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完整的P2P网贷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有哪些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页眉可删)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有哪些特别是由于网贷属于新兴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非常缺乏,黑客大肆攻击、要挟平台事件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了平台的稳定运行。
大量良莠不齐的平台混杂,高息诈骗圈套等时有出现,不过并非每家p2p都玩得起“填窟窿”的游戏,甚至某些平台恶意挖坑实施诈骗。
互联网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让很多事情都是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来办理,其中就包括了借贷活动,我们称之为P2P网络借贷。
但此时是在虚拟的网络中进行的借贷,因此就比传统的借贷方式存在更多的风险。
那到底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有哪些1、平台跑路风险。
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虽然银监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加之各部门加强对P2P平台的排查,问题平台数量有所下降,但是P2P平台跑路仍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投资人的利益。
归结起来主要是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或本身就是恶意诈骗。
2、非法集资风险。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呈现明显的网络化趋势。
一方面,传统非法集资从线下向线上发展,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幌子实施非法集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的非法集资风险也充分显现,其中以P2P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最为突出。
如果P2P平台运营商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这种行为就是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
3、信用风险。
究其原因,主要以下几点:一是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还不够完善。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P2P网络借贷平台难以获得比较全面的借款人信用信息,因此往往难以甄别借款人的信用水平,难以比较准确得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
二是信用数据共享机制缺乏。
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还难以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记录或者将借款人违约记录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之间的客户信用数据也没有实现共享,违约成本较低。
P2P网络借贷风险控制探析—以拍拍贷为例

P2P网络借贷风险控制探析—以拍拍贷为例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借贷活动,其具有无需抵押、灵活便捷、费用低廉等优势,成为投资人和借款人的首选。
然而,P2P网络借贷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如违约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平台风险等。
本文以拍拍贷为例,探析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措施,旨在提供借贷平台更为精准的风险控制建议。
一、拍拍贷业务模式、风险控制框架及结果1、拍拍贷的业务模式拍拍贷是一家专注于P2P网络借贷的借贷平台,在平台上,借款人可以通过发布借款需求,吸引不同的投资人投资,拨款方式采用全额拨款。
拍拍贷将所有借款人合同归纳为借款合同组合,并基于此,通过投资人的投资,组合出不同的投资组合。
投资人所获得的收益,来自于借款人还款中扣除的利息和管理费。
同时,拍拍贷也为投资人提供托管服务。
2、拍拍贷的风险控制框架(1)信息披露拍拍贷对借款人和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格外注重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资料、申明和承诺等,帮助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
(2)风险定价拍拍贷通过对借款人进行360°测评,为借款人评估风险。
根据客观数据和借款人行为评估,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最终确定借款人的贷款利率。
(3)监控和预警拍拍贷设有专门的风险定价及控制团队,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针对逾期和违约的情况进行预警处理,帮助投资人有效管理自己的投资风险。
(4)强制执行针对违约借款人,拍拍贷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借款人进行保全和强制执行。
3、拍拍贷的风险控制结果从2014年开始,拍拍贷已经在P2P行业中安全运营了4年,其坏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行业内的影响力不断提升。
同时,拍拍贷继续引入第三方机构来加强风险控制,如南京银行和安硕信息等,提升了风控能力,进一步保障了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
二、拍拍贷的风险控制的不足1、信息披露质量需进一步提高拍拍贷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得不错,但是仍有不足之处。
P2P法律风险

P2P法律风险在美国P2P 被定义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因为其依靠的是第三方银行存储投资者的资金,所以并不认为是银行类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为美国证监会SEC。
英国没有监管机构监管P2P。
在2011 年8 月,英国三家最大的P2P 机构成立了P2P 行业协会,进行自我约束,其机制包括提高透明度、分离投资人和P2P 自身资金、使广告内容更加明确等。
除英国以外的其他欧洲国家,P2P 被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必须有银行牌照或与现行银行合作。
由于我国P2P 的监管主体还不明确,因此,具体适用的法律也并不确定,还存在着某些空白地带,但是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来说,有些法律法规必须直面,并且应当通过P2P模式和制度的设置避免违反。
(二)民事法律风险在美国,P2P 之所以能够健康发展,原因和基础之一,是征信系统发达,专门从事社会征信系统的公司可以便利地查询到借款人的征信记录。
而且P2P 平台的借款偿还记录也同样被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一旦有逾期未还的情形发生,就会被征信系统记录,就如同信用卡逾期还款一样。
在美国如此一个高度重视个人信用的国家,离开了个人信用便寸步难行,贷款买车买房,甚至找工作多会遇到很多障碍。
因而通过P2P 网贷的借款人的违约率比较低,贷款人的资金回笼风险较小。
由于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还极度不完善,个人或者单位若非特定途径和特殊目的根本无法公开查询到个人的征信信息,所以,对于贷款人而言,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几乎无法得知,这就增加了项目的违约风险。
另外,由于P2P 网贷的贷款人绝大部分都是自然人,虽然每个人的金额可能不多,但涉及的范围非常之大,而且绝大部分都是普通的群众,他们的抗风险能力相比专业投资机构更弱。
一旦有项目违约或者网站本身发生问题就会导致资金无法收回,由于人数众多、牵涉面广,非常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从而引起更大规模的系统性风险,这将会对整个P2P 网贷模式形成冲击。
(三)刑事法律风险除了行政监管和民事风控,P2P 运营过程中最容易踏入的刑法罪名有三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
P2P网贷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P2P网贷行业开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P2P网贷行业开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P2P作为一种舶来品,在传入中国后得到了迅猛开展,其经营模式也发生了一些微妙变化。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部门监管,P2P行业在野蛮生长的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不合理的问题,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考虑到P2P普惠金融的特性,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正确引导P2P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开展。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风险监管一、P2P行业的开展现状P2P是peer to peer的英文缩写,意指“个人对个人〞的网络借贷业务,也被称为“人人贷〞。
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公司是成立于2005年的英国公司Zapo,2007年传入到中国后,诞生了中国第一家网贷公司――拍拍贷。
根据网贷之家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21年4月,全国P2P运营平台已经突破了2000家,2021年前四个月以来网贷平台成交额已经到达史无前例的1740亿,其增长势头依然保持强劲。
从P2P网贷公司地域分布和成交额数量分布来看,广东,北京,上海稳居前三甲,其他东部沿海省份也占据了一局部体量,如山东,江苏。
相比之下,内部省份和西部地区整体份额偏小。
整体而言,经济越兴旺,互联网开展越迅速的地区在P2P网贷行业开展上也越靠前。
颇具挖苦的是,中国P2P网贷行业一片“热火朝天〞之势却与曾经的先行者――英美两国“波澜不惊〞的现状形成了鲜明比照,而这种巨大反差跟国内长期以来备受压抑的个人消费信贷和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有着密切关系。
在中国,金融体系主要掌控在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手中,由于商业银行的借贷门槛高,对抵押担保贷款要求严格,个人和中小企业又缺乏合格的担保人或者抵押物,所以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人只能让位于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难以成为商业银行的“座上宾〞。
