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
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第五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二)上市公司;(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苏办发[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08〕82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19日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总师),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4•【字号】苏府办〔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苏府办〔2022〕126号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体系,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根据《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18~2022年)》(苏府〔2018〕63号)文件精神,经组织申报、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现场答辩、信用审查、网站公示等规范程序,现确定江苏普达迪泰科技有限公司等157家企业为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现予公布(详见附件)。
希望培育企业以此为契机,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力度,快速成长为具有颠覆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突出、未来产值大的独角兽企业,为我市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和高水平创新型城市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4日附件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张家港市1.江苏普达迪泰科技有限公司2.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3.爱特微(张家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4.苏州体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苏州矩阵光电有限公司6.张家港威胜生物医药有限公司7.张家港万众一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江苏国富氢能技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9.苏州丰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苏州聚晟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11.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2.贝塔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3.江苏京创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4.苏州云途半导体有限公司15.苏州锦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因达孚先进材料(苏州)有限公司17.苏州聚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苏州英特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市19.苏州乐琻半导体有限公司昆山市20.江苏科瑞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21.苏州美东汇成精密部件有限公司22.苏州八匹马超导科技有限公司23.苏州普热斯勒先进成型技术有限公司24.苏州能讯高能半导体有限公司25.恒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6.好活(昆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7.迈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8.卫圣康医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29.联仕(昆山)化学材料有限公司30.艾瑞森表面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31.江苏嘉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2.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3.清陶(昆山)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4.昆山协鑫光电材料有限公司35.昆山医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36.艺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7.昆山新蕴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区38.苏州钧舵机器人有限公司39.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苏州清研精准汽车科技有限公司41.英诺赛科(苏州)半导体有限公司42.挚感(苏州)光子科技有限公司43.苏州焜原光电有限公司44.苏州清研微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5.微康益生菌(苏州)股份有限公司46.苏州科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7.苏州复盈新材股份有限公司48.苏州亚德林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区49.凯博易控车辆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50.苏州科韵激光科技有限公司51.苏州玖物互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2.江苏盖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53.江苏关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54.追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55.度普(苏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6.苏州太阳井新能源有限公司57.苏州苏瑞膜纳米科技有限公司58.苏州赫行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相城区59.爱果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清智汽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61.苏州更美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62.智享生物(苏州)有限公司63.江苏晨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64.魔门塔(苏州)科技有限公司65.苏州智加科技有限公司66.图达通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67.苏州米粒数字科技有限公司68.苏州海之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69.苏州擎动动力科技有限公司70.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71.苏州源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72.苏州极目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73.苏州信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74.苏州镭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75.苏州艾利特机器人有限公司76.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77.苏州诺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78.苏州恩都法汽车系统有限公司79.苏州蛙声科技有限公司80.二元(苏州)工业科技有限公司81.苏州金峰物流设备有限公司82.苏州华工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83.崧智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84.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85.度亘激光技术(苏州)有限公司86.苏州苏纳光电有限公司87.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江苏博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新美光(苏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90.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91.苏州速通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92.江苏通付盾科技有限公司93.强一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94.苏州千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95.苏州汉天下电子有限公司96.苏州极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苏州景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98.阅尔基因技术(苏州)有限公司99.新光维医疗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100.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兴盟生物医药(苏州)有限公司102.苏州中天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103.苏州维伟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4.苏州微创骨科学(集团)有限公司105.凯斯艾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06.长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07.江苏赛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8.福贝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09.拓创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10.苏州宜联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11.同宜医药(苏州)有限公司112.苏州智核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13.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114.苏州大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5.知行汽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16.苏州桐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17.苏州智铸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8.江苏中新瑞光学材料有限公司119.苏州慧工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20.苏州晶湛半导体有限公司121.苏州良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22.苏州众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3.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4.苏州汉骅半导体有限公司125.苏州库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26.江苏嘉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7.苏州寻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28.苏州艾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苏州博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30.苏州克睿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31.科望(苏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32.礼进生物医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33.苏州中科行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34.苏州创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35.苏州优乐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36.普方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137.英诺维尔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38.启德医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39.苏州易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140.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41.苏州康多机器人有限公司142.苏州联讯仪器有限公司143.