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备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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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2 -一、本《承诺告知书》编号(审批机关)〔年〕第号。

二、告知承诺主体(一)告知方1.单位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法人代表:4.地址:5.联系人:6.联系方式:(二)承诺方1.拟举办学校名称:(须经相关部门预登记批复确定)2.拟举办学校地址:3.拟举办学校性质:非营利性□;营利性□。

4.拟举办学校培训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5.举办者性质:社会组织□;个人□。

6.单位法人或个人姓名:7.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号:8.单位法人或个人联系方式:三、告知方应告知事项(一)办理事项: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3 -(二)办理事项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宏观规划。

”(三)举办者须熟悉了解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遵守的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207号)。

9.各级各主管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相关要求。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1.社会组织办学的,举办单位法人应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个人申请办学的,申请人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 4 -不少于3年。

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并达到 2.5平方米/人标准。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办学宗旨:二、培养目标:三、办学规模:四、举办者概况:1、拟办学校名称:北京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3、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5、举办者:******人或******单位名称6、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填写七、招生对象: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申请单位(人):年月日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请表学校名称(已设立机构):预核准名称(新申请设立):申请事项联系人:联系电话: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填表说明1、本表采用A4纸打印或钢笔毛笔填写,一式二份。

申请单位(个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2、拟办机构名称统一使用“北京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3、办学经费来源:①应明确是否属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人声明”一栏,申请者为单位的由单位填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由个人填写并签字盖章。

5、本表“批准文号”一栏,填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民办培训学校(院)的发文号。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的培训学校及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民办教育的布局要求;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符合本标准设置的条件。

第四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不良诚信记录,具备与拟办学校层次相应的文化程度。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应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为本市常住居民。

如法定代表人非本市常住户口,则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个人工作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地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

举办者不得同时举办或联合举办两个及两个以上同类培训机构(不含经依法核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定居,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职称),具有与所办教育层次相应的学历,且不得低于大专学历,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成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应当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章程,有学校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期发展规划。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关于印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厅对《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对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并在民政部门进行非企业登记的,由审批机关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范名称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合法证件。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学校应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一)名称: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二)地址: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三)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

(四)办学类型: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开办的培训专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次(例如中级烹调师)。

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办学类型后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六)有效期:审批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七)发证机关:即审批机关。

(八)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6位数为黑龙江行政区域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23),3?4位数为地级代码(见附件),5?6位数为县级代码(由各市地确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一)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三)项目编号:D11002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1项处理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模板】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模板】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申请材料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证明文件须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登记管理机关在举办者提出筹设申请或者正式申请前,应当向举办者提供名称查询服务。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

内容应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职业或技能、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3.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除提供筹设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有效证明;5.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6.培训职业、技能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7.可供合法使用的办学场地的有效证明。

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消防和抗震验收合格证明、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8.拟订的各项管理制度;9.学校党组织建设情况。

具备办学条件并符合《青岛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事项备案材料(一)变更举办者须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变更。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提供材料一览表格模板定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提供材料一览表格模板定
7-1
1、相配套的教学(培训)大纲
(应提供所有开设科目和专业的)
7-2
2、配套的教学计划
(应提供所有开设科目和专业的)
7-3
3、配套的教材
8、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学校董事会成员)
8-1
1、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号)
8-2
2、身份证

8-3
3、学历


8-4
4、职称


8-5
5、工作简历
(7)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
(应在2年以上,经相关部门审核盖章)

(8)身体状况健康表

(9)聘用协议书

9-2
2、教学管理人员
(1)身份证

(2)职称(资格)证


(3)学历证书


(4)工作简历
(5)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
(应在2年以上,经相关部门审核盖章)

(6)聘用协议书

9-3
3、职业指导人员


b、有效的租赁合同(办学场所要稳定,租用时限不得少于3年)

c、非教学用地提供消防公安及房屋合格质检证明

d、需用餐住宿的,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e、只能租用民用房以外的房源
(2)自购房
a、产权证


b、土地证


c、非教学用地提供消防公安及房屋质检证明

d、需用餐住宿,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5-2
7、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8、培训场所: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长春市教育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