但是P2P网络借贷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坚硬的壁垒。
借助互联网的便利性,P2P网贷能够突破地域限制,减少传统商业银行繁琐的借贷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和中小企业的借贷难问题。
新疆P2P网贷风险整治现状及对策分析

新疆P2P网贷风险整治现状及对策分析【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新疆P2P网贷市场涌现出许多平台。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风险问题,如平台自身风险、投资人隐秘、合规性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人权益,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和整治对策。
本文通过对新疆P2P网贷市场现状、风险问题、整治对策、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建议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行业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和措施,帮助市场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展望未来,新疆P2P网贷市场仍将面临挑战,但也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通过合理监管和各方共同努力,新疆P2P网贷市场有望迎来更加稳健和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新疆P2P网贷、风险整治、现状、对策分析、监管、风险防范、展望未来、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贷行业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在新疆地区得到了蓬勃发展。
P2P网贷平台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同时也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获得资金的机会,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随着P2P网贷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
一些平台存在着资金池风险、信息披露不透明、平台自融等问题,导致投资者资金安全受到威胁,一些非法平台更是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对于新疆P2P网贷行业来说,如何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成为当前所面临的重要挑战。
本文将就新疆P2P网贷市场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剖析风险存在的问题,探讨风险整治对策及监管措施,最后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与讨论,希望能为新疆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P2P网贷行业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为大众提供了便捷的借贷服务,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资选择。
随着P2P网贷行业发展迅速,风险问题也逐渐暴露。
新疆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经济中心,P2P网贷行业在该地区的发展情况以及面临的风险问题备受关注。
我国民间借贷行为风险研究——以P2P平台为例

50作者简介:李奕蓉(1989— ),女,汉族,云南曲靖人。
主要研究方向:会计与审计。
2007年,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这是一种全新的借贷模式,借助 P2P 网站,资金需求者将在网站上发出贷款需求。
本文将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及建议展开探讨。
一、我国P2P借贷存在的风险(1)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P2P 网络借贷与互联网相结合,具有快速搜集信息的优势,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对方在平台上填的资料快速了解到对方的相关信息,这大大减轻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却依然不能排除道德风险的出现,资金需求者想要能快速筹集到资金,很可能会粉饰自己的财务状况并报告虚假借款用途,用来表明自己的资信情况与偿债能力。
借款人钻P2P网贷平台无法对它的资金进行监管的空子,不按照交易时所填贷款用途使用,相反,贷款所得资金被投入高风险项目中,如果项目汇报不及时,还款困难不能及时还款便造成道德风险。
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缺失或者是对员工综合素质培养不到位都会产生员工的道德风险问题,员工为了谋取私利很肯会泄露客户信息。
(2)网络安全风险高。
大部分P2P网贷平台系统维护和防范存在很大弊端,保密措施也不到位,由于缺乏信息保护意识,安全性较差,这样就使得黑客们有了可乘之机。
黑客一般是通过窃取客户的登录和支付信息,在平台上以客户的名义登录,然后进行非法交易,或者是破坏网络借贷平台的内部系统,篡改贷款信息从而进行非法转账,还有影响更大的就是通过传播木马病毒,使得网络借贷平台崩溃,从而使得黑客可以乘机进行信息的获取、非法编程,或者是截取贷款等操作。
黑客入侵以及信息泄露是P2P 网贷平台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要保障小微企业顺利筹集到资金,就一定要增强P2P网贷平台的安全性。
(3)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无法保障。
P2P网贷的进入要求低,有众多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无法知晓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投资者的资金可能是合法所得也有可能是非法所得,如果投资者的资金被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发现是非法所得,即使借贷双方已经完成交易,其资金也将被收回或者冻结,如果此时债权已经转让,但资金不到位,便会给出借人造成损失,平台也会丧失信用,投资者从P2P网贷平台上获取借款信息,而P2P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注入资金,大多会许诺收益率来吸引投资,高收益会促使借款人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我国对于借款人通过 P2P平台筹集到的资流向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机制,从而无法保障所有资金都流向正规合法的项目。
国内P2P网贷行业现状浅析与再思考

国内P2P网贷行业现状浅析与再思考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P2P网贷业务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快速发展。
但是,P2P网贷行业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将从行业现状分析角度入手,对P2P网贷行业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再思考的建议。
一、行业现状我国P2P网贷行业迅速发展,但是,面对市场的快速扩张,行业管理层面尚未能够跟上步伐,行业风险层出不穷,已经形成危机。
1、资金来源不透明P2P网贷平台的资金来源缺乏透明度,有很大一部分资金源于庞大的私募车队,与正规银行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资源链条断开,缺乏监管约束,运作风险增加。
2、风险隐患大量涌现有人预测,P2P网贷将是下一个雷曼兄弟危机的引爆点。
涉及虚假宣传、内幕交易、刻意瞒报、空中楼阁等多种风险隐患。
3、监管缺位P2P网贷行业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管机制,监管缺位已经成为行业持续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
许多P2P网贷平台大肆吹嘘的“双边监管”、“风险评估”等,其实也只是表面的形式主义。
二、再思考上述问题损害了P2P网贷行业的正常发展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1、政策监管趋严化政府应当采取严格的监管政策,完善法规体系,规范行业规范,真正实现P2P网贷行业中的“双重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2、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加强P2P网贷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借鉴海外同类行业自律经验,增强行业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
3、普及投资教育投资者在进行P2P网贷投资之前,应当了解细节和投资本身的风险特征,需要知识、分析和判断能力,提高个人投资素质,减少政策和市场波动带来的损失。
4、风险评估优化P2P网贷平台应当建立全面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实时监控业务风险,提高整体风险管理能力,严格风险控制,确保客户贡献最大化。
结论: P2P网贷业务的快速发展,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投资渠道。
但是,P2P网贷行业对于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方面还有待于加强与完善。
我们期待,行业管理人员将在政府、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实现P2P网贷行业的稳定发展,为广大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和更为安全的保障。
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及规避策略

