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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遂府办发〔2008〕10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

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有关精神,促进我市地震灾后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臵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通过投资、土地整理、项目转让等方式,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旅游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公共

服务设施、旧城改造和集中安臵住房建设。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集中安臵、危房改造安臵、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安臵。

二、鼓励企业加快房地产开发建设

2008年7月1日之前已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9月30 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在1月内开工的;从2008年7月1日之后,房地产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在1月内开工的;2008年7月1日之后,办理了建设规划许可证,在3月内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并在1月内开工的项目,均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08〕152号)的精神,积极向上级银行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发展业绩和积极参与灾后重建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按照有关政策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提出信贷政策支持申请,经同意,金融机构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有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对因地震灾害造成的无法在原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而给予还款宽限期的个人类贷款,仍按原合同期限对应档次的利率执行。

(二)依法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

1.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2

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精神,充分考虑当前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困难,认真落实好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损毁、大修房产的房产税等减免。

2.从2008年7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当期申报纳税并解缴税款的,可以延期办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核准延期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一律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对房地产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允许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2008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鼓励建设项目按期开工。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开工的,散装水泥基金、墙改基金据实收取后返还给企业用于散装水泥和新墙体材料推广使用;配套费减收8元/平方米,实行先缴后返,建设项目开工后5日内返还。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情况下,对房地产企业经营信誉度高、无不良记录的,适当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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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当放宽已出让土地缴款期限。

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前,已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因地震原因,可以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第一期支付时间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60%,即可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规划方案;第二期支付时间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40%,不支付资金利息。不能按第二期付款约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延期付款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地价款的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半年。在批准的延长期内不计滞纳金,但必须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按合同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保证金制度。房地产开展项目涉及各类保证金,未经省级部门以上机关批准的,一律取消;省级以上机关已有明文规定的,在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前,按原标准的20%收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要每月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用工监察,确保不发生拖欠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事件。

三、鼓励进行购房消费

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前购买2008年1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者可4

享受下列政策:

(一)我市因房屋毁损或房屋有安全隐患已不能居住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城镇居民,经相关机关审核同意,可申购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因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需要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首次购房的信贷优惠政策。

(二)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及时查处和打击针对房地产开发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且有一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购买商品住房人本人和直系亲属的入户登记手续。

(三)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内外职工,均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10年调整为20年。公积金贷款实行零费用服务,除在房管部门办理他项权证落实抵押物外,不再发生任何费用。停止扣取公积金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保证金。

(四)实施购房财政补贴

1.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

2.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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