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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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州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渠道、塘坝、提灌站、人畜饮水、乡镇供水、病区改水、机电井、节水灌溉、河道、堤防工程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保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领导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对水利设施的保护意识,努力把水利工程办成能自我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实体。
加强州、县(市)水务(利)电力局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指导,保障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全州范围内的所有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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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市)水务(利)电力局是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州、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乡(镇)水利站是县(市)水务(利)电力局的派出机构,受县(市)水务(利)电力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该乡(镇)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
跨县或跨乡的万亩以上灌区,装机一千千瓦以上电灌区、小型水库工程,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国家专管机构,负责全灌区及水库工程的水利管理;同时根据工程规模、受益范围、工程特点和当地的实际,由县(市)人民政府分片组织成立国家专管机构;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乡(镇)、村、社集体管理组织,联户管理组织及选定个体专管人员.
跨县、乡、村、社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主要受益单位一方的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州、县(市)水务(利)电力局的水利工程管理职责: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水法》等有关水利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建立健全基层管理组织,指导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水利管理工作。
(二)制定水利管理和发展规划,进行水利工程运行和经营管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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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协调各水利工程之间的关系。
(五)对渠道岁修、清淤、工程维修、灌溉效益发挥、泵站八项经济技术指标考核、灌区经营管理等情况调查核准、统计上报。
(六)负责下级水利管理组织各种形式经营承包管理合同的审查、签订及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五条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水法》等有关水利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全面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经营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不断提高工程效益。
(二)积极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任务,加强管理技术经济指标考核,严格承包合同,履行义务,保障承包人员和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水费标准的核定、计收和管理工作。
(四)因地制宜,利用水土资源、设备、技术条件,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商业、旅游业。
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增加水利管理经费收入,努力把水利工程办成能自我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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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工程运行维修计划,积极开展技术改造,指导农户节水灌溉,节约用水,降低能耗,扩大灌溉、供水效益。
(六)服从上级水利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水量调度计划,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第三章经营承包管理
第七条各类水利工程都要积极推行以承包经营为主的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
第八条水利工程承包经营管理责任制,是按照水利工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拥有水利工程所有权的单位,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将水利工程设施承包给水利管理组织或个人实施管理。
承包经营的主要方式有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风险抵押承包、租赁承包等。
承包者可以是水利专管机构,乡(镇)、村、社水管组织,联户或个体农户。
第九条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承包者发包。
乡(镇)一级水利工程由县(市)水务(利)电力局监证,乡(镇)级人民政府向承包者发包。
村、社一级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站或由上一级水利管理部门监证,村、社行政组织向承包者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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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承包管理的范围、任务和期限;
(二)承包期间的灌溉面积、灌水次数、水的利用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水费标准及计收办法,报酬形式等;
(三)承包期满后水利工程应保持的完好程度;
(四)发包和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奖罚。
第十一条乡(镇)水利站和集体所有的喷灌机、流动性排灌设备等水利设备,可以以租赁的方式承包给群众联户、个体农户管理,并限定服务方式、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对老化失修、不配套的水利工程,应由有关水利部门会同县、乡人民政府、村社行政组织,组织受益群众进行维修和配套,完善后进行承包;也可以由承包者出资维修后承包。
第十三条凡暂不具备承包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要落实管理组织和专管人员,实行目标管理,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实行承包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严肃各种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承包者和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鼓励承包者进行工程改造、节约用水,增加工程效益。
第十五条积极组织和鼓励水利专业人员和具有水利管理经营能力的人员领办或承包水利工程,制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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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的业务特长。
第十六条各类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经济考核指标,可参照同类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标准制定。
第四章工程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维修养护制度,定期检修工程设备,组织受益群众积极开展工程技术改造,改善工程管理条件,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逐步实行优化调度和经济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灌溉试验,推行科学的灌溉制度和先进的沟畦灌、小块灌、管灌、喷灌、膜上灌等节水新技术,努力降低灌溉成本,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十九条根据《泵站技术规范》,电灌工程管理单位要以八项技术指标考核为主要内容,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工程设备的技术档案,收集整理各类技术资料,做好运行记录,开展技术经济分析研究.根据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和改进管理办法,制定技术改造方案和计划.不断应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保障工程安全、合理的运行.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做到收支公开,加强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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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财务包干、节余留用的办法。
财务包干的具体方式,按照水利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水费收入中的折旧费、大修理费等专项资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计划安排,不得超支”的原则,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特大防汛抗旱费、临时发生的工程修复费等事业费专款,按照拨款规定的项目和开支范围及水利事业费管理规定编报预决算.
第二十四条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改造资金要贯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依靠受益群众或集体筹集,合理负担施工任务。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水利工程。
第二十六条各类水利工程应根据规模大小,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本着有利管理和安全运行的原则,结合省上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兴建工程凡需要占用、通过水利工程、影响工程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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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加强州、县(市)水务(利)电力局水政监察队伍建设。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重点水利工程的保护和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及时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十条严禁向河道、水库、渠道倾倒垃圾、废渣,排放有害废水、污水。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经常对水质进行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保护水源水质。
严禁在涵养水源处毁林开荒、毁泉开荒、开矿办厂等污染、破坏水源。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凡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有重要贡献的组织、承包人员和有关科技管理人员,按其贡献大小,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水利部门的职工,对一切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
对避免和挽回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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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凡是违章操作,擅离职守,使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对工作不负责任,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账目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盗窃、毁坏水利工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等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州水利电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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