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宝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杨万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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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宝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杨万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
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30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49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康玉衡
【审理法官】康玉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宝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杨万文
【当事人】广州宝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杨万文
【当事人-个人】杨万文
【当事人-公司】广州宝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黄泽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唐伟成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唐立雄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黄泽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唐伟成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唐立雄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萍黄泽宇唐伟成唐立雄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广州宝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杨万文
【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杨万文与宝陆货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比例及各项损失的认定。
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杨万文与宝陆货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20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合同的标的不同。
承揽关系的合同标的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制作的劳动成果。
雇佣关系的合同标的是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要求进行的劳务活动,劳务行为便是合同的标的。
在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装卸承包合同,》杨万文与宝陆货运公司建立法律关系的目的,是宝陆货运公司雇佣杨万文为其提供散货装卸和客户需要的拆拖、打拖、过车劳务,合同标的是劳务。
2、承揽关系的劳动可以由承揽人自主支配,而雇佣关系的劳动则由雇主安排。
由于承揽关系的合同标的是劳动成果,因而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劳动基本上不做干涉。
而雇佣关系的劳动,则完全由雇主安排。
在本案中,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及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杨万文必须听从宝陆货运公司统一安排,杨万文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宝陆货运公司的操作章程和工作职责,杨万文对这一系列劳务活动没有支配权,所以杨万文的劳动是雇佣劳动。
3、承揽人劳动与雇员劳动的技术含量不同。
一般说来,承揽人劳动的技术含量较高,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专业性。
相对来说,雇员劳动的技术含量低,一般都是体力活。
在本案中,杨万文提供的是一种体力活,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可言,因而是雇员劳动。
4、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支付方式不同。
一般来说承揽关系的支付方式是合同履行完毕后一次性支付,而雇佣关系的支付方式多为分期分段或者计件支付。
承揽关系中,要对承揽人劳动成果的质量进行验收。
在雇佣活动中,只要雇员进行了劳动,雇主一般就要支付工资。
从本案来看,宝陆货运公司是依据杨万文装卸的数量计付工资,是对杨万文等人劳务的结算。
根据以上分析,杨万文与宝陆货运公司的关系,符合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审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责任比例及损失的认定。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宝陆货运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
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宝陆货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宝陆货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44元,由广州宝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3:50:19
【二审上诉人诉称】宝陆货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粤0112民初936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杨万文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杨万文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一、杨万文与宝陆货运公司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杨万文应自行承担受伤事故的相应后果。
杨万文与宝陆货运公司在卸货过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二者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杨万文除为宝陆货运公司提供装卸服务外,同时也会为物流园发布提供装卸任务的其他公司提供装卸服务。
宝陆货运公司仅是在有装卸货物业务需要时会电话通知杨万文组织其装卸队人员进行卸货,杨万文本身是否实际参加卸货、其装卸队人员如何分工、如何卸货都是由杨万文自行安排管理,杨万文在装卸货过程中具有独立性,宝陆货运公司不会干预杨万文与他的装卸队人员的工作,卸货人将货物卸到指定地点,宝陆货运公司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宝陆货运公司并不是针对杨万文装卸队每个单独成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独立进行计价,而是按照装卸货物的总数量及相应种类确定报酬。
双方对相应装卸货物的数量和种类清点完毕后,杨万文会在相应装卸费用结算单据上签名确认,并再开具相应装卸费发票给宝陆货运公司。
宝陆货运公司向杨万文所支付的报酬系对其装卸队全员所付出劳力的报酬组合。
