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地方再生资源产业相关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完成“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2日附件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三章计划申报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5.25•【文号】财资环〔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将《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政部2022年5月25日附件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有关工作部署,现就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系统观念,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积极构建有利于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支持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工作原则。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围绕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财政支持政策与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衔接,抓住“十四五”碳达峰工作的关键期、窗口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的要求,合理规划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30•【文号】国办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6月30日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国性、跨区域、海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国家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海域海岛调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再生资源管理制度
再生资源管理制度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对自然资源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实施了再生资源管理制度。
再生资源是指可以通过再利用、回收和再生产来延长使用寿命的可再生物质和废弃物。
再生资源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降低环境污染。
在再生资源管理制度中,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需要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再生资源的定义和范围,建立再生资源的收集和处理体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鼓励个人和企业参与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利用。
再生资源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再生资源的收集和处理。
收集工作可以通过设立回收站、分类垃圾箱等方式进行。
政府可以与专业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合作,建立回收网络和渠道,提供便利的收集服务。
处理工作可以包括废弃物的分类、分拣、清洗、加工等环节,以及再生资源的重新利用和再生产。
再生资源可以用于生产新的产品,减少对原材料的需求,降低生产成本,并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再生资源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认证体系。
再生资源应符合一定的质量要求,以确保其可以安全、有效地使用。
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标准,并认证符合标准的再生资源。
认证后的再生资源可以通过市场交易,为回收和利用再生资源的企业提供经济支持和激励。
除了政府的参与,再生资源管理制度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合作。
个人和家庭可以通过正确的分类垃圾和参与回收活动,积极支持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利用。
企业可以主动采用环保的生产工艺和再生资源,降低对资源的依赖和环境的影响。
学校、社区和其他组织可以组织环保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动。
再生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提供一个可行的路径。
通过合理利用再生资源,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环境污染,同时为产业发展提供新的机遇和动力。
循环经济 政策文件
循环经济政策文件
循环经济政策文件是由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旨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实施。
这些文件通常包括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划和指导意见,以及地方层面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循环经济政策文件:
1.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这些文件通常由中央政府制定和发布,具有全国性的指导意义。
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
2.地方层面的政策文件: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和发布地方性的循环经济政策文件,例如《XX省(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XX市(区)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等。
3.行业层面的政策文件: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循环经济政策文件,例如《关于促进钢铁行业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等。
4.标准和规范: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制定和发布的各种循环经济相关标准和规范,例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标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
这些政策文件通常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促进资源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这些文件也为企业、机构和个人提供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行动指南,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循环经济的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发改能源〔2020〕1421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为做好2020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完善项目建设运行管理,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2020年9月11日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生物质能是可再生能源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下,生物质发电(含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下同)行业稳步发展,为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进一步推动生物质发电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的重要指示,依据《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有关要求,坚持“以收定补、新老划段、有序建设、平稳发展”,进一步完善生物质发电建设运行管理,合理安排2020年中央新增生物质发电补贴资金,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提升项目运行管理水平,逐步形成有效的生物质发电市场化运行机制,促进生物质发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15•【文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2019年4月15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城乡要素流动不顺畅、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依然突出,影响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根本消除。
为重塑新型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为抓手,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为目标,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遵循规律、把握方向。
顺应城镇化大趋势,牢牢把握城乡融合发展正确方向,树立城乡一盘棋理念,突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构建促进城乡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相互融合和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
——坚持整体谋划、重点突破。
围绕乡村全面振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强化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破除户籍、土地、资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弊端,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全方位制度供给。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4.24•【文号】财资环〔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4月24日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3•【文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坚持多方共治。
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坚持市场导向。
完善经济政策,健全市场机制,规范环境治理市场行为,强化环境治理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坚持依法治理。
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循环经济政策汇总
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循环经济发展、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等方面的政策一、西部大开发政策--财政政策。
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西部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新能源、教育、人才、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
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投入力度。
中央财政加大对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
--税收政策。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推进资源税改革,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额,增加资源产地地方财政收入。
各级地方政府在资源税分配上,要向资源产地基层政府倾斜。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投资政策。
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
提高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西部地区的比重,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
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西部地区县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地级配套资金,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强化项目监督检查。
加大现有投资中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西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
--金融政策。
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信贷支持力度。
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西部地区金融服务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西部地区发展。
中央及地方再生资源产业相关政策
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2010-4-28
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0-3-19
科技部关于选择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
2010-1-8
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
国务院
2007-5-1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总局
2006-10-1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
2006-2-6
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环保总局
2006-1-1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公告2005年第47号)
国家环保总局
2003-8-26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建设部等
2000-5-29
关于橡胶碎粒进口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控司
1999-9-6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总公司
1999-1-1
关于废轮胎进口问题的解释
国家环保总局
1998-7-20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2010-6-1
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2010-5-31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2010-5-28
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国家重点扶持的八大新兴产业
国家重点扶持的八大新兴产业八大新兴产业,指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及中央和地方的配套支持政策确定的8个领域(23个重点方向),“新八领域”为“节能环保、新能源、电动汽车、智能电网、新医药、新材料、生物育种和信息产业”。
标志着新兴战略产业框架已成定局。
内容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颁发后,就会陆续出台各个领域的具体发展规划,以及中央和地方的配套支持政策。
这一宏大规划,被业内人士看作继“4万亿”后中国政府启动的最大规模的产业计划。
而这一计划,已瞄准发展结构的根本转变。
在八大领域中,每一个大的领域中又确定了具体的分项。
在“节能环保”中,将重点突破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循环利用;“新兴信息产业”将聚焦下一代通信网络、物联网、三网融合、新型平板显示、高性能集成电路和高端软件;“生物产业”将主要面向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制造;“新能源”中,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将领衔;此前备受关注的“新能源汽车”,主要发展方向确定为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领域,提出了重点发展航空航天、海洋工程装备和高端智能装备;“新材料”中分列了特种功能和高性能复合材料两项。
