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代理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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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模板是什么
接受委托后向原告充分了解情况,提取了方才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
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以至于一方执意不肯将婚姻关系维持
下去,现代社会对离婚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在立法上逐步地由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发展,
离婚日益失去其制裁、惩罚作用,而被看成是对婚姻关系事实上破裂的确认,看成是摆脱陷于
困境的婚姻的一种手段,而且离婚的要求一经提出本身就会在夫妻感情之间形成日后难以消除
的隔阂,若是用法律手段来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既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际
效果也并不理想,据有关统计,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从回访的情况看,夫妻恢复和好
的很少,原告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又起诉离婚的,占很大的比例,婚姻关系的
破裂通常是配偶双方感情不和、难以共容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单方的错误。
原、被告近年来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在2005年春节原告提出离婚后至今分居,被告无法挽回这种局面,
也不能说服原告打消离婚的念头,也不能使原告在向以前那样对被告疼爱有加,这种冷漠的夫
妻关系是婚姻已名存实亡,简单的强调稳定家庭关系而勉强维持婚姻,不仅是双方长期痛苦,
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用法律的手段维持夫妻关系不会阻止和减少婚姻的不幸,法院可以判决不
准离婚,但不能保证当事人维持婚姻就一定比离婚幸福,法律再威严也改变不了事实上的分居,法院判决不离婚并不能给被告赢得安稳有保障的生活,也不能使原告回到家里继续充当丈夫和
父亲的角色,实际生活远没有我们一厢情愿那样简单。
离婚的确会给孩子带来伤害,但目前并没有科学、充分的统计数据证明,在夫妻关系冷漠的家
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就一定比离了婚的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所受的伤害要小,一些学者指出没
有欢乐的完整家庭比已经破裂离婚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更大的摧残作用。
根据原告的想法,在孩子年幼无知的时候解除婚姻,要比在孩子懂事后面对家庭破裂所受的伤害要小得多。
二、子女抚养原告希望双方都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但原告还没找到稳定的职业,在经济上
并不是很宽裕,虽然这不是被告放弃抚养权的理由,但是随被告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
财产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期房一座,原告考虑一旦离婚家庭人口减少,现在双方都
没有稳定的收入,该房150多平方米,首付款由原告父母出资,每个月2780元的银行还贷和
其他费用,对双方都是很沉重的负担,现该房已经升值,原告认为将房屋出售后,依法分割,
被告购置一处面积较小,价格便宜一些的房子更适合双方现在的经济状况。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
离婚代理词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
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
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
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
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
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
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
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
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
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离婚财产纠纷代理词如何写
代理词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财
产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开庭前听取了原告人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是离婚财产纠纷,是基于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的纠纷,应该是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2年,而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况。
原告的诉求是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而不是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
协议。
所以,不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二、被告称于2008年12月1日交付给原告现金5万元与事实不符,而且证据不足。
被告所
谓的付款事实依据是两个不认识人的证人证言,庭审中被告证人1称不认识原告与被告,但又
称其于2008年12月1日与原被告一起到宁阳民政局,其是去给被告抱孩子。
这不符合常理。
试想谁会让不认识的人跟着自己,并给自己抱孩子。
显然,证人的证言不可信。
同样证人2也说不认识原告与被告,又为何跟随原告与被告去宁阳
民政局,况且5万元对双方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既然两证人都看见被告给原告5万元钱,为什么不让原告给被告打收条?所以被告并没有给原告5万元现金。
两证人所作证词是假证。
俗话说口说无凭,在无书面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两个人的证言,
证明付款事实。
三、关于财产协议第二条中张某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叁拾万元整(包括现金贰拾万元、共
同债权壹拾万元)归男方刘某某所有的约定性质。
首先,是被告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30万元,财产掌握在被告手中,共同债权也是掌握在被告手中,债权是否存在,是什么样的债权权?
