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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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公布日期】1995.09.04
•【文号】建总发字[1995]第117号
•【施行日期】1995.09.0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建设银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4日建总发字〔1995〕第11
7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高等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兴城疗养院、无锡疗养院:
为了保证我行住房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建设银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行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我行的职工住房制度改革。

二、各行在执行“规定”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财会部联系。

附:一建设银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我行系统房改中有关帐务核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立有关备查登记簿
(一)设立住房基金备查登记簿(其格式见附式),以便全面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支出和结余情况。

按“通知”要求,企业住房基金具体包括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的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借入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的来源有: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出售净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的利息,其他住房资金。

各行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住房基金总额。

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购建、改造住房,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等,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和借入的住房资金不得用于费用性支出。

住房周转金主要用于发放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交纳住房公积金、代管房的维修和管理,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等。

发生上述收支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登记簿中登记。

住房基金备查登记簿的期末结余,反映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设立出售住房备查登记簿(格式自设),按购房的人(户)分设,长期保存。

企业出售住房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组织出售,并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

二、增设会计科目和帐户
增设“739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按规定用于企业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下设“住房周转金户”。

按规定取得和增加住房周转金时记贷方,按规定支用或减少时记借方。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5页第23行,归属资产负债表“其他负债”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项目“其他长期负债”项内。

在“营业费用”科目增设“职工住房公积金户”,核算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同意,由其核定在业务管理费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在财务报表《成本表》中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项目,该项目排列在《成本表》中“营业费用”的“取暖费”项下。

三、住房周转金会计核算
(一)住房周转金来源的核算。

按规定取得和增加住房周转金,应根据有关规定,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并同时在住房基金备查登记簿中登记:
1.取得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上级拨入住房周转金、住房周转金利息收入、其他住房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经费现金户
或:银行存款存款户
贷:住房周转金住房周转金户
2.出售住房净收入。

出售住房所有权时,应冲减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将发生的净收入转入住房周转金的贷方,同时按规定在出售住房备查登记簿中登记。

会计分录为:
(1)待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户
贷: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户
(2)将待出售住房的帐面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户
借:累计折旧累计折旧户
贷: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户
(3)出售住房时:
借:现金经费现金户
或:银行存款存款户
贷:固定资产清理××户
(4)按规定交纳住房出售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户
贷:银行存款存款户
取得净收益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户
贷:住房周转金住房周转金户
上述出售的职工住房,如原属于用公益金购买的,还应按已出售资产中原用公益金支付的价值部分,调整公积金和公益金帐户。

会计分录如下: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户
贷: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户
〖例〗:某行出售原由公益金购买的职工住房楼一栋,帐面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按规定经有关部门评估后,按70万元出售,发生清理费200元。

会计分录:
待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户1,000,000.00元
贷: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户1,000,000.00元
将职工住房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职工住房户600,000.00元
借:累计折旧400,000.00元
贷: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户1,000,000.00元发生清理费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职工住房户200,00元
贷:现金经费现金户200.00元
出售时:
借:现金经费现金户700,000.0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职工住房户700,000.00元
同时,调整公积金和公益金帐户: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户1,000,000.00元贷: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户1,000,000.00元
按规定交纳10%的住房出售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职工住房户7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存款户70,000.00元
将净收益转入住房周转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职工住房户29,800.00元
贷:住房周转金住房周转金户29,800.00元
3.出售住房使用权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存款户
贷:住房周转金住房周转金户
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提折旧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折旧支出户
贷:累计折旧××户
各行应将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二)住房周转金减少的核算。

按规定使用或减少住房周转金时,亦应分以下情况处理,并同时在住房基金备查登记簿中登记:
1.按规定向职工提供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支付企业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时,会计分录:
借:住房周转金住房周转金户
贷:应付工资××户
或:现金经费现金户
或:银行存款存款户
如各行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不足支付部分,按规定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核定后,在“营业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户”中列支,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户
贷:银行存款××户
或:××科目××户
2.购买住房产权时,属于住房周转金负担部分,按“通知”要求应计入资本公积金。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户
贷:银行存款存款户
其中属住房周转金负担部分:
借:住房周转金住房周转金户
贷:资本公积金××户
属公益金负担部分:
借: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户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户
3.购住房使用权时,按“通知”要求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转作无形资产,并按合同规定的住房使用权年限(合同未确定使用年限的按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分期摊销。

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户
贷:银行存款存款户
其中属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
借:住房周转金住房周转金户
贷:资本公积金××户
属公益金负担部分:
借: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户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户
4.出售住房净损失。

出售住房所有权时的会计处理同上述三.(一)“2.(1)、(2)、(3)、(4)”会计事项处理一致,当发生净损失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住房周转金住房周转金户
贷:固定资产清理××户
(三)各行以前年度单独核算的房租收入等住房基金结余,应清理转入住房周转金,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户
贷:住房周转金住房周转金户
附:--行住房基金备查登记簿
附:--行住房基金备查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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