第21卷㊀第6期2020年11月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BEIHUA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Vol.21㊀No.6 Nov.2020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及规避策略孙㊀群㊀朱宝荣[摘㊀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在我国普及率大幅提升,同时金融行业的发展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行业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并且发展出互联网金融新型经营模式,P2P网络借贷就是这样一种结合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借贷形式㊂由于互联网金融中互联网本身的特性使借贷风险相对提升,且P2P网络借贷这种新型借贷形式本身就存在着较高的法律风险㊂分析P2P网络借贷特征与经营方式有助于剖析网络借贷行业亟待解决的风险问题以及提前规避法律风险,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监管制度并建立有效网络贷款风险应对机制㊂[关键词]网络借贷;P2P;风险规避[中图分类号]D923.994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9-5101(2020)06-0089-06[收稿日期]2020-05-11[DOI]10.19669/j.issn.1009-5101.2020.06.012[作者简介]孙群,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行政法㊁金融法研究;朱宝荣,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互联网产业研究㊂(厦门㊀361000)引㊀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P2P网络贷款平台进入了快速增长阶段,由于互联网络的普及率在我国大幅度提升,可以接触到网络贷款的公众也大量增加㊂ 长期以来受政府监管的正规金融机构和未受监管的民间金融之间的结构性错配导致资金大都流入国有大中型企业㊁政府平台等领域,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却很难获得资金,社会资金供需缺口逐渐扩大,使民间金融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催生了P2P网络借贷,P2P网贷天然具有的跨区域和跨行业本性可以大大缓解金融资源的不平衡分布从而实现金融资源实质上的公平㊂ [1]再加上消费理念以及消费水平不断向优质型消费靠拢,P2P网络贷款平台也逐渐进入到日常生活中㊂但是P2P网络贷款平台不断地增长带来的并非只有行业竞争上的问题,更大的问题在于利用互联网络进行有关资金类交易时是否可以有效规制的问题㊂ 从长远来看,P2P平台可以通过积累交易数据㊁完善征信模型㊁进行实地认证等方式提高信用识别能力,而个人投资者容易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㊂ [2]如果不能进行有效规制,那么P2P互联网络贷款就是一种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经营行为,并且这种经营行为由于互联网的普及率高将会带来不可控的扰乱社会整体秩序的严重后果㊂一㊁P2P网络贷款主要特征及其发展状况在研究P2P网络贷款风险以及规避策略之前,需要对P2P网络贷款本身进行研究㊂根据其主要特征以及发展状况进行分析,与传统贷款模式进行相应对比,以此了解其是否可以进行法㊃98㊃孙㊀群等㊀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及规避策略律或者法规上的规制,以期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㊂(一)P2P网络贷款的主要特征P2P来自于互联网络中点对点的联系模式,这是互联网络进行创造性革新的重要理念模式㊂ P2P作为传统金融脱媒的表现形态,去中心化的交易方式缩减了参与者的交易成本㊂无抵押担保的借款人以较低的借款利率水平下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大,投资者也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㊂ [1]利用点对点的对话,互联网络的交流更加通畅㊁便捷,同样借鉴互联网络点对点交流的含义,P2P网络借贷即通过一定的平台实现人与人之间进行贷款交流的方式㊂由于P2P网络借贷主要依附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所以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会使P2P网络贷款也产生相应的变化㊂[3]与传统贷款不同,P2P网络贷款更加地具有便捷性,没有地域性的限制,以及手续上的简化性,网络贷款的发放与资金的对接完全没有第三人参与,在贷款平台的辅助下进行即可㊂依靠互联网技术这些传统贷款无法企及的便捷交易行为全部可以在相应的平台上实现,在互联网普及率逐渐增高的现代经济发展模式下,P2P网络贷款可以拥有众多的用户进行网上资金交易㊂简单便携的操作方式使互联网借贷变得更加容易可行,相对于传统借贷方式P2P通过平台上数据对双方意向进行整理,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意性进行高强度的维护,贷款的风险以及双方的收益等信息都将通过清晰的数据表现出来㊂P2P的交易普遍通过网络实现,线上的交易信息存储十分迅速与便捷㊂交易双方的基础信息在进行交易之前就已经按照相应的行业规则进行输入,保存在相应的交易平台之上㊂所以这些交易双方的信息如何安全保护也是P2P平台运营的重要方面㊂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掌握较多信息的一方就会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抉择,所以信息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㊂[4]P2P网络借贷是信息不对称最严重的市场之一㊂ 综合来看,尽管借款人㊁P2P平台和投资者都 有意愿 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但结果表明三方的决策与实际情况相比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差,影响了平台的健康发展㊂ [5]P2P网络借贷是在陌生人之间建立直接的借贷关系,影响借款人出现信用风险的因素众多,出借人难以全面准确地获取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合理分析㊂[5]互联网是双方金融交易行为的对接平台,由于通过互联网可以减少地域上的交流限制,放置在互联网贷款平台之上将会有更多的意向进行多样的选择㊂灵活的交易行为可以促进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P2P网络贷款的要求比传统贷款要低,传统贷款都具有法定性,需要通过复杂的查验程序,并且在利益获取方面传统贷款只有法定的利率,而网络贷款则具有多样灵活性的选择,当事人通过平台进行合意灵活选择利率,并且还款人还可以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极大地便利了双方的资金交易行为㊂(二)P2P网络贷款发展状况作为P2P网络贷款平台首先出现的英国,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异常迅速的态势是保持支持态度的,尽管互联网贷款平台的出现是一种全新的金融行为,英国也并未因此进行过多的法律规制,而是在金融行业内具有相关的规制状况㊂这种情形有利于互联网贷款这种新型金融行为的极速发展,并且通过行业内的规制更加具有灵活性㊂我国的P2P网络贷款平台最早是在2007年拥有上市的规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贷款这种新型的融资贷款形式飞速发展起来㊂ 近年来网贷行业创新开发各种消费金融模式,我国消费金融网络借贷规模不断成长㊂我国消费金融网络借贷2017年年成交规模4265.54亿元人民币,2018年成长到5272.17亿元,广大群众对通过网络借贷融资需求旺盛㊂ [6]由此来看,互联网贷款具有一定规模的受众,如若不然即使科技再发达没有市场的互联网贷款平台也是无法迅速发展的㊂然而,P2P迅速的发展并没有与之匹配的完善风险规避体系对其进行保障,P2P 网络贷款因其自身特性出现了较多问题㊂ 内部风险方面则主要表现为平台违规操作㊁借款人违㊃09㊃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2020年第6期约㊁借款人信息泄露㊁非理性投资行为㊁平台利率水平不确定等㊂ [7]门槛较低虽然会吸引较多的公众进行交易,但是交易人的行为以及信用是没有切实保障的,数据分析只是对获得的信息进行处理计算,利用互联网贷款平台进行非法募集资金㊁洗钱以及平台对使用者的信息无法严格控制等问题都出现在发展过程中㊂分析P2P线上网络贷款行为的风险,普遍存在于网络承载的便捷与隐匿性双重作用产生的优势与风险的双重性质㊂从社会风险层面来说,对线上普遍公开的信息也更容易引起风险的附着㊂交易双方存在一定的隐匿信息的行为时,该种风险也持续性增加㊂[7]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虽然可以进行查处与惩罚,但是由于一些不良行为的出现整个互联网贷款行业的信誉都遭受到巨大的打击㊂互联网贷款平台的使用者同样也会对平台产生怀疑,整个互联网贷款市场都处于极其不稳定的状态,这样的情形是没有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造成的㊂在进行互联网贷款的交易活动中需要监管体系的保障,以降低风险进而有效规避不应出现的损失㊂应该明确禁止P2P网贷平台综合化经营,主要目的是要求平台合规经营,回归P2P平台的本质,满足小额㊁分散的贷款要求,服务于中小微等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避免资金流向高风险领域及不符合适当投资人的领域,从而引起交叉金融风险㊂二、P2P网络借贷行为法律风险由于互联网发展得极其迅速,P2P网络贷款的发展始终处在一种动态的方向上,而相对静态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办法进行处置,由此制定的暂行办法没有起到切实可行的作用,所以我们应在P2P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探究其规避风险的策略以及法律规制的难题,不断完善我国的监管体系以满足巨大的市场需求,从而避免因行业特征而产生的不断上升的风险㊂(一)有关互联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问题首先,P2P互联网借贷行为虽然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方式,但是在整个网络借贷行为发生时除了投资人与借款人之外还有一个重要主体:网络借贷平台㊂投资者与借贷者是由第三方网络借贷平台联系起来的,没有网络借贷平台的服务投资者与借贷者便无法进行资金交易行为㊂所以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为相当于一种居间行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建立投资者与借款人之间的沟通机制㊂其次,P2P网络借贷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㊂从平台建立的机制来看,网络借贷平台的建立完全依靠互联网络技术,互联网本身就极具信息的匿名性以及虚拟性㊂借贷者在进入平台时如果通过一定的方式隐匿自己的真实信息,逃避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息调查与监管,并且由于投资者与借贷者的高度合意性,资金在平台中进行快速地流转以及借贷者往往都具有借贷的急切心理,很容易产生高利放贷的行为㊂而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对高利放贷的行为不会阻止反而是助推的心态,这就对超高利率的借贷行为形成暗中鼓励,投资者与借贷者都容易陷入高利贷的风险之中㊂平台如果将获利方式归结于产品的售卖,而不是作为一种中介的存在,则该平台的风险程度就急剧增加㊂平台作为中介时获得的信息足以使其在作为交易一方占据极大优势,再借助于虚拟网络的特点面对高额的利润,终将造成相应的财产侵害犯罪行为的产生,最终对整个P2P网络信贷行业造成巨大打击㊂[8]网络借贷行为进行时的信息收集并没有现实传统借贷行为严格,传统借贷行为会严格检验现实的借贷人的各种身份以及财产信息㊂再加上传统借贷行为中都是通过具有资质的借贷机构,与借贷者平等的投资者的身份是不存在的,在P2P网络借贷行为中投资者与借贷者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机制进行监管调查,投资者很容易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掩饰㊁隐瞒违法犯罪所得,而借贷者可以通过这种隐蔽性逃脱还款的义务㊂再加上近些年急剧增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可㊃19㊃孙㊀群等㊀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及规避策略能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更加隐蔽的吸收存款的行为,也可能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资金交易后快速逃脱㊂网络贷款行为处于经济发展的快速增长阶段,不同于传统借贷行为的法定性㊁稳定性,网络借贷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㊂(二)关于网络借贷行为法律风险问题P2P网络借贷行为高风险性来源于其自身特点,P2P网络借贷准入标准并无明确规定,也并没有网络借贷退出的要求与规定㊂ 