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锡政办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5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化、契约化管理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项目代建市场,控制投资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工程咨询业2010-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发展目标,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各类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融资,上级拨款、补助以及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引入市场管理手段,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的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30%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包括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环境保护、道路桥梁、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不包括市级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锡政办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3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5日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土地所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和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事宜。
第六条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原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进行产权分割、突击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征收住房”)的,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方式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也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8•【字号】锡政办发〔2015〕127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2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7日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批复》(苏编〔2014〕25号)和《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更名的通知》(锡编〔2014〕23号),设立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挂无锡市政务服务中心牌子,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增加牵头负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政务服务、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参与拟订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制度和方案,并贯彻实施。
(三)负责市级政务服务、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公共资源交易,以及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管理和考核工作;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牵头制订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办事流程、管理办法,并组织协调和监督进驻单位实施。
(四)负责对市(县)区政务服务、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公共资源交易,以及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培训。
(五)深化政务服务改革,参与全市简政放权工作;负责协调进驻部门工作关系,牵头跨部门审批业务的流程再造和运行协调;牵头协调重大项目审批服务,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踏勘、联合论证、联合审批、联合验收和现场服务;负责进驻部门窗口办件情况的督查、统计、分析;负责进驻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市、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四)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设计变更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长信箱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50号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长信箱工作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长信箱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5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改进政府工作,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市长信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市长信箱工作责任制。
认真贯彻落实《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104号)精神,切实加强做好市长信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是强化领导责任制。
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各级行政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市长信箱工作负总责。
二是强化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责任制。
把市长信箱工作列入各级经办机构的职能范围,列入各级经办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三是强化市长信箱工作联络员责任制。
各地区要在各镇(街道)、村(社区)指定联络员,市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要在各基层单位指定联络员,并实行AB制,确保联络畅通。
各级市长信箱工作联络员要切实履行上情下达、下情上传、横向沟通的职责,保障市长信箱工作正常进行。
二、严格健全市长信箱工作制度。
各级经办机构都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市长信箱工作制度。
一是重要来信呈报批办制度。
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领导重视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各级受理人员要及时呈报领导批办,落实处置措施。
二是异常突发事件速办制度。
当天来信当天处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对反映异常突发事件的来信,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一经发现应立即办理。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锡政办发[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1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市政和园林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环卫行政管理以外的职责,原市园林管理局的职责,原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市政和园林局。
(三)取消负责制订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规划和利用、保护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全市城市道路(桥梁)、供水、生活饮用水(纯净水)、排水、污水(再生水)处理、城市燃气、城市照明(亮化)等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城市绿化、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责任。
(二)起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编制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建设总体发展规划。
(三)拟订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市政设施维护和大中修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城市绿化、公园重点工程的建设;负责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全民义务植树费的收缴工作;编制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专项经费计划并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参与编制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0]2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0〕25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生态城市营造和谐家园无锡城市建设行动纲要,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强化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模式,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构建“全程规范管理、综合资源利用、统一平衡消纳”的建筑渣土收运处置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按照“规划导向、资源整合,统一定点、分级设置,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合理布局建筑渣土中转、消纳处置场所,完善建筑渣土许可管理制度,齐抓共管,堵疏结合,强化过程监控,规范处置,有效提高建筑渣土管理水平,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发展质量。
