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中共海门市委文件.doc
中共启东市纪委文件启纪发〔2008〕76号━━━━━━━━━★━━━━━━━━关于印发《中共启东市纪委、启东市监察局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本委各室:《中共启东市纪委、启东市监察局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启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启东市监察局2008年10月24日主题词:管理制度农村工作室通知────────────────────────────抄报:南通市纪委、监察局。
────────────────────────────中共启东市纪委办公室2008年10月24日印发────────────────────────────1(共印30份)中共启东市纪委、启东市监察局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若干工作制度(试行)为切实规范和完善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的管理,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习培训制度(一)各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须制订学习计划,正常开展学习。
按照要求参加委(局)机关组织开展的主题教育、心得交流、专题讲座等学习活动。
(二)学习应有专门的笔记本、登记本及相关资料。
(三)及时撰写心得体会文章,每人每年结合实际撰写一篇以上的调研文章。
(四)委(局)每年至少一次对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
(五)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人员的培训(包括跟班培训、抽调办案等)及相关学习考察活动,由委(局)负责安排,由干部管理室负责承办具体事宜,并登记建档。
二、日常管理制度(一)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相关职能室负责日常业务工作的联系和指导。
(二)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人员在工作日因事、因病或其他情况需请假的,工作室主任1天内须向委(局)分管领导报告,2天以上须向书记报告;其他人员1天内须经室主任同意,2天内由分管书记批准,3天以上须报书记审批。
海政规〔2013〕6号海门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海门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区街管委会(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院行,市各群众团体和直属单位:《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6日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自由职业者)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六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本市原规定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改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确有困难的,在征求本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与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暂可继续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改制企事业单位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11]177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改制企事业单位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改制企事业单位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11〕177号)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针对我市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现状,现就加强我市改制企事业单位档案处置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企事业单位档案作为反映企事业实体全部活动的真实记载和凭证的档案,记录了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以及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重要的档案资源。
由于多种原因,我市的改制企事业档案处置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些改制(破产)企事业档案面临流失的境地。
这不仅影响到档案工作本身,更影响到广大改制企事业职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确保企事业档案的安全保管、有效监管和合理利用,更好地为我市“加快现代化,再创新辉煌”服务,各企事业主管部门及各改制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归属,及时处置改制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属:在改制前形成的党群工作档案、行政管理档案、会计档案、生产技术管理档案和经营管理档案,应移交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移交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
各主管部门应认真疏理本系统内的改制单位情况,对历经几轮改制变更的企业前后名称进行认真核对,并将结果报送市档案局备案;负责组织本系统内改制企事业单位对改制前形成的档案进行规范整理;负责将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收集齐全,按DA/T 31-2005《纸质档案数字技术规范》的要求制成档案信息,移交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
海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海政发…2010‟8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海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1 —海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非职工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海门镇、海门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个人(家庭,下同)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以保障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需求为主的制度。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独筹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医、扶贫济困。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编制规划、拟定政策和监督检查。
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
海门镇人民政府、海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卫生、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2 —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为:具有海门镇、海门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无从业工作单位、无承包经营土地、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参保居民”。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通政办发〔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安市、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区人民政府,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3日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我市沿海处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江苏沿海地区发展等多重国家战略叠加区,是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我市沿海海上交通、海上风电施工运维、港口施工和作业、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海洋开发等活动秩序,促进海上活动安全责任落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7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进一步防范化解海上活动重大风险和隐患,规范海上活动秩序,增强监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1.全面宣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积极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活动,切实加强船舶船员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保障制度,全面强化航行安全监管,完善海上搜救应急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海政办发[1999]108号)