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应当做出相应的改变,在原有传统金融监督管理规则的基础上融入相应的互联网视角,以新型互联网金融管理为出发点进行从里到外的监管,全面建设完善系统的互联网监督管理体系㊂ [8]现行的监管法规无法规制网络借贷行为,也是由于网络借贷行为是完全依靠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网络借贷行为始终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㊂现行的制定一些规制办法具有相对的滞后性,没有办法预估网络借贷行为未来的变化,而现实中这种变化是时刻发生的㊂设置投资者与借贷人的平等资金交流方式,由于经济利益巨大投资者与借贷人的信息资料很容易被作为攻击对象被非法获取㊂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准入资格很容易获得,很多平台不具有保障投资者与借贷人相关资料的技术与能力,所以极易出现人身信息以及交易信息被泄漏的风险㊂再者,网络空间使投资者与借款者甚至网络借贷平台都拥有巨大的自由度,上文提到的隐匿违法犯罪所得的问题便可以通过此种特性进行㊂比如,通过投资者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出,再以借贷者的身份借出同一笔钱,通过此种方式违法犯罪所得就会以一种合法且合理的方式回到犯罪分子手中㊂三、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的防范与规避P2P网络借贷爆发增长之前国外就已经出现以互联网特征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并且在不断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㊂根据国外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机制,结合我国P2P网络借贷现实情况,制定符合现实发展阶段的网络贷款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策略㊂(一)英美网络借贷防控方式P2P网络借贷最先由英国开始,通过互联网将投资者与借贷人联系达成借款合意㊂英国在互联网借贷行业兴起后进行了集中式的监督管理,并且是一种行业内监管㊂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将全部资金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且严格限制一些不正当的互联网借贷交易行为,防止产生行业内的垄断㊂除了行业内监管,英国首先制定并且公布了有关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办法,将P2P网络借贷放置于法律的监控范围之内㊂美国与英国对P2P网络贷款态度有所不同,英国更加注重对金融行业互联网方向创新的保护,并没有过多地限制整个行业的自由发展,美国则极其重视对公众利益的保护,由于P2P网络借贷风险较高,美国对其的监管就相对较严㊂除了行业内对P2P网络借贷进行各个阶段的监控管理,在行业外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也更加严格,并且在对P2P网络借贷风险预估方面更加重视,针对网络借贷的高风险性制定了相应规避风险以及风险发生后应对风险的思路与方案㊂虽然相较于英国,美国没有对新型的互联网借贷这个产业的创新发展给予较高自由度的政策,但是对于较高风险承压能力较弱的交易平台等关系着无数公众利益的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查与监督,有利于从源头减少P2P网络借贷的高风险造成的损失㊂(二)我国P2P网络借贷规避风险建议结合国外对于P2P网络借贷的高风险问题建立的不同的防控体系,可以反观我国的监控管理制度并没有全面建立,并且风险防范意识极其缺乏,对于投资者和借贷者的监督管理只限于单一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一方,往往平台并没有保护投资者和借贷者个人信息以及交易情况的㊃29㊃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2020年第6期意识或者技术手段,所以仅仅依靠P2P网络借贷平台一方是不足以完全保护相关公众的利益的㊂首先,面对风险需要一种强有力的控制㊁监督管理机制,利用社会公认规则进行规制㊁监管与防范风险是较为妥善的行为㊂[1]需要P2P网络借贷行业内建立起完备㊁有效的管理制度,对于准入规则以及退出行业的规则都需要着手制定,行业内的规范是相对灵活的,并且可以对行业内可预见到的现实风险进行有效规避㊂在建设 网络支付清算平台 时就将风险从源头进行管控,支付方式呈现出由机构对接平台的直接性㊂该清算平台具有对接权威性,可以直接对接银行,同时该平台并非商业盈利性质而是一种监督平台,为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提供清晰的交易资金流向以及数量的信息㊂同时该平台还承载着分析行业内交易信息㊁资金流向信息的分析工作,为风险发生做好预测并进行充分的准备㊂[9]建立相应的网络贷款监督管理机构是一种趋势,在P2P行业发展的前期由于规则涉及空白和监管缺失产生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扰乱整个市场,也造成该行业评价急剧下降㊂在此之后国务院以及相应监管部门进行一系列规则的制定与发布,对混乱的市场进行调整,也对该行业极低的评价进行扭转㊂[10]其次,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外部管控,可以对风险较高的借贷行为进行严格规制,甚至可以直接禁止具有不利后果的超高利贷行为㊂增加多种监管主体可以有效监管具有灵活便捷性质的网络借贷行业,传统的借贷行为出现在有资质的银行或者民间,借助互联网产生的网络信贷行为可以通过监管网络这一必要的使用环境进行㊂网络监管环境存在多主体,利用多主体进行监管也更为符合其交易特点,弥补传统的政府单一监管的漏洞㊂多主体的设定可以根据互联网信贷涉及到的主体进行选择,行业内规制或者网络集中监管都是可行的利用相应的监管资源进行监管的方式㊂[11]其本质为协同监管,在以政府为权威监管基础的条件下增加其他灵活监管机制,以此弥补监管空缺,其相互交叠的监管机制就成为完善合理的监管协同机构㊂[8]再次,互联网的隐匿性是其最不可控的特性,在通过平台进行资金交易的行为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即使投资者与借贷者具有合意性,也不可以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违法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㊂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路径必须在政策和实践中遵循P2P网络借贷机构信息中介模式,禁止从事信用中介业务,禁止为客户垫付资金或有资金池,禁止变相为自身融资,禁止为投资人提供担保㊁保本付息或刚性兑付,禁止高额利诱投资人加入,P2P网络借贷平台按照规定合规经营㊂ [12]最后,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㊂ 征信机构在采集及使用居民信息数据时,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和监管要求开展业务活动,在个人信息的采集时要确保经过了信息主体的明确授权,并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㊂同时,需要对征信系统的技术防范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从技术上杜绝征信信息滥采滥用等数据安全隐患㊂ [10]国外施行的各种互联网借贷管制办法之所以有效且具有较高的约束力就在于国外的征信系统建立得非常完善,我国的企业诚信监管体系以及个人征信体系都没有完全地建立㊂ 金融业的发展建立在征信健全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尽快制定统一标准建立全国性的商业性征信机构㊂同时,尽快对网络借贷行业开放银行信贷征信数据,并根据该行业的信用数据反馈更新银行业征信数据,使得征信信息可以相互共享,打破国内金融征信支离破碎的局面㊂ [6] 信用风险识别是P2P网络借贷交易的关键环节,全面分析我国P2P网络借贷在信用风险识别环节面临的问题,不仅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且有助于改善我国的金融环境,为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㊂ [5]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交易的集中地需要具有绝对的信赖度,使投资者与借贷者都充分相信在平台上交易是具有安全性的,这样可以保障新型互联网借贷行业的稳定性㊂㊃39㊃孙㊀群等㊀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及规避策略结㊀语P2P网络借贷是一种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的金融经营行为,在新技术领域内出现的匿名性㊁没有地域的限制等特性需要进行有效规制,在不影响相关产业创新发展的情况下也需要对高风险的环节进行加强监控与监督㊂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权威调整机制,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㊁有效保护和优化配置市场资源为宗旨,维护效率价值已成为当代立法的一项重要使命㊂ [13] 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形态急速发展㊁影响力井喷的今天,基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相关立法已是当务之急㊂ [14]网络借贷行为不仅因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而产生,也因为经济的发展㊁我国国民消费水平普遍提高以及市场自由度变化而产生,所以在进行法律风险规避机制的制定以及实施时需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利益与经济的发展状况㊂[参考文献][1]张郁.P2P网络借贷的 大金融 品格及其监管创新[J].兰州学刊,2020(4):48-58.[2]李梦然.P2P网络借贷投资者的信息识别与行为偏差[D].北京:清华大学,2014.[3]汪振江,张驰.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112-121.[4]仝凌云,曹泽阳,安利平,等.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险识别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10):55-62.[5]蒋先玲,张庆波,程健.P2P网络借贷市场信用风险识别[J].中国流通经济,2020(4):67-75.[6]魏益华,吴子熙.普惠金融创新模式下网络借贷发展困境的制度因素分析[J].求是学刊,2020(2):95-104.[7]王旭,王坤怡,张婉婷.我国民营系P2P平台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研究[J].会计之友,2019(20):136-141.[8]许多奇.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特性与监管创新[J].法学研究,2018(5):20-39.[9]董邦俊,赵聪.强监管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犯罪侦防研究 以P2P网贷为中心[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126-134,169.[10]范逸男,任晓聪.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进路研究 基于创新协同角度[J].西南金融,2020(3):35-41.[11]刘志云.互联网金融整治背景下的立法思考[J].企业经济,2018(7):5-11,2.[12]赵建国,白昌易,于晓宇.政府监管与P2P网贷平台发展[J].经济管理,2018(11):5-19.[13]郑志来.P2P网络借贷演化背景下问题平台成因与路径重构[J].学术论坛,2019(4):107-113.[14]韩慧.法律制度的效率价值追求[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11-14.[责任编辑:王㊀坤]㊃49㊃。