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144.高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45.苏州伽蓝致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6.虎丘影像(苏州)股份有限公司147.快住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48.怡道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49.苏州心擎医疗技术有限公司150.苏州无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151.苏州博思得电气有限公司152.江苏云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53.苏州理工雷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154.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55.诺一迈尔(苏州)医学科技有限公司156.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57.晟科药业(江苏)有限公司。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献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2020年)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献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苏府办〔2020〕248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献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献血条例》《苏州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省、市《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苏州市献血领导小组成员,并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见附件)。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曹后灵副市长副组长:马九根市政府副秘书长汪苏春市文明办副主任谭伟良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成员:朱向峰市教育局副局长吴伟澎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刘凤珠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治部主任、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苏南训练基地支队长吴桐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黄济美市财政局二级调研员沈伟市人社局副局长史纲市资源规划局副局长周达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胡春明市城管局副局长马文欣市交通局副局长陆锋市文广旅局副局长陈小康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XXX市退役军人局副局长葛卫市应急局副局长高慧芹市总工会三级调研员、机关党委书记王超团市委副书记张亿锋市科协副主席张献忠市红十字会副会长王茜苏州日报报业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邱惠霞市广电总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万智慧苏州轨道交通集团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刘标苏州大学副校长王荣庆苏州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王松石张家港市副市长张月明常熟市副市长顾建康太仓市副市长李文昆山市副市长汤卫明吴江区副区长周黎敏吴中区副区长黄靖相城区副区长雷波姑苏区副区长吴宏苏州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政法委书记王牟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虎丘区副区长李军强苏州军分区保障处处长严伟斌市中心血站站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陈小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严伟斌同志兼任副主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苏州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的通知-苏府办〔2017〕3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苏州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苏州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的通知苏府办〔2017〕3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22号)文件精神,现公布我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清单(共20项,见附件),请各地和有关部门10月底前将清单中事项进行整合,实行“二十证合一、一照一码”。
相关要求如下:一、梳理证照事项,加大整合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在全面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公章备案“多证合一”的基础上,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以及省政府文件中的的14个涉企证照事项合并取消,实行“二十证合一、一照一码”,11月1日后,上述被整合审批、备案事项及相关证号均不再保留。
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知晓“多证合一”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信息。
对暂未纳入清单的事项,要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扩大“多证合一”改革的覆盖范围。
对于目前尚不具备整合条件的其他涉企证照事项,特别是审批频次较高、办理周期较长、企业意见反映比较集中的,要进一步精简审批要件,简化办事环节和流程。
对于市场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以及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达到原设定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2.11.28
•【字号】苏府办〔2022〕204号
•【施行日期】2022.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
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苏府办〔2022〕204号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22年7月起,我市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1805元/月提高到1880元/月。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工作,已按照去年标准发放了今年7~9月生活补助的部门(企业),应按照此次标准调整后的差额,及时进行补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9〕20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9〕20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按照江苏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审批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部门(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各市、区协调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9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农业委员会,挂苏州市林业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农林局的职责、原市畜牧兽医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落实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三)新增的职责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循环农业建设。
(四)强化的职责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加强生态农业建设和湿地管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3.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林业、园艺业、畜牧业、渔业、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机械化等现代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苏府办〔2019〕72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9〕7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3日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为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贯彻落实苏州市产业升级三年行动计划,更好地优化提升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产业,增强产业集聚发展效应,做优做强骨干企业,完善产业发展功能配套,构建产业生态圈,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实现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整体跃升,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建设自主可控现代产业体系的总体要求,以构建产业生态圈、创新产业生态链为方向,坚持高起点谋划,促进我市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在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互动发展,重点在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现代供应链管理、商务服务等九大领域提升优化,着力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整体功能、集聚效应和能级水平。
力争3年时间,全市每个市(区)推进2+1个(2个优势产业,1个重点培育产业)优势重点产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提升发展,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增速每年保持在8%左右。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集聚发展。
优化提升全市具有领先优势的重点生产性服务业细分产业,加快产业链上下游集聚发展,有序引导金融、科技、信息、商务等优质服务要素集聚,构建资源集约、区域相对集聚、服务优化集成的现代生产服务体系,加快促成各地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产业集聚度、做大产业规模、做强头部企业、完善产业生态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苏府办〔2021〕84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5日苏州市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决策部署,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机遇,加快建设苏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根据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前沿趋势,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战略部署,坚持以新一代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核心主线,开展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和开放创新政策试验,探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新路径新机制,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在赋能苏州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示范带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为全国大中型城市探索人工智能赋能经济转型发展路径树立“苏州样本”。
二、主要目标到2023年,苏州试验区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以“AI+制造”为特色的技术应用示范区、以“开放创新”为引领的政策创新先行区和以“人文关怀”为内涵的社会实验样本区,苏州成为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新高地。
