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园林工程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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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园林工程施工规范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徐州市园林工程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绿化效果,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园林绿化条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徐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及养护管理工作。
1.3 园林工程施工应遵循科学规划、优质高效、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体现生态、环保、节能、低碳的理念。
二、施工准备
2.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2 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2.3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组织现场踏勘,了解地形地貌、土壤条件、植被状况、地下管线等情况,为施工提供依据。
2.4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的施工机械和人员,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2.5 施工前,应做好施工场地内的清理工作,清除障碍物,确保施工场地平整、干净。
三、施工要求
3.1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确保工程质量。
3.2 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植物种类、规格、数量和布局应符合设计要求,种植穴的挖掘、植物的修剪、施肥、浇水等环节应规范操作。
3.3 园林建筑、景观小品、设施设备等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确保安全、美观、实用。
3.4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干扰和污染。
3.5 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确保工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工程验收
4.1 工程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进度等。
4.2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4.3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业主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
五、工程保修
5.1 施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的园林工程实行保修制度。
5.2 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负责对工程进行维护、保养和修复,确保工程正常使用。
5.3 业主单位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违规处理
6.1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范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施工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园林工程施工的;
(2)转包、违法分包园林工程的;
(3)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4)不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施工的。
七、附则
7.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规范由徐州市园林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