且宝陆货运公司选择杨万文作为装卸业务的承揽人,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过失。
二、即便认定杨万文与宝陆货运公司之间构成雇佣关系,一审认定的赔偿金额标准过高。
宝陆货运公司与杨万文签订的《装卸承包合同》第五条第一项中明确载明在承揽期间杨万文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杨万文因自身安全意识不强,擅自攀爬在货车护栏上进行装卸作业,其对自身受伤的事故具有全部过错,故其对受伤所产生的
各项损失,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杨万文提交的入院记录记载杨万文自述其入院的原因是入院前两小时不慎从高约两米处摔下,能体现杨万文系自己不小心摔下,杨万文具有过错,宝陆货运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
一审认定宝陆货运公司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赔偿杨万文70%的损失,认定事实不清。
即使考虑人道主义等因素认为宝陆货运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宝陆货运公司过错比例也不应该超过百分之十。
三、杨万文的各项损失。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为100元×70%×71天=4970元。
营养费不应支持,杨万文未提交相应的费用票据,且杨万文一审证据提交的医疗材料并无法体现出其主张营养费的具体金额。
对于交通费不应支持,杨万文并未对其交通费主张提交任何证据。
误工费应当为2100元×21.75×71天
=6855.17元(2019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住院时间为71天)。
精神赔偿金,杨万文受伤是由于其自身过错原因造成,杨万文主张的20000元过高,按司法实践一般不应超过10000元。
残疾赔偿金,杨万文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伤残系数为20%,且其系农村户口,故此项费用应为18818元×20年×20%=75272元(2019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818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杨万文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其伤残系数为20%,其与配偶共同抚养的被抚养人杨家昕出生于2011年5月3日,属于农村户口,其抚养年限尚有7年3个月。
此项费用应为16949元×7.25年×20%×50%=12288.03元(2019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6949元)。
对于鉴定费,杨万文受伤系属自身过错所造成,且其去做伤残鉴定并未知会宝陆货运公司,故鉴定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宝陆货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广州宝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杨万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2493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东江大道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万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成,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雄,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广州宝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以下简称宝陆货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万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9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20〕10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20〕11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康玉衡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
上诉人宝陆货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黄泽宇,被上诉人杨万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雄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杨万文在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宝陆货运公司赔偿杨万文医疗费1686.7元(2021年1月13日-15日期间门诊复查费用,有医疗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元(住院71天,按每日100元计算)、营养费2000元(自行酌定)、护理费10650元(住院71天,按150元每日计算);2、判令宝陆货运公司赔偿杨万文残疾赔偿金192472元(2019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118元/年,计算20年,九级伤残系数0.2)、精神
损害抚慰金20000元(按伤残等级系数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30981.6元(杨万文的孩子杨家昕九岁,按2019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34424元/年计算九年,由两人扶养,九级伤残系数0.2)、误工费55673.8元(住院天数71天+全休天数3个月即90天,按国有同行业装卸搬运年平均工资标准91292元/年,每月按30天计算)、交通费1000元(杨万文治疗期间家属往返医院的费用,无票据,杨万文自行酌定)、鉴定费2730元(见鉴定费发票);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宝陆货运公司承担。
诉讼过程中,杨万文撤回护理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一、宝陆货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杨万文赔偿167206.74元。
二、驳回杨万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2元,由杨万文负担1439元,宝陆货运公司负担1643元。
上述款项已经由杨万文预交,杨万文同意由宝陆货运公司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杨万文。
二审上诉人诉称宝陆货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粤0112民初936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杨万文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杨万文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一、杨万文与宝陆货运公司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杨万文应自行承担受伤事故的相应后果。
杨万文与宝陆货运公司在卸货过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二者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杨万文除为宝陆货运公司提供装卸服务外,同时也会为物流园发布提供装卸任务的其他公司提供装卸服务。