海政办发〔1999〕108号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1999〕108号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港建港指挥部,市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抄送:省、南通市房改办,市委各部门、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83055部队,省、南通市驻海各单位。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11月10日印发共印350份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机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海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海政发[1999]68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市自1997年9月1日起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了住房分配货币化,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第二条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企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单位住房基金中自筹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由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财政专户拨款和单位自有资金列支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 财政预算和单位经费开支计划中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的资金;(二) 留归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三)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四)单位在留利和净结余中按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五)经财税部门核定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住房资金;(六)按规定可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不含小城镇户口)在册的固定、合同制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单位在职工以市场价购买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时可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中共海门市委办公室文件
中共海门市委办公室文件海办发[2005]31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人事局、科技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协《关于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院行社,市经济开发区,市各群众团体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人事局、科技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协《关于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门市委办公室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9月16日关于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组部等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的精神,进一步发挥我市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现人才强市目标,促进全是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充分发挥我市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重要性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奋斗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和工农业生产等各个领域,知识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我市科技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市历来十分重视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
目前,组织网络日趋健全,活动开展富有成效,促进了全是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近年来,随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精简与调整,我市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扩大,并且呈现出年轻化趋势。
很多老同志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有发挥余热的强烈愿望。
他们有的受聘于各单位,有的自己创办实业,还有点服务于科技咨询机构。
事实证明,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潜能和丰富经验,有利于缓解当前科技人才不足,实现人才资源二次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
同时,对于密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与社会的联系,实现“老有所为”的价值,加快“两个率先”进程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主任,副主任,督导员分工的通知
海门市人大常委会文件海人发〔2008〕1号签发人:朱玉兰海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主任、副主任、督导员分工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督导员分工如下:主任朱玉兰: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重大问题,主管办公室、研究室、信访督办室;副主任陈水平:分管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联系东北片乡镇人大,市农办,市发改与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招商局、财政局、统计局、物价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水利局、农林局、农机局、农业资源开发局、粮食局、审批服务中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供销总社,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供电局、电信局、邮政局、烟草局、气象局、人行;副主任方正达:分管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联系西部片乡镇人大,市委组织部、机关党工委,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人事局、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副主任王浦萍:百花集团董事长(不驻会);副主任季允刚:分管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联系市经济开发区,市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建工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