能否实现?怎样实现?在协议中没有约定,而庭审过程中,被告称对债权“不清楚”、对“共同债
权是否转移与被告无关”。
既然被告都不清楚,不知道是什么债权,债权是否转移给原告,是怎样的债权一概不知,那么,原告认为,根据其前提:张某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叁拾万元整。
这叁拾万元钱应由被告负
责支付给原告。
其次,债权是否存在是本案的关键,债得存在。
如果债不存在,自然无所谓债权,更无所谓夫
妻共同债权。
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权,首先应确定债的存在。
既为债,则其主体必然是特定的,不仅有特
定的权利主体,且有特定的义务主体。
被告称对债权“不清楚”、对“共同债权是否转移与被告无关。
原告也对此不知情。
既然所谓的共同债权并不存在,那么,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支付10万元现金给原告。
综上
所述,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共同财产15万元。
此致某某区人民法院代理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人们书写离婚案件代理词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书写离婚案件代理词有什么注意事项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第一,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
开论证。
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三,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代
理词中的漏洞。
第四,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二、代理词的格式和内容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
和ХХ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
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提出建议)。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三、以
被遗弃申请离婚赔偿怎么做 1、被遗弃申请离婚赔偿的时间:(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
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
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
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
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
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
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2、被遗弃申请离婚赔偿的范围:(1)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依以下因素确定: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③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通常跟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
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物质损失以实际损失
额为限。
3、除了被虐待,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也可以在起诉离婚时申请离婚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家庭成员的。
离婚案件代
理词的书写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而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委托的律师来代为起草的,当然,诉
讼过程中并不要求一定要出具代理词。
离婚案件孩子抚养代理词如何书写
婚诉讼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争取的代理词审判长: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她的代理人,现
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代理人并不想太多陈述原告对孩子的感情,因为一个母
亲对于子女的爱是无法用语言来形容的。
原告也相信被告爱自己的孩子,可是为了孩子的成长,为了免受伤害,孩子跟随母亲生活是最
适合的。
首先:有很多母亲为了孩子免受伤害终生不再婚。
但是,大多数的男人却做不到。
如果孩子有了一个后妈,对孩子的伤害来说是最大的。
这是任何一个母亲都无法忍受的。
也是原告一定要扶养权的因由。
其次,从照顾孩子来讲,不管小孩判归谁,都必须有人照顾,原告并不是如被告代理人所讲推
脱责任,原告与被告都要工作,孩子白天的生活起居都必须交由别人代管。
原告的父母一直在照顾小孩,熟悉孩子的脾气,孩子的生活习惯,如果孩子归原告,对于孩子并没有太大改变。
如果归被告,被告的母亲一直生活在河南乡下,且已七十多岁,无法独自照顾一个快三岁调皮
的小男孩,那么要么保姆照顾,要么送回到乡下老家亲人照顾。
无论哪一种选择,对孩子都是
不适合的。
再次,从性格来说:女性一般性格柔和细心,从孩子出生便倾注所有的心血,关心孩子的生活
起居,被告做业务,工作较忙,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照顾孩子,如果孩子归被告,对于孩子
来说,父母离婚已是不幸,不能时时从父母那得到关注更加不幸。
正常家庭都有出现问题少年,对于家庭破碎的孩子来说,需要双倍的爱,原告在正常上下班后,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呵护教育小孩。
最后,从经济方面考虑:被告的工资确实比原告要高一些,但原告也不是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原告也有稳定的工作,工资收入也足以抚养孩子,如果被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抚养孩子并不
是问题。
再者说,原告的父母都有退休工资,并不需要原告负担。
被告却要负担母亲的开支。
因此原告的经济能力并不比被告差。
原被告的公司也正是考虑到原告一个女人,带着一个孩子
的实际情况,同意房子无论判给谁,都会给办房地产证。
一方坚决不同意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代理词怎么写
你好。
对于你老公不同意的情况下要离婚,你只有向法院起诉。
在法院起诉的时候,你可以就财产分割的问题提出意见或者有关的证据,以及分配的方案。
如
果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就只好让法院判决了。
至于法院怎么判决,就要看离婚的原因以及双
方是否有过错,构成婚姻法中的几种过错的话,有过错的一方会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其实,你的情况是如何书写起诉书的问题。
建议办理,这样会有好的建议与让你的权益获得最
大范围的保障。
首先应该是你坚决要求离婚的理由,主要围绕你们感情确实破裂来写。
财产一般会平均分配。
民事赔偿案件代理词范文怎样的
民事赔偿案件代理词审判长:我受黑龙江铁兵律师事物所指派,受被告委托出席今天庭审,
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代理人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1、原告是否构成财产损害行为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原告主张经
营种畜禽孵化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受法律保护? 3、法院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
