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规定。
二、鼓励政策(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
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
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源头上解决我市商业房地产市场售后包租等问题。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一)规划部门应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
(二)国土部门应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供地计划,确保商业房地产市场总量平衡、有序发展。
二、严格产权分割,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不可分割、分层分割、比例分割提出产权分割初步意见,并经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关于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的若干措施为促进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措施。
一、严格代建单位准入(一)实行名录库管理制度。
代建名录库由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建立、管理。
进入名录库的单位原则上以市属国企为主、区属国企为辅,须经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推荐。
市交通、水利、港口、海洋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应专业名录库进行初审。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代建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分专业入库。
原则上进入名录库的单位方可承接项目代建业务。
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二)严格代建单位条件。
严格审核代建单位的内部管理体系、工程管理业绩、资质条件、近三年信用记录以及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数量、职称和从业经历等指标,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名录库。
二、规范代建行为标准(三)明确代建工作内容。
原则上代建单位应负责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等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参建单位招标、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结算、财务决算、产权办理、保修维修等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办理建设审批手续,配合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
代建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体系,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报告等工作。
代建工作的具体工作规程由市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四)规范人员配备标准。
代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结合项目建设需要组建代建项目部。
项目部人员以及单位分管领导名单写入代建合同并在项目现场公示。
投资概算达到0.5亿、2亿和5亿的,代建项目部管理人员总数分别不少于6人、8人和12人,具体详见附件1。
在建的代建项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本文规定的标准自查自纠,仍未能符合要求的,原则上暂停承接新代建业务。
(五)严格合同履约管理。
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应参照《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权,约定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代建人员配备等管理要求和奖惩条款,增加刚性约束,并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XXX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城区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利用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85号)、《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兴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项目业主(建设项目产权所有者或使用、管理单位)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移交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明确采用代建制的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关于代建确定、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合同管理、代建执行监管、代建费用安排等内容的管理规定及程序。
代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管理按照上级文件《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四条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城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对应领域、行业的代建项目,主要负责:(一)依据项目业主提出的建议,会同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管理代建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责部门)确定代建单位。
(二)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需要,组织、指导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议书阶段研究确定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功能布局等。
(三)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四)总体协调项目推进工作及工程变更管理,参与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的监督检查。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2017)年度
77.15 76.25 75.78 75 74.87 73.95 73.55 72.71 72.55 72.16 72 71.22 70.9 70.86 70.61 70.45 68.05 67.41 66.71 66.53 65.93 63.26
市政Ⅲ组
序号
1 2 3 4 5 6
企业名称 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城乡建设有工程有限公司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鲁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联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顺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友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恒昇城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市裕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文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创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市云和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新气象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正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华欧园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昆山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吉腾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金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亚鑫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有效投资动力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001]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规范代建行为,提高综合效益,促进代建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承担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的管理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具体实施对市级代建名录库单位及其代建项目的管理考核。
各市、区代建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进行统一考核。
第四条管理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综合采信、量化评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代建办通过检查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运用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的监管信息,对代建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管理考核采用年度综合检查和定期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抽查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考核内容按照《代建项目现场巡查表》(附表1)执行。
年度综合检查一般安排在12月份进行,考核内容按照《代建单位考核评分表》(附表2)执行。
现场检查应建立书面考核档案,现场照片、检查记录等资料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代建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代建单位对检查结果有疑义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代建办提出复核申请。
市代建办按照《代建单位评价等级表》(附表3)对代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代建单位,以各项目得分的算术平均分作为代建项目现场巡查得分。
第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75~84分为良,60~74分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结果以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一)代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考核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不合格。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苏住建城[2012]41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苏住建城〔2012〕41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市政工程建设和市政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城市桥梁安全监管、市政工程评优和市政类企业资质评审工作,更好地为我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论证、技术咨询、质量抽检、专业技术指导和培训提供服务,充分发挥相关专业的社会资源和专家的积极作用,我们对原有的苏州市市政工程专家库、苏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成员进行整合、调整、补充,建立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
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单位推荐,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结合各专业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聘122名同志为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见附件),聘期两年。
