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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芜政办秘〔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芜湖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芜湖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55号)精神,切实提升我市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总体目标:到2023年,建成全市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体系,覆盖基层政府〔包括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到2020年底,基层政府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公开标准指引,梳理公开事项,严格界定公开范围,编制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公开各类主动公开事项,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到2021年底,基层政府建立完善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咸政办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提升基层政府现代化治理能力,推进全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到2020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步建成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体系,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并组织实施。

到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落实好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先行探索其他领域标准建设。

按照国务院部门其他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到2023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全面完成《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内容(一)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参照《县(市、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格式模板》(见附件2),逐项确定公开标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陵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陵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陵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9•【字号】芜政秘〔2012〕258号•【施行日期】201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陵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陵县人民政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6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芜湖市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审查意见的函》(皖国土资函〔2012〕2064号)精神,现就你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调整后的《南陵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和成新率及青苗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

二、2013年1月1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按已批准的方案执行。

附件:1.南陵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和成新率及青苗补偿标准2.南陵县青苗补偿标准2012年12月29日附件1南陵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和成新率1.重置价格2.成新标准3.住宅房楼层增减系数4.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①住宅房补偿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②非住宅房补偿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 0.02)×建筑面积5.猪、牛、羊棚间室外简易厕所补偿标准6.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南陵县青苗补偿标准注:其它特种种植、养殖物的补偿费用另行计算。

基层政府网站安全体系建设

基层政府网站安全体系建设

摘要 : 政府 网站作为“ 政务公 开” 和为 民服务的 窗口, 作为政 府信 息化 建设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社会公 众获取政府信 息和 服务 的主要 接入渠道和信 息发 布平 台, 政 府 网站 自然成为我 国电子政务 的信 息安全防护体 系中重要组成部 分 , 受到政府 各级政府的 高度重视 , 但其安全形势却不客乐观 。 关键词 : 政府 网; 安全体 系; 建设
中图分类号 : T P 3 9 3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9 — 3 0 4 4 ( 2 0 1 3 ) 2 8 — 6 4 6 5 — 0 2
1 概 述
在网络安全 中 , 一 向是 防与攻 的道高一尺 , 魔 高一丈 , 并 且我们在开放性和安全性之 中找到一个平衡 点是 相对 难的 , 但是我们 是有一 系列 的防范措施 , 来确保 WE B的安全 。在一系列现在被攻击 网站 的案例来看 , 都是 由于网站 缺少 安全方 面的咨询专 家来对 网站进行安全评 测 , 我 们知道在 系统 安装结束之 后 , 有许 多 的默认 的选项 是开启 的 , 我们必须来设 置他们 , 但是往往会被忽 略 , 这 样 就造成 了系统的漏洞 , 让黑客有可乘之机 , 所 以我们有很强的安全技术专家来给我们提供咨询和评测手段。
2 . 2 安 全体 系 设计 原 则 2 . 2 . 1整 体 性 原 则
整个 系统平 台包 括安全 防护机制 、 安 全检测 机制和安 全恢复机制 , 根 据具体 系统存在 的各 种安全威 胁采取 的相 应的 防护 措 施 。在针对 网络攻击或破环 的情况下可及时对 网络服务进行恢 复 , 使其损失减少到最低 。
2安 全体 系设 计 目标 、 原则
2 . 1安 全体 系设 计 目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芜政办秘〔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经2024年8月12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确定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5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3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分别为1105 元/人/月、1079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确定,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965元/人/月、579元/人/月、78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676元/人/月、386元/人/月、58元/人/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政务信息等四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政务信息等四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

【发布单位】安徽省【发布文号】皖政办秘〔2009〕25号【发布日期】2009-03-06【生效日期】2009-03-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安徽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政务信息等四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皖政办秘〔2009〕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办公室建设,增强工作效能,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省政府办公厅在全省政府系统开展了政务信息、公文处理、政务督查、政府信息公开四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经过认真评选,合肥市政府办公厅等158个单位、孙忠诚等185名同志分别被评为政务信息、公文处理、政务督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希望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再接再厉,把成绩和荣誉转化为改革创新的动力,转化为再创佳绩的决心,不断取得新的更大进步。

各级政府办公室要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和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大督查落实力度,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发展大局,不断提高办公室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整体工作水平。