震局、人防办;副主任黄伯新:分管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联系东南片乡镇人大,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信访局、610办、法制办、残联、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武部、四甲部队、消防大队、东灶港边防派出所、武警中队、预备役营;副主任王兰平:分管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民宗侨台工作委员会);联系中北片乡镇人大,市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计生委、民族宗教事务局、广电局、体育局,海门日报社、台办、科协、侨联、文联,药监局、医保中心、新华书店;督导员刘炳生:协助分管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督导员吴佳虹:协助分管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民宗侨台工作委员会);督导员陆海忠:协助分管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督导员朱惠良:协助分管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0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0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5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截止2017年7月)序号中介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1编制项目建议书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论证。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论证。
3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含燃气工程类)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编制。
4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5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节能评审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节能审查机关委托相应机构进行评审,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1)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限定实施范围,对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报告书;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报告表;对环境造成影响很小的,填写登记表。
不得任意扩大范围;(2)报告书、报告表,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4•【字号】通政办发〔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4日南通市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托育服务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在托安全健康,着力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托育机构专项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治理目的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提高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率,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升托育机构人员职业素养,着力规范我市托育机构运营管理,逐步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监管格局。
二、治理对象专项治理对象为无证照从事经营托育服务的机构、超注册登记范围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已注册登记但未备案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未备案的幼儿园托班4类机构,同时对已备案的托育机构开展“回头看”。
(一)无证照从事经营托育服务的机构。
指未持有机构编制、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颁发的任何证照,实际未登记擅自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超注册登记范围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指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但其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没有注册登记托育服务的内容,实际超范围擅自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三)已注册登记但未备案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载有“托育服务”业务(经营)事项,但尚未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实际在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海政办发…2010‟14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创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领导小组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为顺利实现2010年创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的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现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1号)的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海门市创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领导组,领导组由下列人员组成:组长:姜龙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张建新副市长成员:俞志平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郁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尹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毛炜峰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天补镇党委书记吴辉临江新区管委会主任、临江镇党委书记成伟滨海新区管委会主任、东灶港镇党委书记,蛎岈山牡蛎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处主任李冠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王思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顾建兵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江少康市国土局局长屈宝田市国土局党组书记施惠东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蔡建新市财政局局长何新市教育局局长陈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邵成礼市统计局局长赵国兵市工商局局长袁宏市地税局局长俞华市国土局副局长陆澄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陆冬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施渠平海门镇镇长周国强三和镇镇长黄丽华德胜镇镇长徐赟海永乡乡长曹洪新三厂镇镇长张华常乐镇镇长张鸣麒麟镇镇长岑炳华悦来镇镇长徐秋华三阳镇镇长袁标四甲镇镇长施泉货隆镇镇长沈序王浩镇镇长龚益美余东镇镇长王碧君树勋镇镇长王帆包场镇镇长何雪峰正余镇镇长李勇万年镇镇长宋兵辉刘浩镇镇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江少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俞华同志兼任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82268320)。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通政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7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构建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长效机制,促进全市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一)严格执行容积率标准。
