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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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二十中学生干部任免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严俊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学生团委的工作效率,我校德体卫艺处、团委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学生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学生干部在个人思想政治方面,应做到成熟沉稳,作风正派,原则坚强,组织纪律性强,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
第二条学生干部应能够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学校从不鼓励学生干部为学生工作而忽视、放弃自己的学习。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在工作中能积极主动、有计划性、有针对性、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具有积极投身于学生会工作的热情,有广博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与吃苦耐劳的精神。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职责及纪律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职责
(一)学生干部应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善始善终,不计较个人得失,将为同学服务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和指导思想;
(二)学生干部对组织安排的任务应坚决完成,每位学生干部应对本职工作的完成情况负责;
(三)学生干部应与德体卫艺处、团委老师经常沟通,交流汇报本部门的工作现状及工作计划,并寻求上级领导的帮助。
(四)学生干部应经常与本部门成员交流,了解他们在工作中的困难与障碍,并耐烦指导他们完成本职工作,建立优良的上下级关系;同时,学生干部应注重培养本部门骨干干事,使其在实践中增长学生工作的能力。
(五)学生干部应当关注学生会、学生团委的整体工作及运行情况,至诚地指出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积极向学生会主席和学生团委书记提出合适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使得学生会、学生团委能够真正做到为广漠同学服务,不断向前发展。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纪律
(一)学生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本部门的章程、制度等;
(二)学生干部应服从学生会、学生团委的整体安排,能够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坚决执行校德体卫艺处、团委做出的一切决定;
(三)学生会干部应维护黄石二十中的优良形象,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学校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干部任免的权限
第七条学生会、学生团委在德体卫艺处、团委指导下工作。
第八条学生会、学生团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校德体卫艺处、团委。其具有任用、调配、罢免学生会各部门部长级干部的权力。
第五章干部任用
第九条学生会主席、学生团委书记等各职能部门、专业队的部长级干部实行聘任制。每一学年初,校德体卫艺处、团委会以公开招聘的方式,面向我校全体学生,公平公正公开地招聘学生会、学生团委的部长级干部。学生会部长级干部的任期均为一年。
第十条学生会、学生团委干部的任用决定正式生效以后,应及时向全校师生公示,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干部调配
第十一条学生会、学生团委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学生会常委会书面申请调换职务:
(一)对现任工作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缺乏开展现有工作的能力和动力,而对其他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兴趣;
(二)不能很好地处理与本部门学生干部之间的关系;
(三)有其他需要进行工作调配的分外原因。
第十二条干部调配的程序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学生干部本人向德体卫艺处、团委提出书面申请调换工作,另一种是学生会主席、学生团委书记视工作现状直接调配干部工作。
个人申请调换工作应先向德体卫艺处、团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换理由与调换意愿部门,德体卫艺处、团委经研究决定后,做出是否批准调配的决定。如批准调配,应及时备案。
学生会主席、学生团委书记在直接调配干部工作时,必须事先征得干部本人和相关部门干部的意见。正式调配干部工作后,应及时上报德体卫艺处、团委备案。
第七章干部罢免
第十三条学生会、学生团委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德体卫艺处、团委可随时罢免其所任职位: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相应处分;
(二)干部在任职期间危机失职,在工作中出现巨大失误,造成比较阴恶的影响;(三)干部在本职岗位上玩忽职守或是能力无限,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自己的干部职责;
(四)干部自我的日常言行、行为等不检点,在工作中危机损害学校及学生会、学生团委的优良形象;
(五)学生干部的学习成绩达不到学生会、学生团委干部的基本要求;(六)学生干部在详尽的工作中,犯有相关的经济错误,经调查取证后,情况属实。
第十四条干部罢免的程序
(一)将书面报告和新的干部调整方案,在学生干部会上进行通报。与会代表经过民主讨论批准后,该干部调整方案即日生效。
(二)该罢免及调动方案生效后,德体卫艺处、团委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备案。
第八章干部辞职
第十五条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德体卫艺处、团委书面申请辞职,经批准后即可离职:
(一)因个人康健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无法协调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成绩明明下降的;
(三)自身领导和组织能力不够,无法正常开展相关工作的;
(四)不能很好地处理与同学之间的人际关系,在工作中缺乏相应的群众基础;(五)无法履行干部工作职责的其他原因。
第十六条现任干部辞职应向德体卫艺处、团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辞职理由。
德体卫艺处、团委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于德体卫艺处、团委。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德体卫艺处、团委颁布
德体卫艺处、团委起草201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