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人类对法律的认识是一个连续的、辩证的发展过程。
从各种片面而深刻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含义是一个不断追问着的过程。
在这个过种中,法与自由的关系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在解释法与自由关系之前,我们必须了解自由的内涵.“自由"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被解放出来。
自由是一个恒古而又令人心仪的法哲学的问题。
它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理想,代表着一种高度的价值。
然而,究竟什么是自由?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刻的思考后有过各种不同的回答。
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自由“仅仅发生在理智的东西(作为原因)对现象(作为结果)之间的关系上”,即自由仅仅是超感性的理性活动所具有的能力。
自由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部分,是一个超验的,纯粹理性的概念。
在积极方面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在消极方面是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
自由意志是道德和法律存在的前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认为道德和法是不分割的。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头给了他自己的道德体系: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衙门能够合乎理性的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对自由内涵的阐释往往体现着不同的学派背景,与阐释者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紧密相连.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说自由是人类的目标,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全人类的自由,这一普遍的自由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因此,黑格尔又写了《法哲学原理》一书,来阐述他对于法律和权力的理解。
法的本质就是自由,因为法律是人的意志的外在表达,是人的意志的具体化。
所以,自由问题是该书论述的核心。
就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而言,黑格尔对于自由的理解与近代大多数思想家的理解相同,但就他的法律思想是其哲学思想的一个运用而言,又是十分独特的。
法的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而且也是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
在不同的阶段上,人们对于自由的理解是不同的,经历了一个由片面到全面、由肤浅到深刻的过程。
法律名人名言
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
当这种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
因此,.....智慧即法律,&127;其含义崐是智慧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为,禁止人们违法。
......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与不合法的尺度。
[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第189─190页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崐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第219─220页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部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 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71页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或尺度。
因为人们受法的拘束而不得不采取某种行径。
我们可以得出正确的法律定义。
它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崐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经公布。
[意]《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06页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它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页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崐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4页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法律崐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51─52页法律将只是一种简单的规则,简单的建议。
而司法官,认真地说来,只不过是崐传达者和向导而已。
理性——法治的心理基础
理性——法治的心理基础「内容提要」理性是法治的力量源泉,是人类控制恶性,发扬善性的思想调节器。
人既有理性的一面,也有非理性的一面,即人既是理性的,又是感性的。
以理性为主导的西方社会能够顺利地实现法制,理性地用法律来规范社会,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强调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国传统社会除了严格的等级尊卑外,是一个注重感情的社会,而感情是非理性的。
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以理性为基础。
「关键词」理性;法治;心理基础一、学者:理性与法律(法治)的关系是什么立法是法治的基础吗?应当说不是。
因为立法是法制和法治的组成部分,属法制或法治的范畴,立法是法制或法治中法的实施的基础环节,但不等于是法制或法治的基础。
法属上层建筑中的制度范畴,而理性属思想意识形态范畴。
从意识形态和制度的角度看,法治的心理基础应当是理性。
理性是指人们能够理智地运用自己的思想,从理智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选择和调节自我行为,对自己行为的判断是经过思考、分析,形成自己的判断和推理,通过这种判断和推理,全面反映事务的本质和内在联系,而不是凭喜怒好恶去判断事务。
理性是相对于非理性而言的,理性与非理性的冲突构成了人类社会根本的永恒的矛盾。
在思想范畴里,感性只解决现象问题,理性才解决本质问题。
它既非盲目地跟从传统,也不是基于情绪的冲动,而是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价值取向,有系统地、有条不紊地、一丝不苟地把理性作为行动的准则,它强调秩序性、系统性和内在的一致性。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人或一个社会能否理性地求得发展,能否透过现象看本质并进行理性的推演,能否有健康的人格和心态以及三思而后行的生活方式,能否协调社会群体内部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使社会成员能够安居乐业,彼此间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是衡量一个国家、民族乃至个人、社会是否文明的标志。
西方的市民社会是通过理性规则的框架内运作来实现其自身的自主自律秩序的。
中国的传统文化依其内在本质是不可能自行开出民主和科学之花的,其专制和任意的体制也不可能通过理性规则实现其自身的自主和自律。
