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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公布禁止生产和设计使用粘土砖范围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公布禁止生产和设计使用粘土砖范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苏府[2009]77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政府关于公布禁止生产和设计使用粘土砖范围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将于 2009 年 5 月 1 日施行。

现按照条例第 17 条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将我市禁止生产和设计使用粘土砖范围公布如下: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将于 2009 年 5 月 1 日施行。

现按照条例第 17 条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将我市禁止生产和设计使用粘土砖范围公布如下:一、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的范围全市范围,经批准同意生产仿古砖瓦的除外。

二、禁止生产粘土空心(多孔)砖范围(一)市区范围: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以及吴中区的长桥镇、横泾镇、越溪镇、木渎镇和相城区的城区(区政府所在地)、元和街道;(二)各市范围:1 、张家港:市区(二环路范围内)、大新镇、锦丰镇、南丰镇、乐余镇和现代化农业示范区;2 、常熟市:虞山镇(不含谢桥管理区)、新港镇、梅李镇、支塘镇、古里镇、沿江开发区、东南开发区;3 、太仓市:港区、新区、陆渡镇、璜泾镇;4 、昆山市:昆山开发区、玉山镇、周市镇、巴城镇;5 、吴江市:松陵镇、盛泽镇、吴江经济开发区、同里镇。

三、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范围全市范围内。

四、禁止设计使用粘土空心砖范围:为以下区域的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建筑;(一)市区范围:古城区,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苏州高新区规划建成区,吴中区城区(区政府所在地)、相城区城区(区政府所在地)和元和街道;(二)各市范围:1 、张家港市:市区(二环路范围内);2 、常熟市:老城区;3 、太仓市:中心城区(西至 204 国道、北至郑和路、东到东仓路、南至浏河塘);4 、昆山市:中心城区(东至柏庐路、南至震川路、西至中山路、北至环北路);5 、吴江市:老城区(东至 227 省道、南至笠泽路、西至仲英大道、北至江兴路)。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苏办发[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08〕82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19日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总师),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苏委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

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苏府[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苏府〔2006〕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纲。

编制和实施本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制、机制和法制,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

要抓紧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要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

要抓好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

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抓好基层和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九日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和依据1.2 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和分类1.3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1.4 工作原则1.5 应急预案体系1.6 适用范围2 组织体系2.1 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2.2 应急联动体系3 预测、预警3.1 信息监测与报告3.2 预警和报警3.3 预警级别及发布4 应急响应和处置4.1 分级分类响应4.2 先期处置4.3 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4.4 指挥与协调4.5 信息发XXX舆情引导4.6 应急结束5 保障措施5.1 应急队伍保障5.2 财力保障5.3 基本生活和物资保障5.4 医疗卫生保障5.5 交通运输保障5.6 治安维护5.7 人员防护5.8 通信与信息保障5.9 公共设施5.10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5.11 社会动员保障5.12 技术储备与保障6 后期处置6.1 恢复与重建6.2 社会救助6.3 保险6.4 调查总结和评估7 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7.1 演习演练7.2 宣传教育和培训7.3 责任与奖惩8 附则8.1 制定与解释8.2 实施时间9 附件9.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9.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9.3 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9.4 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示意图9.5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流程图9.6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9.7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9.8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9.9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发生地报警类)9.10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监测机构报警类)1 总则1.1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全面提高本市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05〕9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8•【字号】苏府[2004]129号•【施行日期】2004.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苏府[2004]12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总则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组成人员的职责五、市政府对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7日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释放住所资源,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住所,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用于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司法、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相邻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正常生活。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苏府〔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5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且上级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计划和预算管理原则。

苏州市政府关于确定2017年重大创新团队和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

苏州市政府关于确定2017年重大创新团队和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

苏州市政府关于确定2017年重大创新团队和第一批姑苏创新
创业领军人才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2017]9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2
【实施日期】2017.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政府关于确定2017年重大创新团队和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通知
(苏府〔2017〕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和考察公示,并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吴一戎等4个团队(16人)为2017年重大创新团队、丁国华等64人为2017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好各项政策待遇,切实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希望获得资助的团队、人才要抢抓发展机遇,不断开拓创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为苏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
制造业基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2017年重大创新团队名单
2.2017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2日附件1 2017年重大创新团队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注:以上领军人才和核心成员享受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同等政策待遇。

附件2 2017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0•【字号】苏府规字[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0日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