现将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一、市政工程专业组序号姓名单位专业1沈吉平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道桥2王殿宽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道桥3袁卫泉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道桥4胡春清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道桥5奚鸿方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道桥6孙一兵苏州市第二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道桥7许诚苏州市城市投资公司道桥8朱福明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公司道桥9陈优苏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10周超英苏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11庄维健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12沈学芳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13宋庆华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14李建平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15李国峰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16孟华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17施英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18钱洁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19洪莲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20赵国强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21郭红敏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22钱劭彦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23曾惠芬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24周争念苏州市政工程集团路桥沥青工程公司道桥25葛奇苏州市建设监理公司道桥26陆鑫宝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道桥27尤国忠中新工业园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道桥28俞梅生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道桥29吴国锋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道桥30董宇苏州联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道桥31孙大为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32顾永达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33夏长春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34姜继强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35娄伟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36赵云斌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37熊启应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38樊维华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39徐兴男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40周黎军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41莫吕群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道桥42杨云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道桥43陈建兵苏州科技学院道桥44隋永芹苏州科技学院道桥45朱从坤苏州科技学院道桥46常军苏州科技学院道桥47夏云清吴江科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道桥48吴万韬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道桥49杨春雷苏州方正工程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道桥50候淑云苏州方正工程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道桥51胡继红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道桥52夏萌苏州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道桥53唐鹰飞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道桥54翁哲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道桥55周寅江苏常诚建筑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给排水56张翠萍苏州市河道管理处给排水57堵亚甫苏州凌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给排水58汤小燕苏州市排水有限公司给排水59周炜苏州市排水有限公司给排水60丁永伟苏州市排水管理处给排水61黄天寅苏州科技学院给排水62郭永福苏州科技学院给排水63徐乐中苏州科技学院给排水64王涌涛苏州科技学院给排水65张卫萍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给排水66冯安朝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给排水(场站)67孟繁茹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给排水68成进棋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给排水69王志红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给排水70田晓军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给排水71韩素华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给排水72许国青苏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排水73华建良苏州市水利局给排水74孙福林苏州市河道管理处给排水75陈长林苏高新污水处理公司给排水76曹玲苏州市河道管理处给排水77董根法苏州市建设监理公司给排水78顾小建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城市照明79朱继红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城市照明80金奇峰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城市照明81林海阔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城市照明82李涛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城市照明83沈梅荣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照明84何粟钢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照明85葛银红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照明86蒋鑫苏州市城建档案馆工程资料87邹燕苏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资料88孙丹苏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经济89彭侃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经济90王春玲吴江科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经济91管永良苏州方正工程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建筑材料92杨海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轨道和场站93韩锡云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岩土94俞林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燃气二、市政类资质评审专业组序号姓名单位1戴敏华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范建设苏州市高新区建设局3顾勤芹苏州润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4步云华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局5陶玉峰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俞树人昆山裕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7李成昆山市鼎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袁三宝张家港市公用事业管理处9高吕琴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张强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1倪文忠吴江市市政建设管理处12张伟娟吴江市市政建设管理处13叶卫强吴江市市政建设管理处14吴四林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15徐水龙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16屈慧家常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17王艳灵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18马雪峰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9范建平苏州创威建设有限公司20戴丽裕苏州市吴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1王雪娟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王冬梅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3徐樱华昆山裕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4刘芳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5夏燕江苏港通路桥集团在限公司26费瑜江苏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7张建民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8朱亚芳苏州鼎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结束——。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和代建项目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和代建项目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苏代建办〔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和代建项目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代建办〔2020〕1号各代建单位: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19年12月16日至20日期间开展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和代建项目综合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的对象为承接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13家代建单位及其代建项目。
对未开工的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暂不作计分考核;对承接项目未开工的、未承接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仅作单位考核计分,不作年度计分考核。
目前,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共89个,涉及水利、交通、市政、房建等方面,所有项目均由名录库内代建单位承担,其中67个项目全过程代建,22个项目建设阶段代建。
项目投资金额合计383.42亿,其中32个项目在建施工中,1个项目因土地问题项目取消,1个项目因产权问题暂缓推进。
根据项目现场和资料情况,检查组对代建单位、代建项目实行量化计分。
从检查总体情况看,各代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围绕强化内部管控、项目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各被查代建项目认真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审批手续齐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按规定招标,并签订相关合同,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专业化管控,确保按既定目标推进项目建设。
