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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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府办[2010]346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31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0〕34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省政发〔2010〕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目的:通过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建立苏州市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抗风险能力和调控能力,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工伤康复与工伤补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第二条进一步完善全市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全市工伤保险的“六个统一”,使全市范围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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