主城区(崇川区、南通经开区、苏锡通园区,下同)新上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4,其他县(市、区)新上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同时,工业项目应按使用功能合理确定层高。
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特定产业以及基于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和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科技、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等相关部门集体决策认定。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片区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和容积率管控标准,细化明确不同区域、不同主导产业集中片区容积率管控要求,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南通市科技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55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南通市科技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南通市科技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科技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全市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南通市科技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徐辉副市长副组长:瞿永国市政府副秘书长朱千波市科技局局长、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成员:王亚雄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才办主任石秀峰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助理李炜平市发改委主任助理杜永朝市经信委副主任、市中小企业局局长姜学勤市教育局副局长林伟市科技局副局长王华市公安局副局长潘卫斌市财政局副局长朱正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跃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陆荣市环保局总工程师顾强市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吴刚市规划局副局长严士平市农委机关党委书记周灵强市商务局副局长陈斌市统计局副局长姜晓军市科协主席李菊生南通工商局副局长董正兴市国税局总会计师杨幸福市地税局副局长柴志强南通质监局副局长冉俊祥南通检验检疫局副局长从斌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姚晓明南通国投公司副总经理丁锋海安县副县长陆雪松如皋市副市长张栩龙如东县副县长储明星海门市副市长龚心明启东市委常委、副市长赵玉涛通州区副区长(挂职)张一峰崇川区副区长张军港闸区副区长董克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李玲苏通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朱千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科技局。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8.05
•【字号】通政办发〔2020〕65号
•【施行日期】2020.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通政办发〔202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20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责任单位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加强学习研究和协调论证,切实提高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质量,确保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顺利实施,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2020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海门市人民政府文件海政发〔〕3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65号文件)的实施情况,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被拆迁人要求分户的,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分户面积以当时建房时各自享受的建房面积比例为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分户处理,但分户后一、二、三类区的被拆迁户补偿额不足5万元、四类区和其它地区不足4万元的不追加补足。
(一)被拆迁人虽持有一本房产证,但与分户对象分别持有两本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具有两份建房批复。
(二)被拆迁人虽持有一本房产证,一本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但在被拆迁房屋的建房批复中有分户对象的享受面积。
本条款所称分户对象(双方),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的已婚子女、父母等,符合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单独宅基地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被拆迁人选择高层安置,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可享受下列优惠:(一)拆一还一部分价格下浮250元/平方米(框架800元-砖混5503元)。
(二)超拆一还一面积部分18平方米内享受优惠商品价,再超面积部分在商品价的基础上下浮200元/平方米。
第四条夫妻离异后双方的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未分开单独登记的,均按一户(双方共有产权)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对房屋产权人已故的被拆迁房屋,按一户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更改或增加被拆迁人姓名:(一)更名、增名限于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二)关系人之间办理公证或见证手续。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要求
精心整理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附表2
注:1、层高(或檐高)超过规定标准的,每增加20公分,增加建安造价1%,前后层高不同时,按前后层高平均计算,各层层高不同时应分别计算;
2、当结构等级为一至二级、或二级至三级之间不确定时,也可分为1.5级或2.5级,建安造价按一级、二级或二级、三级的平均建安价计算。
附表3
海门市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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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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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工业生产厂房里配备桁车,建安补偿基价作适当调整。
以上非住宅房屋的水、电等配套设施不另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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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系数上下浮4%;成套住宅楼房间距比在1.25-1.35的,底层楼层增减系数在规定的系数上增加3%;成套住宅楼间距比大于1.35的,底层在规定系数上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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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成套住宅楼房间距比<1.15,则第二层、第三层的楼层增减系数在规定系数上下浮4%;成套住宅楼房间距比在1.25-1.35的,第二层的楼层增减系数在规定的系数上增加3%;成套住宅楼层间距比大于1.35的,第二层在规定系数上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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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附注:求取临街面宽与进深的系数公式:被拆迁房屋临街宽度÷被拆迁房屋进深度=临街宽度与房屋进深系数。