二、工作目标创新渣土处置工作思路,做到与重点工程建设相结合,与低洼地防汛提标改造相结合,与土地整理利用相结合。
用两年时间,按照“合理布局、全纳处置”的目标,规划建设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在内的建筑渣土中转、消纳处置场所,全面满足施工需要;建立联控共管机制,完善执法保障制度,实施全程许可控制,健全收费管理机制,形成统一调度体系,构建“全程许可管理、综合资源利用、统一平衡消纳”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面提升市区范围内建筑渣土的管理水平。
三、主要措施(一)加快设置消纳处置场所。
为基本解决今明两年市区范围内工程渣土的出路问题,按照规划要求,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确定的2处建筑渣土综合利用处置场,相关管理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协同加快综合利用处置场的建设进度。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4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防范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8〕124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20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和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
对各级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资本金注入或基金注资且注资额超过法定资本金50%的企业投资项目,或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投资项目,需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流程。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8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5日关于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四个无锡”为目标,以新型城镇化发展为契机,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们工作生活环境舒适性为重点,加快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从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标准规范、规划设计、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把我市建设成全国绿色建筑示范市。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各级政府把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
同时,大力整合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实现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由政府引导向市场需求拉动转变。
(二)突出重点,兼顾全面。
以新建重点项目推广绿色建筑为主,带动一般项目由建筑节能为主向绿色建筑转变;以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区为重点,逐步向全市范围推广,凸显规模应用效应;以城镇绿色建筑发展为重点,带动城乡绿色建筑全面发展:以新建绿色建筑为重点,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提高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管理水平,有效防治拆除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根据《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实际,现就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规范城市房屋建筑拆除行为。
未经征收完毕或未完成协议拆迁的房屋建筑不得进行拆除,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征收行为的宣传与指导。
(二)明确市级部门管理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督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房屋拆除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市征收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区级部门管理责任。
各区应当建立区、镇(街道)两级拆除管理的属地负责制。
实施拆除施工工程的属地镇(街道)应当负责所实施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扬尘防治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各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拆除施工以及扬尘防治技术支持和督导管理工作,并负责拆除工程登记备案手续的核发。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并严格做好渣土处置、消纳、线路证的发放工作。
各区环保部门负责督查所辖区域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调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锡政办发[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调整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9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研究,现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的分工通知如下:吴峰枫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协助做好编制、监察、外事方面工作。
负责联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
周浩清协助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水利、粮食、民族宗教、供销、对口支援与合作方面工作。
负责联系市农业委员会、市水利局、市粮食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气象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市农业机械局。
周浩明协助做好工业、科技、信息化、能源、电信、工商管理、市场监督、安全生产方面工作。
负责联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科协、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无锡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无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无锡分公司、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
唐余开协助做好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家安全、双拥、区政、残疾人、退管和与人大、政协、驻锡部队联络方面工作。
负责联系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双拥办、市残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退管委、市慈善总会。
钮素芬协助做好发展改革、财政、统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税务、金融、企业上市和政府法制、政府公报方面工作。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严禁违规吃喝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严禁违规吃喝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无锡市委
•【公布日期】2018.10.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严禁违规吃喝的规定》的通知(一)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认真落实接待清单制度和审批制度。
禁止虚增接待人数和无公函接待,禁止公务接待经费坐支、冲抵或向其他单位转嫁。
(二)严禁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饮酒。
除外事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公务接待、商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和含酒精饮料。
禁止使用公款购买各种酒类饮品。
(三)严禁在工作期间饮酒。
工作期间一律不得饮酒。
禁止在公共场所发生酗酒等有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形象的行为。
(四)严禁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禁止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禁止组织、参加与工作有关的私人宴请。
(五)严禁借机相互宴请。
禁止在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会议会务等期间相互宴请。
