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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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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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本市全面构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风险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定危害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其引发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施工安全风险按照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四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 1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建筑工程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企业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进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建立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京建施[2006]742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京建施〔2006〕742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8月份以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连续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事故,为切实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高度树立城市建设不能以人民群众生命为代价的思想,依法保障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施工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名施工人员。

各施工项目部必须严格按建设部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

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超过50人(含),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主管安全的经理。

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三、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1、每日上班前安全员要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2、每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3、各项目部必须对新上岗工人进行认真的岗前培训,新工人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4、项目经理要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教育。

四、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制止违章指挥和作业行为各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进行指挥、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制定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将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拆除工程管理,减少拆除工程安全事故今明两年,我市将处于大规模拆迁拆除时期,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加强对拆除工程的监管和管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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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本市全面构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风险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定危害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其引发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施工安全风险按照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四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建筑工程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企业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进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建立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北京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北京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2018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一)总体情况。 2018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734起、死亡840人,与上年相比, 事故起数增加42起、上升6.1%,死亡人数增加33人、上升4.1%。
图1 2018年各月事故起数情况
图2 2018年各月事故死亡人数情况
土方坍塌 21.74%
起重伤害 17.39%
模板支撑体系 坍塌 8.70%
2017年全部事故类型情况
2017年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情况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 类型分析
2017年23起较大事 故中,以基坑坍塌、 起重伤害、模板支 架坍塌为代表的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事故共17起、 死亡64人,分别占 较大事故总数的 73.91%和71.11%。
1
(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2)较大事故情况 据统计,2017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
安全较大事故23起、死亡90人,比2016年事故起 数减少4起、死亡人数减少4人(见图3、图4),分 别下降14.81%和4.26%,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据统计,2017年全国有14个省(区、市)发生房屋 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见附件2)。其中, 山东、广东各发生4起,河南、重庆、云南各发生2 起,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福建、广西、陕 西、甘肃、新疆各发生1起。
按照工程类别分析,2017年共发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事故88起、死亡136人,分别占事故总数的12.72%和 16.85%,其中较大事故10起、死亡42人,分别占较大事故 总数的43.48%和46.67%。此外,2017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37.50%和51.11%,远高 于房屋建筑工程事故增量,随着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持续 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防控压力将进一步增大。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京建发〔2022〕52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京安发〔2022〕1号)要求,推动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现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2月23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治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京安发〔2022〕1号)要求,结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落实方案(以下简称《重点工作落实方案》)以及《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及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制定本方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送审稿)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合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合用本条例。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监督管理职责划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目标管理责任制) 本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科学管理体系) 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工作,逐步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抢险救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7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

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

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六条消防干部的职责: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京建发〔2021〕253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20〕351号)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全力推进首都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工程事前预控管理(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原则,树立大质量观和大安全观,统筹文明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疫情防控等各项工作;用“大建设”统筹各专业有机配合,提升建设效能;以城市韧性建设防范各类风险;用新基建为智慧治理提供强力支撑。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

禁止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禁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

(二)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立项、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质量安全风险管控、项目组织机构设立、工期管理、工程款按期足额支付等重点事项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京建法〔2016〕13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京建法〔2016〕13号

京建法〔2016〕13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施工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从事建筑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且能够及时消除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工程参建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选用协会组织、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专业机构或技术人员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条本市将建立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预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

工程参建单位应当通过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消除情况等内容。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拟试题(附参考答案)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拟试题(附参考答案)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拟试题(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37题,每题1分,共37分)1.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规定,连墙件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mm。

A、200B、150C、300D、500正确答案:C2.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发生较大事故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建设工程停工()天整改。

A、60B、30C、7D、15正确答案:D3.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17〕284号),项目安全总监受()或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托,经企业安全总监或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意,在项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A、企业主要负责人B、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C、项目负责人D、企业技术负责人正确答案:A4.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管理规程》规定,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局部或全部在施工程的施工,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A、项目经理B、总监理工程师C、甲方代表D、安全监理正确答案:A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论处。

A、危险作业罪B、扰乱公共秩序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正确答案:D6.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3号),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项施工方案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征得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同意。

A、监测专篇B、专项防汛措施C、专项安全措施D、专项环保措施正确答案:A7.安全帽的报废判别条件和保质期限按制造商产品说明执行,保质期限按()计算。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重大事故报告
第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报告,区(县)建委接到事故 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建委报告。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总承包单位依上款规定向工程所 在地区(县)建委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应立即到现场接受调查、询问。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县)建委提交书面报告,区(县)建委在接到书 面报告后24小时内向市建委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事故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十七条 发生三级重大事故的,暂扣负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暂扣非主要责任施工单 位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天;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任的,暂停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投标30天至60天。
安全隐患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的,市和区(县)建委可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或停工整 改。
第二十九条 区(县)建委在安全生产的监督、巡查中,因重大隐患对同一施工单位三个以上(含三个)项 目或同一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报告市建委。市建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市建委在安全生产的监督、巡查中,因重大隐患对同一施工单位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两次以 上(含两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施 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高处坠落和触电事故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建施[2007]803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高处坠落和触电事故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建施[2007]803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高处坠落和触电事故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高处坠落和触电事故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建施[2007]803号)各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各有关单位:六月份以来,本市建设工程高处坠落和触电事故多发,为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特重申如下要求:一、各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作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特别要对易引发高处坠落和触电事故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逐一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及时给予消除。

