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年终结转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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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年终结转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12
•【字号】杭医管[2011]55号
•【施行日期】2011.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年终
结转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医管[2011]55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认真做好 2011 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年终结转和部分政策的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8 时至 2012 年 1 月 2 日 6 时,暂停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及医疗费结算及医保“一卡通”结算系统 36 小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结算期间,包括区、县(市)“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在内的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下同)、定点零售药店应安排计算机管理人员专人值守,并不得上传任何交易信息。

二、暂停结算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以现金形式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的医疗费,可持本人身份证、市民卡(医保卡)、《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医疗费收据原件以及杭州银行借记卡等,到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提前将相关通告在醒目处张
贴,并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为做好 2011 年度离休干部医疗费、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定额结算参保人员年度结算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8 时前将在院治疗的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和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定额结算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进行一次年终结算,并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根据我局近期下发的相关文件,及时做好特治、特药和转外治疗代理备案、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即时补助等程序更新维护工作(其中,杭州市医疗保险“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做好离休干部“一卡通”结算程序的开发完善工作)。

五、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 2012 年 1 月底前完成门诊定点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2011 年度门诊医疗费的报销工作。

本次年度结转、部分政策调整的程序更新工作,涉及年度医疗费结算的准确性和新的医疗保险政策的顺利实施,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确保我市 2012 年各项医保服务工作顺利实施。

其他不明事宜,请及时与我局综合业务处联系,联系电话: 87258601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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