禁止在培训中心、单位食堂、疗养院等场所违规吃喝。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30•【字号】锡政办发〔2016〕188号•【施行日期】201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18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工作目标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紧紧围绕民生共享和社会和谐稳定,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保洁绿化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治理欠薪的各项工作机制;到2020年底,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全市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具体任务(一)源头预防1.实行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各用工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事项,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
银行对专用账户实行动态监管,一旦发现账户存在问题,及时通知主管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专用账户资金安全。
推行银行工资代发制度,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工资。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9•【字号】锡政办发[2010]181号•【施行日期】201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8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政务公开和调查研究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务新闻发布工作和决策咨询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社会建设、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和政策拟订职责,强化政府重大决策实施的跟踪研究与情况反馈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及其他文稿。
(三)办理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发送市政府的公文;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70号)和《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166号),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直属行政机构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县)级建制。
一、划入的职能(一)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二)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的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为: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受市政府委托,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智能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智能制造三年(2017―2019年)行动计划201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委办发[2017]46号【发布部门】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智能制造三年(2017-2019年)行动计划201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委办发〔2017〕46号)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智能制造三年(2017-2019年)行动计划2017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4日无锡市智能制造三年(2017-2019年)行动计划2017年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创新驱动核心战略、产业强市主导战略,加快提升全市智能制造整体水平,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努力打造“智造强市”,根据市委、市政府《无锡市智能制造三年(2017-2019年)行动计划》(锡委发〔2017〕20号)有关部署要求,特制定2017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一是突破核心技术。
研制一批国产化的成套智能装备和高端关键零部件,新增首台(套)重大智能制造装备及生产线5个左右,力争入围省重点领域共性技术攻关招标项目2个。
二是提升制造水平。
新增使用工业机器人300台,入围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1个。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自动化、数字化制造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三是开展试点示范。
新增省级以上示范智能车间(工厂)20个、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创新示范试点企业10家。
实施工业领域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4个。
四是加快项目建设。
127个智能化改造重点项目完成投资116.6亿元,38个智能装备产业重点项目完成投资37.3亿元,30个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创新重点项目完成投资3.9亿元,20个工业领域物联网应用示范重点项目完成投资3.9亿元。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9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现将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规则予以印发。
附件:1.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名单2.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规则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7日附件1: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委员黄钦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主任委员吴峰枫市政府秘书长焦克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委员陶苏根市公安局副局长吴建明市监察局副局长包军市国土局副局长邵崇浴市建设局副局长周炜市城管局副局长潘伟市政府法制办副调研员邢瑞莱市人社局副调研员、政策法规处处长朱云飞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处长邹伟明无锡工商局法制处处长陈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姚忠伟市委党校市情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曾祥华江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红岩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宋毅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雁清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陆敏菊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虞仕俊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钱志伟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附件2: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充分发挥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9号),制定本规则。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发挥责任保险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作相应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3日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为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精神,结合无锡十年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所取得的成果与经验,就进一步做好全市企业安责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企业安责险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金属冶炼,瓶装液化石油气,建筑施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拆除工程),道路运输(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行业。
二、职责分工贯彻安责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制度。
