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列报新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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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新规论文
摘要:新准则明确规定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且要求评价时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财务弹性等因素。
这些要求财会人员具备扎实的财务管理、企业管理、风险管理等相关知识,对财会人员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修订后的《列报准则》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变化
1.资产负债表变化不大
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资产负债表没太大变化,只是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一个项目,将利润表上历年累计的“其他综合收益”予以列示即可。
2.利润表列报变化较大
(1)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的信息增加了两项: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和综合收益总额。
并要求在合并利润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即综合收益 = 净利润 + 其他综合收益。
其中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定义规定确认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并在报表中按规定列示。
(2)要求在利润表中列示其他综合收益时,分两类列示:一类
是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另一类是以后会计期间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1)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4)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6)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
3.所有者权变动表列报变化
原准则规定该表中单独列示反映“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及其总额”,而修订后的《列报准则》要求单独列示反映“综合收益总额”,并且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还应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可见,修订后的《列报准则》不再允许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列示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
4.附注披露变化很大
修订后的《列报准则》提出了更多的披露要求,包括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在资产负债表日
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等。
主要内容如下:(1)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披露
修订后的《列报准则》要求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2)增加了终止经营信息披露
修订后的《列报准则》要求披露终止经营的相关损益,包括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
不仅如此,准则还规定了终止经营的判断标准和持有待售的确认标准。
这些让实务变得更具可操作性。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3)补充了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信息披露
修订后的《列报准则》要求在“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部分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二、修订后的《列报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损益表列报难度增加
由于列报新规要求在利润表中对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列示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和综合收益总额。
如果企业其他综合项目较多,列示难度大大增强。
如金融类企业,因为属于综合收益项目众多,需要分别列示。
但对于一般企业,因属于综合收益项目较少,报表列
示难度增加不大。
只需要对诸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产生的综合收益按照能不能重新分类列示于利润表第六项“其他综合收益”即可。
现举例如下:某上市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购入某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成本为1 000 000元,年末公允价值为1 050 000元,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为50 000元(1 050 000-1 000 000),其所得税影响为12 500元(50 000×25%),税后净额为37 500元。
应在利润表第六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下,第(一)项,“以后会计准则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下列示37 500元,具体项目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同时在计算“综合收益总额”时将其和净利润合并在一起,一起填列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
2.资产负债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示工作简单化
修订后资产负债表只是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一个项目,根据利润表上历年累计的“其他综合收益”加上去年累计金额填列就可以。
而修订后的《列报准则》不再允许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列示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所以这部分工作简化了。
3.附注披露工作量加大
修订后的《列报准则》要求附注中增加了几项基本信息披露,这几项披露要求包含的信息量较大,里面涉及的一些新的会计核算方法和核算基础,难度较大,会让财会人员工作量大大增加。
首先,其他综合收益要求披露其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期初和
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这一要求本身需要专业知识扎实,同时需要在附注中用文字和数字同时描述,也就是将利润表里披露的内容再次细化,导致工作量大大增加。
其次,在利润表附注中要求费用按照性质分类披露,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这要求财务报表编制人员有丰富的成本会计相关知识。
最后,终止经营披露要求财会人员具备判断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的职业判断能力。
新准则明确规定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且要求评价时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财务弹性等因素。
这些要求财会人员具备扎实的财务管理、企业管理、风险管理等相关知识,对财会人员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30号准则-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
[2] 周萍,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变化解析,财务与会计,2014年7月;
[3]彭宏超,新财务报表准则中的利润表变化,财会月刊,201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