91快车P2P理财面临的十大风险(上)

91快车:P2P理财面临的十大风险(上)文章来源:Error! Hyperlink reference not valid.本文导读:P2P理财平台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正应了那句老话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银率网分析师预计今明两年将经历P2P理财平台的大洗牌和大换血能在P2P理财平台跑路倒闭狂潮中存活下来的可能才是今后P2P理财平台的样本那么P2P理财平台到底面临哪些风险呢? 下面91快车为您解读。
风险与机遇并存的P2P理财行业,了解了风险,才能制定有效的方法去把它降低到最小。
下面91快车就来说说P2P理财平台所面临的十大风险。
首先,非法集资癫狂去年多家P2P理财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此前在年月日浙江中宝投资等家P2P网贷平台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其中四川省一起以民间理财为借口的非法集资团伙涉案金额达亿元。
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要认识到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目追求所谓的高收益高回报,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这种死亡是一种法定的死亡也许新年中这中死法会越来越少不要癫狂回归理性。
其次:诈骗跑路狂潮许多PP金融网站建立是以圈钱为目的,进行诈骗这类平台一般都以高息短期标吸引投资者发布大量假标吸收资金后便捐款跑路,表现为平台突然无法登陆或是负责人消失等,截至年月出现提现困难倒闭跑路等问题的PP平台,已达家甚至有PP平台出现了半天秒跑案例简直惊心动魄。
说到这个风险,91快车小编也是一阵心痛。
本来P2P理财在这个市场上的发展,已经属于夹缝中的生存了,偏偏还有一些人故意破坏这份宁静,导致P2P理财的发展更是雪上加霜。
但是没有挫折哪里来进步,这个虽是一个风险,但更是一个激励P2P行业发展的动力。
第三:资金链条断裂针对中国PP市场的火热发展,这与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有关目前两家企业间的资金流动,要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放贷,这无法满足大量草根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平台吸收投资人资金自用或给关联公司使用,造成了投资资金安全度低等问题,如自融平台多为借新还旧,若后续资金填补不上则将发生资金流断裂一切超额的回报都是幻象。
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模式与法律关系分析

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模式与法律关系分析P2P网络借贷行业发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并于2006年传入我国且逐渐开展繁荣。
继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借贷公司——拍拍贷成立后,国P2P借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开展。
目前,代表性的P2P借贷公司主要有:陆金所、拍拍贷、宜信、人人贷、红岭创投、积木盒子、点融网等。
众多借贷公司的公司定位与其业务模式可以归纳为信息中介模式和信用中介模式〔包括担保型信用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型信用中介模式〕。
一、信息中介模式信息中介模式的整个借贷流程无抵押亦无保证担保,平台只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信息,进展信息匹配,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必要的工具、技术支持。
平台本身不参与交易,不承当借贷风险,也不承当信用、期限转换等职能,不涉入资金利益链条,仅仅扮演“单纯中介者〞的角色,是一种具有金融脱媒特征的直接融资形式,属于纯粹意义上的P2P网络借贷。
此类P2P网络借贷公司在注册时多以网络技术类的电子商务公司身份进展注册,将自身定性为提供金融信息效劳的互联网公司。
从法律关系上讲,此种模式法律主体有借款人、出借人〔投资人〕和网络借贷平台,涉与两类民事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双方的借贷合同关系,一是居间效劳合同关系。
首先,借款人与出借人〔投资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者之间签订电子《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将资金交付〔划转〕给借款人时,借贷合同生效。
出借人〔投资人〕享有按期依约取得本息、转让债权、了解债务人根本信息等权利,负有如期支付出借款项等义务;借款人享有依约得到出借资金等权利,负有按期归还本息等义务。
其次,就利息局部,借贷双方应在法律允许的围进展约定。
在2015年9月1日以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局部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界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第根线是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利率约定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司法保护区〔24%以,包括24%〕,一个是自然债务区〔24%-36%期间〕,一个是无效区〔超过36%〕。
网贷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网贷对策

网贷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网贷对策网贷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贷行业异军突起,发展迅速。
借助于互联网优势的P2P贷款,不仅申请手续简单,而且客户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贷款申请的各项步骤,与传统融资渠道相比,网络贷款不仅突破了地域的局限性,而且更具有灵活性和指向性,其采取一站式的融资方式,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参与成本等问题。
同时,P2P贷款手续更简单,门槛更低,而且效率更高,这无疑成为了吸引众多借贷人的优势所在。
但网贷毕竟是新兴行业,发展不够成熟,存在很多问题急需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一)宣传渠道局限,虚假宣传、夸大宣传问题严峻。
网贷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受其行业特点限制,宣传力度不大,目前多数群众对网贷不是很了解,甚至都不知道什么。
尤其像鱼洞这样的老城区,群众的购买力不强,对网贷的需求不大,再加上网贷宣传渠道、宣传力度的限制,大多群众都不买账。
其次,网贷现有的宣传,问题也较多,弄虚作假,夸大高收益、低风险,承诺保底收益、使用误导性表述、不提示投资风险,投资者很容易被忽悠“零风险”、“本息保障”等在金融领域明显违规甚至违法的宣传语在P2P网贷领域却成为一些平台宣传的不二选择。
(二)新兴行业,内部问题突出。
国内网贷行业的发展虽然已近八年,但和许多行业相比还是个新兴行业,其行业内部还存在很多问题。
首要是急缺专业性人才,网贷行业多数岗位是需要既有互联网行业的经验又要有一定的金融知识。
但是,这样的人才是少之又少。
早期的平台基本就是靠平台自己培养,不过人才培养周期太长,对网贷行业的发展影响很大。
其次是资金自融自用,存在非法集资。
网贷平台将投资者的资金筹集为自己所用,此类平台通常具有实业背景,目的在于解决本公司或关联企业的资金问题。
此类企业往往资金紧张,面临资金链断裂、无法持续经营的风险,要命的是,这类企业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于是以网贷平台为掩护,以高额利息当诱饵,为自家企业融资输血。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P2P网络借贷行业飞速发展,但也随之而来了一系列风险问题,如非法集资、资金链断裂等。
为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风险专项整治。
本方案旨在明确整治目标、实施步骤以及监管机制,为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二、整治目标1.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加强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同约束,提高投资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防范和化解风险。
加强对P2P借贷平台的监管,全面查处存在非法集资、套利、侵占资金等违法行为,减少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等问题。
3.规范行业发展。
建立健全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制度框架,明确经营范围、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实施步骤1.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平台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行为。
2.规范平台经营行为。
明确P2P借贷平台的经营范围和准入门槛,规范平台运营行为,加强对平台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能力的检验。
3.加强风险管理。
要求P2P借贷平台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资金运营和风险分散管理,做好应急预案。
4.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要求P2P借贷平台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个人隐私泄露和诈骗行为。
5.加强投资人教育。
加强关于P2P借贷风险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投资人理性投资。
6.加强协作机制。
建立P2P借贷行业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风险整治工作。
四、监管机制1.完善行业监管部门。
建立由多个部门组成的行业监管委员会,负责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监管,协调相关工作。
2.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存在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平台和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经营活动,并追究责任。
3.加大处罚力度。
