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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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辨识:主要危险部位(12类) 责任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管控措施:环境、人、物、管理(74条) 避免重特大事故、针对我省实际、重在源头 治理、精准监管
二、辽宁省非煤矿山主要危险部位安全管控措施
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煤矿山主要危险部位安全管控方案的通知(辽安监非煤〔2017〕21号)
一、每次提升人员超过9人的地下矿山安全管控措施 二、单班入井人数超过30人的地下矿山安全管控措施 三、井深超过800米地下矿山安全管控措施 四、井下系统复杂的地下矿山安全管控措施 五、地表岩石移动范围内有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重要设施的地下矿山安全管控措施 六、遗留采空区、旧巷较多未治理的地下矿山安全管控措施 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严重水患的地下矿山安全管控措施 八、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矿岩破碎,存在严重冒顶、片帮隐患的地下矿山安全管控措施 九、开采深度超过100米的露天矿山安全管控措施 十、一个矿体存在两个以上开采主体的露天矿山安全管控措施 十一、总容量大于100万立方米、总堆置高度大于50米、单段堆置高度超过20米以及场地不良、复杂的排土场安 全管控措施 十二、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管控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3.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以及不同矿山井 下巷道相互贯通的。(违法)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 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一、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施的。(二七八九)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20.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 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 行评估。
4.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15.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 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 4.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4.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一、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安委办[2010]17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安委办[2010]17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 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 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 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 备(探放水钻机)。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 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8.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没有治理,以及没 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 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 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14.地下矿山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 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 求的。
5.没有按规定使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 备设施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10.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 (层)开采的。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 12.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 帮矿体。 ※
一、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形(12)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勘查、建设、生产、经营的。 2.盗采矿产资源的。 3.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以及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 4.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已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予以关闭仍继续从事生产建设,以及以整合名义违规 组织生产建设的。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批复进行建设的,以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 验收通过擅自进行生产的。 6.资源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7.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 8.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民爆物品的。 9.发现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以及不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10.对事故隐瞒不报的。 11.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6.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 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 格的。
18.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 供电的。
一、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安委办[2010]17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 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
一、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wk.baidu.com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安委办[2010]17号)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 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2)
48
1、具体; 2、突出重点,指向明确; 3、强调设计和规程的刚性(本质安全); 4、严格
84→77
36→29
二、辽宁省非煤矿山主要危险部位安全管控措施
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煤矿山主要危险部位安 全管控方案的通知(辽安监非煤〔2017〕21 号)
风险—隐患—事故
双重防范:隐患排查+风险防控
专题
1 非煤矿山重大生产 2 非煤矿山主要危险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部位安全管控措施
东北大学:张国联 2018年6月
一、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安委办[2010]17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13.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 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
一、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安委办[2010]17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 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3…..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 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 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 定性进行评估。 ※
一、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安委办[2010]17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11.露天矿山企业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 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17.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 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 施。
一、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安委办[2010]17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 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 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 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辽宁省非煤矿山主要危险部位安全管控措施
一、每次提升人员超过9人的地下矿山 1.提升设备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制定专项防范措施或者更换多绳摩擦式提升机。 2.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应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未实现连锁的必须由专人管控。提升信号必 须与摇台、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 3.提升系统必须做到不超员、不超载、不混装、不混提,并公布于井口。 4.每日应对提升系统进行安检。 5.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提升设备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存档备查。 6.提升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信号工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时应身体健康、状态良好。 7.每班必须保证两名提升司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和巡检。 二、单班入井人数超过30人的地下矿山 1.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运行可靠。 2.建立矿井、工区、班组三级人员管理制度。 3.井下作业场所应尽量减少同时作业人数,每个采掘工作面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4.必须配齐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和自救器,并确保井下人 员能正确使用。 5.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入井人员随身佩戴岗位操作和应急处置卡;遇到突发险情必须先撤人后汇报严禁盲目施救。 6.井下安全出口必须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一、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安委办[2010]17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4)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2)
一、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类(24→17) 二、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形(12)
一、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安委办[2010]17号)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 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 21.危库、险库没有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
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 4.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 求采取相应措施。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 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 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 计要求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21.危库、险库没有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 施的。
一、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类(共24条,去掉与98号文重复的还有17条))
✓1.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 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4.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5.没有按规定使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的。 ✓6.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7.民爆器材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9.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11.露天矿山企业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12.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17.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19.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没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 ✓20.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1.危库、险库没有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 ✓22.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闭库的。 ✓23.石油企业没有采取防井喷、防爆炸、防硫化氢中毒、防恶劣气象措施的。 ✓24.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 4.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 16.有自然发火倾向,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4.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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