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2015]112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30【实施日期】2015.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意见法律法规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意见法律法规
四、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008)98号)的要求和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现就深入开展全市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行政服务为出发点,以电子政务为载体,以行政服务中心为平台,大力推进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动苏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各级行政机关在全面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认真梳理、优化规范、合理调整事项办理流程,依托电子政务的应用,与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的审批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业务对接和信息共享。到今年11月底,按照全省“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总体要求,基本建立全市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程网上审批、全程网上监察、全程网上公开的工作格局。
(四)进一步拓展网上监察系统的功能。各级监察机关要将行政监察的要求细化到行政许可(审批)的各个环节中,对各环节的审批意见以及形成的具体材料进行同步监察,使网上监察工作更加细化、量化。对涉及到自由裁量的行政审批权力要严格规范,进一步细化标准,限制自由裁量空间,增强操作性和透明度。要大力推进事前、事中、事后网上监察工作,做到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部门的审批行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逐步实现和完善信息采集、流程监控、自动预警、绩效评估、异常处理以及实时报送等功能,不断提升监察工作实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行政服务为出发点,以电子政务为载体,以行政服务中心为平台,大力推进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动苏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领导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领导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领导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苏府[2016]53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1
【实施日期】201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领导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
(苏府[2016]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因人事变动,市政府决定,部分市级领导机构领导职务由曲福田同志担任。

具体如下:
1.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苏州市加强江南水乡传统风貌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苏州江南水乡古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4.苏州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5.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6.智能电网先行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
7.苏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
8.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
9.市旅游委员会主任
10.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11.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领导小组组长
12.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1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14.苏州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美丽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美丽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美丽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苏委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美丽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委发〔2020〕22号党的十九大将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美丽中国重要论述和对江苏、苏州提出的“让生态环境越来越好,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在率先、排头、先行的内涵中,把生态作为一个标准”等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20〕15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美丽苏州建设,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美丽苏州建设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苏州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扣“现代国际大都市、美丽幸福新天堂”发展愿景,聚焦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以优化空间布局为基础,以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以绿色可持续发展为支撑,以美丽宜居城市和美丽镇村建设为主抓手,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展现新时代“人间天堂”之美,让美丽苏州美得有形态、有韵味、有温度、有质感,成为“强富美高”最直接最可感的展现,成为苏州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鲜明底色。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美丽苏州建设的核心内涵,统筹推进经济生态化与生态经济化,打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着力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含量”;坚持把以人为本、可观可感作为美丽苏州建设的鲜明导向,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高品质生活需要;坚持把系统谋划、彰显特色作为美丽苏州建设的必要前提,切实维护自然山水和人居风貌,打造诗意栖居、梦里水乡的美丽城市;坚持把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作为美丽苏州建设的重要路径,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推动生态环境根本性好转的拐点早日到来;坚持把全民参与、共建共享作为美丽苏州建设的有效保障,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和公众协同推进机制,增强价值认同,凝聚整体合力。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6•【字号】苏府办[2012]159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府办〔2012〕15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一、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陶孙贤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协助做好编制、外事、应急管理、机关事务、驻外办事处方面工作。

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联系市编委办、外事办、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驻外办事处。

韩天伦协助做好工业经济、信息化、科技、知识产权方面工作。

联系市经信委、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苏州创元投资集团,苏州质监局,苏州供电公司。

分管综合一处工作。

张旗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综合文字工作和政务信息工作。

主持市政府研究室工作。

分管综合七处工作。

楼成刚主持市国家安全局工作。

陆俊秀协助做好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地方志、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女儿童、红十字及环境保护、太湖办方面工作,协助秘书长负责出国出境办理工作。