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为行 业 的 中坚力 量 , 也必会 在 将来 崭露 头角 ; 第三种 : 该 类 型
的P 2 P机构 往往 有 了一 个 良好 的 开 始 后 , 在 后 续 发展 中 只
看到 了行 业 的高利 润 , 为 了获 取利 益 而放 松 风 控 和 自律 , 使
部分 地 区的 P 2 P网 贷 平 台有 当地 的金 融 机 构参 与 管理 , 但
由于各地 监管 标准 不一 , 且 没 有相 应 的法律 法 规 进 行规 范 ,
行 业 内 的机 构 良莠 不 齐 , 问题 频 出 , 打 击 了 整 个 行 业 的 积
全 国 商情 8 3
法 哲 园地
极性。
很 难 与之 进行 业务 挂 钩 。而 民 问 的 征 信 系 统 尚 未 健 全 , 其 信 息 的准 确性 和覆 盖 面 都 不 能 与央 行 的 征 信 信 息 相 媲 美 。 因此 P 2 P网贷 平 台在 征 信 的 获 取 方 面 还 有 很 大 欠 缺 。行 业 内甚 至 有 很 多 平 台 都 只凭 借 贷 款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作 为 参 考, 缺乏 准确 性 和 可信度 , 贷 款人 一旦 逾 期就 会造 成 平 台 和 大 量资 金 出借 人 的损 失 , 促 使坏 账率 不 断攀 升 , 并最 终 导 致
网贷 平 台在 发展 过 程 中 已 经 分 流 成 四种 不 同 的类 型 , 第 一 种: 该类 P 2 P机 构 采 用 的业 务模 式 已经 越来 越 偏 离 P 2 P的 概念 , 而是 根据 自身 的关 联 企 业 向 证 券 、 基 金 或 其 他 领域 靠 近, 这些 企 业 已经 不 是 严 格 意义 上 的 P 2 P机 构 了 ; 第二 种:
2022年我国P2P行业存在的四大问题分析

2022年我国P2P行业存在的四大问题分析P2P平台规模不断壮大的背后是网贷行业同质化现象的更加严峻,本以创新为主要特色的平台,渐渐丢失创新的力量。
在规模扩大和业务趋同的双重作用下,行业利率已经开头下滑。
业内人士纷纷表示,P2P网贷行业仍旧存有许多问题,如人才泡沫,产品同质化泡沫等,引入供应链金融乃至供应链企业,再深化到某些细分领域,深探多维行业将是将来进展的突破点。
据宇博智业市场讨论中心了解到:“仅在深圳前海,每天就有四五十家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公司注册,全国每月都有70家左右的P2P网贷平台上线,这样的进展速度是史无前例的。
”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一位不愿具名的深圳P2P公司高管这样形容行业的疯狂。
据权威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P2P公司只有几十家,到2022年10月P2P行业运营平台已经达到了1474家。
不过,随着行业井喷式的扩张,“跑路”、“诈骗”等现象开头消失,P2P这个正在疯狂扩张的行业,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同时也被推到了生死悬崖边。
以下是对2022年我国P2P行业存在的四大问题分析。
跑路潮引发行业危机毫无疑问,2022年成为互联网金融崛起的一年。
据猜测,2022年P2P行业成交额将超3000亿元。
由于缺乏行业监管,面对这块“闭着眼睛都能赚钱的肥肉”,各路资金都抱着“抢钱”的心态蜂拥而至。
而正是在这种疯狂扩张、疯狂注册、疯狂上线中,P2P行业的问题也集中爆发。
11月6日,福建一家P2P平台闽昌贷老板跑路,事实上这已经是进入11月以来,第四家平台消失问题。
据了解,这家注册资本仅500万元的公司,给出的年化收益率超过40%,涉及待偿还金额竟然达到了1.38亿元。
据统计,2022年至今,已有239家P2P平台消失问题。
2022年以来消失问题的平台就已经达到了147家,占到目前P2P平台总数的约10%。
仅今年10月就消失了35家问题平台,单月问题平台数量居历史第一。
2022年10月,P2P理财公司浙江传奇2.8亿元资金案还未平静;仅隔短短一周时间,浙江另一家P2P平台银坊金融负责人失联,殃及2000多名投资人。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问题分析

Journal of Changchun FinanceCollegeP2P 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问题分析魏庆凯(悉尼大学商学院,澳大利亚悉尼2138)[摘要]近年来,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形式,我国P2P 网贷平台迅猛发展,在解决资金供需矛盾的同时,也出现一系列负面问题,如跑路、提现困难,甚至诈骗等现象。
因此,如何对P2P 网贷平台进行风险防范和监管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P2P 网络借贷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引发的风险;投资人引发的风险;担保人引发的风险;平台引发的风险。
对P2P 网络借贷进行风险防范和监管的措施应包括: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明确法律地位;完善网络借贷行业规则和监管标准;建立完善透明的征信机制;加强网贷平台的行为监管;加强消费者保护和消费者风险教育。
[关键词]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监管[中图分类号]F724.6;F832.4[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8-11-25[文章编号]1671-6671(2019)01-0042-05[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7CFX024)、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2017-ZZJH -021)、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学者资助项目(2016-YXXZ -18)[作者简介]魏庆凯(1993-),男,河南郑州人,悉尼大学商学院金融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在“金融压抑”几十年的背景下,经过若干年的经济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取得爆发式发展,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然处于初级阶段,井喷式发展与粗放型发展并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
[1]P2P 网贷行业是我国发展最快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之一,但由于准入门槛低,没有成熟的监管经验,P2P 网贷平台在不断增多、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圈钱跑路、提现困难、融资诈骗、非法传销等问题频繁出现,既隐藏着不小的投资与法律风险,也严重威胁P2P 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财产权益,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P2P网络贷款犯罪中的问题及对策

P2P网络贷款犯罪中的问题及对策P2P网络贷款犯罪是指以P2P网络贷款平台作为渠道,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活动。
这种犯罪行为给金融秩序、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以下将介绍P2P网络贷款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透明度不足。
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运作方式复杂,缺乏真实可信的信息披露,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和借款人带来困惑和风险。
对策一:加强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监管机制。
要求P2P网络贷款平台实行实名制和准入制,并在平台运营过程中进行监管。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平台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布平台运营情况、风险提示和借款人信息。
问题二:高利率虚假宣传。
一些不法分子在P2P网络贷款平台上进行虚假宣传,吸引投资者和借款人参与,并以高额利率诱使投资者大量放款,形成资金链条,最终达到诈骗目的。
对策二:加大对虚假宣传和高利率行为的打击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审核和监管,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追究其法律责任。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P2P网络贷款的风险认知能力,增强警惕。
问题三:资金安全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机制,P2P网络贷款平台资金管理不规范,存在资金池乱用、挪用和运作不透明等问题,导致投资者和借款人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对策三:建立严格的资金监管和风险控制机制。
监管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资金管理进行监督,加强对平台的审计和监控。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平台的运作行为,明确资金使用规则,建立多层次风险准备金制度,确保投资者和借款人的资金安全。
问题四:法律监管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监管难度增加,打击力度不足,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对策四:建立健全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P2P网络贷款行业的研究和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平台的经营行为和责任,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风险管理不足。
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环节中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导致一些借贷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监管和控制。
这种情况造成了大量不良借款的存在,对投资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同时也导致了一些平台的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偿还投资人本金和利息。
针对这一问题,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加强风险管理措施,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的调查和评估,规范借款人的使用行为,提高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
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的资金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信息披露不透明。
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不透明的问题,未能真实、准确地向投资人披露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利率等关键信息,以及平台的资金流向、收益分配等运营情况。