2024年法律与生活学习心得范本(3篇)
2024年法律与生活学习心得范本法律与生活是紧密相关的,它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也有一些对法律与生活的学习心得。
首先,法律是保护我们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作为公民,我们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法律,我意识到法律是公平、公正和中立的,它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正的环境。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保护和保障。
在面对纠纷和冲突时,我们可以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律的学习使我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和神圣。
法律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它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学习法律让我明白,任何人都不得违法乱纪。
法律是对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规范,它要求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不仅适用于一般人民,也适用于政府和其他组织。
法律使得权力受到制约,防止权力滥用,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再次,法律学习培养了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代表,它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通过学习法律,我更加关注社会公共事务,并努力争取自己的权益。
法律使我明白,只有法律公正的环境下,社会才能和谐稳定。
在面对不公正和不正义的情况时,我会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会关注其他人的权益,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通过法律学习,我学会了如何正确地维权,使用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另外,法律学习使我认识到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
法律是法制的产物,它强调的是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而伦理道德则强调的是个人的内在品质和道德准则。
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行为准则和责任,而伦理道德则是对个人的品质和道德行为的要求。
法律与伦理道德相互补充,相互制约。
法律是伦理道德的最低要求,伦理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和延伸。
通过法律学习,我更加关注个人品质与道德修养的培养,注重个人品德的提升。
最后,法律学习促进了我的思辨能力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法律学习注重的是思辨和逻辑能力的培养。
通过学习法律,我学会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了辩证思维与理性思考的能力。
阿奎那的自然法
阿奎那的自然法阿奎那是中世纪著名的哲学家之一,其自然法观念为人类社会和法律体系的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由上帝设定的普遍的、永恒的、不变的法则,是人类理性所能发现的。
在阿奎那看来,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适用于所有人类,不受任何文化、地域、政权的限制。
下面将从阿奎那的自然法的概念、特点和应用等方面展开阐述。
自然法的概念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基于理性的法则,源自上帝。
自然法不是由人制定的,而是在人类内心固有的,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客观规律。
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一种体现,是通过理性认知而得到的。
自然法是那些正确的、合理的规范,是不变和普遍的,因而超越了任何具体的历史、文化和制度。
阿奎那将自然法与人类的本性、理性和上帝的旨意联系在一起,认为自然法的实现需要符合这些因素。
自然法的特点自然法的特点主要包括普遍性、永恒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首先,自然法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不分种族、文化、信仰等,是超越个人和群体利益的普遍规范。
其次,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不受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具有永久性和持久性。
再者,自然法是客观的,不受主观意志的左右,是独立于个人意见和利益的客观规律。
最后,自然法是合理的,符合人类理性的原则和逻辑,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客观道德规范。
自然法的应用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指导人类行为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
自然法的应用可以体现在法律制定、判断行为的是非、保护人权等方面。
在法律制定上,自然法可以作为衡量法律正义性的标准,各国和社会可以根据自然法原则来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条文。
在判断行为的是非上,自然法可以引导人们区分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促使人们遵循正义之道。
在保护人权方面,自然法可以作为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基础,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确保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综上所述,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是对人类社会和法律体系的重要贡献,为人们认识和建立正义、公正的社会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
自然法的普遍性、不变性、客观性和合理性,使得其在法律和道德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并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自然法学说的由来
自然法学说的由来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过程。
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无不涉及自然法问题。
或者说,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经久不衰的理λ论。
因此,认真研究这一理论,对分析、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法学具有重大意义。
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
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
(公元前六世纪λ)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
但后来,诡辩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又对此作了阐述,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状态,是正义的表现。