联系市教育局、文广新局、卫生局(食药监局)、体育局、环保局(太湖办)、人口和计生委、妇儿工委办,市红十字会,市地方志办公室,市广电总台,江苏有线苏州分公司。

分管综合四处工作。

张曙协助做好公安、法制、司法、市容管理、城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面工作。

联系市公安局、司法局、市容市政管理局、法制办。

分管综合八处工作。

陆伟跃协助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方面工作。

联系市人社局、商务局,市贸促会,苏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7•【字号】苏府[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苏府〔2014〕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主任:周乃翔市长副主任:张跃进副市长徐惠民副市长张曙市政府副秘书长顾海东市政府副秘书长金锡奇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局长委员:顾瑾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王燕红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主任邱惠霞市文明办副主任XXX民市发改委副主任金晓虎市经信委副主任李婧娟市教育局副局长顾丰市公安局副局长陆荣林市民政局副局长单杰市财政局副局长孙伟市人社局纪委书记焦红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费元龙市住建局副局长施旭市规划局副局长王京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吴红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赵瑞龙市水利局(水务局)副局长庄建东市商务局副局长李振林市文广新局纪委书记卜秋市卫生局副局长袁永球市体育局副局长蒋勐市环保局副局长李镔市旅游局副局长周祺林市园林和绿化局副局长丁定白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孙晓峰市信访局副局长殷寿程市民防局副局长褚春华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勇苏州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王晓雄市广电总台副总编陈久康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周旭东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主任陶金龙苏州文旅集团副总经理许磊苏州城投公司副总经理董朝文苏州轨道交通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张树杰苏州工商局副局长芮松华苏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许强电信苏州分公司副总经理顾一泓移动苏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沈克家联通苏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毛跃建苏州邮政局副局长李卫珍吴江区政府副区长沈伟民吴中区政府副区长虞伟相城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薛宏姑苏区政府副区长吴宏苏州工业园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徐炳兴苏州高新区工委副书记甘群苏州火车站副站长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苏府办[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7〕9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七日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集中治理城市道路交通行车难、停车难、走路难和交通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规范交通行为,改善交通秩序,缓解交通拥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48号)精神,从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市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创建平安苏州、和谐苏州的目标,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原则,综合整治城市道路交通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着力建设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坚持教育引导、舆论先行,着力提高市民文明交通素质;坚持规划先导、建管并举,着力改善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坚持公交优先、优化结构,着力提升公交分担率;坚持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着力整治突出违法行为。

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文明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二、整治目标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各有关部门职责明确,措施落实,形成管理合力;市民交通安全和法制意识明显增强,文明交通素质明显提高;公交优先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交通结构得到优化,公交分担率明显提高;道路设施完好,交通设施完善,交通组织、路口渠化、信号配时科学合理;交通秩序明显改善,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拥堵得到有效缓解;职能部门管理能力增强,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苏办发[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3〕54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社科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步伐,现将《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7日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建设社科强市,是苏州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引领、理论支持和精神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研究我国特别是苏州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以建设具有鲜明时代特征、苏州特点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为主要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强大动力,充分发挥苏州社科研究的综合优势,全面提升理论引导、决策咨询、学术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等的能力和水平,为苏州“三区三城”和现代化建设、谱写“中国梦”的苏州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1.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5日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议事决策机制,规范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协调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管委主要负责研究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具体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重大规划、政策和办法;(二)指导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审定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及考评标准;(三)确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城市管理的工作职责,下达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四)统筹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五)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三条市城管委是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机构,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市城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承担市城管委日常工作。

市城管办设在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任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市城管办在市城管委领导下,负责处理市城管委的日常事务。

市城管办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市城管委日常工作,筹备城市管理委员会会议,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的文件,处理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二)传达贯彻落实市城管委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承办市城管委交办的具体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地、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的各项考核,并根据考核公示的结果,核定拨付经费,落实奖惩措施;(四)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进行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五)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调研和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引导现代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对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制定如下意见: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范围本意见所适用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是指科教研发、文化创意和总部经济三类产业项目。

二、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市政府成立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小组,负责制定专项服务产业目录,认定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

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的认定工作。

三、供地方式出让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按照《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苏府〔2007〕84号)规定办理;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改建,原用地性质与控规相符的,不再办理供地手续,原用地性质与控规不符的,应收回后重新挂牌出让。

四、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属于规划工业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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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0〕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步伐,有效改善市区城乡结合部环境状况和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经研究,现将市住建局牵头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区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
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区三城”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步伐,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宜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结合市区城中村(无地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改造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城中村(无地队)改造列入“三区三城”建设和城建惠民实事工程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推动,统一规划、分类改造,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市场运作、统筹平衡”的原则,扎实推进,按期完成。

二、实施范围
市区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辖区内的121个城中村(无地队),其中,沧浪区51个、平江区41个、金阊区29个,涉及居民8825户,28233人(其中:农业人口2044人),占地面积620万平方米(含耕地和非住宅用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80万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

三、实施计划
按照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121个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工作目标,制定分批改造计划。

2010年,完成36个城中村(无地队)改造任务。

四、实施方式
根据城中村(无地队)的现状条件、地理位置、规划用途以及市场潜力,结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分轻重缓急,将现存的城中村(无地队)改造项目分为“新城开发”、“项目带动”、“土地储备”、“综合整治”、“整体改造”五个类型,分类实施。

(一)新城开发。

即位于沧浪、平江、金阊三个新城范围内的13个城中村(无地队),现状占地面积18.6万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6.6万平方米,由三个新城管委会负责结合新城开发建设拆迁改造。

(二)项目带动。

即重大城建项目实施涉及的29个城中村(无地队),现状占地面积174.3万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2万平方米,由城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拆迁改造。

(三)土地储备。

即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42个城中村(无地队),现状占地面积236.5万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0.1万平方米,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结合土地收购储备拆迁改造。