这种情况给投资人带来了投资决策的盲点,增加了投资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对借款人和平台运营情况进行真实、准确、全面的披露。
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提高他们对平台运营情况的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行业监管不完善。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新兴性质,相关的监管法规和制度尚未完善,监管部门在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管理方面面临诸多挑战。
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利用监管的漏洞,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非法借款和投资活动,损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为了加强行业监管,监管部门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和制度,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立法和监管工作。
建立健全的行业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的自我监督和监管,提高行业的诚信度和规范化水平。
监管部门可以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来监管平台的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平台风险套利。
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存在平台风险套利的问题,即平台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投资人资金或者把借款人的利息收入挪作他用。
P2P网络借贷现存风险及其监管问题分析

P2P网络借贷现存风险及其监管问题分析张 璇(华东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部,上海 200241)[摘 要]近年来,P2P网贷在中国迅猛发展,对解决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现象具有重要意义,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停业、跑路、提现困难等许多问题。
文章在分析P2P网贷存在的各类风险的同时,提出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适度监管鼓励创新等监管建议,以期帮助其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P2P网贷;风险;监管[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6 37 1061 引 言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借助网络中介平台进行直接借贷的行为。
尽管通过这种方式成交的贷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但因银行贷款申请条件严苛、等待过程漫长,而P2P网贷操作便捷、资金供给充分,因此其发展对解决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累计网贷平台数量4127家。
2016年6月P2P网贷行业实现了1713 71亿元的整体成交量,截至2016年6月底,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了22075 06亿元。
2016年1—6月累计成交量达到8422 85亿元,是去年1—6月累计成交量的2 80倍,去年同期的累计成交量为3006 19亿元。
2 P2P网贷问题频发在P2P网贷井喷式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许多问题。
网贷之家数据指出,2016年6月,新增停业及问题平台94家,累计总数1778家。
最近1年来,停业及问题平台发生率逐月增加。
2016年6月,停业及问题平台地区多集中在山东、上海、广东等地(见图1),问题集中在停业、跑路、提现困难上(见图2)。
图1 2016年6月停业及问题平台地区图2 2016年6月事件类型3 P2P网贷存在的风险3 1 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从事金融贷款业务,但现有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章等对其进行有效规范。
P2P网络借贷_在途资金_的法律监管_商鹏

引 言通过社交网络理念的引入,积极借助互联网平台对具有借款需求和贷款需求的双方主体进行有效对接和匹配之借贷模式——P2P 网络借贷得以盛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虚拟空间信用违约、变向高利贷行为等非法金融行为和非法金融机构风险等问题的存在,P2P 网络借贷自产生之日起便饱受争议。
2011年8月,银监会颁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特别指出了P2P 网络借贷的诸多风险,其中第二点明示“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
”对于P2P 网络借贷问题的解决,应“扬长避短”,积极对其进行合理规范、引导,并将其纳入法治化的监管轨道。
是故,本文试图于P2P 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和操作流程之中,对P2P 网络借贷中“在途资金”的产生和管理现状进行剖析,分析其“演变为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的根本原因,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继而从根本上消除产生风险发生的诱因,以便进一步促进P2P 网络借贷的合理健康发展。
一、P2P 网络借贷中的“在途资金”在P2P 网络借贷中,资金供给方的资金并非直接地从贷出方转到借入方,而是需要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中间账户作为资金的“中转站”。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使得资金从资金供给方“跑”到资金需求方会有一个时间差,而且是可以控制的,在这个资金流动的“停顿”期内,这部分存在于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资金,即被称为P2P 网络借贷“在途资金”。
严格来讲,“在途资金”最早产生于网络购物的欠款支付的过程,伴随着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产生而兴起,在虚拟的无形市场或网络购物市场中,交易的买卖双方互不相识,卖家不愿先发货,怕货发出后不能收回货款;买家不愿先支付,担心支付后拿不到商品或商品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买卖双方博弈的结果是双方都不愿意先冒险,此举导致网上购物无法有效开展。
为迎合虚拟的无形市场或网络购物市场同步交换的现实诉求,第三方支付则应运而生。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管理探析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管理探析(2023年作)摘要近年来,全国P2P网贷平台获得了飞速发展,目前有超过300家平台,整个行业的贷款额在2023年达到200亿元。
“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的“三无”原则使得P2P网贷行业获得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遭遇了不少挫折。
淘金贷等P2P网贷平台先后爆出“卷款跑路”的新闻,为行业发展蒙上了阴影。
在这种情况下,对P2P网贷平台的主要风险点进行探析,提出风险管理的发展建议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分析,变相担保和道德风险等是行业发展的主要风险点,针对这些风险点,合理设计交易制度、预防和遏制道德风险是其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根据安信证券在2023年底发布的一份分析报告显示,目前全国P2P网贷平台超过300家。
2023年,整个行业的贷款额达到200亿元。
而按照行业近年的3倍增长速度来估算,2023年底,P2P网贷平台的成交规模可达到600亿元。
在目前200亿元的市场规模中,除了宜信(拥有除P2P贷款之外的业务)有50亿元的贷款额之外,其它的P2P贷款平台大多规模在5亿以内,极少数规模在10亿内。
目前,整个P2P网贷行业拥有大大小小的企业近300家。
根据行业公开的统计,现在,每天,都有一家新的P2P网贷公司成立。
实际上,P2P网贷行业的快速发展也不过两三年光景。
2023年成立的宜信、2023年成立的翼龙贷、2023年成立的拍拍贷称得上是最早的一批。
自2023年,P2P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如人人贷、e速贷、易贷365、盛融在线等。
而2023年,微贷网、中宝投资、搜搜贷等新平台又层出不穷。
经过这两年的快速发展期,到了2023年,整个P2P网贷行业才被公众知晓。
这些P2P网贷平台可以分为两种发展模式:1、点对点模式所谓点对点模式,就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只做信息流,不涉及担保和债权。
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上的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直接进行债权债务的建立,风险自营,平台只收取一定的平台服务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贝通网:P2P网贷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导读]P2P网贷,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网贷,即由网站(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平台。
关键词: P2P网贷 | 投资理财 | p2p理财一、P2P网贷模式介绍P2P网贷,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网贷,即由网站(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需求信息,投资者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
P2P网贷在中国大陆发展已届六年,目前在大陆已发展成两种典型业务模式:(一)P2P公司主要作为纯粹的网贷信息发布平台和网贷双方的交易完成平台(以下简称“传统模式”);(二)P2P公司在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完成审核后,先由某特定个人向借款人放款,然后将该贷款人的债权进行拆分通过P2P平台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转让(以下简称“创新模式”)。
在两种模式下,又有P2P公司是否提供担保的区别。
目前,P2P面临监管部门缺失、法律界限模糊等乱象,发展受阻。
有鉴于此,笔者结合行业实际对主要法律问题做如下分析。
二、P2P网贷中的合同关系与有效性问题(一)P2P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合同有效性在P2P网贷中,P2P公司向借款人和贷款人(创新模式下为:债权人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提供信息交换、交易撮合和提供订立合同实现交易的平台媒介等服务,即P2P公司处于中间人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对居间合同的定义,P2P公司分别与借款人和贷款人(创新模式下为:债权人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形成居间合同关系。
