( 债权人 ) 与受让人 ( 第 三人 )之 问达 成的协议 ,其特 点表 现为 :第一 ,债权转 让将 发生合 同主 体的变化 。也 就是说,债权 的转让将导致 受让人 成为新 的债权人 。第二 ,债权转让 协议可 以是有偿 的,也可 以是无偿的 。 《 合同法》第 1 0条规 定的买卖合同转移标的 3 物 的所有权 ,不包括债权的转让。但在 《 合同法 》第 14条 7 规定 : “ 律对其他有偿合 同规定的 ,依照其规 定,没有规 法 定 的,参照 买卖 合 同的有关规 定 ”。因此 ,我 国的债权 转让 合 同可 以认 为是准用买卖合 同。第三 ,债权合 同的转 让协议 也应适用 《 合同法》总 则的规 定,合同的转让是对合法 有效 的合 同权利 。如果原合 同因被 确认无效或撤销 ,或者 已经发 生 了解 除,则不能发生转让 。但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 权 已 转让 ,债务人 已向新 的债权人 作出履行的 ,即使 以后合 同被 撤销 ,对债务人 而言 ,该履行 是有 效的,债 权人撤 回转让 的 通知不得对抗善意债务人;如果 原合 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 或被转让的债权不存 在, ( 债务人没有履行 的)则原债权人 ( 让人 )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第三 ,债权 的转 让协议是一 转 种不要 式的行为 。但法律 法规 对债权转让有特别规 定的 ,应

转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标 的,转 让债权也便理解 为是债权人对其权利 实施 了

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不以支付对价为生效要件

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不以支付对价为生效要件

对债权转让合同的审查应采形式审查标准——浙江衢州中院判决徐慧琦诉徐江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不以支付对价为生效要件。

故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诉债务人民事纠纷中,对债权转让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采用形式审查标准。

案情2010年4月15日,徐卫东与徐慧琦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称“乙方(徐卫东)于2009年6月19日向甲方(徐慧琦)借款20万元,同年8月27日、l0月24日乙方通过徐慧珂向甲方借款25万元。

另乙方于2010年1月19日、2月12日、2月13日、2月27日通过徐慧珂向甲方借款36.69万元,直接用于偿还乙方欠汪丽莉、毛仙月及姜群的欠款。

因乙方尚有对徐江洪70万元的到期债权,现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徐江洪欠乙方70万元及利息,乙方将该债权转让给甲方,用以清偿乙方欠甲方的债务。

自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对徐江洪就上述70万元借款产生的所有权利均转移给甲方。

二、乙方将徐江洪欠条的原件两张交给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负责以书面方式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徐江洪。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0l0年4月20日,徐卫东出具了一份给徐江洪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称因其与徐慧琦有债务关系,决定将徐江洪欠其的70万元本金债务及利息(目前已拖欠2个月利息2.8万元),于2010年4月15日起全部转让给徐慧琦享有,要求徐江洪从2010年4月15日起将该笔债务本息直接支付给徐慧琦。

徐慧琦向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徐江洪、王桂平归还欠款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2.4万元。

裁判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涉案债权原系祝前水转让给徐卫东,后由徐卫东转让给徐慧琦,该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徐慧琦因此享有涉案债权。

徐江洪作为债务人应当向债权受让人即徐慧琦履行债务。

据此,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一、徐江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慧琦欠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徐江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慧琦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

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A公司债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xxx字(20**)第**号致:B公司C公司XX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C公司(下称“C公司”)的委托,指派XX律师(下称“本律师”)为C关于A公司(下称“A公司”)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一)本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二) 本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行为所涉及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支持的事实,本律师采信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保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三)本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贵公司的保证C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了本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A公司“债权转让”给D银行广州分行(下称“D 银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间涉及的其他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发表法律意见。

对其中某些数据、意见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了明示或默示保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B公司及C公司应对与D银行的纠纷参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的业务属性、经营范围作详尽的了解,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C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材料1、应收账款权益转让书;2、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3、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A公司开具给C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C公司与A公司2013年12月至2014年8日往来明细表;5、2014年8月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债务两清协议。

债权转让时由谁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时由谁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时由谁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
尽管债权转让主要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债权转让并非因此与债务人无关。

因为在债权转让生效的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同时消灭,债权转移于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建立起来。

在我国,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传统民法的债务人同意主义,到合同法采用的通知主义,体现了对债权人自由处分的尊重,也不忽视对债务人的保护。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从该条立法旨意和语句结构上分析,该条已说明了债权人为债权转让的通知人。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更明确地规定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即债权人转让债权而对债务人作的通知,一经通知便不得撤销。

由此可以更清楚地解读出,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只能是债权人(权利转让人)。

更进一步说明了只有转让债权的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和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只有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到达特定的义务人即债务人,转让行为方能生效。

经以上分析,可清楚地得出,债权转让时只有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

试论债权让与

试论债权让与

试论债权让与内容摘要:现代交易的发展,不仅使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呈多元化的趋势,也使含有财产利益的债权成为日常转让的客体。

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完善,而债权让与法律制度随着市场交易的快捷、便利的要求而逐渐丰富。

债权让与法律关系中,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呈现出复杂的三角关系,对三者利益的平衡和选择保护,成为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和主旨,也使得债权让与法律制度日益丰富多彩。

在我国民事立法上,债权让与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前的合同立法中没有对当事人协商转让债权作出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则将许多债权让与行为视为违法行为。