附件:1.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2.公文处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3.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六日附件1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共51名〕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安庆市政府办公室芜湖市政府办公室马鞍山市政府办公室巢湖市政府办公室宿州市政府办公室亳州市政府办公室滁州市政府办公室六安市政府办公室铜陵市政府办公室省统计局综合处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省经委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省教育厅办公室省农委办公室省国税局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综合处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省地税局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省粮食局办公室省卫生厅办公室省水利厅办公室省科技厅办公室省审计厅办公室省国资委办公室省交通厅办公室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省政府驻厦门办事处省政府驻天津办事处长丰县政府办公室庐江县政府办公室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黄山区政府办公室临泉县政府办公室歙县政府办公室屯溪区政府办公室定远县政府办公室岳西县政府办公室宁国市政府办公室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明光市政府办公室无为县政府办公室霍邱县政府办公室怀远县政府办公室二、先进个人〔共70名〕孙忠诚合肥市政府办公厅马万山淮北市政府办公室梁勇亳州市政府办公室冉现在宿州市政府办公室王展蚌埠市政府办公室马培启阜阳市颍东区国税局陈菲菲淮南市政府办公室董光林滁州市政府办公室陈琦六安市政府办公室江兵马鞍山市政府办公室朱治政巢湖市政府办公室夏磊芜湖市政府办公室汪冲宣城市政府办公室李刚铜陵市政府办公室朱兴祥池州市政府办公室徐冬梅安庆市政府办公室刘方宝黄山市政府办公厅马志恒省统计局综合处刘英省公安厅指挥中心戴琳琳省经委办公室方志省财政厅办公室徐进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崔裕超省教育厅办公室成洪省农委办公室李小林省国税局办公室汪昕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综合处祖书君省商务厅陈珏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王丽华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方胜省地税局办公室郑峰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李莹省粮食局办公室张绪水省卫生厅办公室李玮省水利厅办公室张允戌省科技厅办公室张劲东省审计厅办公室彭炜省国资委办公室赵士化省交通厅办公室李园园省民政厅办公室龚智省环保局办公室程武剑省建设厅办公室白振华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办公室付莹楠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黄佳能省工商局综合宣传处方芳合肥海关办公室万仕好省质监局办公室刘小刚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张丽荭省供销社办公室杜玲省政府驻厦门办事处邢俊荣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杨娜省政府驻天津办事处刘岩辉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朱洪春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朱伟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汤海峰长丰县政府办公室杨海飞庐江县政府办公室孙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崔惠民黄山区政府办公室吴涛涡阳县政府办公室王凤华临泉县政府办公室胡敏歙县政府办公室丁新志屯溪区政府办公室李恒好定远县政府办公室童家峰岳西县政府办公室许靖宁国市政府办公室邱华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彭文俊明光市政府办公室许健无为县政府办公室王鹏霍邱县政府办公室汤士兵怀远县政府办公室附件2公文处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共42名,排名不分先后〕合肥市政府办公厅淮北市政府办公室宿州市政府办公室阜阳市政府办公室六安市政府办公室马鞍山市政府办公室巢湖市政府办公室芜湖市政府办公室宣城市政府办公室安庆市政府办公室肥西县政府办公室涡阳县政府办公室怀远县政府办公室阜阳市颍州区政府办公室凤台县政府办公室滁州市南谯区政府办公室霍邱县政府办公室当涂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繁昌县政府办公室广德县政府办公室铜陵县政府办公室池州市贵池区政府办公室岳西县政府办公室黄山市黄山区政府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省经委办公室省科技厅办公室省公安厅办公室省司法厅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省农委办公室省水利厅办公室省商务厅办公室省卫生厅办公室省地税局办公室省环保局办公室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二、先进个人〔共55名〕吴海良淮北市政府办公室李之峰亳州市政府办公室唐海峰宿州市政府办公室杜海峰蚌埠市政府办公室李峰阜阳市政府办公室吴冬梅淮南市政府办公室李宁杭滁州市政府办公室刘文生六安市政府办公室管春雷马鞍山市政府办公室李兰铜陵市政府办公室江宁池州市政府办公室韩晓峰安庆市政府办公室詹仁山黄山市政府办公厅樊宗辉长丰县政府办公室王莉莉合肥市瑶海区政府办公室何晓辉合肥市包河区政府办公室孙慧敏濉溪县政府办公室孟祥亳州市谯城区政府办公室徐玲宿州市土甬桥区政府办公室朱士平固镇县政府办公室沈峰颍上县政府办公室沙松凌阜南县政府办公室卢奇淮南市谢家集区政府办公室张春进定远县政府办公室任祥滁州市南谯区政府办公室陈