意义八大新兴产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已经被认为是振兴经济的又一重大举措,因为几大部委的领衔介入,此后的政府大规模投资也被市场普遍期待,所以这也被认为是继国家“4万亿”投资计划之后又一个大型产业投资计划。
与“4万亿”计划有本质不同的是,此次投资计划指向的是中国转变发展方式的根本变革。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说,“之前的‘4万亿投资规划’和‘十大产业振兴规划’,都是在扩大内需,加强基础建设的角度,结合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提升,而现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则是转向至新兴产业项目。
”与此同时,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制定,从时间上来讲,也与明年开始实施的“十二五规划”相衔接。
国家发改委也已确定,在“十二五”规划编制中,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编制作为重点。
在圈定八大产业的同时,会议还确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主要任务和扶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06•【文号】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力有序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现将《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5月6日附件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
其中,农业绿色发展地方项目的申报、下达与执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坚持公平公正、急用优先、程序完备、综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四条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为5年,如实施期满仍需继续执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五条本专项主要用于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三北工程六期规划》中符合支持方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中部署的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部署的农业绿色发展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7•【文号】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施行日期】2024.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节能降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能降碳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7日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统筹安排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三章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四章推广与应用第五章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第六章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8•【文号】发改农经规〔2021〕1728号•【施行日期】2021.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现将《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11月28日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项目。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07•【文号】国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24年3月7日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将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既利当前、更利长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现就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大力促进先进设备生产应用,推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大幅提高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各类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差异化需求,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财税、金融、投资等政策支持力度,打好政策组合拳,引导商家适度让利,形成更新换代规模效应。
——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
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品设备,提升安全可靠水平,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地方保护。
——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25•【文号】建科[2006]213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财政厅(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建筑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
我国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十分丰富,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十分广阔。
目前,虽然我国太阳能光热利用、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及产品发展比较迅速,但与建筑结合的程度不够,应用范围较窄,系统优化设计水平不高,距离大规模推广应用还存在不少差距,需要大力进行扶持、引导,使其尽快达到规模化应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带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的重要意义(一)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能源结构,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
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战略替代能源,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有重要作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
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的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等,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实施国家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
我国太阳能年辐照总量超过4200MJ/㎡的地区占国土面积的76%,是世界上太阳能资源最丰富的大国之一。
在地表水、浅层地下水、土壤中可采集的低温能源十分丰富,利用潜力巨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指导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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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国家颁布的部分有关再生资源领域的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1-1-1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
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2010-6-21
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
2007-5-1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总局
2006-10-1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
2006-2-6
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环保总局
2006-1-1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公告2005年第47号)
我省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和领域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5%,废钢铁及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旧轮胎等废旧资源的回收利用率达到70%以上。积极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纺织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包装废弃物等的回收和循环再生利用。
再生纸、再生塑料、再生金属、再生橡胶、再生建材
佛山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
完善固废处理处置设施
鼓励企业个体或有组织的回收利用废旧塑料、废旧轮胎、金属加工废料、轻工业边角料等等工业废弃物,但任何回收工作都要在环保部门的有效监督下进行
再生塑料、再生橡胶、再生金属
江苏省“十一五”建筑节能发展规划
加快制定建筑节能的相关政策,出台配套措施
出台利用自然能源和可再生材料的优惠政策,推动建设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积极开展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认证,规范市场行为,推动建设领域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2010-6-1
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2010-5-31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2010-5-28
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中央及地方再生资源产业相关政策
表1中央及部分地方“十一五”规划中对再生资源产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规划名称
主题
相关内容
涉及主要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废纸、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和废弃电子产品等回收利用,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利用。
2010-5-13
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2010-4-28
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0-3-19
科技部关于选择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
2010-1-8
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
国务院
再生建材
上海市“十一五”规划纲要
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
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重点推进汽车、家电、轮胎等大件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进一步提高高钙粉煤灰、电厂脱硫灰渣和废弃混凝土的综合利用能力。制定和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财税政策。
再生建材、再生胶、再生塑料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
再生纸、再生塑料、再生金属、再生橡胶、再生建材
北京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加大绿色产品推广,转变传统消费方式
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与示范作用,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目录基础上,制订本市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部门必须优先采购再生材料生产的产品、可循环使用的产品、通过环保认证的产品,以及节能、节水和节材的产品。
国家环保总局
2005-10-8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5-6-1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2005-7-2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2005-6-27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废钢铁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
2005-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2009-6-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7-9
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7-9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
2009-3-27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
2009-12-1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
20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2-1
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2009-8-21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浙江省“十一五”规划纲要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形成节约型增长方式
建立生产者责任制度,以再生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为重点,提高加工利用再资源化水平。推广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制度。
再生金属、再生橡胶
重庆市“十一五”规划纲要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建立、健全废弃金属、纸、塑料、家电及电子产品、纺织品、包装等的分类收集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鼓励轮胎、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电机翻新等再制造,逐步实现全社会的资源大循环。
再生纸、再生塑料、再生金属、再生橡胶、再生建材
培育发展再生资源利用产业,提高废旧物资资源化水平
建成覆盖全市、运作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部分产品领域探索推行生产者责任制;提高重点领域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技术水平,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培育成新兴产业。力争到2010年,废塑料回收率达到60%以上,废旧电池回收率达到70%以上,废纸回收率达到80%以上,废旧家电和废旧轮胎回收率达到100%。实现年300万条的废旧轮胎资源化利用能力,300万台的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40万吨的再生纸生产能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4-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废物进口目录)
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