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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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温委办发[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1〕133号)市直属有关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9月29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为有效解决国有企业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要求并借鉴外地公车改革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为目标,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货币化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统一、与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相一致的新型企业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

以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为原则,按照“坚定不移、平稳和谐”的方针,采取“整体推进,同步实施”的方式进行改革。

(二)注重实效。

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费用,解决公务用车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三)统一模式。

各企业实行统一的公车改革模式,执行基本相同的改革政策。

(四)公开透明。

广泛征求对公务用车改革的意见,严格规范实施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车改思路按照“取消公务车辆、限额货币补贴、市场运作保障、同步组织实施”的工作思路,拍卖处置企业所有非生产经营性公务用车,企业管理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用车改为定额货币补贴,市域外公务及重大商务活动通过公共交通、购买交通服务等市场化途径解决,配置少量皮卡车以解决企业应急用车需求。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8•【字号】温政办〔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24〕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现对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持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推动法规规章适时出台,突出“小快灵”,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高质量地方立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实施“强城行动”、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第三极提供法治源动力。

二、项目安排(一)力争在本年度内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1.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1)为引导企业规范商业秘密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首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提请审议《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条例(草案)》(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起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2)为固化提升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验,切实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儿童成长环境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提请审议《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市妇联负责起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分工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分工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政发[2003]14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19
【实施日期】2003.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分工的通知
(温政发〔200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现将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刘奇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负责财政、税务、监察、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分管财政局、地税局、监察局、审计局。

联系国税局。

阮晖协助市长负责市政府日常工作。

负责计划、人事、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程建设、工业园区规划与布局、统计、人民武装、公安、安全、司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金融、法制、信访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政府办公室、计委(物价局)、人事局、体
改办、重点办、统计局、公安局、司法局、法制办、信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审管办、各驻外办事(联络)处。

联系军分区、驻温部队、国家安。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温政办〔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温政办〔202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各承办单位应在目录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二、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20〕14号)的规定,重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动态调整机制。

符合重大行政决策标准,但尚未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纳入《目录》后,方可启动决策程序。

附件: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1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温委办发[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温委办发〔2012〕80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控制公务经费开支,现就改革公务接待管理,实行“三严四禁”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接待行为(一)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

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在市域范围从事公务活动,确需在当地就餐的,一律在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不具备食堂就餐条件的,应在指定餐饮单位按工作餐标准就餐,提倡自助餐,陪餐人员不得超过被接待人数。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

全面推行公务消费刷卡制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

各级财政预算单位的公务接待应严格按照公务卡消费制度刷卡消费,实行一次一结算,不得签单、赊账。

(三)严格执行公示报告制度。

各单位每月在本单位公示公务接待有关情况,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并分别向市、县(市、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按季度向本级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书面报告公务接待有关情况。

上级机关到本市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应以有利公务、热情周到节俭为原则,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二、严肃接待工作纪律(一)禁止午餐饮酒。

工作日午餐一律不准饮酒或含酒精饮料。

(二)禁止同城接待。

驻地在同一城区的单位之间一律不得相互请吃、接待。

(三)禁止超规格接待。

公务接待一律不准上进口酒、高档酒、香烟和高档菜肴。

(四)禁止经费超支。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且必须在年度控制额度内支出,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或违规变通、转嫁接待费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相关专职副主任分工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相关专职副主任分工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相关专职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嘉政办发[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相关专职副主任分工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鉴于人事变动和市政府领导的分工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政府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相关专职副主任作如下分工:董苗虎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和直管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分管行政复议和接待工作,负责协调重要内事、外事活动和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联系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接待办。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

沈建华副秘书长、办公室(法制办、研究室)主任主持办公室(法制办、研究室)日常工作。

负责市政府重要材料和文电的审核、市政府重要会议的组织,以及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实施、督查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机关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离退休干部工作;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人事监察室,协助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

来永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安全生产、经济开发区、金融、能源、外事、侨务、台务、打击走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专卖、盐业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市台办、市经信委(包括中小企业局、信息产业局)、市商务局、市外办(市港澳办)、市侨办、市安监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市金融办、市工商联(总商会)、市贸促会、市对外友协、嘉实集团、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嘉兴检验检疫局、嘉兴海关、嘉兴电力局、市烟草局、嘉兴海关缉私分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各银行、各保险公司、嘉兴石油分公司、秦山核电基地、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嘉兴边检站、市盐务管理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
任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1.31
•【字号】温政办[2008]22号
•【施行日期】2008.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
的通知
(温政办〔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作如下分工:
詹永枢副秘书长兼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主持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管理办公室内部事务,处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建设等事项。