同时要明确责任人员,确保事故隐患不重复出现。

二、各建筑施工单位要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要求,做好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工作,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如下工作:(一)基坑周边、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边、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二)边长小于150cm的水平洞口,必须用可靠的盖板覆盖,且有防移动措施;边长在150cm以上的水平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电梯井内应每隔四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1.适用范围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承建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

1.2.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遵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1.3.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以及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1.4.重伤死亡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5.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工作主体职责2.1.公司、分公司负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制度;负责对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

2.2.项目部负责项目管理范围内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落实、整改。

2.3.事故报告职责:1.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

2.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3.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向分公司、公司报告。

4.分公司、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组织相关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抢救。

5.事故信息对外传递由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及时、如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2.4.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职责:1.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由各级分管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负责;未配备分管领导人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负责。

2.分公司对所辖区域内和项目部的重大事故隐患负安全管理责任。

应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若干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的通知(建质安函[2006]12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落实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北京市建委近期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建设。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6]651号) 附件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6]663号) 附件三: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6]669号) 附件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 注:附件一、二、三在建设部网站下载,附件四随正文附单行本。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六年十月八日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6〕65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依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京建发〔2019〕155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根据市住建委3月份安全生产例会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实现全市工程项目“应上尽上”的目标,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市、区两级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开展双重预防工作落实情况执法检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双控平台”上未填报风险和隐患数据的工程项目。

对于双重预防工作开展不力,“双控平台”数据上报不及时的企业和项目,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规定进行处罚,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双重预防主体责任。

二、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双重预防工作近期,全国建筑施工领域连续发生多起较大事故,我市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

认真开展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积极作用。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工作职责,落实各项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

施工企业要对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重大风险的评价定级、管控措施严格把关,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严格审查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充分运用“双控平台”上报双控工作开展情况数据。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资料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资料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资料一、前言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而事故的发生往往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对工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需要制定完善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

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1.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安全要求和规范;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3.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准确传达安全信息;4.严格进场管理,提高施工人员准入标准和质量;5.定期检查和维护工程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6.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的监控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管控;7.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加强对施工方的日常监督和巡查。

三、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制度1.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2.立即报警和通知相关部门,注明事故的具体情况和要求;3.同时进行伤员救治和医疗救助,确保伤员能够及时得到治疗;4.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5.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做好事故的记录和整理;6.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等;7.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预防措施;8.向职工宣传教育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1.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封控;2.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应成立专项小组,负责隐患的排查和整改;3.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隐患;4.针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表,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5.对整改不力或不配合整改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6.对整改后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7.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工作应及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隐患能得到迅速的整改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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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区(县)建设委员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参加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一般事故,并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调查处理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发现重大隐患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报告和调查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安全监管局报告。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依上款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接受调查、询问。

第六条区县建委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区县政府的批复文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七条区县建委应责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立即停工整改。

发生一般事故的,停工7天整改;发生较大事故的,停工15天整改;发生重大事故的,停工30天整改。

施工单位整改后报请区县建委复查,区县建委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八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复核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依据前款进行复核时,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相应时间的招投标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限,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30至6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60至9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90至120日。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按下列时限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相应时间的招投标资格):(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

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10个工作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申请后,应当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除暂扣专业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总承包单位在北京市建筑市场一定时限的招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非本市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通报给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

同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十二条的时限标准,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相应时间的招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监理责任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暂停其在北京市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招投标资格15至3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停招投标资格30至6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停招投标资格60至90日。

第十八条事故工地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对其执业资格进行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12个月;暂停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吊销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暂停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12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建造师终身不予注册。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5年内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拟吊销一级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或终身不予注册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处罚;拟吊销非本市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或终身不予注册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有关材料通报注册机关。

第二十条对事故工地的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进行处罚时,还应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整改,重新考核。

限期整改的时限与暂停其执业资格的时间一致。

第二十一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有其它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参建单位违规行为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不良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两级安全监管局还将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罚款处罚。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同级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意见,按照职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重大隐患处理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暂时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同一项目因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时停止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收回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限期3个月至12个月整改,整改期间依法不得从事项目负责人工作,经整改并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项目负责人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暂扣执业资格证书3个月到6个月。

(一)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使用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的;(二)未按要求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未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的;(四)施工现场“四口、临边”等安全防护多处不到位的;(五)基坑支护工程未按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和未进行位移和沉降监测的;(六)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臵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七)未按要求办理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备案手续的;未按要求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电葫芦等起重机械以及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等设施进行检测、验收而投入使用的;(八)委托没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起重机械设备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九)高大或特殊架子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十)未编制临时用电方案或未采用TN-S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的;(十一)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和起重机械未达到安全操作距离时,未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的;(十二)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十三)拆除工程未编制拆除方案或未到区县建委备案的。

第二十六条依据前款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建委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上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非本市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相应时间的招投标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6‟663号)和《关于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力度的通知》(京建施…2007‟3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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