临街状态调整系数的计算,只适用于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底层房屋。
附表10
附表11
拆迁砍伐树木补偿标准
注:以上树木补偿标准仅限于被拆迁人宅基地范围内。
附表12
海门市拆迁范围内坟墓迁移补贴标准
附表14
海门市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项目补偿标准
附表15。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9〕95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9〕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8号)文件精神,全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结合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升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水平(一)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
推行开办企业“一站式服务”,按照“3550”改革要求,通过打造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专区、推进“全链通”一站式服务平台运用、制定“容缺受理”服务标准、推进企业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等方式,全面实现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办企业的目标。
推出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江苏市场监管手机APP、自助式办照系统、涉企事项的全程网上办理系统等多种快捷登记模式,切实提高企业开办便利度。
做好代办帮办服务,组建代办中心,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的免费代办帮办服务,有效帮助企业群众解决报审中的问题和困难。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二)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大力整合、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建成并运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统一标准化管理。
[定稿]海政发(2007)25号_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000000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索引号:FF200-B0500-2007-002 文件编号:海政发〔2007〕25号发布机构:市政府公开日期:2007-03-23 生成日期:2007-03-23 浏览:995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灵甸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滨海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分别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0000000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细则。
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本细则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及土地数量变化台帐的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劳动和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农办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安置人员的界定;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地上附着物补偿数额的确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的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做好本细则实施的监督工作;民政、统计、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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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海政办发…2009‟8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2009年海门市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原则同意市教育局《2009年海门市初中招生工作意见》、《2009年海门市小学招生工作意见》、《2009年海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1 —2009年海门市初中招生工作意见(市教育局 2009年6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各项招生政策,切实加强招生管理,努力规范招生行为,积极适应初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稳妥、有序地做好初中招生工作。
二、招生计划今年全市初中共招初一新生9807人,保证全市所有应届小学毕业生入学。
1.公办初中及承担政府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初中招生计划数为本校施教范围内的全部小学毕业生数。
2.民办初中不划施教区,按核定的招生计划(见附表一)面向市内外招生,招满为止。
3.业余体校面向全市招收体育特长生30人。
4.包场初中面向全市招收射箭运动员20人。
三、招生办法1.乡镇初中的招生(1)招生对象:2009年6月底前,户籍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小学毕业生及符合来海务工农民工子女照顾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2 —(2)乡镇初中施教范围为本乡镇行政区域。
行政区域内有两所以上初中的,施教区划分由乡镇政府研究确定,并报教育局备案。
(原江心沙农场施教范围的小学毕业生纳入三和初中招生范围)(3)乡镇初中在乡镇政府主持下做好招生对象的审核、录取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放等工作。
2.市区初中的招生(1)施教范围市区初中(东洲中学、海南中学、育才中学)的施教范围为瑞江路以西、宋季河以东、青西河以北、海门河以南区域,其中宋季河以东、海兴路以西、人民路以北、海门河以南区域除外。
东洲中学开发区校区的施教范围保持不变。
(2)招生对象2009年6月底前户籍在市区初中施教范围内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具体分两种对象:第一种:“两证”齐全的,即户籍和房产证都在施教范围内的(须本人或父母亲的住宅房产证,下同);第二种:户籍在施教范围但没有房产证的。
(3)各招生学校施教范围第一种对象施教范围东洲中学:①日新河以东,瑞江路以西,海门河以南,人民路以北;—3 —②狮山路以东,日新河以西,海门河以南,解放路以北。
海南中学:①新开河以东,瑞江路以西,人民路以南,青西河以北;②江海路以东,日新河以西,解放路以南,人民路以北。
育才中学:①江海路以东,狮山路以西,海门河以南,解放路以北;②海兴路以东,江海路以西,海门河以南,人民路以北;③宋季河以东,新开河以西,人民路以南,青西河以北。
第二种对象施教范围①户籍在2004年1月1日以前迁入的市区居民,人民路以南为海南中学;人民路以北为育才中学。
②户籍在2004年1月1日后迁入市区初中施教范围内,但不能提供学生本人或父母亲的住宅房产证等相关证明的小学毕业生,日新河以东划至东洲中学开发区校区;日新河以西,解放路以北划至城北初中;日新河以西,解放路以南划至秀山初中。
(4)有关规定①2009年6月底之前海门开发区(中心区)建设和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市区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市政工程涉及的拆迁户,在市区初中施教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其子女需要在市区初中一年级就学的,由教育局基教科统一组织登记,根据施教范围统筹安排到市区初中就读。
②原市区初中施教范围内,因新城建设原因,拆迁安置至施—4 —教范围外的,按就近原则照顾安排至市区初中就读。
