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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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旅游规章制度

国家级旅游规章制度

国家级旅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旅游业的管理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开展旅游活动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及其他与旅游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游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文明、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旅游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基本责任:(一)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二)制定并履行合同,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三)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便捷的旅游服务,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可靠;(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妥善处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意外事件;(五)保护旅游资源,维护环境卫生,推行绿色出行,倡导文明旅游行为。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在开展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关注旅游市场的动向,调整经营策略,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旅游者的不同需求。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违反本规章的旅游经营者,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可能被取消旅游经营资格。

第三章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第九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维护旅游者的权益,热情、耐心地为旅游者提供服务,解答疑问,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谨慎行事,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

第十二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损害其他旅游从业人员或旅游经营者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游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章的旅游从业人员,将受到公司处分,并可能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

第四章旅游者的责任第十六条旅游者应当注重旅游素质,文明旅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活动规则。

旅游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旅游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旅游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以旅游活动为核心,包括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产品设计、旅游服务提供、旅游市场营销、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国家实行旅游业监督管理制度,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旅游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安全,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二章旅游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旅游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和经营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旅游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悬挂旅游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旅游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旅游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十一条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旅游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旅游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或者地址;(二)旅游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旅游行程安排;(四)旅游服务费用;(五)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者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误导、欺骗旅游者。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符合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不得降低服务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运 行 的审慎 监管 制度 安排 。
部 门文 件
本和 二级 资本 ;严格 执行对 核心 一级 资本 的扣 除 规定 ,提 升资本 工具 吸收 损失 能力 。二是 优化 风 险加 权 资 产 计 算 方 法 ,扩 大 资 本 覆 盖 的风 险 范
围。采用 差异化 的信 用风 险权 重方法 ,推 动银行
司:
济运行 产生 深远 影 响 。为 推动 中 国银行 业 实施 国 际新监 管标 准 ,增强 银行体 系稳 健性 和 国内银行
的 国际竞争 力 ,特制 定本 指导 意见 。


总体 目标和 指导原 则
“ 二五 ”规 划纲 要 明确提 出参 与 国际金 融 十
准则 新 一 轮 修 订 ,完 善 我 国 金 融 业 稳 健 标 准 。
( )指 导原 则 二
21 00年 l 2月 1 日,巴塞 尔 委 员 会 发 布 了 《 6 第
三版 巴塞 尔协 议 》 ( a e II ,并 要 求 各成 员 经 B s l I)
济 体两 年 内完 成 相 应 监 管 法 规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工 作 ,2 ] 03年 1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 新 监 管 标 准 ,
2 .宏 观审 慎监 管与微 观 审慎监 管有机 结合 。
统筹 考虑 我 国经 济 周 期 及 金 融 市 场 发 展 变 化 趋
业金 融机 构提 升信用 风 险管理 能力 ;明确 操作 风 险的资本 要求 ;提 高交易 性业 务 、资产证 券化 业 务 、场 外衍 生 品交 易 等 复 杂 金 融 工 具 的 风 险 权
第三 十二条 国家旅 游局起 草法律 、行 政法 规送 审稿 的程 序 ,参 照本规 定执 行 。 第三十 三 条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国务 院及 其部 门就 其制定 、起 草 的法律 、行 政法 规 、规章 或者 规范 性文件 征求 国家 旅游局 意 见 ,局 主办机 构 需 要 征求 其 他 内设 机 构 意 见 的 , 相关 机构 应 当认真研 究 ,切实 负责 ,并 按照本 规 定第 十一 条第 二款 的要求 及 时办理 。 第 三十 四条 本 规定 自公 布之 日起施 行 。

旅游管理大一旅游法规重点

旅游管理大一旅游法规重点

旅游管理大一旅游法规重点一、旅游法律法规体系旅游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业规定和部门规章等。

国家法律是指通过国家制度立法机关制定并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约束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价格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则是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包括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市县级地方性法规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如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旅游条例》等。

行业规定是由相关行业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旅游协会颁布的《旅行社管理规范》等。

部门规章是行政机构或其他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等。

二、旅游法规重点1. 导游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管理条例》是针对导游从业者所制定的一部法规。

依据该条例,导游必须取得导游证才能够从事导游工作。

导游证的颁发、管理、使用需严格遵循该条例的规定。

导游在接待游客时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旅游景点、餐饮住宿等方面提供详实准确的讲解和服务。