苏格拉底在此基础上,正式把法律分成两种: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
并指出法是市民的行为准则。
不成文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必须服从神的立法。
他的学生柏拉图,尤其是他是徒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正式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统。
λ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
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
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而是古希腊思想家、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
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
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而仍然是“空中楼阁”,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λ中世纪是整个法学的衰落时期,与其它社会科学一样,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与“婢女”。
但神学家们没有忘记自然法这一概念,经过他们的精心设计,毫不掩饰地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学的外衣,公开提出自然法从属于他们所讲的上帝创造的永恒法,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
自然法与实在法
从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看其对我国法制的影响摘要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有一种思想始终将法律与正义和公平联系在一起,那就是自然法学思想。
自然法学派强调,对法律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正式的法律规范,正式的法律规范只是普遍公平的一个方面,而普遍公平的真正所在是人类的本性即人类理性。
人类理性存在和发展于一切文化背景下的人类的心灵中,它指导着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作什么。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和评判标准。
实在法的内容是变化不定的,没有一模一样的实在法。
相反,自然法是永远不变的、普遍的。
自然法是源自人类理性和社会本性的、普遍性的和不可变更的,它对人类的法律是有指导意义的,当人类法和自然法相抵触时,法律就不再具有效力,就要受到人类良心的谴责。
关键字自然法实在法自然权利我国从我个人的理解来看:自然法是那种很抽象的法律,比如自由人权那种天赋的非人们规定的;实在法是明文规定也就是马克思说的体现阶级意志的法律。
二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就开始出现“自然法学”的法哲学理论。
一、自然法学和实在法学对各自的认识“自然法学”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而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
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完美,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必须服从自然法。
实在法自身的合法性不能由自己进行论证,而必须依赖于自然法,不合于自然法的实在法不具备合法性,即“恶法非法”。
对于“恶法”,人民没有服从的义务。
自然法思想是一种革命理论,凡需要违犯实在法而不承认自己犯法者,无不以自然法学为理论武器。
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就充分运用了这一武器。
再如中国古代农民起义的“替天行道”之类,也可看作是对自然法的不自觉运用。
“实证法学”则认为,自然法学混淆了“实际是”和“应当是”的区别,自然法虽然为实在法树立了价值准则,但自然法自身却无法论证,因而陷入了形而上的泥潭。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着名哲学家芝诺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因讲学地点在画廊,又称“画廊派”。
强调人是自然、宇宙的一部分,人人平等;提倡建立世界国家、世界法律;主张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是普遍通行的正义的体现,也是一切法律的来源和法律价值的判断标准,高于其他一切法律。
该学派的观点虽不复杂但是影响却十分深远2.古典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是17、18世纪,由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以假想的自然状态为出发点,强调以自然法的理性的客观立场去评价法律价值和社会政治结构的法学流派。
认为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存在于人的内心、以理性为基础、合乎道德的自然法,而非协议产生的认定法,特别重视人性、正义、自由等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建立了包括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说、人民主权说和社会革命说等观点在内的一整套自然法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把政治法律学说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近代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功利主义法学是十九世纪上半叶,由边沁创立的,将“以个人利益作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基本道德原则”的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
功利主义法学强调立法是应重点贯彻功利原则,将其作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
即立法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具体以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为目标;并将保存生命、促进平等、达到富裕、维护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法学流派的主张对二十世纪以后的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等立派产生了很大影响。
4.分析法学分析法学是在十九世纪的法学领域长期占据支配地位的,以对法律进行实证分析为核心,强调法律与道德之分的法学流派。
他们注重对法进行法理学上的分析研究而否定价值研究,严格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认为只有实在法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法律的成立不易符合道德为前提,只要是合法的依正当程序制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孟德斯鸠政治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一、生平与著述1、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2、孟德斯鸠的个人经历及主要著作二、法的精神1、法律的分类2、法的精神的含义三、政体学说1、政体的分类2、关于法与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关系3、“法的精神”与政治自由四、分权学说1、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五、对孟德斯鸠政治思想的评价论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一、生平与著述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