四、有关政策1.军队转业干部及当地驻军人员子女入学、转学,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全市重点保护企业法人代表子女需在我市就学,按市委、市政府“就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执行。
3.符合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国内外来海投资者和投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持有特聘工作证的海门市外来专业技术人员,其子女就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由教育局统一安排至属地所在公办学校就读。
4.海门市外来海务工农民工子女要求在我市就学的,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来海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上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时间部署1.招生准备:4月30日之前,市区生源划片调研与回城生源调研;5月11~15日,市区生源与回城生源资格审核;6月16日之前,出台初中招生工作意见,公布施教范围;6月20日~21日,小学生毕业学业水平测试;6月27日~28日,小学、初中招生卡片交接。
各小学必须将招生卡片(附招生名册登记表)全部交市教育局基教科,并签字备查。
严禁任何人私下抽调或扣押招生卡片。
任何初中不得接—5 —收无教育局验印章卡片的学生入学。
2.招生录取:6月20日~28日,民办学校招生;6月29日,市区初中到教育局领取录取新生预审名册;6月30日,市区各初中将审核通知书发至各小学;7月1日,市区初中录取资格审核;7月3~4日,各初中审批录取;7月5日,各初中将初中入学通知书发至各小学;7月6日,各校新生报名注册。
六、工作要求1.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
全市各初中对于施教范围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学毕业生必须无条件接收,确保他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对于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16周岁(1993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小学毕业生,如不再继续上学,由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教育局批准。
2.全市公办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划片招生,不得跨施教区招生。
3.各校要积极会同房产管理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做好房产证及户口簿的审核工作。
4.依法执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
全市各初中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最迟在七月底前,将应当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的入学通知书发放至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6 —5.均衡分班。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等。
6.规范招生行为。
各初中不得接收无规范手续的非施教范围内的学生就读,严禁无序、不规范招生。
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的,须经户籍地所在学校同意。
具体办理手续为:由学生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学校提出外出就读书面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经学籍学校审核同意后,再到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审批同意后,接收学校才可接收非施教范围内的学生,但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收取相关费用。
7.民办初中招生必须规范有序。
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计划,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按省教育厅颁布的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8.规范招生宣传。
公办学校不做招生广告,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9.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
不得擅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初中招生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
各初中要加强领导,重视招生政策的宣传,认真制订招生办法,切实做好招生的每一项工作。
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确保今年全市初中招生工作圆满完成。
—7 —附表一:—8 —2009年海门市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市教育局 2009年6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认真贯彻各项招生政策,切实加强招生管理,努力规范招生行为,规范、稳妥、有序地做好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
二、招生办法1.招生的年龄界限小学起始年级招生的年龄界限为2002年9月1日~2003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已到规定小学入学年龄,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乡镇学校施教范围内的须到乡镇政府审批,直属小学施教范围内的须到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2.乡镇小学的招生(1)招生对象:2009年6月底前,户籍在本乡镇(含江心沙农场、棉种场,下同)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
(2)施教区的划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各小学的施教范—9 —围,施教范围如有调整,须报教育局备案。
(3)新生录取: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小学,于6月27日~28日对本施教范围内的所有适龄儿童进行登记、审核与录取,并在6月30日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3.市区公办小学的招生(1)施教范围市区小学的施教范围为海兴路以东、瑞江路以西, 海门河以南、南海路以北区域。
(2)招生对象:2009年6月底前,户籍在市区小学施教范围内的适龄儿童。
具体分两种对象:第一种,“两证”齐全的,即户籍和房产证都在施教范围内的(须本人或父母亲的住宅房产证);第二种,户籍在施教范围但没有房产证的。
(3)招生学校与各校施教范围实验小学:①江海路以东,宏伟河以西,海门河以南,健康路以北;②圩角河以东,江海路以西,丝绸路以南,新海路以北。
海师附小:①江海路—大储站弄—圩角河以东;宏伟河—静海路以西,健康路以南,秀山西路以北;②静海路以东,拥军路以西,人民路以南,秀山路以北。
育才小学:①宏伟河以东,日新河以西,海门河以南,人民—10 —路以北;②静海路以东,越秀路以西,人民路以南,秀山路以北。
海南小学:①圩角河以东,瑞江路以西,秀山路以南,南海路以北;②越秀路以东,长江路以西,人民中路以南,秀山路以北。
东洲小学本部:①日新河以东,长江路以西,解放路以南,人民中路以北;②长江路以东,瑞江路以西,解放路以南,秀山路以北;③越秀路以东,长江路以西,人民中路以南,秀山路以北。
通源小学:日新河以东,瑞江路以西,海门河以南,解放路以北。
东洲小学开发区校区:原开发区小学施教范围。
海门镇中心小学:①海兴路以东,江海路以西,海门河以南,丝绸路以北;②海兴路以东,圩角河以西,丝绸路以南,新海西路以北;③海兴路以东,江海路—大储站弄—圩角河以西,新海西路以南,南海路以北。
(4)有关规定:①市区小学施教范围之外的原市区小学招生对象(户籍2004年1月1日以前迁入市区),按市区学校施教区延伸安排至相关学校就读。
②2004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市区小学施教范围内,但不—11 —能提供住宅房产证相关证明材料的,日新河以东的统一到东洲小学开发区校区报名就读;日新河以西的统一到海门镇中心小学报名登记后分别至城北小学或秀山小学就读。
③2009年6月底之前,海门开发区(中心区)建设和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市区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市政工程涉及的拆迁户,在市区小学施教范围内购买了商品房,子女需要在市区小学一年级就学的,可持相关证件(拆迁证明、房产证、户口簿)到住房所属小学登记,施教学校将照顾就读,免收相关费用。
4.时间部署(1)施教区划分:6月1日前由市教育局划定市区小学的施教范围,由各乡镇政府划定各乡镇小学的施教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