刚寿县政府办公室杨胜利六安市裕安区政府办公室刘青山马鞍山市雨山区政府办公室柳军庐江县政府办公室翟新生芜湖县政府办公室鲁雨芜湖市弋江区政府办公室王少龙旌德县政府办公室牛翩翩铜陵市铜官山区政府办公室施为民东至县政府办公室胡安英安庆市大观区政府办公室孙国政桐城市政府办公室王燕黄山市屯溪区政府办公室赵华省物价局办公室张尔桂省教育厅办公室韦莉莉省安全厅办公室何玉好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朱广奇省林业厅办公室卫戍省国资委办公室罗时金省广电局办公室姚承省统计局办公室范婷婷省工商局办公室承良庆省质监局办公室胡明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王相磊省管局办公室陈荣林省人防办人秘处杜鹃省气象局办公室梅盛华省地震局办公室余峰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办公室附件3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共50名〕合肥市政府督查室阜阳市政府督查室淮南市政府督查室马鞍山市政府督查室巢湖市政府督查室芜湖市政府督查室宣城市政府督查室铜陵市政府督查室池州市政府督查室合肥市蜀山区政务督查与目标管理办公室肥西县政务督查与目标管理办公室濉溪县政府督查室涡阳县政府督查室砀山县政府督查室蚌埠市蚌山区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怀远县政府督查室界首县政府督查室阜南县政府督查室凤台县政府督查室淮南市田家庵区政府办公室定远县政府督办室明光市政府督办室霍邱县政府办公室舒城县政府办公室当涂县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办公室庐江县政府办公室芜湖市弋江区政府办公室南陵县政府办公室泾县政府督办室铜陵县政府督办室池州市贵池区政府督办室望江县政务督查室太湖县政府办公室黄山市屯溪区政府督办室黟县政府督办室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省经委办公室省公安厅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省监察厅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省水利厅办公室省国资委办公室省地税局办公室省环保局办公室省广电局办公室省统计局办公室省旅游局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秘书处省物价局办公室二、先进个人〔共30名〕周明龙合肥市政府督查室杨文淮北市政府督查室李先俊亳州市政府督查室朱红波宿州市政府督查室朱云中蚌埠市政府督查室刘小平阜阳市政府督查室苏建星淮南市政府督查室谭仁玲滁州市政府督查室周磊六安市政府督查室俞加生马鞍山市政府督查室黄泽伟巢湖市居巢区政府督查室钱俊泽芜湖市政府督查室毛永红宣城市政府督查室杨志东铜陵市政府督查室杨亮池州市政府督查室江学文安庆市迎江区政府办公室谢其正黄山市政府督查室王海风省科技厅办公室许静静省民政厅办公室朱银法省人事厅办公室姚继冬省建设厅办公室朱险峰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胡桂芳省农委办公室刘虹省文化厅办公室张绪水省卫生厅办公室方魏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叶惠静省审计厅办公室王新胜省体育局办公室范婷婷省工商局办公室万仕好省质监局办公室附件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共15名〕合肥市监察局(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淮南市政府办公室阜阳市政府办公室淮北市政府办公室马鞍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省人事厅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省环保局办公室省统计局办公室省质监局办公室省公安厅办公室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省司法厅办公室省科技厅办公室二、先进个人〔共30名〕马军芜湖市政府办公室梅小荣蚌埠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刘诗万宿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金晶滁州市信息中心吴国平安庆市政府办公室胡中峰宣城市政府办公室顾纺六安市政府办公室江晨虹铜陵市政府办公室刘兴杰亳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王政权黄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柴化涛省商务厅信息化处张涛省交通厅办公室赵梅省水利厅办公室王静雅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李海峰省林业厅办公室祝俊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吕萍省教育厅办公室李莹省粮食局办公室李小林省国税局办公室许坤省旅游局办公室沈建华省地税局办公室赵华省物价局办公室周为民省经委办公室洪伟省气象局办公室彭兴邦省民政厅办公室夏红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方东省建设厅办公室陈荣文省农委办公室王卉晓省卫生厅办公室田冰凌省文化厅办公室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芜政办〔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芜政办〔2017〕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已经2017年8月8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7日芜湖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实现全市卫生资源的统筹与优化配置,规范行业管理,建立适应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服务皖江地区的高水平医疗卫生保障平台,逐步实现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皖政办〔2016〕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现实基础一、行政区划与经济社会状况芜湖市域面积6026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1491平方公里。