力争全市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300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超过2000亿元,集聚人工智能企业超1000家,形成应用示范企业170家,培育超亿级企业10家、超10亿级企业5家;力争形成30个全国领先、特色鲜明、深度应用的场景,打造10个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典型应用场景示范区。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语用字的通知-苏府办[2004]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语用字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语用字的通知(苏府办[2004]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机关以讲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用语用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规范公务用语用字工作的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增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范公务用语用字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规范公务用语用字作为改进机关作风、强化依法行政和文明行政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提升自身形象的重要方面,统一思想,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规范使用公务用语用字的能力。
二、规范公务用语。
要将普通话作为机关的工作用语、会议用语和交际用语。
各级机关要认真开展普通话培训,组织工作人员学好普通话,在实际工作中讲好、用好普通话,并养成讲普通话的良好习惯。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规范公务用字。
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以及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熟悉、掌握规范字和异形字的正确使用方法。
公文、印章、简报等公务活动用字和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公示性用字,都要做到规范使用,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二简字即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并避免错别字。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
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18
•【字号】苏府办〔2017〕284号
•【施行日期】2017.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的通知
苏府办〔2017〕2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实体政务服务大厅服务能力,加快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5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开发布(截至发文之日)。
附件:苏州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苏府办〔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府办〔2019〕6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5日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关于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精神,聚力培育先导产业,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生物医药产业高地,特制定本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在库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二条主要目的以科技为引领,以创新为驱动,进一步聚焦新药创制、高端医疗器械和前沿生物技术,合理规划、前瞻布局、精准发力,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采取支持鼓励研发创新、优化审评审批流程、优化产业环境等措施,全面高效推动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质量对标国际的优秀成果,引进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备国际影响力的外部企业,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卓越、优势领域竞争力强的本土企业。
第三条支持方向本文件重点支持药品、医疗器械和生物技术等方向。
药品领域主要包括新机制、新靶点和新结构化学药、抗体药物、抗体偶联药物、核酸药物、基因工程药物、全新结构蛋白及多肽药物、新型疫苗、临床优势突出的创新中药及个性化治疗药物等;医疗器械领域主要包括影像设备、植介入器械、手术精准定位与导航系统、全降解血管支架、生物再生材料等高值耗材及康复器械和其它高端医疗耗材,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等体外诊断设备和配套试剂等;生物技术领域主要包括细胞产业、基因诊疗、基因编辑、生物3D打印、生物医学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苏府办〔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苏府办〔2020〕10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3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0日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疫情分级2.1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2.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 组织体系3.1 应急指挥机构3.2 日常管理机构3.3 专家委员会4 监测预警与报告4.1 监测4.2 预警4.3 报告5 应急响应5.1 应急响应原则5.2 分级响应5.3 安全防护5.4 应急终止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3 培训演练6.4 宣传教育7 后期处置7.1 后期评估7.2 灾害补偿7.3 抚恤和补助7.4 恢复生产7.5 社会救助8 奖惩9 附则9.1 名词术语解释9.2 预案管理9.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21•【字号】苏府办〔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苏府办〔2018〕3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11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苏府办〔2013〕148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1日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2.1 苏州市减灾委员会2.2 苏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通信信息准备3.4 设备设施准备3.5 医疗卫生保障3.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3.7 人力资源准备3.8 社会动员准备3.9 科技准备3.10 宣传和培训4 信息管理4.1 灾情报告4.2 会商核定4.3 信息发布5 预警响应5.1 预警信息5.2 启动程序5.3 响应措施5.4 响应终止6 应急响应6.1 Ⅰ级响应6.2 Ⅱ级响应6.3 Ⅲ级响应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过渡期生活救助7.2 冬春救助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 监督管理8.1 预案培训演练8.2 考核奖惩9 附则9.1 预案管理9.2 预案解释9.3 发布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7•【字号】苏委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级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7日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促进苏州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立足苏州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产业集聚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晋档补差奖励。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关键装备和材料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晋档补差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2.鼓励企业对外并购。
支持企业对外开展企业并购及技术收购,对于收购成功的企业,根据收购标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3.支持产业园区建设。
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支持第三代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专用材料等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对于产业特色突出,服务功能健全,产出不断增长的产业园区,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1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由市住建局负责制订的《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实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设计市场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投标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设计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实行设计招投标。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通过的应急工程等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法定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招标类型。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分为方案设计招标和施工图设计招标两类。
其中,同一项目设计招标可以组合方案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
具体招标类型由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招标管理。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1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新增的职责增加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责。
(四)强化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社会医疗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和医疗保障水平,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和创业推动就业工作,健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创业政策,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苏府办[2004]111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和苏州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改革的决定》(苏发〔2004〕18号),现就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行规范、服务优良的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做好以职能界定为主要内容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是指受政府委托代行行政管理或监督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改革中,应着重调整职能配置,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确定内部岗位职责和经费开支渠道。
1.调整职能配置。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的职能,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机构编制部门界定、政府行政部门授权委托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相关政策要求,在严格、科学界定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填报《苏州市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见附件)和《苏州市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说明书》(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审定(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直接上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0日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二)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三)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创新举措;(四)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七)决定在本市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八)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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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