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苏府[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9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1 物业管理费1.1.1 住宅小区1.1.2 商业综合体1.1.3 办公楼1.2 公共设施使用费1.2.1 健身房1.2.2 游泳池1.2.3 停车位1.3 维修基金1.3.1 住宅小区1.3.2 商业综合体1.3.3 办公楼1.4 其他收费项目1.4.1 垃圾处理费1.4.2 清洁费1.4.3 保安费2. 收费标准调整2.1 调整原则2.2 调整程序2.3 调整时间3. 收费方式3.1 预付费3.2 按月结算3.3 按年结算4. 收费优惠政策4.1 老年人优惠 4.2 残疾人优惠4.3 学生优惠5. 违约责任5.1 业主违约5.2 物业公司违约6. 争议解决方式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诉讼7. 合同的有效期7.1 合同起始日期7.2 合同终止日期8.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泄露后果10. 合同的附件10.1 物业服务收费明细表 10.2 公共设施使用规定10.3 维修基金管理细则11. 合同的签署11.1 签署日期11.2 签署地点11.3 签署主体12. 合同的备案12.1 备案部门12.2 备案日期13. 合同的履行监督13.1 履行监督主体13.2 履行监督方式14. 合同的终止条件14.1 终止条件14.2 终止程序14.3 终止后的处理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1 物业管理费1.1.1 住宅小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1.2 商业综合体: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1.3 办公楼: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2 公共设施使用费1.2.1 健身房:人民币【】元/人·月1.2.2 游泳池:人民币【】元/人·月1.2.3 停车位:人民币【】元/个·月1.3 维修基金1.3.1 住宅小区:人民币【】元/平方米1.3.2 商业综合体:人民币【】元/平方米1.3.3 办公楼:人民币【】元/平方米1.4 其他收费项目1.4.1 垃圾处理费:人民币【】元/户·月1.4.2 清洁费: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4.3 保安费:人民币【】元/平方米·月2. 收费标准调整2.1 调整原则本合同项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并依法进行。
7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4.07.01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5月29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5月29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物业服务收费作为物业服务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发展。
为了规范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收费标准的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而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收费项目的构成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物业公共服务费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等服务。
这部分费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基础组成部分。
汽车停放费则根据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和使用情况进行收取。
对于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停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对于租用的停车位,租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
其他服务收费包括特约服务、增值服务等费用,这些服务应当由业主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提供和收费。
三、收费的计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这种方式简单明了,便于操作和管理。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的细则全文,欢迎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 价格法》、《 * 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苏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苏价房地字[1995]第257号
苏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正文:---------------------------------------------------------------------------------------------------------------------------------------------------- 苏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苏价房地字[1995]第257号)一、为加强对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改善住户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收费管理规定》,苏府(1995)88号文《苏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行业主管机关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管委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房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督指导。
并实行统一收费票据,专项核算,一个季度收费一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五、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住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收费(价格)竞争,禁止强行收费(价格)和牟取暴利行为。
六、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参照国家建设部《城市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由物价部门依据达标考评分数,适时制定和调整等级收费标准。
(一)必须经有关部门达标考评确认,由物价部门审核颁发统一印制的《等级证书》。
暂按以下等级收费标准:一等:90~100分,10元/月·户;二等:80~90分,8元/月·户;三等:70~80分,6元/月·户;四等:60~70分,5元/月·户。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监督检查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通住宅的政策界定由各地制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每年公布.暂无条件制定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价的,可制定等级收费基准价,逐步向分项目收费基准价过渡。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价规字[2014]4号)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了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5月29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苏州2024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苏州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总则1.1 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1.2 服务收费的管理目标1.3 服务收费的管理范围2.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2.1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2.2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3 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3. 物业服务收费的收取与使用3.1 物业服务收费的收取方式3.2 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规定3.3 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4. 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与催缴4.1 业主的缴费义务4.2 物业服务费用的催缴方式4.3 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处理5. 物业服务收费的优惠与减免5.1 物业服务收费的优惠政策5.2 物业服务收费的减免条件5.3 物业服务收费优惠与减免的申请与审批6. 物业服务收费的争议处理6.1 物业服务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6.2 物业服务收费争议的处理程序6.3 物业服务收费争议的处理机构7. 物业服务收费的变更与解除7.1 物业服务收费变更的条件7.2 物业服务收费解除的程序7.3 物业服务收费变更与解除的法律后果8. 物业服务收费的违约责任8.1 物业服务收费违约的情形8.2 物业服务收费违约的责任承担8.3 物业服务收费违约的处理方式9.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终止与解除9.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的终止条件9.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解除的程序9.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法律后果10.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延长与续签10.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的延长条件10.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续签的程序10.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延长与续签的法律后果11.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变更与转让11.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变更的条件11.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转让的程序11.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法律后果12.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争议解决12.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2.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12.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13.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违约责任13.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违约的情形13.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13.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违约的处理方式14.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4.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的终止条件14.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解除的程序14.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总则1.1 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1.1.1 公平合理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性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苏州市物业服务费用管理2024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苏州市物业服务费用管理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物业服务费用的定义与范围1.1 物业服务费用的定义1.2 物业服务费用的范围第二条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2.1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基础2.2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公式2.3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周期第三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3.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3.2 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地点3.3 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4.1 物业服务费用调整的条件4.2 物业服务费用调整的程序4.3 物业服务费用调整的生效时间第五条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与管理5.1 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范围5.2 物业服务费用的管理责任5.3 物业服务费用的监督与审计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与退还6.1 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条件6.2 物业服务费用的退还条件6.3 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与退还程序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的违约责任7.1 业主违约的责任7.2 物业服务企业违约的责任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途径8.