(四)综合整治。

即条件基本良好,规划用途仍为居住,可通过综合整治改善环境面貌的9个城中村(无地队),现状占地面积10.3万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5万平方米,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各相关区政府进行综合整治。

(五)整体改造。

即未列入新城开发、项目带动、土地储备,且又无法实施综合整治的28个城中村(无地队),现状占地面积180.1万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4万平方米,由市政府统一组建实施主体、所在区政府负责拆迁改造。

五、政策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市城中村(无地队)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
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市容市政管理局、水务局、审计局、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土地储备中心,苏州城投公司,市地税局及平江、沧浪、金阊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部署城中村(无地队)改造工作,审议决定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城中村(无地队)改造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城中村(无地队)分批改造计划。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负责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组织、协调、考核等各项具体工作,研究制订有关改造政策措施,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相关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城中村(无地队)改造工作。

(二)规划编制。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城中村(无地队)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中村(无地队)的改造规划范围原则上以现状自然村为单元,充分整合周边地块,实施整体规划、连片改造,保持项目的完整性。

(三)土地供应。

城中村(无地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集体用地由政府统一征用。

城中村(无地队)改造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定销商品房用地及其他土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用地计划纳入全年城市建设用地计划。

城北地区涉及到的基本农田保护用地,要按程序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

(四)拆迁安置。

城中村(无地队)拆迁安置政策原则上参照现行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政策执行。

对符合保障性住房、廉租房条件的拆迁户,可优先适用保障性住房、廉租房政策予以安置。

城中村(无地队)范围内的无证建筑在拆迁时不予安置,房屋残值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城中村(无地队)改造项目的定销商品房建设要就近选址,超前建设,规划容积率要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能高则高。

(五)改造资金。

“新城开发”、“土地储备”、“项目带动”类型的城中村(无地队)改造资金,按照市政府既定的政策执行。

“整体改造”和“综合整治”类型的城中村(无地队)改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财政调控,市级平衡。

其中,“整体改造”项目市政府统一组建实施主体的注册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按“市七区三”比例分担;管线设施改造资金由各管线部门单位列入年度计划。

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六)考核管理。

城中村(无地队)改造工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各实施单位向市政府递交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改造任务和责任。

市住建等组织牵头部门和平江、沧浪、金阊区政府要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控制成本,加快推进。

市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项目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市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管理和考核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反映改造任务的进展情况,确保改造工作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市、吴中、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2010年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计划表
2.市区城中村(无地队)基本情况汇总表
3.市区城中村(无地队)综合整治基本要求
附件1:
2010年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计划表
附件2:
市区城中村(无地队)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3:
市区城中村(无地队)综合整治基本要求
一、整治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城中村(无地队)现状条件为基础,因地制宜,重点对房屋建筑立面整治、改善市政设施,改善、提高居民生活环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达到城中村(无地队)的道路交通基本通畅、配套设施基本完善、生活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总体环境与城市面貌相协调的目标。

三、整治内容
城中村(无地队)整治内容主要包括:村庄内的道路、河道、绿化、市政管网、市政设施、房屋建筑以及生活环境等。

四、整治要求(标准)
(一)道路整治。

1.完善道路系统建设,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2.整修道路路面、侧石、道板、窨井;
3.有条件的道路应适当增建绿化。

(二)河道、绿化整治。

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完善、贯通河道系统;
2.对河道、水塘进行疏浚整理,整修沿河驳岸、护栏,严禁沿河居民生活污水排入河道内;
3.因地制宜进行绿化建设,利用现有空间增加公共绿地,添建景观小品,美化环境。

(三)市政管网、市政设施整治。

1.完善市政管网及必要的市政配套设施;
2.入地的地下管线应根据现场条件,统一协调,合理分布;
3.实现雨、污水管道分流,无污水管网的,应增设污水管,并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4.自来水供应做到一户一表;
5.梳理供电、电信、电话、有限电视、路灯等地上空中管线,做到合理分布、整齐有序;
6.整修或增设封闭式垃圾箱以及宣传栏、告示牌、信报箱、安全监控机房等设施,做到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并方便居民使用。

(四)房屋建筑整治。

1.沿城市道路或在城市道路上可见的房屋建筑的整治,应根据周边环境,对其立面、灯光亮化、店招、店牌等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做到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2.其他地区房屋建筑的整治,进行外立面整修、粉饰、见新。

(五)环境整治。

1.依法拆除占用道路、绿地的建(构)筑物等设施,清理占用道路、绿地堆放的杂物;
2.依法取缔马路市场,整治乱设摊点、占道经营行为;
3.清理居民大院内积存杂物,洁净、美化院落环境。

五、其他
城中村(无地队)整治做到一村一案。

整治方案要进行专家论证和公示,经市城中村(无地队)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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