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正值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当时法国的统治阶级是封建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 专制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
长期的战争、饥馑、疫情加上专制政府的苛捐杂税和残酷剥削,民不聊生,伴随而来的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经非常尖锐,但这个时期的农民力量薄弱,资产阶级的发展还要依靠专制主义才能发展。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孟德斯鸠就是在这种历史形势下,在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思潮影响下,加之自然法学派的影响,以理性主义为基础,作为启蒙思想家的一份子,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体现了他思想的“妥协性”、“温和性”、“谨慎性”。
其中,学术界公认的孟德斯鸠重要思想是关于法的分类,政体的理论,分权制衡理论,以及政治自由与宪政理论。
二、法的精神1、法律的分类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开始就论述了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
他说:“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而且他也认为在法产生之前,就已经有“公道的关系”存在。
法律与理性
理性作为非权力话语,是法律人自我理解的前提,而自我理解又是法律人自我存在的依据。
法的规律性认识可以通过运用人的本能的理性来获得,理性已不单是一个人的理性能力问题,而涉及主体相互间的语言沟通、交涉与理解的架构。
我们对法的理性的理解,通常是从认知理性与道德或实践理性两种意义上来认识与讨论的。
人们对法与理性的认识不是被动意义上的认识,而是一种解放性、扬弃性的认识。
所以,法的理性还是一种批判能力。
法的信仰不能超越理性。
信仰一旦超越理性、为信仰服务,则将导致理性丧失生命。
如果我们不能正视或无力回应当前理性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我们就无法切实地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充分而有效的理论支持。
一、理性的定义与分析问题(一)理性的概念认识何为理性?要阐述法的理性,首先必须追问什么是理性。
“理性”一词在英文中为reason(相应的德文为Vernunft),而我国学界则是沿用了日本学者对英语reason一词的音译(也包含意译的成份),“理性”并非我国本土固有的词汇。
理性或人类理性作为一个哲学的概念,本是一种人为的拟制。
“它作为人类对于自身心智状态的一种近似描摹,所隐含的乃是人类对于社会行为的一种预设和预期。
”(注:许章润:《新潮法语:法律理性是一种世俗的实践智慧》,/xsgc/2003-01/10/ 。
)从16世纪开始,西方哲学理性主义便经历了诞生、成长、和壮大的全过程。
哲学是对人类理性的反思。
随着时代的前进以及哲学自身的发展,哲学不断地在建构着自己的理性观。
从西方哲学史来看,理性观在古希腊哲学中有两个来源,一个是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logos),一个是阿那克萨哥拉的“努斯”(nous);前者指语言或表达,后者指能动超越的灵魂。
从词源上考证,logos(来自动词legein,意为“计算”、“思想”和“理性”)和nous(来自动词noein,意为“思维”、“思想”)都是古希腊语词语中与现代理性一词相对应的词汇,它们都有“认识”的含意;后来的拉丁语以及由此演变下去的 ratio,就更直接是(理性)“认识”的别样表达了。
康德的历史哲学
LOGO可以这样理解,这样一个社会的建立,是 因为人的独立的倾向性,使得他们在野蛮 的自由状态下无法长久共处,不得不限制 各自的一部分自由,求得一种妥协。在这 种状态中,人类的自然秉赋才能够充分发 展。康德比喻说:犹如森林里的树木,正 是由于每一株都力求攫取别的树木的空气 和阳光,于是就迫使得彼此双方都要超越 对方去寻求并获得挺直美丽的姿态那样; 反之,那些在自由的状态之中彼此隔离而 任意在滋蔓着自己的枝叶的树木,便会生 长得残缺、佝偻而又弯曲。康德得出结论 说,一切为人道增光的文化和艺术,最美 好的社会秩序,就都是这种非社会性的结 果。
LOGO 我们说康德的前提本身是可疑的,但 并不影响他论证过程和结论的合理性。历 史同大自然一样,并没有任何目的性可言 。我们的世界看似一个精心安排的世界, 实际是由无数偶然的因素演化来的。有序 性来源于自组织现象和协同规律,社会与 自然事物一样,高度依赖于初始条件,并 可能因每一个微小的扰动改变运动轨迹。 历史和社会在大尺度看好像合乎某种自然 规律,在微观角度看,它的表现很可能是 混沌。在自然界中,有过寒武纪生命大爆 发,产生了无数种千奇百怪的物种,但是 很快就消失了。某些物种是通过大量的繁 殖,才得以保全的。
LOGO
命题三、大自然使人类完完全全由其自己 本身就创造出来超乎其动物生存的机械安 排之上的一切东西,而且除了自己本身不 假手于本能并仅凭自己的理性所获得的幸 福或美满而外,就不再分享任何其他的幸 福或美满。
大自然绝不作劳而无功的事,并且绝 不会浪费自己的手段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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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很难在本能和理性之间划出截然地分 界线来,理性本身就是人类本能的产物。幸福感 恰恰是以那种动物性的需求首先得到满足为基础 的。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人,很难有多少幸福感 。大自然不会作劳而无功的事,生物因某种需要 进化出的某些器官必然是为了某种功能而有的。 但是不止于此,这个器官除了这种特殊需要而外 ,往往还有一些剩余的功能,这些功能可能暂时 无用,甚至是自身的某种妨碍,但也许有一天这 种剩余功能就会变成必要的了。没有这种功能的 生物在生存中就会处于劣势。
浅谈法律之二元模式
浅谈法律之二元模式【摘要】:在法律文明发展史上,人类精神总是循着已然的法制构建探索深邃的本质基点,并将这一基点定义为人类理性。
从而,出现了应然的人类理性与现实法律的二元模式。
在法的实践探悉中,自然法与实在法曾经一度对立;而其后频繁的派系较量与沟通,推动此种对立模式历经嬗变,逐步重构,建立起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新二元关系。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偶然性因素在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中,有一个源远流长且经久不衰的的法律概念,即”自然法”。
何谓”自然法”?《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这样定义:”哲学家和法学家所用的术语,通常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
作为一般承认的正当行为的一组原则,它常和国家正式颁布及由一定法令施行的’成文法’形成对照”。
【1】该定义在构建自然法本体论的同时,也清晰地揭示了自然法与实在法间的微妙关系。
在西方法律史上,这种微妙的关系即诠释为法的二元分裂及其嬗变。
一、二元模式之源中世纪,在地中海文明淬火历练中,理性、自然等源性概念被推崇为科学精华而得以提炼。
历史的车轮碾过数世纪的文明,几千年的积淀铸造了自然法元素。
(一)自然法的历史变迁自然法诞生之后,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历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新自然法四个阶段。
古代自然法的源头溯至古希腊、罗马时期。
从古希腊柏拉图的理念论,亚氏的自然正义说,到斯多葛学派明确提出的自然法思想,都不约而同地坚信宇宙存在支柱性的”自然法”或”世界理性”。
在此基础上,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提炼出经典的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
从西塞罗自然法理论来看,法律(自然法)的本源并不是人类智慧的产物,法律始终和人类行为保持一种同行的态势,”法律是最高的理性,从自然生出的,指导应做的事,禁止不应做的事”,”最高的法律(即自然法)是万世存在的,发生于成文法未制定,国家未成立以前的。
