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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

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第五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二)上市公司;(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苏府办[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3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或由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本办法中所指的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补助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以及财政通过借款或承诺还贷形式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等资金。

第三条对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总投资(扣除动迁部分后的建设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或虽不属以上范围但列入市重点项目、实事项目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编制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并报批。

第四条市计委负责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五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任务书批复是初步设计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内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苏委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

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8•【字号】苏府[2004]129号•【施行日期】2004.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苏府[2004]12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总则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组成人员的职责五、市政府对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苏府办[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的通知(苏府办〔2007〕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贸易局、规划局、发改委、经贸委编制的《苏州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苏州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城市化的加快推进,提升苏州中心城市的地位,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并配合新一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特编制苏州商业网点布局规划。

第2条本规划的编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按照商务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实施手册》和《苏州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修编工作组织实施意见》编制。

第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对违反本规划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4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汇编和规划图纸四部分组成。

规划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条本规划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执行。

解释权归苏州市贸易局和苏州市规划局。

第二章规划目的、依据第6条规划目的大力发展商贸流通业,提升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城市的辐射力和凝聚力,形成结构合理、层级分明、功能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网络体系,把苏州商贸流通业发展成为繁荣城市面貌、便利人民生活、强化城市功能、促进公平竞争的现代服务产业。

第7条规划依据1、《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实施手册》(国家商务部2004年)2、《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初步方案汇报稿(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4.11)3、《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苏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4、《苏州市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2002年)5、《苏州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修编工作组织实施意见》(2004.9)6、《苏州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纲要(送审稿)》(2004.9)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8、现状基础资料调研9、《苏州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论证意见(2005.12)第三章规划范围、规划对象、规划年限第8条规划范围与《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圈(约2000平方公里)基本保持一致,共分四个层次。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8〕5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8〕5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8〕5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整体水平,规范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工作,市城管委办公室结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最新发布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标准,对《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作了修改完善。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8日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各地各部门的城市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效能,努力提升城市管理网格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 30428.2-2013)》、《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4部分:绩效评价(GB/T 30428.4-2016)》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 315-2009)》等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大城管”理念,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转变,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积极性,按照“集中受理、分级指挥、按责处置、多方监督、综合评价、服务社会”的运行机制,构建权责明确、齐抓共管、监管到位、奖惩分明、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努力实现城市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精细化和常态化。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9〕20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9〕20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9〕20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按照江苏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审批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部门(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各市、区协调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苏府办〔2020〕310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5日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分中心建设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建设和管理,完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江苏省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两级分中心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因安全或场地限制等因素,无法进驻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由业务主管部门设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开展受理、办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场所。

业务主管部门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政务服务机构。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指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是指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办理的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业务主管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办[2017]207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07【实施日期】2017.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7〕20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7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的管理,提升代建专业化水平,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审查后具备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的单位汇总名单。

原则上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方可参与承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业务。

第三条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建名录库的管理。

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代建单位申请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审核、代建名录库内代建单位的考核及清出等工作。

第四条代建名录库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甲级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之一的企业,或者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二)在本市具有良好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业绩;(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专门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经济等管理制度。

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

第五条代建单位进入代建名录库应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苏府办[2004]17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04]17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考核与奖励相结合,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4]92号)精神,现将《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考核与奖励相结合,调动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长期稳定,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对象主要是: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建设、交通、安监、消防、交警等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其他与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签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单位的考核与奖励可参照本办法。

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自身职责和监管特点,制订有关考核与奖励办法,对下级部门进行责任风险抵押考核。

二、考核内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

定量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受控情况。

定性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苏府[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的通知(苏府〔2009〕9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经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五日苏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工作,增强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意见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向被申请人或者下级行政机关提出纠正违法行为、做好善后工作、加强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意见。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建议书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过程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三条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的制作应当遵循合法性、可行性、针对性原则,并对依法行政具有指导和监督意义。

第四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一)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导致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二)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者其他问题的;(三)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反映出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存在问题和制度上漏洞的;(四)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五)其他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的事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苏府办〔2019〕72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9〕7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3日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为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贯彻落实苏州市产业升级三年行动计划,更好地优化提升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产业,增强产业集聚发展效应,做优做强骨干企业,完善产业发展功能配套,构建产业生态圈,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实现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整体跃升,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建设自主可控现代产业体系的总体要求,以构建产业生态圈、创新产业生态链为方向,坚持高起点谋划,促进我市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在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互动发展,重点在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现代供应链管理、商务服务等九大领域提升优化,着力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整体功能、集聚效应和能级水平。

