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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
一、原准则颁布的背景
财政部于1999年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原准则》)及于2001年2月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准则》),从而使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体系更加和谐、完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从近几年上市公司纷纷进行资产重组的案例可以发现,几乎所有发生重组的上市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过巧妙运用会计政策增加了重组公司的报表收益,资产重组中的非货币性交易常常为重组双方带来收益,而且有时数额还相当巨大。

这是因为按原来的规定,企业间的非货币性资产置换,入账时都是用“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而“公允价值”并没有一个确切的计算标准,通常是用评估的方法来确定,而评估之所以高于成本,一是由于物价上涨及经济环境的变化,原有的资产已实实在在发生了升值,这一交易只不过是把潜在的利润转化为实际的账面收益,二是人为地高估资产的价值,“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可以计入收益,企业可立即产生大量的利润,这为一些公司年度突击实现利润增长提供了工具。

新准则对非货币性交易的基本态度就是不确认收入,在较在的程度上压缩了公司利用资产置换来操纵利润的空间。

首先,新准则将交易分为不产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和产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产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原则上不计算收益,只对产生补价的确认收益,并且收益只以补价相当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进行确认,这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以不支付现金的资产置换进行账面重组来拼凑利润。

二、新准则对原准则所作出的修订
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对非货币性交易作出了相应的修订,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扩大了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涵盖范围。

新准则对“非货币性交易”所下的定义为“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并删去了原准则规定的“本准则不涉及企业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股权”。

放弃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股权实际上是一个企业让渡非货币性资产的方式取得另一个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行为,新准则将之涵盖在内,扩大了准则的适用范围,从而适用于除企业合并以外的一切非货币性交易。

2、简化了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统一了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

这是新准则与原准则最大的不同之处。

新准则删去了原准则中的“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两项术语及相关定义,也不再区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待售资产之间、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所有的非货币性交易在确定换入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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