协助分管市长处理法制、信访、机关事务管理、驻外办事机构等方面的工作。

联系法制办、信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赵典霖副主任
协助主任处理综合文字、调查研究、市长专线、政报编辑、地方志等方面工作。

丁福良副主任
协助主任处理政务信息、政务督查、应急管理等方面工作。

王仁博副主任
协助主任处理公文审核、重要会议材料准备和会务工作、纪检监察、人事教育、机关党务、工会、老干部等方面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温委办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0]120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0月13日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布局,提高国资运营效率,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更好发挥国企、国资的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新一轮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改革。

一、实施新一轮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一)实施新一轮整合重组,是加快国企发展、解决国有经济发展问题的必然要求。

我市自2005年建立新型国资管理体制以来,在国资监管、国企发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但由于各种原因,国有企业“多、小、散”、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依然存在。

只有通过整合重组,理顺国资监管机制,才能推动国企加快发展,切实做大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国有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二)实施新一轮整合重组,是搭建政府投融资平台、服务温州发展的迫切需要。

市委十届九次全会提出,要整合国有资产资源,打造政府融资平台。

因此,必须推进国有企业整合重组,盘活国资存量,优化国资增量,组建若干较大规模的政府融资平台,充分发挥国资的独特优势和放大作用,有效增加政府投资,带动我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缓解长期困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投资不足问题。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01]55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01]55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01]55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现予批准,请抓紧组织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1年10月11日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委[2001]5号)精神,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这次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职责明确、运作协调的市委、市政府组织机构框架;构建程序简明、办事高效、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管理,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干部队伍;逐步形成基本适应温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

市委机构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坚持依“党规”定职能,按程序办事情的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则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各种关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加强行政组织立法,逐步实现市政府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制化。

二、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市委机构改革的重点是:调整、规范工作机构设置,精简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合理调整和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规范工作关系,进一步理顺党委部门之间、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群众团体之间的关系,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能,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温委办发[2011]131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1]131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1年9月22日温州市“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方案为加强食品、药品、农资、建材等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上级部署,市委、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

具体行动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根据“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共责、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以打开路、打排并进、部门联动、从严惩处”的思路,严厉打击整治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制售假冒伪劣生产生活资料的“黑工厂”、收赃销赃的“黑市场”、涉黄涉赌涉毒的“黑窝点”这四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百姓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诚信的“四黑四害”,打一场“打四黑除四害”的人民战争,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为构建“平安温州”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此次专项行动,着力搭建党委政府领导、公安机关为主、职能部门协作、人民群众参与的工作平台,实行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基础上、根本上解决民生性、源发性违法犯罪问题,坚决防止发生因“四黑四害”问题引发重大案(事)件、引发网络公共事件、引起高层关注事件。

具体工作目标为:(一)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一批组织实施制售行为的犯罪分子,捣毁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生产生活资料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一批组织实施制售行为的犯罪分子,取缔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建材产品,非法制售超标、伪劣烟花爆竹和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非法制贩假印章、假文凭、假证书、假车牌、假居民身份证的“黑工厂”;(三)严厉打击收赃销赃违法犯罪活动,整治一批非法收购和贩卖被盗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手机等群众日常用品和非法收购贩卖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和铁路、市政等基础公共设施器材设备的“黑市场”;(四)严厉打击涉黄涉赌、“两非”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一批组织实施涉黄涉赌、“两非”行为的犯罪分子,整治一批存在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的歌舞娱乐、桑拿按摩、电子游戏、网吧等,以及涉及“两非”活动的“黑窝点”。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温政办[2011]188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1〕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主管调节全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和取消的职能。

1.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经济运行调节、工业行业管理和煤电油运等要素保障职责,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增加的职能。

1.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带动作用,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

2.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

3.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参与推进实施海洋经济发展战略。

4.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推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17年“三改一拆”工作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17年“三改一拆”工作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17年“三改一拆”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温政办〔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17年“三改一拆”工作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1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2017年“三改一拆”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三改一拆”计划任务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5日温州市2017年“三改一拆”工作计划根据全省“治危拆违攻坚战”和我市“大拆大整”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我市2017年度“三改一拆”工作任务是:完成“三改”1667万平方米,其中旧住宅区改造405万平方米、城中村改造887万平方米、旧厂区改造375万平方米;处置违法建筑1400万平方米,其中上半年完成800万平方米;力争提前完成“无违建创建三年行动计划”,各县(市、区)力争全部达到“无违建创建先进县(市、区)”标准,力争达到“无违建县(市、区)”“基本无违建县(市、区)”标准的县(市、区)各1个,累计55%的乡镇(街道)力争创成“基本无违建乡镇(街道)”。