诉讼请求?现就以上三个焦点问题做如下阐述:一、被告不构成财产损害侵权行为,不应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理论中,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
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叫财物损害,它与人身损害相对应,这种损害的直接对象是财物,而人身
损害的直接对象是人身。
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
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原告与丁亚丽是因为人身损害发生的纠纷,在该纠纷中原告没有实施损害丁亚丽在诉状中提及
的财物的侵害行为,不符合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原告诉讼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成立。
二、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1、首先,本案件应与人身损害赔偿为
同一案件审理,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损失部分,而并非财产损失,案件事实不清。
2、原告证据不足。
原告提交黑龙江林区公证处公证书应是无效的保全证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
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五条农垦、森工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
理本系统的公证工作,并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办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管辖权限办理业务;因此,
原告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均属于镇辖区,应属于虎林市公证处的管辖范围,
迎春林区公证处无权对本案作出保全公证,原告提交的该保全的证言及物证是违法的公证,对
该证据法院不应给予采纳。
3、原告没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证明原告具有从事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合法资格。
4、原告主张1099枚毛蛋损失,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死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
有效证据和鉴定结论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而该些造成毛蛋的死亡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种蛋、温度、技术等等原因,不能由此认定是被告所造成的。
原告主张形成毛蛋的原因是被告直接造成的是没有根据的。
因此,原告诉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三、原告违法经营种畜禽诉讼主张损失不受法律保护《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未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热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五条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发证。
《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
准生产经营种畜禽。
本案原告没有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及领取营业热照的情况下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孵
化是违法的,其主张经营损失与收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四、原告起诉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
本案原告起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审”原则。
人身损害与本案件系同一法律关系,应合并为一案件审理。
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的判
决书(包括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
起诉。
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
第二,判决
生效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
不同意离婚的代理词该如何写
尊敬的审判员: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XX的
委托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走访了相关证人,又参加法庭调查。
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
考虑并采纳。
一、原被告婚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自于1992年经人相识结婚,至今已有17年之久。
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1995年10月生育一子名XX,被告在家抚养其子,原告外出打工来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
1997年原、被告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借三峡移民搬迁规划,和原告共同在村居民点修
建了4间2楼一底的砖瓦房。
2000年,原、被告又共同生育其一女XX。
原、被告为了共同发展家庭经济,于2008年又共同借资购买了门面房一处共同从事面条加工。
从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二、原告诉称被告与他人同居和失踪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从法庭调查能够充分证明,原告诉称被告违背伦理道德与
他人同居的情况无任何事实依据。
相反只能说明原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17年以来,家庭经济条件已开始好转后,原告多次
对亲朋好友宣称被告不再配做他的妻子,思想道德开始腐化堕落。
原告为了达成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趁被告今年外出打工挣钱还帐之际,便在家造谣生事诬陷被告,使其离婚后达与他人结婚。
被告今年3月外出务工是为了挣钱来归还购房和购面条设备的外债,其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严重
不符。
三、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其婚生子女各方抚养一个,双方互不支付扶养费。
现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XX(现年15岁),女儿王XX(现年9岁),均为在校学生。
如果法
院确认原、被告关系确以破裂,判决离婚,被告要求原、被告分别扶养一子女,双方互不支付
抚养费。
二个孩子由原告任其选之。
四、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及债务的负担家庭现共有位于XX路38号
附2号1-1房屋一套及加工面条设备(共计人民币13万元)由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人民
6万5仟元。
同时因购房所借人民币2万1仟元原、被告分别承担1万零5佰元。
加之被告父母全家因三
峡移民迁到了山东省,现被告在XX地区举目无亲,被告离婚后也无房屋居住,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