宝陆货运公司仅是在有装卸货物业务需要时会电话通知杨万文组织其装卸队人员进行卸货,杨万文本身是否实际参加卸货、其装卸队人员如何分工、如何卸货都是由杨万文自行安排管理,杨万文在装卸货过程中具有独立性,宝陆货运公司不会干预杨万文与他的装卸队人员的工作,卸货人将货物卸到指定地点,宝陆货运公司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宝陆货运公司并不是针对杨
万文装卸队每个单独成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独立进行计价,而是按照装卸货物的总数量及相应种类确定报酬。
双方对相应装卸货物的数量和种类清点完毕后,杨万文会在相应装卸费用结算单据上签名确认,并再开具相应装卸费发票给宝陆货运公司。
宝陆货运公司向杨万文所支付的报酬系对其装卸队全员所付出劳力的报酬组合。
且宝陆货运公司选择杨万文作为装卸业务的承揽人,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过失。
二、即便认定杨万文与宝陆货运公司之间构成雇佣关系,一审认定的赔偿金额标准过高。
宝陆货运公司与杨万文签订的《装卸承包合同》第五条第一项中明确载明在承揽期间杨万文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杨万文因自身安全意识不强,擅自攀爬在货车护栏上进行装卸作业,其对自身受伤的事故具有全部过错,故其对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杨万文提交的入院记录记载杨万文自述其入院的原因是入院前两小时不慎从高约两米处摔下,能体现杨万文系自己不小心摔下,杨万文具有过错,宝陆货运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
一审认定宝陆货运公司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赔偿杨万文70%的损失,认定事实不清。
即使考虑人道主义等因素认为宝陆货运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宝陆货运公司过错比例也不应该超过百分之十。
三、杨万文的各项损失。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为100元×70%×71天=4970元。
营养费不应支持,杨万文未提交相应的费用票据,且杨万文一审证据提交的医疗材料并无法体现出其主张营养费的具体金额。
对于交通费不应支持,杨万文并未对其交通费主张提交任何证据。
误工费应当为2100元×21.75×71天=6855.17元(2019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住院时间为71天)。
精神赔偿金,杨万文受伤是由于其自身过错原因造成,杨万文主张的20000元过高,按司法实践一般不应超过10000元。
残疾赔偿金,杨万文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伤残系数为20%,且其系农村户口,故此项费用应为18818元×20年×20%=75272元(2019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818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杨万文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其伤残系数为20%,其与配偶共同抚养的被抚养人杨家昕出生于2011年5
月3日,属于农村户口,其抚养年限尚有7年3个月。
此项费用应为16949元×7.25年×20%×50%=12288.03元(2019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6949元)。
对于鉴定费,杨万文受伤系属自身过错所造成,且其去做伤残鉴定并未知会宝陆货运公司,故鉴定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杨万文答辩称:一、工作安排上,杨万文听从宝陆货运公司的统一安排,每天负责完成宝陆货运公司所有进出车、人工搬运的工作任务,并确保装卸货物的整洁整齐,同时做好装卸场地的卫生打扫工作。
工作内容上,主要是从事货物的装卸,其客户需要的过车等从事人工操作的业务,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杨万文在提供劳务期间,受到宝陆货运公司严格管理,具有人身依附性,并不是像宝陆货运公司所说的自己独立自主的完成工作。
从合同的提供的工作内容来看,杨万文主要是提供劳动力,符合劳务雇佣关系的特征。
二、宝陆货运公司叉车将货物叉上货车时未放稳,部分货物掉落砸到杨万文,杨万文掉下车受伤,一审判决的责任比例没有不当。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杨万文与宝陆货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比例及各项损失的认定。
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杨万文与宝陆货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合同的标的不同。
承揽关系的合同标的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制作的劳动成果。
雇佣关系的合同标的是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要求进行的劳务活动,劳务行为便是合同的标的。
在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装卸承包合同,》杨万文与宝陆货运公司建立法律关系的目的,是宝陆货运公司雇佣杨万文为其提供散货装卸和客户需要的拆拖、打拖、过车劳务,合同标的是劳务。
2、承揽关系的劳动可以由承揽人自主支配,而雇佣关系的劳动则由雇主安排。
由于承揽关系的合同标的是劳动成果,因而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劳动基本上不做干涉。
而雇佣关系的劳动,则完全由雇主安排。
在本案中,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及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杨万文必须听从宝陆货运公司统一安排,杨万文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宝陆货运公司的操作章程和工作职责,杨万文对这一系列劳务活动没有支配权,所以杨万文的劳动是雇佣劳动。
3、承揽人劳动与雇员劳动的技术含量不同。
一般说来,承揽人劳动的技术含量较高,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专业性。
相对来说,雇员劳动的技术含量低,一般都是体力活。
在本案中,杨万文提供的是一种体力活,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可言,因而是雇员劳动。
4、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支付方式不同。
一般来说承揽关系的支付方式是合同履行完毕后一次性支付,而雇佣关系的支付方式多为分期分段或者计件支付。
承揽关系中,要对承揽人劳动成果的质
量进行验收。
在雇佣活动中,只要雇员进行了劳动,雇主一般就要支付工资。
从本案来看,宝陆货运公司是依据杨万文装卸的数量计付工资,是对杨万文等人劳务的结算。
根据以上分析,杨万文与宝陆货运公司的关系,符合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审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责任比例及损失的认定。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宝陆货运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宝陆货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宝陆货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44元,由广州宝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康玉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凡峰
林涵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