……”【2】故此,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先哲们已本着批判的精神,站在自然法的高度审视着实在法,并深信只有符合理性原则、自然正义的实在法才具备法的效力,才是真正的法。
法律与生活
法律与生活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在这个法制逐渐完善,民主程度不断提高的中国,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每个公民必备的素质。
法是治国之本、安邦之基。
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
自党的十五大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以来,全国各阶层都在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法律素养指人们对法律的知识内化、实践运用并自觉提高的能力或素质。
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则是专指大学生这一群体对法律的知识内化、实践运用并自觉提高的能力或素质邓小平爷爷早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但是对于我们学生来说,我们或许只是一个正在叩响法制大门的学生,对所谓的法制只略知一二,但是迎着时代的朝阳,法制对于我们来说再也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了,它引导着我们的生活,引导着我们的学习,引导着我们前进的步伐。
作为21世纪主人只有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制知识,才能迈好人生的第一步。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觉得法律离自己很远。
还有一些人不知法、不懂法,更不晓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应得权益。
在法治时代,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跟法律有着紧密联系。
比如,有人借给朋友2万元钱,也没要求打借条,3年内也没催要,到了第4年用钱时就张口要了,可是朋友说早还了。
这不仅成了说不清的悬案,朋友从此也不是朋友了。
还有的人捡到数额较大的钱,拒不归还,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可此人辩解道,我不偷不抢犯什么法啦?诸如此类的事情都告诉我们,在我们身边,时时处处需要用到法律。
现在是法治时代,但很大程度上人们对法律的理解还比较狭窄,法律在很多人心目中还是一副冷冰冰的样子,很多人不知法、不懂法,法律还没有融入我们的生活中。
日常生活演讲稿
日常生活演讲稿关于日常生活演讲稿6篇通过对演讲稿语言的推究可以提高语言的表现力,增强语言的感染力。
在现实社会中,演讲稿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你所见过的演讲稿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日常生活演讲稿,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日常生活演讲稿1老师们,同学们,大家好!主持人甲:同学们!我们是21世纪的主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我们爱学习、爱劳动是充满生机的新一代。
我们在党的温暖的阳光下成长,在老师的悉心哺育下一天天成熟主持人乙:我们是肩负重任、跨世纪的新苗。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同学不了解生命的意义,不懂得珍惜自己的生命,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
我们经常听到一些无端横祸向我们小学生飞来的噩耗;看到一些触目惊心、惨不忍睹的灾难在我们身边发生。
主持人甲:好险啊!为了小小的足球,很有可能会酿成悲剧!所以,交通安全,我们可得随时注意。
那么在学校里,我们应该怎样注意安全呢?下面我们来进行安全知识抢答比赛。
下面请听快板主持人(齐):愿同学们乘上安全之舟,扬起生命之帆,在知识的海洋里乘风破浪。
主持人乙:人的生命是脆弱的,在日常生活中还会有很多自然灾害威胁我们生命。
如地震、雷击、火灾等,但是,在灾害到来时,我们完全可以用科学的知识来进行自救,守护我们的生命。
主持人甲:地震虽然目前是人类无法避免和控制的但是要掌握一些技巧也是可以从灾难中将伤害降低到最低程度的,那么地震发生时我们怎样逃生呢?请同学们先说说地震时逃生的技巧吧主持人乙:火灾中人的生存和死亡往往是一念之差,冷静加技巧是你在熊熊烈火和滚滚浓烟时能否成功逃生的关键。
从众多的火灾案例分析来看,能否掌握科学、合理的逃生方法和技巧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火灾发生时我们怎样逃生呢?请同学们再说说发生火灾时的自救措施吧主持人甲:人生命、要守护,,逃生技巧要记住,及时应用心有数,灾害来临不要慌,沉着冷静来自救。
祝愿大家都平安。
健康活泼乐无限,主持人乙:今天我们是雏鹰,明天就要与风雨搏击,面对困难与挑战,我们积极动脑,勤于思考。
复旦大学法律与社会笔记1
法律与社会第⼀讲 法律观的演变及从社会的⾓度看待法律⼀、⾃然法学的法律观⾃然法学是以⾃然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流派,它是古⽼的、历史最为悠久的法学流派。
(⼀)基本观点•法律是⼀种超验或抽象的正义准则,⼀种超越⼈类所制定的规则之上的更⾼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或者是整个世界所固有的,或者是神造的,或者源于⼀种抽象的⼈性。
•(在此观点《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仅代表⼀种意志。
)•(⾃然法:源于神造的,抽象的⼈性。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从最⼴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于⼈类的’智灵们’有它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类有它们的法。
”•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在任何事物上都绝对依赖于造物主,他必须在各⽅⾯都符合造物主的意志。
造物主的这种意志就被称为⾃然法。
当上帝创造物质,并给予它运动的原则时,上帝就建⽴了这种运动的永恒⽅向的某些规则;同时,当上帝创造了⼈并给予他在⽣活的各个⽅⾯以决定⾏动的⾃由意志时,上帝规定了某些有关⼈性的不变的法律,从⽽在某种程度上调整并限制那种⾃由意志,上帝还给⼈以理性的天赋去发现那些法律的⼤意……上帝所规定的只是建⽴在那些正义关系中的法律,这些关系存在于事物本性中,先于任何实在法规。
这些就是有关善与恶的永恒的、不变的法律,也就是造物主⾃⼰在其所有施舍中都遵守的;⽽就它们对⼈的⾏为是必要的⽽论,造物主使⼈们具有发现它们的理性”。
•(法典:法学家起草,供议会讨论)•(他认为法是上帝的意志。
)(⼆)⾃然法的特征超验、超越、普适、永恒、正义、理性可以发现但是不能创造或变更的。
(⽐如⼤家都做得事情不⼀定是法律)西塞罗:“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然相吻合,适⽤于所有的⼈,是稳定的,恒久的。
不可能在罗马是⼀种法律,在雅典是另⼀种法律。
⼀种永恒、不变的法律将适⽤于所有的民族,适⽤于各个时代。
法治理论的由来与发展
法治理论的由来与发展一、历史视野中的法治理论法治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是经过漫长的历史积累而逐渐形成的,它来自于世界上各民族,特别是西方各民族在其生存的过程中权利与权力的广泛的持久的张力,来自特定的法律思想与社会实践的频繁的积极的互助共生。
法治理论源远流长。
在西方,被黑格尔称为“人类导师”的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最先进行法治理论的寻求,柏拉图最早探索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要实行法治,亚里士多德第一个明确规定了法治的含义。
在《理想国》中,中年柏拉图崇尚知识,崇尚美德,推崇贤人政治,明确认为哲学家国王不必借助于法律来施行管理统治,因为法律并没有包含最高尚和对一切最公正之物,因而也就无法推行准则,实现正义。
对于优秀的人,关于商务、市场、契约、海港的规则等等,无须一一订成法律,需要什么规则,他们自己可以非常容易地发现的。