2. 旅游质量中国国家旅游局针对旅游质量制定了多项法规,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等。

该办法明确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程序,并提出了景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旅游者在旅游消费中的权益保护措施。

3. 旅游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价格条例》是针对旅游价格及其管理所制定的一部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旅游价格的管理原则和管理程序,并规定旅游者应当对旅游价格进行知情、选择和办理。

此外,关于旅游价格的管理还有其他规定,如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禁止涉嫌捆绑搭售、强制消费、强买强卖等不正当行为的通知》等。

4. 旅游安全旅游安全是旅游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国家针对旅游安全制定了多项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

21
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2、旅游业的发展向立法提出的客观要求
(1)旅游新特点 旅游者的范围扩大 旅游活动在人们生活中的分量加重
旅游者对旅游的需求发生变化
2015-1-15
22
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2)旅游业发展对社会带来的影响
积极的影响 旅游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旅游改变了人们的观念 消极影响 过度开发影响生态平衡 传统文化受到冲击
摘自《饭店业国际法律事务》
2015-1-15
15
第一章
旅 游 法 规 概 述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旅游法的产 生及世界各国旅游立法的基本情况;掌握旅游法 的概念、调整对象;重点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构 成要素以及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和 学习目标 保护等内容。
第一章
旅 游 法 规 概 述
2015-1-15
38
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2.旅游法的特点
(二)强制性 旅游法规是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其实施是以国家强 制力为后盾。 (三)稳定性 旅游法规是长期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具有较强的适 应性,法规在效力终止前不随时间的变迁而变更,更 不随地点的不同而改变。 (四)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旅游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随意违反。
旅游法的概念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旅游事实
本章重、难点
第一章
旅 游 法 规 概 述
第一节
第二节
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旅游法律关系
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一、旅游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旅游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旅游法的 产生与发展
(二)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5•【文号】旅办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将依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引导和规范旅游度假区发展。

现将《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5年4月5日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序推进旅游度假区发展,加强度假区等级管理,提高旅游度假区发展总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及相关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对象,是指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不单独对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独立度假设施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旅游度假区的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等级。

第四条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2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省级旅游度假区。