下辖无为、芜湖、繁昌、南陵4县和镜湖、弋江、鸠江、三山4区,拥有2个国家级开发区,11个省级开发区。

2015年末,全市常住人口365.4万人,比上年增加3.7万人。

城镇化率61.96%,比上年提高1.29个百分点。

公安户籍人口384.8万人,比上年增加0.28万人。

人口中,男性人口198.85万人,女性人口185.94万人。

南陵县籍山镇晨东幼儿园与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陵县籍山镇晨东幼儿园与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陵县籍山镇晨东幼儿园与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皖02行终1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万荣徐琳查鹏【审理法官】汪万荣徐琳查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陵县籍山镇晨东幼儿园(金童园);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陵县人民政府;泉州玖壹食品有限公司;南陵县发航食品经营部【当事人】南陵县籍山镇晨东幼儿园(金童园)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陵县人民政府泉州玖壹食品有限公司南陵县发航食品经营部【当事人-公司】南陵县籍山镇晨东幼儿园(金童园)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陵县人民政府泉州玖壹食品有限公司南陵县发航食品经营部【代理律师/律所】陶稻花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周宏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稻花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周宏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稻花熊小平周宏【代理律所】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南陵县籍山镇晨东幼儿园(金童园);泉州玖壹食品有限公司;南陵县发航食品经营部【被告】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陵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结合上诉人南陵县籍山镇晨东幼儿园(金童园)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一是认定上诉人南陵县籍山镇晨东幼儿园(金童园)系经营主体是否正确;二是行政处罚是否明显不合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结合上诉人南陵县籍山镇晨东幼儿园(金童园)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一是认定上诉人南陵县籍山镇晨东幼儿园(金童园)系经营主体是否正确;二是行政处罚是否明显不合理。

李玉泉、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玉泉、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玉泉、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皖02行终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昭武汪万荣徐琳【审理法官】吴昭武汪万荣徐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玉泉;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李玉泉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李玉泉【当事人-公司】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玉泉【被告】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

【权责关键词】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关联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本案中,南陵县社会保险所与南陵县糖业烟酒公司1993年签订的《南陵县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合同》、1995年签订的《南陵县企业职工社会养老、失业保险协议书》是南陵县糖业烟酒公司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所签订的协议,1993年的合同和1995年的协议均是在2015年5月1日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根据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协议纠纷不属于当时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李玉泉认为诉请按照合同约定计发养老金的请求属于行政协议纠纷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规范。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芜政办〔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21日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规模以上(以下简称规上),工业企业是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必须始终坚持把规上工业培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为壮大我市规上工业企业队伍,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奋力打造智造名城,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强化政策引导、深化梯度培育、优化服务举措、加大考核激励,全面实施规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推动规上工业企业数量、质量和效益同步提升,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到2023年底,累计净增规上工业企业800家以上,位居全省前列。

其中:2021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净增240家,总数达到2000家以上。

(详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目标任务分解表)二、重点任务(一)千方百计“双招双引”。

立足芜湖产业特色,谋划一批打基础、补短板、促升级、增动能的重大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聚焦项目落地开工,建立完善的项目协调、推进和落实机制。

市与县级统计、经信部门和投促中心(局)加强沟通,超前谋划招商引资项目升规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县区1—6月份经济运行情况的通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县区1—6月份经济运行情况的通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县区1—6月份经济运行情况的
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7]216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31
【实施日期】2017.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县区1-6月份经济运行情况的通报
(芜政办秘〔2017〕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经济运行调度通报机制的通知》(办〔2017〕63号)按月通报各县区主要经济指标的机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各县区1-6月份经济运行情况予以通报。

希望各县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认真总结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重点关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研判,科学调度,狠抓落实,确保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2017年7月31日 2017年上半年各县区经济运行情况通报表。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123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123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123号繁昌县、南陵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试点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5〕167号)要求,现就我市繁昌县、南陵县(以下简称试点县)开展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建范围试点县所有生产、技改矿山(已获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的除外)均应创建市级绿色矿山,其中: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同时积极创建国家级绿色矿山。