二、代建管理亮点(一)制度建设代建单位基本按照要求针对代建工作制定详细、系统的管理制度,对项目日常管理、项目进度、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严格内部管控,保障代建工作的廉洁、高效开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定苏州市第十六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苏府办[2012]2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定苏州市第十六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定苏州市第十六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苏府办〔2012〕2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苏州市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苏府〔1997〕115号),由企业申报,经市经信委、科技局、发改委审核,市政府批准认定江苏华盛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等157家企业技术中心为苏州市第十六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
获认定的企业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不断增强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各地要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在项目扶持、科技计划、税收优惠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努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水平。
附件:2012年苏州市政府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25日附件2012年苏州市政府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1.江苏华盛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江苏斯威森生物医药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江苏华青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张家港市兰航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张家港市天优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张家港市云雾实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江苏新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张家港市隆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江苏东源纺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江苏德旺化工工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2.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张家港市广大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4.苏州市中衡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5.张家港市中孚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6.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7.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8.昆山康佳电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9.昆山化工医药原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0.昆山欧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1.昆山爱光电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2.江苏凯宫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3.昆山鑫泰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4.昆山誉球模塑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5.昆山新浦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6.苏州艾迪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7.昆山市苏俊电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8.昆山森力玛电机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9.昆山若宇检具工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0.昆山德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1.昆山攀特电陶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2.昆山飞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3.昆山市佰奥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4.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5.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6.常熟市群英针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37.常熟市瑞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38.江苏长飞中利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技术中心39.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40.常熟市友邦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41.江苏迎阳无纺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2.江苏金辰针纺织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3.江苏意邦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4.常熟市建华模具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45.江苏祥兆书写工具厂技术中心46.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7.太仓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8.太仓冠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49.太仓市同维电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0.苏州维艾普新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1.苏州市万松电气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2.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3.太仓液压元件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4.太仓金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5.太仓天宇电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6.太仓市飞凤食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7.太仓浦源医药原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8.苏州新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59.江苏保捷锻压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0.太仓正信干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1.太仓成铭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2.苏州市南方欣达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3.吴江梅堰三友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4.苏州志向纺织科研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5.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6.吴江市震洲喷气织造厂技术中心67.立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8.吴江市鼎盛丝绸有限公司技术中心69.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0.吴江固德电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1.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2.苏州易升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3.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4.吴江市双精轴承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5.苏州新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6.吴江市南华纺织整理厂技术中心77.吴江市凯灵喷水织造厂技术中心78.苏州展华纺织有限公司技术中心79.吴江市宏达探伤器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0.吴江迈为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1.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2.吴江市新申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3.吴江市中信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4.吴江市聚力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5.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6.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7.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8.苏州新纶超净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89.苏州八方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0.苏州新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1.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2.苏州昆拓热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4.苏州海格新能源汽车电控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5.聚灿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6.苏州浩欧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7.苏州纳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8.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99.凯瑞斯德生化(苏州)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0.维林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1.苏州星恒电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2.苏州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3.苏州奥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4.苏州莱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5.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6.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7.艾普斯电源(苏州)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8.苏州旭光聚合物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09.苏州苏铸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0.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1.苏州航天特谱风能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2.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3.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4.苏州晶瑞化学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5.苏州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6.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7.