公告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的度假区,可申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对全国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七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旅资委”),具体负责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评审,授权并督导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国法秘协函〔2017〕742号)要求,国家旅游局对局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0月30日国家旅游局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规章的废止和修改将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另行逐一公布,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经清理,截至2017年10月底,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47件;保留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17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旅游局2017年11月6日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1998〕27号1998年06月30日1998年06月30日2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2005〕135号2005年06月01日2005年06月01日3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7〕131号2007年09月04日2007年09月04日4关于加强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的通知旅管理发〔2008〕238号2008年08月26日2008年08月26日5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08〕174号2008年11月29日2009年01月01日6关于“一程多站”旅游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办发〔2009〕89号2009年05月31日2009年05月31日7关于启用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互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及更换签证专办员卡的通知旅办发〔2010〕62号2010年05月14日2010年05月14日8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93号2010年07月01日2010年07月01日9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旅办发〔2011〕75号2011年06月22日2011年06月22日10关于赴台旅游跨区域组团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1〕227号2011年11月07日2011年11月07日11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2〕197号2012年04月26日2012年05月01日1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旅游措施的通知旅办发〔2012〕566号2012年12月19日2013年01月01日13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3〕55号2013年01月17日2013年01月17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旅游质监执法标志的通知旅办发〔2013〕102号2013年06月04日2013年06月04日15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2013年09月02日2013年09月02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信息报送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85号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0月30日17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193号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1月15日18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362号2013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16日1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4〕10号2014年01月15日2014年01月15日20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4〕72号2014年04月14日2014年04月14日2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旅办发2014年2014年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简化版本的通知〔2014〕176号09月19日09月19日2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4〕228号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3国家旅游局关于对赴台旅游业务有关违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旅发〔2014〕243号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15日24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省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涉旅游措施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5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2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2015年04月05日2015年04月05日26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旅发〔2015〕95号2015年05月15日2015年05月15日27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5〕96号2015年05月19日2015年05月19日2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2015年07月17日2015年07月17日29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旅发〔2015〕164号2015年07月29日2015年07月29日3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完善“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202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31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5〕211号2015年09月22日2015年09月22日32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旅发〔2015〕217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3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旅发〔2015〕218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旅游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316号2015年12月02日2015年12月02日3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319号2015年12月03日2015年12月03日36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5〕281号2015年12月23日2015年12月23日37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6〕51号2016年04月11日2016年04月11日3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139号2016年05月26日2016年05月26日3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16〕199号2016年07月27日2016年07月27日40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旅发〔2016〕104号2016年08月19日2016年08月19日4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274号2016年09月13日2016年09月13日4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旅办发〔2016〕296号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14日4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60号2017年03月15日2017年03月15日4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旅办发﹝2017﹞133号2017年05月26日2017年05月26日4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旅办发﹝2017﹞135号2017年05月27日2017年05月27日4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213号2017年08月14日2017年08月14日47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旅发〔2017〕130号2017年09月05日2017年09月05日保留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1998〕105号1998年06月03日1998年06月03日2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2009年05月04日2009年05月04日3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2009年07月10日2009年07月10日4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旅监管发〔2009〕265号2009年08月26日2009年08月26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0〕56号2010年04月26日2010年04月26日6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发〔2001〕91号2001年12月29日2002年01月01日7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2号2002年09月19日2002年10月01日8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2009年06月22日2009年06月22日9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9〕149号2009年09月09日2009年09月09日10关于印发《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的通知旅办发〔2010〕185号2010年12月17日2011年01月01日11关于印发《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211号2010年12月30日2011年02月01日12关于旅行社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254号2010年12月29日2010年12月29日13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2012年04月16日2012年04月16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申请办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83号2013年05月10日2013年05月10日1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乘邮轮从港台赴日本或韩国旅游组团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146号2013年08月15日2013年08月15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70号2013年09月26日2013年09月26日17国家旅游局关于内地旅行团乘邮轮从香港赴台湾后前往日本和韩国旅游事项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6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关于试行新版导游证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3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01日2关于实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10日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6〕151号2006年11月27日2006年11月27日4关于取消导游IC卡工本费收费的通知旅办发〔2009〕26号2009年02月10日2009年02月10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旅办函〔2009〕323号2009年10月29日2009年10月29日6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5号2010年01月08日2010年01月08日7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0〕151号2010年07月02日2010年07月02日8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1〕181号2011年11月16日2012年01月01日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212号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1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修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117号2015年04月30日2015年04月30日1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港澳游和赴台游团队名单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199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

海南省旅游业法规体系的构建与研究

海南省旅游业法规体系的构建与研究

海南省旅游业法规体系的构建与研究摘要:伴随着海南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海南的旅游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旅游法规已初步形成体系。

但不容否认的是,海南省的旅游法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海南旅游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海南旅游立法的相对滞后给旅游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促使相关立法机关重视旅游立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旅游法律体系。

关键词:海南;旅游法规体系;市场规范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旅游业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到今天,旅游业已经成为很多省市的支柱产业。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使旅游业在法制轨道上良性发展,我国也在不断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立法工作。

自1985年来来,中国已公布的旅游市场法规、条例、标准等已经不下40余个。

中国各省市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也都逐渐颁布了一些区域性的旅游法规。

这些地方性的旅游法规和国家层面制定的法规一起,共同构成了中国的旅游法规体系。

但是与旅游业发展的速度相比,中国的旅游法治建设仍十分滞后。

海南省作为中国著名的旅游大省,非常有必要尽快建立起一套健全完善的旅游法规体系。

一.海南省旅游法规体系的构成目前中国的旅游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旅游行政法规、旅游部门规章、地方性旅游法规、地方性旅游规章四类。

前面两类法规和规章属于国家层面的对于中国旅游业的总体性规范文件,主要目的是为中国旅游业的正常发展建立有序的行业环境。

后面两类法规和规章则属于各省市地方为了扶持和规范本地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而在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指导下制定的规范文件。

由于我国旅游立法起步相对较晚,目前国家层面的旅游法规体系并不健全,不够完善,使得各省市十分有必要根据各地旅游业发展的现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性旅游法规和规章。

另外,在此四类旅游法规之外,还有大量涉及一般民事与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民用航空法》、《文物保护法》、《公司法》等,以及一些国际上的旅游条约或公约,在各自层面上对都旅游行业的某些环节做了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引导,是对中国旅游法规体系的补充和支持。

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的解读

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的解读

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02.0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的解读为规范文化和旅游立法工作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文化和旅游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制定背景2006年3月6日原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和2011年4月6日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在规范部门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现有两个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文化和旅游立法工作的需要: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都强调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完善政府立法体制也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在立法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文化和旅游部,将原文化部、原国家旅游局的机构和职能进行整合。