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的变更与解除9.1 物业服务费用的变更条件9.2 物业服务费用的解除条件9.3 物业服务费用的变更与解除程序第十条物业服务费用的继承与转让10.1 物业服务费用的继承10.2 物业服务费用的转让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的监管与评估11.1 物业服务费用的监管机构11.2 物业服务费用的评估周期11.3 物业服务费用的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用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12.1 物业服务费用的信息披露内容12.2 物业服务费用的信息披露方式12.3 物业服务费用的透明度保障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政府监管与指导13.1 政府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监管职责13.2 政府对物业服务费用的指导原则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相关规定14.1 物业服务费用的地方法规与政策14.2 物业服务费用的国际惯例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物业服务费用的定义与范围1.1 物业服务费用的定义物业服务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维护和管理物业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安保管理等费用。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通用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物业服务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业主/住户):【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物业项目名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为该物业项目的业主/住户,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物业服务内容1.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为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1.2 甲方应保证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确保公共区域的安全、卫生和环境整洁。
1.3 甲方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及时解决乙方提出的合理诉求。
第二条物业服务费用2.1 乙方应按照甲方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环境卫生、安保防护等费用。
2.2 乙方应在每月【金额】日前将物业服务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逾期未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款项的【百分比】支付滞纳金。
2.3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正规发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物业服务费用的详细使用情况。
第三条物业服务期限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限】。
3.2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天数】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双方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4.2 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未按照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并有权依法追讨欠款。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分类】其他正文《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物业服务牵涉千家万户、事关有序发展、影响和谐稳定,越来越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社会管理的重点。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制定公布了《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细则》出台背景苏州市住宅物业管理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全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1296家,从业人员约14.38万人,在管项目4505个,管理面积约3.12亿平方米,其中住宅项目2048个,面积约1.71亿平方米,住宅物业管理覆盖面约为80%。
物业服务的区域从传统的住宅小区拓展到办公、工厂、医院、学校、园林、商场、河道、道路及轨道交通等多种业态。
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了人居和工作环境,对增加就业、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伴随着物业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种矛盾也不断出现,收费问题常常成为矛盾的焦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
目前苏州市区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前期实行招投标,业主大会成立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由于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收费衡量标准,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很难就价格调整达成共识。
但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每年都在上涨,物业企业为了控制成本,只好减少人员配备、降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降低了,业主不满意,更多的业主不交费,而物业企业再减人降成本,由此进入恶性循环,既损害了物业企业的利益,也最终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
二是物业服务及收费透明度不高。
物业服务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一种公共性的服务,信息公开透明有利于服务双方增强相互信任,促进双方义务的履行。
苏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
苏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房地字[1995]第25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5.12.01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
(苏价房地字[1995]第257号)
一、为加强对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改善住户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收费管理规定》,苏府(1995)88号文《苏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行业主管机关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管委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
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房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督指导。
并实行统一收费票据,专项核算,一个季度收费一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治理活动,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业主能够托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治理,也能够采取自助治理方式自行对物业进行治理。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治理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和谐物业治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工商、价格、园林绿化、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治理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治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的自律组织,要紧负责制订物业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处行业内部的争议,办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业主享有下列权益:(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二)享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情形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七)要求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停止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原则和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原则上每年应公布一次。
暂无条件制定分项目收费基准价的,可制定等级收费基准价,逐步向分项目收费基准价过渡。
苏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苏州市物业收费标准一、前言。
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或商业综合体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的一种服务性行业,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
为了让业主对物业收费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我们特制定了苏州市物业收费标准,以便让业主了解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确保公开透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是指用于小区日常管理、维修、保洁等费用的收费项目。
按照苏州市相关规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3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的不同情况而定。
2. 公共设施维护费。
公共设施维护费是指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如电梯、楼道、绿化等)的维护和保养费用。
按照苏州市相关规定,公共设施维护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5-1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的不同情况而定。
3. 绿化维护费。
绿化维护费是指用于小区绿化景观的养护和维护费用。
按照苏州市相关规定,绿化维护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3-0.5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的不同情况而定。
4. 安全防范费。
安全防范费是指用于小区安全设施和保安人员的费用。
按照苏州市相关规定,安全防范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2-0.3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的不同情况而定。
5. 水电费。
水电费是指小区公共区域的水电使用费用。
按照苏州市相关规定,水电费的收费标准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抄表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的不同情况而定。
6. 其他费用。
除上述费用外,根据实际情况,小区还可能存在其他费用,如停车费、垃圾清运费等,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的不同情况而定。
三、结语。
以上即是苏州市物业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业主们能够了解并理解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如果对收费标准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向物业管理部门咨询。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小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得到良好的开展。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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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苏府[2006]9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6〕9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
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含各类别墅、高级公寓和装修商品住房等)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
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可以参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准执行。
对未实施等级收费的物业,要按照物业管理规范要求,逐步实施等级服务收费。
对少数公建配套完善、设施设备先进、运行成本高、服务内容超出七级服务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水平)、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卖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
服务收费水平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房屋销售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对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适用条件的管理。
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十天内将中标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