柏拉图明确地说:“真正的立法者不应当把力气花费在立法和宪法方面做这一类的事情,不论是在政治秩序不好的国家还是在政治秩序良好的国家;因为在政治秩序不良的国家里法律宪法是无济于事的,而在秩序良好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有的不难设计出来,有的则可以从前人的法律条例中很方便地引申出来。
”这也就是说,国家没有必要制定烦琐冗长的法律条文来束缚统治者,这不仅不恰当,而且无益,甚至愚蠢。
只要统治者具有统治、管理的艺术,就能够得心应手地根据智能来创造法律、变革法律。
到晚年,柏拉图在《政治家》、《法律篇》等书中正视理想国贤人政治的不现实性,一改法律从属于美德的看法而提出了法治的必要性。
他认为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野兽一样,“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优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美德。
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
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和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上是自由的话。
平等:法的精神——孟德斯鸠的公平理论
平等:法的精神——孟德斯鸠的公平理论2009年第6期总第48期江苏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ofJiangsuAdministrationInstituteNo.6,2009GeneralNo.48?政治学研究?平等:法的精神一孟德斯鸠的公平理论李纪才(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1)摘要:孟德斯鸠认为,"法"是事物,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理性对这些关系的把握."法"存在于一切存在物中,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始终."自然法"的精神是"和平";"人为法"的精神是"平等".然而,在社会和国家中容易失去平等,自由,这就要遵循法的精神,依靠法律的力量予以保证.因此,不仅需要"品德","俭朴","克制","宽容"等道德上的自我约束,更需要权力制衡.关键词:孟德斯鸠;公平;平等;法的精神中图分类号:13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860(2009)06—0083—04孟德斯鸠的公平理论,既是18世纪中叶法国工业革命兴起,资产阶级与专制主义尖锐对抗的反映,又是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儿的理性主义等引起的思想革命的延续.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的孟德斯鸠,既激烈地抨击了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又因为革命尚未胜利而反映出其理论的妥协,温和与谨慎的性格.一,"和平是自然法的头条规则":自然状态下的公平孟德斯鸠是用"法"的概念作为红线来构建其理论的,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法"是永恒存在的,在自然状态下有"自然法",在社会状态下是"人为法"."法"就是规律,规则,它的"精神"就是"自由","正义","平等".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处在战争状态.孟德斯鸠批判道:"霍布斯认为,人类初始的愿望是相互征服,这是不合理的"…(P4,.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自卑感,几乎没有平等的感觉.因此,他们并不想互相攻打.和平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一条"_】.总之,"在原始时代,人一生出来就都真正是平等的,但是这种平等是不能继续下去的;社会让人们失掉了平等,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恢复平等."…"'二,"真正的平等是国家的灵魂":国家中的公平孟德斯鸠认为,"人类一有了社会,便立即收稿日期:2009—07—10作者简介:李纪才(1969一),男,山东平邑人,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任职于中共中央党校办公厅,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公平问题.83失掉自身软弱的感觉;存在于他们之间的平等消失了,于是战争的状态开始."…㈣'每一个特殊的社会都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这是国家间战争状态的原因;社会中的每个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力量所在,力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窃为己用,于是便产生个人间的战争状态."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在法律没有预防的地方,不平等便会乘隙而人"¨'."真正的平等是国家的灵魂"…'',既然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平等和自由,就要防止滥用权力."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_】J(n,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 自由也就不存在了"【l儿n,所以,必须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三,"平等是共和政体的灵魂":公平在各种政体中的具体表现孟德斯鸠认为,从性质上划分,政治可分为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贵族政治的国家有两个主要的致乱之源,一个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存在着过度的不平等,一个是统治团体成员之间也有同样的不平等.这两种不平等产生怨恨和嫉妒.这二者都是法律应该预防和压制的"…".为了达到平等,除了依靠法律外,还需要品德和节制."节制是贵族政治的灵魂"[1]';"宽和的精神在贵族政治下就叫品德;他的地位就像平等精神在平民政治中的地位一样"J(.贵族政治的精神是宽和(对人),品德是节制(对己);而"民主政治的精神是平等"(与人),品德是俭朴(与己).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只是从政治体制的性质上来说的,本身并不是独立的政体;依据二者在具体政体中的体现程度,可分为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专制国家的原则不是荣誉而是恐惧."在那里,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在那里,人人都是奴隶,已经没有谁可以和自己比较一下优越了"J(晒.这里,专制君主拥有绝对权力,人们没有言论自由,官吏中饱私囊,贪污腐化现象84普遍.同时,君主和民众之间又有无限的距离, "因为没有人是同国王平等的","国王是没有上级的"…',民众不能控告国王.所以,"在君主和专制的国家里,没有人渴慕平等.平等的观念根本就不进人人们的头脑里去"….然而,平等是共和政体的原则.同时,"在共和国里,剥夺了一个公民必要的物质生活,便是做了一件坏事,就是破坏平等,平等是共和政体的灵魂"_lJ('.四,平等,自由,品德,俭朴:公平的精神与精神的公平孟德斯鸠除了结合社会,国家,法律论述了他的公平理论外,还在一般意义上论述了他的公平理念.他强调"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但真正的平等并不是极端的平等.与"平等"密切相连的是"自由"."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有更多的涵义,并在人们意识中留下更多不同的印象了''."自由"需要内在"品德"的规制,"'品德'的自然位置就在'自由'的近旁,但是离开'极端自由'和'奴役'却都是同样地遥远"¨_(n'. "品德,在共和国的场合,就是爱祖国,也就是说,爱平等"lL1H嘞'.因此,"善人"就是具有热爱国家的法律的政治品德的人,品德对保护自由极端重要.同时,平等也与俭朴和节制相联系的."财富的平等保持着俭朴;而俭朴保持着财富的平等.