市安委会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意见》《安全生产法》和《省条例》等要求,切实承担安责险制度的落实推进工作,全面建立健全安责险制度。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的安责险的推进工作;经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行业的安责险的推进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行业的安责险的推进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交通工程行业的安责险的推进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行业的安责险的推进工作;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市政工程、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责险的推进工作;市金融办负责联系、推动各保险机构积极参加安责险,督促各中标保险机构认真履行各项服务承诺,积极承保。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4•【字号】锡政办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1]4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无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无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引,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求真务实,加大改革力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着力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建设高效、务实、廉政、勤政的政府机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无锡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从现在起至5月底完成;确保审批总事项减少50%以上。
通过改革,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公开、便捷的审批运行机制和有效的审批约束监督机制。
在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市场取向原则。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能由中介组织提供服务、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坚决放开,政府不再审批,切实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
凡是市(县)、区政府可以审批的事项,市政府要坚决下放。
(二)方便群众原则。
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和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方便基层,方便企业,方便群众,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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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锡政办发…2010‟6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在市人大第十四届三次会议和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提出市人大常委会督办议案2件、建议234件,政协委员提出提案427件,现已分别交各相关地区、部门办理。
根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要求,现制定了2010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计划,并明确办理工作要求(详见附件)。
同时会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对建议、提案进行了分析和梳理,从中列出20项计25件人大重要建议、10件市政协集体督办重要提案,并明确由市领导和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分管办理,81件政协重要集体提案由各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办理。
各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计划和要求,做到有部署、
有检查、有考核;在办理过程中,针对所列出的人大议案和重要建议、提案,要及时向本单位分管负责人汇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报请分管负责人组织协调,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2010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计划
2.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要求
3.2010年重要议案、建议一览表
4.2010年重要提案一览表
二○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1:
2010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计划
一、3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
二、3月31日前,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理网上签收,做好本单位建议提案的交办工作。
三、4月30日前,各会办单位将会办意见函复主办单位,并上传建议提案办理网。
承办建议提案5件以下的单位办理答复结束。
市政府办公室进行检查并通报相关情况。
四、5月31日前,承办建议提案10件以下的单位办理答复结束。
市政府办公室进行检查并通报相关情况。
五、6月初,拟请市政府领导召开建议提案办理督办会,解决办理工作中的疑点难点问题。
六、6月30日前,承办建议提案10件以上的单位办理答复结束。
七、7月,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检查建议提案落实情况。
八、7月,对代表、委员表示不满意的办理件进行重办,如经反复工作仍无法得到代表、委员谅解,相关部门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汇报。
九、9月,市政府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
议提案办理情况。
十、10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
议建议办理情况。
十一、11月,对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活动,
重点检查建议提案的办成率。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将抽查办
理结果并征求代表、委员意见。
十二、对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政
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在无锡市建议提案办理网中列入“视察建议办理”和“视察提案办理”,各单位在接到办理通知
后的1个月之内办结答复代表、委员。
十三、7月--8月,各承办单位办理人大“见面周”活动建议,办理要求同人大视察建议。
附件2: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要求
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依托“无锡市建议提案办理网”(以下简称“办理网”。
网址:/)。
各承办单位均有工作用户名和密码。
登录办理网后点击“我承办的建议”、“我承办的提案”或在“通讯录”中选择单位名称,点击“承办件”即显示出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
二、主办件的签收
(一)在办理网上选择建议提案条目,点击右上角的“签收”。
(二)如果对分办有不同意见,要及时向交办单位提出并说明理由。
(三)主办单位及时向交办单位提出需参加会办的单位,由交办单位确定;在办理过程中向会办单位提出会办要求。
三、主办
(一)研究建议提案,明确办理责任人。
对于重点建议、提案,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办理。
(二)与代表委员见面,听取代表、委员对建议、提案的说明和对办理工作的要求。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起草答复函。
(四)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和答复函的意见。
如果代表、委员不满意,则重新研究办理,力争使代表、委员对办理结
果满意。
(五)正式的答复函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单位盖章后书面送达代表、委员。
如果是多人联名的建议、提案,要印制相应的份数交联系人。
(六)送递人大、政协印发的“征求意见表”。
(七)如果代表、委员提出不需要见面,承办部门应将正式答复挂号寄达,同时将办理情况电告。
没有见面的原因要在办理小结中写明。
四、会办
(一)研究建议提案,明确会办责任和要求。
(二)及时与代表、委员、主办单位沟通,提出会办意见。
(三)通过办理网向主办单位上传会办意见。
会办单位应按主办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书面意见。
五、办结
(一)正式的答复函上传办理网。
(二)正式的答复函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各三份。
(三)在办理网上填写“办理情况跟踪表”
(四)在办理网上对每件建议提案进行简单小结。
小结的内容包括,与代表、委员进行联系、走访、座谈的情况,向代表、委员汇报方案,递交正式答复的情况。
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建议提案的采纳情况以及办理结果(A、B、C类)。
六、“回头看”
(一)“回头看”是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
每年11月份组织“回头看”活动。
(二)“回头看”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
(三)对办理结果为“A”类的重点检查落实结果。
对办理结果为“B”类的看是否已经解决,对尚未解决的要提出解决计划。
(四)对“回头看”工作进行书面总结。
(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抽查办理结果并征求代表、委员意见。
七、网上发布(准备工作)
(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网上发布是关系到政务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网上公开必须遵循既安全保密又利于工作的原则。
(三)每一条建议、提案是否允许公开,由主办单位、市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室共同审定。
(四)各单位在上传正式答复函时,要选择“是否同意公开发表”栏。
(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万无一失。
2010年重要议案、建议一览表
9
主题词:文秘工作建议提案工作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无锡军分区,市各人
民团体。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