目前,无法规明确此类居间服务属于特许经营范围或要求合同需获得行政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
因此,此类居间合同关系为有效。
(二)P2P网贷合同的有效性在传统模式下,P2P网贷之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为借款合同关系。
根据现行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借贷双方的主体身份将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具体如下:1、企业间以及企业与公民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条至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借贷合同作出规定,但因借贷关系属金融行为,涉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合同法并未做列明式说明具体哪些借贷关系为无效。
认定借贷关系有效与否,应当以其他金融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评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相关条款之规定,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则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而形成的借贷合同,由违反了国家关于经营贷款业务为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法律也不予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司法解释曾规定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但是根据2011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详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故最高法似乎已通过判例的形式确认此类借贷合同关系为有效。
2、公民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
根据该条规定,公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间的借贷合同不属于无效,但如果贷款人未实际提供借款的,则借款合同尚不生效,对各方无法律拘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无论公民间还是公民与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其约定的借款利率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三)债权转让模式的合同有效性在创新业务模式下,原贷款人将其对借款人的债权(含本息和担保)拆分成份额后向不同的受让人进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因此,创新模式下的P2P网贷关系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类犯罪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在具备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借款人借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向30人以上借款的,单位借款人借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向150人以上借款的,则借款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此,虽然P2P公司不直接接纳资金,仅提供中间服务,但借款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则作为中间方的P2P公司可能构成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
虽中国人民银行已会同相关部门对P2P网袋进行摸底调查,并正在考虑如何立法规范,但在新政策出台之前,P2P公司应当遵循现行法律并在该原则范围内开展业务,即P2P公司应当结合前述司法解释并根据借款人的身份确定单个融资需求主体的单笔交易最高借款金额限制和资金出借人数的上限,否则,如借款人并未将借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未能够及时清退的,P2P公司易被认定构成犯罪。
除此之外,对于在创新模式下,如果借款人为公司企业,且拆分后的份额的购买人超过200人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
目前,有观点认为,P2P公司如果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笔者认为,P2P公司提供担保并不导致其构成吸收资金的事实,根据刑法和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仅具有前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才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应仅根据是否提供担保判断是否构罪。
根据前述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分析可见,现行法律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过于严格,与当前经济形势和金融创新发展已不适应,对P2P行业发展构成制度性障碍。
希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尽快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并确定监管部门,以促进行业的有序发展。
四、P2P网贷中的涉税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配套规定,P2P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所收取的佣金应当按照5%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同时,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及附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及配套规定,无论是P2P公司开展P2P网贷业务获得的收入还是企业提供借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均应当与其他应税收入一并汇总后扣除成本、费用等项目后,统一按照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借款收取利息的,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的规定,以所收利息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由税务部门尚未对该领域的税收的征缴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P2P公司或借款人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尚不明确,因此建议P2P公司就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向税务部门进行咨询。
P2P公司的民事责任风险与防范P2P网贷中,贷款人和P2P公司都面临借款人信用风险。
就P2P公司而言,贷款人依据P2P公司公司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提供借款,因此P2P公司应就其对每个借款人的资信等作出的描述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限于中国当前的信用体系的实际,贷款人无法依据权威的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等进行了解,并据此作出判断。
因此,P2P公司在向投资者推荐借款人需求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做客观和准确披露,并避免被认定为是劝诱投资者进行投资或暗示投资无风险的表述。
前文曾提到P2P公司提供的担保的做法被认为是不合法,而笔者认为,本来P2P公司再向贷款人推荐借款需求信息时,就该进行尽职调查,并应当对尽职调查结果负责,其中即暗含了P2P公司的一种保证责任在内,为保护贷款人利益,要求P2P公司提供担保也是应有之义。
另外,从操作层面讲,借款人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借款,向没一个贷款人落实担保的可操作性较弱,还不如由P2P公司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由借款人向P2P公司提供反担保,以此落实担保和保障各方的权益。
相关文章P2P网贷法律风险分析及其防范建议当前P2P行业发展迅速,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已然成为中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但与此同时也日益暴露出平台及其法律环境等方面的缺陷。
中国银监会在2011年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的七大风险,从此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因此,风控将是P2P网络借贷行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也是平台生存的前提。
本文着重分析了P2P 网络借贷行业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P2P网贷合法性风险如何给P2P平台定性,一直是行业颇具争议的话题。
本质上,P2P网络借贷属于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有工商注册产业分类已不能准确概况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经营性质与业务范围。
名不正言不顺,自身的“合法化”得不到确认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心头大患。
因此,出台相关的P2P网贷行业政策势在必行。
一是设立新的工商注册类别,允许P2P网贷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或经营范围中使用“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信息服务、撮合交易”等字样;二是工商部门适当放松“特批”,对符合条件的P2P网贷企业可授予牌照;三是采取“实体平台与网络平台对接模式”,P2P网贷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外,还应在地方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加强行业的监管;四是出台地方产业政策和配套风险防范机制,设立专门的基金公司对资金进行独立管理运作,降低触碰红线的风险。
(二)借贷合同无效的风险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型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