二者虽然不同,但是性质如此, 因而不能分别存在.它们互为因果"LlJ【'.总之,"平等","自由","品德","俭朴"应当成为法的精神,也应成为国家的精神.五,环境,货币及其它:影响公平的因素首先,孟德斯鸠认为,地理环境对人的平等,自由观念和政治体制有影响作用.气候温和的地方,容易滋长平等,自由的精神,而"气候炎热的地方,通常为专制主义所笼罩"…''."在欧洲,南方与北方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均势.南方国家,生活上便利应有尽有,需要很少;北方国家则需要多,而生活上的便利少.北方国家不得不努力工作,否则将缺乏一切.南方的民族采用了奴役的制度,因为他们既易于荡尽资财,也就更能够荡尽自由了.但是北方的民族需要自由,因为自由使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手段去满足大自然所给他们造成的一切需要.因此,北方的民族,如果不是自由或是半野蛮的话,那就不合乎自然,而几乎所有南方的民族,如果不是奴隶的话,则大抵就要作乱"L1J(啪'.其次,经济的发展也对平等,公平造成影响."一个不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除了暴力所产生的不公道事情而外,几乎不知道有其他种类的不公道事情.于是软弱的人们便联合起来,抗拒强暴.这种民族除了政治性的协议而外,几乎没有他种解决纠纷的办法.但是建立了货币制度的地方,人们就可能遇到出自狡诈的不公道事情.人们可以用千百种方法去做不公道的事情.因此,就不能没有良好的民法"…'麟.所以,法律是规制经济带来的不公,实现人的平等和社会公平的保证.六,评价正如任何理论都是理论发展的一个环节一样,孟德斯鸠的公平理论也有自己特定的历史方位,显示出超越历史的进步和历史带来的局限性.1.理论的进步性.第一,更加重视自由,平等.孟德斯鸠认为,"真正的平等是国家的灵魂","因为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所以应该说奴隶制是违反自然的".与此相对照,霍布斯认为,臣民之间是平等的,但臣民与主权者不平等;洛克认为,"虽然一切人不是像我想象的那样,生来就是平等的.但我确信,一切奴隶生来是平等的".所以,与前人相比,孟德斯鸠的思想无疑是巨大的进步.关于财产的公平,霍布斯认为,"税收的公平不依赖于财富的平等,而依赖于每人由于受到保卫而对国家所负债务的平等"[4](嗍'.这种不问财产多少一样收税的要求,无疑是在保护富有集团的利益.而孟德斯鸠则要求,用等级制减少或限制生活水平差距,这也是更激进的主张,也更有利于平等和公平的实现.第二,其理性论和法的精神等论断,是对封建专制主义和神学的有力颠覆,有利于公平理论研究中新的世界观和科学精神的确立.他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的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特殊场合的适用.这在神学一统时代,摇撼了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的堡主——教会的统治.孟德斯鸠不但将科学与神学加以区分,而且把上帝和人分开.在他以人类自然知识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和法的公平理论领域,完全没有了上帝和神学的地位.第三,更加重视对地理环境,历史事实和现实社会制度的考证,跳出了公平理论论证方法上的神学虚构,哲学思辨和道德呼吁的模式.霍布斯的公平论是从原始自然状态的观念演绎出来的,而孟德斯鸠的公平理论则是以地理环境,历史事实和世界古今各国的政治社会制度为根据,总结抽象出来的.虽然他并没有真正发现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但在把法律和政制当作上帝恩赐的神学时代,这种从客观的物质因素去探究政制差别,摈弃以前思想家形而上学社会观的做法,无疑是巨大的进步,因而把社会公平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第四,强调财产权,经济因素和社会关系对公平,平等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公平问题的经济根源.孟德斯鸠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主张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这针对的是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夺, 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进取精神.同时,他又进一步认为,"财富产生权利",这就认识到了平等,自由等对财产的依赖关系.第五,用分权学说论证平等,公平理论,为资本主义制度构建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蓝本.孟德斯鸠崇尚英国的君主立宪,继承了洛克的分权说,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和社会的公平.他的分权说并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根据时代任务提出的现实政治纲领,实质上是新兴资产阶级对贵族阶级的"阶级分权"要求.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被资产阶级用作反封建,反暴政的武器,他的分权和法制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用.美国就是首先运用孟德斯鸠的理论建立的资产阶级国家.而1789年法国大革命虽没有走孟德斯85鸠所指的君主立宪道路,但《人权宣言》宣布没有分权就没有宪法,能清楚地看到他的影响.而且,三权分立,自由,平等,博爱,成为后来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理念.2.理论的局限性.第一,其分权学说并不是追求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真正的公平,而是为贵族资产阶级服务的.孟德斯鸠主张君主立宪, 认为行政权应掌握在君主手中;"没有人是同国王平等的,所以没有人可以控告国王"_2J(哪'. 他的理论也给了贵族很高的地位,认为,"贵族在一定方式上是君主政体的要素,君主政体的基本准则是: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m'但对民众,则是鄙视,不信任的态度,认为"人民完全不适宜于讨论事情的".所以,他并不是广大下层群众利益的代表者,而只是贵族和大资产阶级的代言人.第二,公平理论不彻底,具有明显的保守性和妥协性.孟德斯鸠强调,"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21(P286);"要建立真正的平等却很困难,所以在这方面,要达到百分之百准确,不一定总是合适.建立一个人口分级制就够了."他强调"自由",同时又认为,"人民从他们的自由中所获得的东西越显得多,他们便越接近应该丧失自由的时候了"-lH¨.这些都说明,他并不要求真正的平等,自由.第三,企图从道德和法律上保障自由,平等,公正,没有揭示经济基础对公平的决定作用.一方面,孟德斯鸠强调各种政体中品德的作用,认为"君主的善行和法律同样有益于自由";"节制是贵族政治的灵魂".另一方面,又认为"法律程序对自由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他没有认识到,道德观念,法律等都是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这种抛开经济制度,企图用品德,宽容,节制,俭朴等道德观念和法律来调整人们关系,实现平等和公平的做法,必然是徒劳的.第四,仍受神学思想和抽象人性论的羁绊,公平理论没有跳出唯心主义的泥潭.虽然孟德斯鸠把神学和科学,上帝和人分开了,认为宇宙是物质运动的结果,但他还是保留了一个创造宇宙的上帝.他既要物质的规律,又要上帝的规律;既要人的法律,又要宗教的法律;既用地理,宗教,民情,经济等现实因素说明法的必要,又用抽象的人性和人类理性论证"法"的精神.这种不可克服自我矛盾的二元论,证明他并不是唯物主义者.不管怎样,放在历史纬度里去看,孟德斯鸠仍不愧为时代的巨人,他的理论仍不愧为历史的经典.参考文献:[1儿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儿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3][英]洛克.