到1986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次规定了债的移转制度,但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一并进行规制。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本文谨就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的特征、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以及债权让与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示公众。

我国立法者立足于债权让与的现实需要,在新制定的《合同法》改变了《民法通则》仅对债的移转作了简单规定的弊端,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债权让与制度。

为了使人们正确理解,并且在实践中更好适用债权让与以及相关法律制度,本文谨就债权让与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以下分析阐述。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让与本身即为让与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新债权人)之间的一种合同,以二者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它与债务承担制度一起构成完整的债之转移制度。

(一)债权让与制度的特征: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

《民法典》背景下将来债权证券化问题研究

《民法典》背景下将来债权证券化问题研究

《氏泾典》督履下将束债权证尿化阿題術究□江宇(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将来债权是重要的金融资本,也是资产证券化中重要的基础资产。

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同程度地解决了资产证券化中将来债权转让的法律认可、转让的效力、将来债权的实现三大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761条“将有的应收账款”的表述是立法对将来债权转让的承认;鉴于学术上的较大争议以及“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我国《民法典》对将来债权转让的生效时点未予以明确;在将来债权实现问题上,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保理业务中的将来债权转让登记制度。

后两个问题均有待于未来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来解决。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让;转让效力;债权登记;债权实现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740(2021)04-0030-08―、引言将来债权证券化是指把将来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将来债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情况将愈益普遍。

然而,将来债权在理论上的诸多争议已成为其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障碍O 我妻荣(1999)在讨论债权让与问题时,认为保障债权受让人地位要注意债权成立乃至存在的问题、流通中的瑕疵问题和债务人的支付能力问题。

因此,将来债权证券化也应注意三个问题,亦即将来债权转让的法律认可问题、将来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和将来债权实现的问题。

尽管我国《民法典》在债权转让、保理合同等章节的规定对将来债权证券化实践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使得《民法典》的一些规定虽契合民法精神却无法满足商事活动的要求,从而未完全解决将来债权证券化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将来债权转让的法律认可债务更新、从属参与和债权让与是债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转移的三种方式。

债务更新手续繁琐,成本高、效率低,同时消灭了债务人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这对于欲与债务人保持业务联系的发起人而言,并非最佳选择。

债权转让登报公告时间不能超过多久

债权转让登报公告时间不能超过多久

债权转让登报公告时间不能超过多久
债权的转让是需要在法律上进行登报的,完成相应的登报才会满足相应的
法律效力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债权转让的登报公告时间的。

下面就
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债权转让登报公告时间不能超过多久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
看吧。

一、债权转让登报公告时间不能超过多久
债权转让公告的期限,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参照适用民事
诉讼法中公告送达的期限。

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的公告方式有很多种,比较普遍的是登报处理,一般是以登报之日开始计算,部分法院也采取在法律
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告。

所以,债权转让公告的期限可以为六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效力。

二、债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
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1。

债权转让合同书6篇

债权转让合同书6篇

债权转让合同书6篇篇1债权转让合同书甲方:(转让方名称)身份证件号码:(转让方身份证号码)地址:(转让方地址)乙方:(受让方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受让方身份证号码)地址:(受让方地址)鉴于甲方系债权人,持有债务人欠甲方的债权,为了解决资金问题,现同意将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乙方。

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债权转让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欠甲方的债权向乙方转让,债权金额为(具体金额)。

1.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债权转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债权转让手续2.1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债务人将其欠甲方的债务转让给乙方,并通知其向乙方履行债务。

2.2 债权转让生效后,指定的债务人应向乙方履行债务,不得留有尾款。

第三条保证与承诺3.1 甲方保证其转让的债权系其合法所有,并不存在任何限制性约定或抵押。

3.2 乙方保证其收到债权转让资金后,不会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债务人的义务。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

4.2 如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其他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为债权转让完毕之日起。

5.2 本合同内容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以上是关于债权转让的合同书,希望双方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促进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祝双方合作愉快,共同发展!篇2债权转让合同书债权转让合同书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鉴于,甲方持有_______________(债权名称)的债权,因故需将该债权进行转让,乙方愿意受让该债权;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第一条转让债权及规定1.1 甲方将其持有的______________(债权名称)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

债权让与的特征是什么

债权让与的特征是什么

债权让与的特征是什么
⼜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性,债权⼈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享有的现象。

债权让与的特征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债权让与的特征
1、债权让与具有⾮要式性。

债权⼈与第三⼈就让与债权意思表⽰⼀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除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续的以外,⽆须履⾏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形式,不影响其效⼒。

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为属于履⾏附随义务⽽⾮债权让与的成⽴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因性。

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产⽣,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并⽆直接影响。

这就是债权让与的⽆因性。

该⽆因性,其⽬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为。

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项财产进⾏处分,所以要求让与⼈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

⽆处分权⼈让与他⼈债权除⾮经债权⼈追认,否则,其⾏为⽆效。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总结的债权让与的定义及其特征,希望能给⼤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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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
债权的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进行转让债权的行为。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债权人可以将其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债权转让一经通知债务人,就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无论债务人同意与否。

并非所有的债权均可转让,债权的转让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考虑到债权转让后债的关系会发生主体的变更,故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发生转让的效力。

在这一点上,债权转让不同于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根据上述分析,贵阳律师王远义建议:作为债务人,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时,其应当忠实地履行原合同义务。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另据《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作为新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贵阳律师王远义【/mlist3770/59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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