长春市教育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行为和办学行为的暂行规定为了保证民办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行为和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民办学校时,要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审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资格、学校章程(办学章程)、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严格标准,简化程序,压缩时限,公开结果。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设置的高等专修学院;普通高等院校,省属成人高等院校面向社会举办的考研辅导,继续教育及各类培训;各类实施高等教育的培训学校(含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外合作举办学校(含教育机构)按国家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均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负责业务管理。

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及成人职业类、成人高考、高考补习培训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

其中,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办学所在地在长春市城区的由长春市教育局审批,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办学所在地在县(市)、双阳区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中、初等非学历文化教育、学前教育培训学校(含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民办学历学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学校(含教育机构),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学校名称为XXX,性质为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办学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学校的审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

接受XXX、XXX、XXX、XXX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校地址为XXX软件楼二楼201、203教室;XXX图书馆三楼西侧。

第二章办学范围学校业务范围包括计算机行业专业技能培训,学制为非学历学校。

第三章管理体制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任期为一年,成员为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

每届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聘任或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董事会议可召开会议。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事长1名。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总结、领导讲话、照片)
4. 学生奖励登记表汇编(各类奖学金、校级荣誉、
市级荣誉、其他荣誉)
5. 学生校纪处分登记表汇总 6. 值班记录本(5120 值班记录本) 7. 各类会议记录(系副主任例会、处内例会) 8.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汇编 9.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三类) 10.学校勤工助学岗名单汇总 11.助学贷款登记表汇总 12.学生心理调查表汇编 13.团体心理辅导材料汇编(方案、会序、辅导材
8. 学生社团相关材料汇编(人员档案、组织机构
图、各种活动方案、总结)
9. 经济困难学生材料汇编(申请表、认定表、基
本信息档案)
10.勤工岗材料汇编(申请表、认定表、基本信息
档案)
11.助学贷款相关材料汇编(申请表、认定表、基
本信息档案)
12.奖学金材料汇编 13.各项评优材料汇编 14.学风建设计划与总结汇编(计划、总结) 15.考风考纪材料汇编(教育材料、违纪处理) 16.诚信档案材料汇总 17.学生活动材料汇编(班级活动、系部活动、学
面试、结果)
9. 各类文件汇编 10.临时工合同管理材料汇编 11.年终考核材料汇编(方案、个人总结、测评、
考核)
12.师资队伍建设材料汇编(计划、培养方式、总
结)
13.工资保险材料汇编(文件、工资审批汇总表及
名册、每月工资变化情况、医保及失业保险变更名册、 核基数名册)
14.离退人员材料汇编(退休人员审批表) 15.聘用人员材料汇编(个人信息、各种证件、合
备注
7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痕迹化管理各处室应留存材料
部门 各系部
应留存材料
1. 学生学籍簿 2. 学生学籍变更情况统计表 3. 学生名单统计册 4. 招生情况统计表汇总 5. 少数民族学生材料汇总 6. 学生心理测查数据统计表汇总 7. 学生会相关材料汇编(人员档案、组织机构图、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如今教育行业发展越来越快,兴起了不少民办学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供大家参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四川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公司(或个人)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类人才。

第五条校址:XX市XX街XX号。

第六条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任务第八条学校举办者是XXXX公司(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学校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四)XXXXXXXX.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

第十条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培训,培训层次为X级。

第十一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函授、短训)。

第十二条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十三条办学规模:XXX人/期。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可为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会。

以下仅以董事会为例)。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人等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届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劳社〔2009〕106号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1 -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与管理,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工作,并将审批情况于审批后10日内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学校的- 2 -审批与管理工作,并将审批情况于审批后10日内抄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负责全市民办学校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第五条民办学校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二章办学条件第六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办学设施和财务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登记权限的批复-黑政函[2016]3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登记权限的批复-黑政函[2016]3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登记权限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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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登记权限的批复
黑政函[2016]34号
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权限的请示》(黑民管〔2015〕10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权限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登记”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

二、暂不调整“权限内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权限。

三、你厅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做好衔接工作,确保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接得住、管得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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