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员工私有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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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为进壹步规范员工驾驶私有机动车的安全管理确责任,根据有关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0范围:适用于公司员工私有机动车用于从事公务及上下班过程的交通安全管理。
3.0定义
3.1私有机动车:本办法主要是指单位员工家庭拥有的私人汽车、摩托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私车)。
3.2私车公用:是指符合壹定条件的员工按规定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将其私车用于公务的活动。
4.0职责
4.1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交通安全第壹责任人,提供私车公用和上下班安全管理所需的资源。
4.2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是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交通安全管理人,管理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
4.3州局(公司)安监科负责公司员工私车的监督管理,拟定、修订和实施本办法。
4.4各单位(部门)归口车辆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公用具体管理。
4.5各单位(部门)安监股、专兼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6各股、站(室、部、科)是对本部门员工于工作时间以内的行车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4.7家庭拥有私车的员工是车辆安全直接责任人,应自觉学习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接受各种交通安全教育。
5.0管理要求
5.1各单位(部门)应将员工私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管理,作为安全工作关键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逐人和私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私车安全责任目标的考核,且将私车安全责任事故作为责任单位(部门)评先的重要依据。
5.2私车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
5.2.1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员工交通安全教育,把本单位有私家车的驾驶人纳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范围,切实做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留死角。
5.2.2各单位(部门)应每年邀请辖区交警大队为职工讲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应急救助、违章案例分析等交通安全知识。
5.2.3各基层部门负责人应采取开例会、印发学习资料的形式,每月组织员工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5.2.4各单位(部门)应于单位的大门口显要位置应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提示语或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固定的安全宣传专栏,分设“交通安全专栏”,选登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图片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印发机动车驾驶关联宣传资料,对广大员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教育。
5.3家庭拥有私车的员工管理
5.3.1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部门)有驾驶证的员工建立管理台帐且每年更新1次,认真核对驾驶证编号、类别、取证年限及审验情况,且报送辖区交警部门和州局(公司)安监部门。。
5.3.2各单位(部门)要每季度通过交警部门交通违法查询系统确认员工私车违法行驶记录、处理情况及驾驶证违章记录,对有严重违法行车行为(壹次记满12分)和1年内累计记满12分的驾驶人,要列为重点教育对象,进行安全教育。
5.3.3将私车用于上下班和私车公用的员工应于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写出“所使用私车保证按证照齐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守公司有关私车驾驶管理关联工作要求,如证照不齐、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壹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5.3.4员工学习驾驶毕业取证、增驾、调出、调入,均须主动及时到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3.5驾驶私车的员工应当依法取得且审验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驾驶证丢失后,本人必须及时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补领手续,且报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3.6私车驾驶员工应积极参加交通安全会议、学习、培训等交通安全方面活动,服从单位管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单位的有关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5.3.7拥有家庭私车的员工对家庭用车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应做好家庭成员交通安全教育,正确引导家庭成员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
律法规。及时制止家庭成员中驾驶报废和非法车辆行为。
5.4私车管理
5.4.1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部门)员工家庭私车建立规范性管理台帐且每年更新,掌握员工家庭私车数量、车牌号码、车型、年限、入户情况、年检情况、购买保险情况、驾驶人情况等,且报送辖区交警部门和州局(公司)安监部门.
5.4.2各单位(部门)员工原有或新购置的私车,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核发行驶证后,应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证、本人驾驶证到本单位(部门)车管部门和安监门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4.3机动车发生下列情况之壹者,机动车所有者应及时到本单位(部门)车管部门和安监门部办理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
(1)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等情况的;
(2)机动车租出、租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三个月之上和被盗或车号牌、行驶证丢失的。
(3)机动车年度检验和车辆保险到期后续投保后。
5.4.4私车驾驶人应及时办理驾驶证、行车证(未规定上牌除外)、保险证、尾气检测合格证、车辆号牌,且按要求进行机动车关联的证照年审和购买机动车保险。严禁无驾驶证开车,严禁驾驶无行车证(法规未规定上牌除外)、尾气检测合格证、保险证或证件无效的车辆;严禁驾驶假牌、套牌、无牌、无手续、报废、走私车、无保险和交通违法尚未处理的车辆。
5.4.5私车所有者或驾驶人应加强对车辆的检测检验,按行车里
程、使用时间及车辆情况,进行保养或维修,保证车辆技术状态良好,严禁驾驶带“病”车辆。
5.4.6员工私车应配备灭火器、三角警示牌、护目镜等安全用具,摩托车、电瓶车仍应配备安全帽、手套和鞋、安全护肘、护腕和护腿等安全护具,于醒目位置安装安全驾驶警示牌。
5.4.7员工私车严禁挂靠单位,不得随意借给他人驾驶,严禁借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5.4.8私车驾驶人行驶前,应随身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认真检查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驾驶摩托车时,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等安全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违法会车、争道抢行、闯红灯、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以及超员、超速、违章停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禁穿拖鞋驾驶摩托车;不准于行驶途中接打电话。
5.4.9摩托车于高速公路的最高行使速度为80km/h,城市道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40km/h,于标线双向2车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50km/h,于没有标线双向2车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40km/h,于通乡公路的最高行驶速度为30km/h,于通村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20km/h,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
5.4.10私车进入单位院落应严格执行登记放行制度,服从统壹安排,严格遵守限速、禁鸣等规定,按规定停放,不得妨碍交通、宣传橱窗、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通道,大门附近不准停车,驾驶员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