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矿山应在2018年底前建成市级绿色矿山,其他应在“十三五”末建成市级绿色矿山。

二、创建步骤(一)方案编制与审查。

各应建矿山要根据市级绿色矿山标准(附件1)和建设期限要求,自行或委托相关编制单位,按照《芜湖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实施方案编写提纲》(附件2),组织编制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实施方案。

创建实施方案需经芜湖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家库中3位或以上专家审查。

审查通过后,报市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备案。

(二)申报与验收。

1.申报。

矿山企业在完成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后,对照申报验收条件进行自查自评。

符合申报条件的,填报《芜湖市市级绿色矿山申报表》(附件3),经试点县初验合格后上报市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报材料:(1)《芜湖市市级绿色矿山申报表》;(2)绿色矿山创建实施方案文本;(3)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情况的台帐、图片和文本等相关支撑材料;(4)环境社会效益自我评价;(5)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总结。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重点项目谋划“152”计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9〕4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重点项目谋划“152”计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9〕4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重点项目谋划“152”计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重点项目谋划“152”计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开展重点项目谋划“152”计划的工作方案》已经2018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3日开展重点项目谋划“152”计划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发挥重大项目的支撑带动作用,切实解决当前我市投资项目谋划不足、项目成熟度不高等问题,市政府决定开展重点项目谋划“152”计划,即年度实现新增谋划项目规模达一万亿元,其中可报可批项目规模达50%以上,年度开工项目规模达20%以上。

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成立工作机构成立芜湖市重点项目谋划工作领导小组(与芜湖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合署),统筹领导全市重点项目谋划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日常工作由市重点办承担,负责谋划工作的推进和协调,并动态维护全市谋划项目库。

二、明确工作目标重点方向。

深入研究国家、省宏观政策和重大战略、规划,加强研判,找准与我市实际的结合点,精准谋划一批打基础、管长远、调结构、促创新、增后劲的重点项目。

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要重点围绕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环保、城镇基础设施、支柱产业、战新产业、技术改造、社会民生、乡村振兴、信息、物流以及现代服务业等方向谋划项目。

任务分解。

全市每年谋划项目目标实行动态调整,按年度下达,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谋划项目。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芜湖市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芜湖市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芜湖市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芜政办秘〔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芜湖市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整合资源,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经研究决定,成立芜湖市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赵馨群(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杨良文(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肖本如(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汪健(市财政局局长)徐茂环(市建投公司总经理)奚南山(市交通局局长)成员:程刚(镜湖区政府区长)唐开强(弋江区政府区长)金春龙(鸠江区政府区长)王文武(三山区政府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建投公司。

主任:徐茂环(市建投公司总经理)副主任:董萍(市财政局副局长)陶郝杰(市建投公司副总经理)成员:顾玉才(芜湖县财政局局长)胡宗波(繁昌县财政局局长)丁志平(南陵县财政局局长)夏峰(镜湖区政府副区长)奚银华(弋江区财政局局长)宋其毅(鸠江区财政局局长)俞翔(三山区财政局局长)李锐锋(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局长)吴祖满(长江大桥开发区财政局局长)邵伟(芜湖县建投公司总经理)包晓明(繁昌县建投公司总经理)李立新(南陵县建投公司总经理)严杰(镜湖区建投公司总经理)储晓明(鸠江区建投公司总经理)王宇航(弋江区建投公司总经理)方序保(三山区建投公司总经理)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政务公开工作总结7篇

政务公开工作总结7篇

政务公开工作总结7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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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12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12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4月22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0日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政府统筹资金或融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业经审查部门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

工程建设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第六条工程变更应以确保工程安全、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芜政办秘〔2018〕76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据报道,当地时间3月25日,俄罗斯西西伯利亚南部城市克麦罗沃一家购物中心发生火灾,截至3月27日,火灾已造成64人死亡,52人受伤,其中包括多名儿童,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当前,清明节临近,群众扫墓祭祖、焚香烧纸活动频繁,气温回升,旅游踏青人流增加,火灾危险性增大,全市消防安全形势严峻。