机构和职能整合后,需要将立法名称、体例和程序进行整合优化。

三是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以及2018年5月1日新实施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作了较大幅度修改,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

为此,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一部新的立法工作规定,对文化和旅游立法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规范。

二、主要思路文化和旅游部以原文化部《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和原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为基础,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相关部门的立法工作,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予以规范化、法制化。

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05•【文号】旅国际发[1994]089号•【施行日期】1994.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公告2010年6号--国家旅游局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1994年5月5日旅国际发[1994]089号)第一条为了促进国际旅游交往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旅游常驻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旅游常驻机构,必须是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和宣传等活动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除国家指定者均不得经营招徕和接待业务,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审批管理机关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条申请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的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其本国依法注册登记,并且注册的经营范围中有旅游项目;二、资信情况良好,是其本国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的正式成员;三、经营中国旅游业务两年以上,年送客量不少于2000人。

第四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时,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及其中文译本: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代表人数、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二、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旅游业务的文书证明;三、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颁发的会员证书副本;四、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五、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旅游常驻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及各该人员的简历、照片和身份证件;六、该企业简介,包括经营历史和业绩、负责人员、组织机构、同中国开展旅游业务等情况。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13•【文号】旅办发[2016]274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为进一步做好旅游标准化工作,提高旅游标准“制修订”水平,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本办法对以往制订修订标准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增加了立项评估、项目储备、事中监管和退出机制等内容,细化了标准项目的管理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6年9月13日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国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标准立项(一)立项原则1、须紧密结合行业标准化需求,并符合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

2、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项目若申报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应具有一定的实施覆盖和较好的效果,在国内其它地区具有普遍适用性。

3、已实施的优秀企业标准项目若申报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应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对同类企业具有引领性和普遍适用性。

(二)立项程序1、每年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旅标委”)秘书处统一向国家旅游局各司室、中国旅游行业协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旅游委(局)发出书面通知,集中征集标准项目。

旅游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旅游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 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 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11-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标准
2018年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标准 有关依据: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近亲属依法领取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的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 二倍。
05-导游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 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05-导游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 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七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 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05-导游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 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国家有关旅游景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国家有关旅游景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旅游景区设施设计与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一、旅游综合类[1]《旅游规划通则》(GB/T 18971-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3。

[2]《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2007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7。

[3]《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7。

[4]《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

[5]《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6]《海洋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7504-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

[7]《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3。

[8]《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点规划建设与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5。

[9]《国家旅游度假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

[10]《国家生态旅游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

[11]《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

[1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

[13]《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

[1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19施行日期2002.09.19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办公室商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已批准的528家出国游组团社可以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组团业务。

为了保障港澳游经营者和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港澳游市场秩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应当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

参游人员的港澳游证件及签注按公安部的规定办理。

(二)经营港澳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应在经香港、澳门旅游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接待社(香港旅游业议会、澳门旅游局推荐的名单附后),并签订港澳游业务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书面合同文本须报香港、澳门特区旅游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和内地省级旅游局备案。

(三)组团社经营港澳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

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四)港澳游团队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和《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从国家开放口岸出入境。

(五)《名单表》由组团社按照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名单表》式样附后)。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09•【文号】旅办发[2009]149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9〕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加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旅游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九日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旅游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为实现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是全国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促进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五条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应积极吸收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研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为监督管理司,负责管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旅游标准化的实施办法;(二)制定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三)负责全国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旅游标委会”)的换届、专家推荐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四)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查、报送和复审工作;(五)负责旅游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编号、发XXX备案工作;(六)组织旅游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七)归口负责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九)组织全国旅游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十)组织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的申报工作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9.05.07•【文号】文旅政法发〔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19〕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统一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质量,不断提升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我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5月7日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规划,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中长期规划,主要包括: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或单位编制的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发布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导全国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其他各类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与国家发展规划相一致,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战略安排;专项规划是以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以特定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是指导本地区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构成统一的规划体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须依据总体规划编制。

第三条规划编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关于文化和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二)突出功能,找准定位,明确政府职责的边界和范围;(三)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适应时代要求和符合发展规律;(四)远近结合,务实管用,突出约束力、可操作,使规划可检查、易评估。

