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林业部关于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森林保护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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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林业部关于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森林保护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林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1.09.02
•【文号】财农字[1991]272号
•【施行日期】1991.09.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财政部、林业部关于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
森工企业森林保护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财农字[1991]272号1991年9月2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大兴安岭地区中央财政驻厂组、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林分局、黑龙江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为解决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森林保护费”(指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的经费列支问题,林业部、财政部曾于1988年以林财字339号文明确,年终由森工企业按实际发生额(含扑火经费)直接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扣除。

现考虑到:从1991年起森工企业的林价(育林基金)提取比例已由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高到26%和当前森工企业经济困难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不再执行“森林保护费”直接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扣除的规定,改为从已提的林价(育林基金)收入中列支。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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