政府论(上)[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4][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责任编辑王金水Equality:SpiritofLaw——Montesqllieu'StheoryoffairnessLIJi—cai(InstituteofMarxism,BeijingUniversity,Beijing100871,China)Abstract:Montesquieuholdsthatlawistherelationsbetweenthingsandpeopleandtheunders tandingofreasontowexistsineveryexistenceandthroughouthumansociety.Thespiritofnaturallawisp eacewhilespiritofartificiallawisequality.However,sinceequalityand~eedomarereadytobelostinthesocietyandnatio n,itcallsforaconformity tothespiritoflawanddependsonlawtoprotectthem.Therefore,weneednotonlymoralself-c onstraintasmerit,frugali—ty,restraintandforgivenessbutalsopowercontro1.KeyWords:Montesquieu;Fair;Equal;SpiritofLaw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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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
我认为法律是安全的眼睛,懂法就能辨明邪正,认清是非;法是知慧的窗口,对人的思想进行点拔,行为加以制约。
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我们知道宇宙中的星球,都在按照各自的轨道运行,否则就会发生天体大碰撞;马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然就会发生交通事故。
我们生活在社会上,必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一旦违反法律,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其实当人类在这片大地上开始迈出第一步时,规则便伴随在人类的身边,不是为了禁锢限定人类的自由,而是为了匡正行为,弘扬正义。
当汉穆拉比撰写了《汉穆拉比法典》时,规则被抬高了一个台阶,让人们不再是应该去遵守,而是必须去遵守规定,聪明的古罗马人深知只有踩上“法律”这一台阶,才能看见昌盛的罗马帝国的朝阳,也正因如此,罗马广场的十二块铜表向世人传达了法治精神。
新一代的我们回眸历史,深感法律发展的不易,社会变革的不易。
我们采撷古人的丰硕成果,创造出了自己的法律。
我本就是一个喜欢法律的人,我认为作为21世纪的新一代,有必要学习一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大家似乎对“法律”二字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
那究竟什么是法律呢?可能很少人能说出它确切的概念。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
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
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
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从法律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主要手段,生活是一种实践活动,离不开社会,离不开人与人的社会活动,经常受到法律调整。
所以,二者紧密相连、息息相关,在具体的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是有意、
无意地与法律发生着各种关系。
学习法律应向生活学习,向经验学习,而要学法律,功夫在法外,应在社会实践中学习。
在学校学习的法律其实也是从社会实践中积累总结出来的,生活是根基,法律是花朵,根基深
厚,才能硕果累累,有了丰富的生活阅历,就更能理解法律的究竟。
所以,首先要做成人,然后才能理解法。
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要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为此,法律必须生活化、世俗化。
那种没有生活根基,不关切人生,不食人间烟火的法,不是人法而是神法。
法典不是《圣经》,不要用圣人的标准去要求成年的人们。
法律只规定人们能做到的,不要勉为其难,远离人们生活的法律必然会为人们所离弃。
法律是广大民众的日用品,而不是某些人物的专利品,法律是天下公器,而不是个人私物,法律应是行话术语最少甚至没有行话术语,只要能识文断字、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就能理解和践行。
法律要是成年人不能理解,就没有了人气,没有了根基,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
法律要平视人、正视人而不要拔高人、美化人,要把大众看作是普通的平凡的人们。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未来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未来的国家是法制的国家,而法制的国家只有尊重法律的人民才能创造出来,正如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得多”
.
所以我们将要承担依法建设国家、依法管理国家、依法发展国家的神圣使命。
我们应当增强自身法制观念,只有将法伴随于我们的身边,从自己做起,弘扬法制精神,学法、知法,做守法、用法的大学生,认知维权的方式和方法、程序和要求,初步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才能推进高等教育的改革,推进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即使我们不从事法学或法律相关职业,但我们还要学会和社会上各色人交往,形成各种法律关系,若是在交往中出现纠纷我们还可以用法律知识抵挡一番,维护自己应有权益。
自我感悟:
我觉得法律在生活处于很重要位置,每一位大学生都应该抓住机遇,努力去了解并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不能寒窗苦读读了这么多年的书却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总之,作为21
世纪的新型人才,我们必须学习法律知识,只有有了很好的法律知识,我们才能更好的立足于这个法治的社会,法制的国家。
下面是我的一些想法;
第一、我觉得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怎样都要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无论自己有多么充分的理由都不应该触犯法律。
我想如果一个人能够严格守法,那么他的人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安全的。
作为一个大学生更要守法,因为我们是一个国家的高素质的人才,更甚者可以算是精英了。
第二、在守法的同时,我们也要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更要有一定风度,充分展示我们作为大学生的风采。
要有一个好的脾气,要不然像有些人一样,活到最后连自己怎么离开这个社会的都不知道。
有句话说:做人如水,做事如山,我觉得说得十分精准。
第三、我觉得一个大学生不应该只关心自己的学习,对于公众事件,我们也要主动参与到其中,积极的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尽可能的帮助别人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
大学校园不应该只是一个学习书本知识的地方,更应该是培养我们个人能力的地方,我们要去学习各种知识的同时去锻炼自己的思维方式,去锻炼自己的各种的能力,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各方面能力。
总之,那一个个活生生的例子已深深地印在了我的脑海里,有的可以鞭策自己好好学习,有的可以警示自己好好做人。
我更加想了解法律,更加想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所以,在以后的生活里,我还要继续学习,抓住每一次机会,认真地扩充自己的法律知识,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