旅游行业旅游服务规范

旅游行业旅游服务规范

旅游行业旅游服务规范导言:旅游行业是一个涉及到众多参与者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为了确保旅游服务的安全、质量和可靠性,各行业规定了一系列旅游服务规范。

本文将分别从旅游规范、旅游服务规程和旅游标准三个角度,探讨旅游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和规范制定的意义。

一、旅游规范的制定和意义旅游规范是针对旅游行业涉及的各个环节和需求制定的一系列准则。

旅游规范的制定不仅能够提高旅游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还能够推动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旅游规范的分类1. 旅游行业管理规范:包括旅游景区管理规范、旅游饭店管理规范、旅行社管理规范等,旨在规范和提高旅游各环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 旅游行为规范:包括旅游者行为规范、旅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旨在引导和规范旅游行为,增强旅游者和从业人员的文明意识和职业操守。

(二)旅游规范的意义1. 提升旅游行业整体质量:旅游规范的制定和推广能够引导旅游从业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旅游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2. 保障旅游者权益:旅游规范的落地实施能够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出现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

3. 推动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旅游规范可以促进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旅游行业向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保护和维护好旅游资源。

二、旅游服务规程的制定和要求旅游服务规程是旅游行业针对不同旅游业态和服务环节制定的服务准则和标准,主要用于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具体工作操作和服务态度。

(一)旅游服务规程的分类1. 旅游景区服务规程:包括旅游景区招待服务规程、旅游景区安全服务规程等,旨在规范景区的接待和安全服务流程。

2. 旅游饭店服务规程:包括旅游饭店接待服务规程、旅游饭店客房服务规程等,旨在规范饭店的接待和客房服务流程。

3. 旅行社服务规程:包括旅行社旅游组团服务规程、旅行社导游服务规程等,旨在规范旅行社的组团和导游服务流程。

(二)旅游服务规程的要求1. 提供全面的服务:旅游服务规程要求旅游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提供全面的信息和解答,确保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和行程有充分了解。

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8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8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1991年2月12日国发〔1991〕8号)国务院同意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旅游业是创汇、创收的重要产业,开发潜力很大,前景广阔。

同时,旅游业又具有跨行业、跨地区的特点,综合性很强。

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以取得更好的效益,为增进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为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我国旅游业经过一年多的重振工作,随着国内整个形势的稳定,出现了可喜的重大变化。

旅游收汇计划超额完成,客源市场打开局面,旅游业的治理整顿取得了很大成效,旅游有了新的发展势头。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旅游市场秩序紊乱,旅游服务质量下降;对外随意削价竞争,造成国家收入严重损失;旅行社经营不规范,致使商业信誉下降等等。

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影响我国旅游业的振兴,不利于改革开放和为国家创汇、创收。

由于旅游业综合性很强,旅游企业和相关行业,分属不同部门和不同层次,具有头绪多、环节多的特点,旅游行程又依托性大、连贯性强,因此,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难度较大,加强旅游行业管理更为迫切。

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为保证我国旅游业得以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几点意见:一、我国旅游业应贯彻一边建设、一边创收的原则。

旅游经济知识:旅游政策的法规体系与制定

旅游经济知识:旅游政策的法规体系与制定

旅游经济知识:旅游政策的法规体系与制定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中较为重要的领域之一,不仅涉及到城市和地区的经济利益,还关乎到文化、教育、交流等领域。

而要想规范旅游行业,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游客的权益,就需要有明确的法规体系和政策制定程序。

本文将围绕旅游政策的法规体系和制定程序展开探讨。

一、旅游政策的法规体系1.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饭店业管理条例》、《导游服务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特殊行业特种工种操作证管理规定》等,这些法规的出台,为旅游市场的准入、游客权益保护、旅游经营者的行为规范等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2.国家和地方政策体系国家和地方政策体系,主要是旅游部门出台的各类政策、计划、规划等文件,以及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扶持政策。

这些文件和政策主要包括旅游发展规划、旅游科技政策、旅游投资政策、旅游税收政策、旅游人才政策等,旨在引导和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旅游政策的制定程序1.群众需求调查在制定旅游政策之前,必须先了解旅游市场的需求和市场环境,以及游客对旅游服务的期望和评价。

因此,政策制定者需要采取调查问卷、社区访谈、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群众需求调查,为制定旅游政策提供依据。