为切实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消防安保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和红线意识,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和消防工作“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强化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督导,全力抓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二、做好清明节期间火灾防控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清明节期间消防安全检查,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建巡查专班,明确网格责任人,落实巡查责任,及时发现、制止在野外山林、居民楼道、道路周边燃烧冥纸冥钱、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要发动党员、团员、机关干部、单位值班人员、社区(村)工作者、物业管理人员等组成消防志愿者队伍,全员参与巡查。

上诉人南陵县烟墩锑矿因诉南陵县人民政府、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闭矿山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南陵县烟墩锑矿因诉南陵县人民政府、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闭矿山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南陵县烟墩锑矿因诉南陵县人民政府、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闭矿山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0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陵县烟墩锑矿;南陵县人民政府;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当事人】南陵县烟墩锑矿南陵县人民政府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当事人-公司】南陵县烟墩锑矿南陵县人民政府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代理律师/律所】杨会余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周宏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会余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周宏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会余熊小平周宏【代理律所】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南陵县烟墩锑矿【被告】南陵县人民政府;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本院观点】南陵县烟墩锑矿对被诉补偿决定中有关实际投入损失按评估确定的补偿数额未提出上诉,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补偿合法违法信赖保护废止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南陵县烟墩锑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26日南陵县烟墩锑矿向安徽省政务中心窗口递交该矿山延续、变更材料。

2015年12月1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对南陵县烟墩锑矿作出皖国土资矿采字[2015]41号《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载明:鉴于芜湖市人民政府已将该矿山列入关闭对象,不予办理延续、变更登记。

2020年1月19日,南陵县政府作出南政秘[2020]2号《关于关闭南陵县烟墩锑矿的补偿决定》,载明:一、补偿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精神,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实行差别化补偿原则。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市民心声在线访谈活动安排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市民心声在线访谈活动安排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市民心声在线访谈
活动安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芜政办秘〔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市民心声在线访谈活动安
排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民心声平台作用,拓宽政民互动渠道,强化舆论监督,保障公众对政府工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起,市政务公开办继续通过市民心声网、芜湖新闻网组织14个单位开展在线访谈活动。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访谈时间和地点
受访单位按附件所列顺序进行,按时限要求完成,访谈地点设在各受访单位。

二、访谈主题
访谈主题可以确定为本单位全局工作,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三、相关要求
在线访谈活动完成情况将作为各单位2018 年度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受访单位要围绕本单位涉及的市政府重点工作、公众关切热点问题,认真制订访谈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拟定访谈主题,主动配合市政务公开办完成在线访谈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18 年市民心声在线访谈安排表
2018年1月23日(联系人:侍文超,联系电话:3113307)
附件
2018 年市民心声在线访谈安排表。

出具分立户证明服务指南

出具分立户证明服务指南

出具分立户证明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芜湖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2016年第1版)第十三条:“1、户内发生婚姻、分家产等变化要求分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割证明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2、居住在集体土地区域的公民要求分户的,应当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的房屋和同意分立户证明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区域,公安户政服务窗口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分立户。

二、承办机构各镇党政办三、服务对象个人四、申请条件户内发生婚姻、分家产等变化要求分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割证明申报分户登记。

五、申报材料1.分户申请书;2.结婚证等有效证明;3.户口簿。

六、办事流程1.申请:到村(居)委会申请;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3.审核:镇党政办审核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审核同意办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补充材料;4.办结:村(居)委会打印相关证明材料交申请人到镇派出所办理分户。

七、办理时限即办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各镇党政办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核转报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

各地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

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

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民主评议和县级审批阶段,均应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乡镇、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二、承办机构各镇建设办三、服务对象个人四、申请条件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五、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南陵县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村(居)委会出具危房证明材料;5.相关证件、证明(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或一般贫困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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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政办(2008]1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决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现将《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第29号令)转发给你们,各镇、各部门要认真研究下放审批项目和管理权限的对接运作工作,所涉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市对口部门衔接,积极稳妥地抓好审批项目的接收、落实,合理地归并到审批科室,明确审批条件、程序,建立审批责任制,确保本轮下放项目与当前“两个集中”工作统一布置,统一实施。

特此通知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于2007年11月9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为促进县、区经济发展,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28号),结合本地实际,市政府决定,在以下领域扩大县、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参照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一)下列由市直相关部门审核转报省直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市直相关部门或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在收到县、区政府(或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申请后不再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转报手续。

县、区政府(或县、区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相应审核责任。

1.申请使用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安排本级各类财政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

4.申请世行、亚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5.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和购买国产设备抵免税确认书,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6.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发行规模申请。