苏州优德通力电气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8.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19.苏州天山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20.苏州新智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21.苏州沃达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22.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24.苏州市正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25.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26.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127.苏州优诺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28.苏州优霹耐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29.苏州市申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0.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1.苏州江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2.江苏方邦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3.太航常青汽车安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4.苏州新亚电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5.苏州德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6.苏州恒辉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7.苏州市恒达电子元件厂技术中心138.苏州新中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39.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40.苏州市粘胶剂厂有限公司技术中心141.昆山百润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42.江苏广和服务外包(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43.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44.盛科网络(苏州)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45.苏州科大恒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46.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47.苏州云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48.南信大影像技术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49.苏州华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50.苏州神州数码捷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51.易程(苏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52.苏州博远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软件业)153.张家港众益物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物流业)154.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物流业)155.昆山世远物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物流业)156.江苏盛泽物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物流业)157.苏州爱乐美实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物流业)——结束——。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局和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4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4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十一五”以来,我市不断加大有效投入,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优质高效建成了一批重大骨干工程,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不足、新开工项目偏少的问题比较突出,既难以保证投资持续稳定增长,又影响持续发展后劲。
为进一步增强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储备是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的需要。
加大有效投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是“扩内需、保增长”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不仅有利于当前促进经济回稳回升,而且有利于今后增强发展后劲。
因此,必须加大重大项目建设力度,尽快建成一批对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起重要带动和支撑作用的重大建设项目,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储备是保持投资持续增长的需要。
根据《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测算,“十一五”期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共需投入1.3万亿元,是“十五”期间的2.1倍。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苏住建建〔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4〕1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260号)要求,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于11月初至12月中旬开展了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检查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招标完成的施工项目中,共随机抽取32个项目(涉及32家造价咨询企业)。
抽查项目涵盖房屋建筑、市政、装修及智能化专业等,检查组按照评分表进行对照评审,主要对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规范性、编制依据、成果文件格式的准确性、各项误差率和咨询成果质量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绝大部分受检企业能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成果编制依据运用适当,计价程序、取费标准基本正确,对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费用的计取符合行业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总体良好,但个别企业的成果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等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成果文件档案管理不规范。
未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执行,如签字盖章手续不完整;档案文件目录有手写涂改修正情况;《委托方提供资料清单》无内容明细,无签收人签字及签收、归还日期等;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无针对性的审核意见等档案管理不规范情况。
(二)咨询成果编制不准确。
1.工程量计算存在错计或者漏计;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组价不对应、定额套用错误等常见编制问题仍比较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引导现代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对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制定如下意见: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范围本意见所适用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是指科教研发、文化创意和总部经济三类产业项目。
二、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市政府成立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小组,负责制定专项服务产业目录,认定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
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的认定工作。
三、供地方式出让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按照《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苏府〔2007〕84号)规定办理;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改建,原用地性质与控规相符的,不再办理供地手续,原用地性质与控规不符的,应收回后重新挂牌出让。
四、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属于规划工业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确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5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且上级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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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
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办[2017]20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07
【实施日期】2017.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苏府办〔2017〕20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的管理,提升代建专业化水平,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审查后具备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的单位汇总名单。
原则上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方可参与承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业务。
第三条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建名录库的管理。
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代建单位申请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审核、代建名录库内代建单位的考核及清出等工作。
第四条代建名录库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甲级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之一的企业,或者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
(二)在本市具有良好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业绩;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专门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经济等管理制度。
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
第五条代建单位进入代建名录库应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
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评分细则》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公开得分高低和排序。
在名额数量内的申请人进入名录库。
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直接进入名录库。
第六条代建名录库每年更新一次。
代建名录库名额数量,在开展申请工作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请入库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
(三)代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代建单位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五)代建单位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