2.政策制定方案调查结果有利于政策制定者设计科学的旅游政策方案,这个方案通常是由政策制定小组或委员会中的各个成员提出的建议,并进行公开讨论和反复修改,直到达成一个符合旅游市场需求和政策目标的方案。

3.立法过程、咨询和审议完成旅游政策方案后,需要立法机构或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和审议,确定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在立法过程中,政策制定者还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反馈,以避免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疏忽和不当。

4.政策宣传、运营旅游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旅游行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合作,除了要具备有效的实施措施和监管机制,还需要进行宣传和培训,以保障旅游政策的全面落地和效果的最大化。

审计署、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开展行业审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审计署、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开展行业审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审计署、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开展行业审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开展行业审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0年4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旅游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和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的部署,决定在一九九0年对旅游行业进行审计,重点是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一次行业审计。

现将《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开展行业审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开展行业审计的实施方案一、根据一九九0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和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对旅游行业的审计监督,促进旅游市场改善管理的精神,现决定今年下半年对全国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开展行业审计。

二、这项工作由审计署和国家旅游局共同领导,审计署商贸审计司和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专业司负责审计中央一级部门开办的一、二类旅行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地、市级审计机关应会同当地旅游部门对所属的一、二类旅行社进行审计。

全面审计有困难,可选择一部份重点单位进行审计。

三、这项审计的内容是一、二类旅行社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上半年的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为了查明有关重要问题,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审计的重点一般应放在旅行社的对外售价和对外结算等方面,着重检查有无损害国家利益,盲目扩大优惠待遇,擅自减免各项收费,压价竞销等现象;有无先接待,后收费,长期拖欠,以及上当受骗,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现象;有无违反外汇结算规定,向海外旅游团队收取人民币或逃汇、套汇、倒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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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国家旅游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以国家旅游局令的形式公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和办法等。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下列文件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
(一)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文件转发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事务管理规范;
(二)仅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
(三)旅游标准及其实施性文件;
(四)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二章立项
第四条局内设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规章的,应当有充分的调查研究依据,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机构和起草进度安排等内容,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立项。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为国家旅游局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局法制机构”),负责立项审查,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六条局内设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将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以及起草机构和起草进度报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章起草
第七条综合性规章由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局内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规章:
(一)为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需要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

规章不得超出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增设行政许可;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是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
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十条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的,应当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

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局其他内设机构职责范围的,起草机构应当征求相关机构的意见。

相关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起草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

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十二条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委意见;需要征求国务院法制机构意见的,由局法制机构会同起草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起草规章,应当形成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规章送审稿一般应当包括规章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等内容;涉及行政许可的,还应当包括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主要措施及其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对所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拟取代、修改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条款和内容等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规章起草完成后,起草机构应当将下列文件和材料送局法制机构审查:
(一)送审稿和起草说明的正文及电子文本;
(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等立法依据;
(三)其他有关材料,包括相关方面意见整理、调研报告、座谈
会、论证会、听证会记录或者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等。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在报请审议或者批准前,起草机构应当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六条局法制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不同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七条局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局法制机构就规章送审稿征求其他内设机构意见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局法制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
(三)是否与国家旅游局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第十九条规章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结构或者内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争议,不符合本规定起草程序要求,或者规章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局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机构。

被缓办或者退回的规章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经起草机构修改补充、符合送审条件的,可以重新送审。

第二十条局法制机构会同起草机构共同研究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并提出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审议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规章草案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后,由局法制机构报请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审议未予通过的,由局法制机构或者起草机构根据审议意见办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旅游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由国家旅游局主办的,应当在国家旅游局局长签署后,送相关部门签署;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的,应当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国家旅游局局长签署。

第二十三条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机关首长署名及公布日期。

国家旅游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四条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机构分管领导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由国家旅游局局长或者起草机构分管领导签署公布。

第二十六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将妨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规章还应当在《中国旅游报》上刊登。

第六章备案、解释、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八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局法制机构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法制机构备案。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起草机构向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局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解释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原起草机构负责,并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章、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一)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的制定依据修订或者废止的;
(二)与上位法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一致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程序,按照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失去制定依据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五)其他情形。

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局法制机构或者原起草机构提出;由原起草机构提出的,应当经局法制机构审查。

拟废止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废止规章,应当以国家旅游局令的形式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国家旅游局令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家旅游局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部门就其制定、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征求国家旅游局意见,局主办机构需要征求其他内设机构意见的,相关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切实负责,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及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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