一、加快进度,强化“三改”成效(一)突出重点区块,坚持整村连片推进。

实行“项目跟着拆迁走”,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城中村整村改造,按照“当年签约、当年腾空、当年拆除”的要求,突出重点、滚动推进。

深入开展城乡危旧房隐患再排查和治理改造,突出位于山边水边等地质灾害易发点和违建较多区域的房屋,以及农民自建多层房屋、年代久远的三层以上住房,强力抓好风险防范和隐患化解。

扎实开展示范样板小区整治,积极实施旧住宅区整治改造。

做好旧厂区重点改造区块改造提升,做到三个“先改”:做到危旧厂房先改,杜绝安全生产隐患;做到重污染企业先改,推进环保配套设施建设;做到国有企业先改,提高闲置厂房利用效率。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温委办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温委办发〔2004〕54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今年,我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陆续届满。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以提高社区干部素质为核心,以增强社区居民民主意识、法制观念和扩大居民民主参与为重点,围绕我市实施“一港三城”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富裕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努力建设一支与日俱增、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拥护的社区干部队伍,推进城市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和巩固党在城市的工作基础和执政基础。

二、基本原则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城市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市社区党员、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继续深化社区体制改革、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城市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进行换届时,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温政办〔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部门职责管理,理顺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及中央和省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职责管理。

市政府直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市政府或市编委批准印发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赋予各部门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部门职责管理应当遵循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突出本级政府的履职重点,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科学高效的原则,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部门职责综合管理,并对各部门的职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部门职责的配置与调整第六条部门职责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为依据,科学合理配置,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配置部门职责,应当坚持一个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避免职责交叉。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重点工作每月一汇报一督查一推进制度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重点工作每月一汇报一督查一推进制度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重点工作每月一汇报一督查一推进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温政办[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重点工作每月一汇报一督查一推进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0〕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强力推进政府重点工作,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决定对11项市政府重点工作(详见附件)进行专项督查,实行每月一汇报一督查一推进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制订分月工作实施计划。

各牵头责任单位要会同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要求,列出重点目标任务,制订分月工作实施计划,明确时间节点要求,形成务实、明确、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于2010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牵头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分月工作实施计划,落实具体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三、建立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各牵头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都要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将相关工作列入目标考核。

尤其是对分月工作实施计划要逐项逐月检查完成情况,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及时通报督促。

对于久拖不决、屡促不进的,市政府督查室要进行重点督查,强力推进,确保完成。

四、切实加强工作协调。

各牵头责任单位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尽快研究解决。

重大问题要请示市政府专题协调,不得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影响工作进度。

五、实行动态政务督查。

市政府督查室要将11项重点工作列入动态政务督查内容,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将每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于当月月底前汇总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电子稿发至政府OA系统督查专用邮箱,联系人:市政府办公室苏如岭,电话:88969576)。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进一步简化市属国有企业发债审批流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5〕95号)中的《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部分修改。

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中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并取得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修改为:“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现将修改后的《办法》重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1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温政办[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0〕115号)的精神,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与执法局),挂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支队牌子。

市城管与执法局是主管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方面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由原市市政园林局承担的有关市政设施、公用事业(除公交客运管理外)、园林绿化(划归市园林局管理除外)、市容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有关管理职责。

(二)划入原由市规划局承担的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和市公安部门承担的公安交通占道行政处罚权。

(三)推进数字化、精细化、长效化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四)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市容环卫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温政办[2014]4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温政办[2014]4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温政办〔2014〕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14年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0日2014年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2014年是我市争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关键之年。

今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2〕104号)精神,围绕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不断推进信用市场化建设、重建良好金融生态、加快构建信用平台和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建设诚信政府、打造信用企业、培育守信市民,为温州“赶超发展、再创辉煌”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

一、创新信用建设理论研究与应用(一)开展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申报指标体系研究,主动与省信用办和国家发改委对接,制订《温州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积极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二)开展《以市民卡为载体的温州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研究与应用》课题研究,制定信用评分办法,首先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应用,切实把信用融入市民日常生活。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市民卡管理服务中心)(三)研究出台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等信用建设相关规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4]7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4]7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4〕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0日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施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建筑区划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更新管线信息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施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的地下管线日常维养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既有城市道路的许可管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的通知(2009)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的通知(2009)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温政办[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的通知(温政办〔200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坚持“属地管理”、“分线管理”、“分级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二、根据“分级、分线”管理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与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共同责任。

三、安全生产实行政府及其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领导分线负责,形成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领导工作责任制。

四、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实行分工负责。

(一)市长是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每年至少2次亲自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安委会成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部署工作措施;每年至少2次亲自带队检查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的工作职责:1.协助市长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受市长委托定期主持召开市安委会成员会议,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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