7.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8.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报送省粮食局和中储粮安徽省分公司审核。

9.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0.粮食行业发展规划上报省粮食局。

11.省农委负责组织的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等申报;省农委负责组织实施的多种农业补贴、农业救灾及有关专项资金等申报。

12.各类林业项目向省林业厅申报。

13.林业行政许可,报省林业厅审批。

14.重点公益林采伐和区划调整报省林业厅。

15.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工评残评审向省林业厅申报。

16.对不涉及相邻县(市、区)的或与相邻县(市、区)没有水利纠纷的水利项目,其规划设计文件报省水利厅审核或审批。

17.农村水利建设项目报省审核、审批:(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报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2)水土保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报省水利厅审批。

(3)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可研报告报省审批。

(4)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报省审批。

(5)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审批。

18.农村水电建设项目报省审批。

19.除省经委有指标限制,并需会商财政部门集中上报外,省经委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革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创业创新项目、产业集群建设项目、企业改制专项补助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省级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

20.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和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报送。

2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要到省经委备案。

22.上报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资金、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出口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中部商务发展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23.经省政府委托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上报省商务厅。

24.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批。

25.对商务部、外交部委托省商务厅办理的下列行政事项,向省商务厅转报:(1)进口商品配额审核;(2)出口商品配额(含纺织品、白银、活猪、活牛)初审;(3)对外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经营资格初审;(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5)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6)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劳务项目审核;(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8)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转报;(9)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省民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10)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11)邀请外商来华签证通知电签发。

26.对省商务厅网上审批、有纸质文件报送的下列行政事项,向省商务厅转报:(1)一般货物自动出口许可;(2)一般货物自动进口许可;(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5)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初审;(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配额审核;(7)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8)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9)技术进口合同登记;(10)技术出口合同登记;(1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27.向省旅游局报送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三星级以上宾馆、三星级以上旅游餐馆、导游证、旅行社及星级宾馆经理和部门经理资质证申请。

28.向省旅游局报送省级旅游发展资金的项目申请。

29.需报省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由县规划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30.一级及一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定级,一级及一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定级,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定级,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定级,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定级,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定级,房地产评估机构定级,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定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定级,建设类各类执业资格注册初审等,由县建设部门自行审查,报省建设厅审批。

31.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32.县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整合、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立项申请,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33.县农用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和城镇地籍调查等成果和200亩以上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申请,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34.各县向省环保局申报污染治理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购买、报废放射源,省级绿色学校等项目,由省环保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

35.向省科技厅申报科研攻关项目。

36.向省科技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火炬计划项目。

37.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向省科技厅申报。

38.自然科学基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和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向省科技厅申报。

39.技术合同登记、国家秘密项目、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鉴定,向省科技厅申报。

40.星火计划项目、科技扶贫项目、农业专家大院、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向省科技厅申报。

41.向省教育厅申报项目、资金等。

4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省文化厅审批。

43.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文物档案调拨;交换馆藏二级、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报省文化厅审批。

44.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报省文化厅审批。

45.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送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

46.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送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

47.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报省文化厅审批。

48.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报省文化厅审批。

49.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报省文化厅审批。

50.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报省文化厅审批。

51.现行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审核、审批及频率执照核发事项,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和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审批”等6项管理权限中,涉及由县级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或审核的,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上报。

52.对劳动保障专项资金、重点工程项目的申请,报送省劳动保障厅。

5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报省公安厅审批。

54.评定残疾等级,报省民政厅审批。

55.申报省一级光荣院的确认,报民政厅审批。

56.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向省民政厅提出筹办申请。

57.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后,向省民政、税务部门提出兴办申请。

58.各季度监督抽查计划和省级监督抽查申请,报省质监局。

59.向省质监局推荐免检产品、名牌产品、质量奖等国家、省评优奖。

60.向省财政厅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及农业项目。

61.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国家和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62.向省司法厅申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

(二)以下各项审批权由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实施1.凡不需国家、省、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由县、区发展改革委自行审批,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

2.凡需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不占用长江岸线及规划陆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县、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县、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

4.在县、区的省级开发区,除扩建的开发区总体规划需报省政府审批外,不再审批开发区的总体规划。

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入区工业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规划方案、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验收)由县、区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

5.省级储备粮安全储存、检查管理,由县粮食局直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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