力争3年时间,全市每个市(区)推进2+1个(2个优势产业,1个重点培育产业)优势重点产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提升发展,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增速每年保持在8%左右。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集聚发展。

优化提升全市具有领先优势的重点生产性服务业细分产业,加快产业链上下游集聚发展,有序引导金融、科技、信息、商务等优质服务要素集聚,构建资源集约、区域相对集聚、服务优化集成的现代生产服务体系,加快促成各地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产业集聚度、做大产业规模、做强头部企业、完善产业生态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苏府[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1〕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太仓港口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三区三城”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

中央、省驻苏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时,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坚持“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促进政府及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
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18
•【字号】苏府办〔2017〕284号
•【施行日期】2017.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的通知
苏府办〔2017〕2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实体政务服务大厅服务能力,加快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5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开发布(截至发文之日)。

附件:苏州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附件。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苏办发[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3〕54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社科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步伐,现将《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7日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建设社科强市,是苏州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引领、理论支持和精神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研究我国特别是苏州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以建设具有鲜明时代特征、苏州特点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为主要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强大动力,充分发挥苏州社科研究的综合优势,全面提升理论引导、决策咨询、学术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等的能力和水平,为苏州“三区三城”和现代化建设、谱写“中国梦”的苏州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1.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苏府办〔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苏府办〔2020〕10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3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0日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疫情分级2.1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2.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 组织体系3.1 应急指挥机构3.2 日常管理机构3.3 专家委员会4 监测预警与报告4.1 监测4.2 预警4.3 报告5 应急响应5.1 应急响应原则5.2 分级响应5.3 安全防护5.4 应急终止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3 培训演练6.4 宣传教育7 后期处置7.1 后期评估7.2 灾害补偿7.3 抚恤和补助7.4 恢复生产7.5 社会救助8 奖惩9 附则9.1 名词术语解释9.2 预案管理9.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发[2008]53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1.18【实施日期】2008.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苏发〔2008〕53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已经十届市委第49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11月18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按照“既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又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既有利于拉动当前经济增长,又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既有利于扩大投资,又有利于拉动消费;既有利于保持经济增长势头,又有利于深化各项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全市经济工作安排,提出我市当前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

一、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在优化结构的前提下积极扩大有效投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优先安排已有规划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工程进度。

抢抓机遇,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的报批工作,抓紧启动开工一批新的建设项目。

(一)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加快重大城建项目建设。

全力推进轨道交通1号线建设,尽早报批、开工建设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加快火车站地区综合改造。

二是加快完善道路网络体系。

积极推进北环快速路和宝带路西延、东环路南延高架快速路、苏福路高架快速路二期等工程建设,积极争取312国道苏州段北移,全面形成城市快速路网体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1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由市住建局负责制订的《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实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设计市场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投标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设计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实行设计招投标。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通过的应急工程等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法定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招标类型。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分为方案设计招标和施工图设计招标两类。

其中,同一项目设计招标可以组合方案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

具体招标类型由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招标管理。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5日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议事决策机制,规范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协调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管委主要负责研究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具体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重大规划、政策和办法;(二)指导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审定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及考评标准;(三)确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城市管理的工作职责,下达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四)统筹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五)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三条市城管委是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机构,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市城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承担市城管委日常工作。

市城管办设在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任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市城管办在市城管委领导下,负责处理市城管委的日常事务。

市城管办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市城管委日常工作,筹备城市管理委员会会议,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的文件,处理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二)传达贯彻落实市城管委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承办市城管委交办的具体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地、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的各项考核,并根据考核公示的结果,核定拨付经费,落实奖惩措施;(四)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进行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五)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调研和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苏府办[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3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原则上用于列入市重点前期项目、重点新开工项目年度计划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由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资金建立,由市财政局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该经费专项用于项目进入初步设计阶段之前、项目法人尚未组建时开展前期工作所涉及的有关支出,主要包括项目调查研究、方案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与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由市计委依据苏州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轻重缓急程度编制年度使用计划,会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资金用途与安排金额。

在下达年度使用计划的同时,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与市政府签订专项经费使用责任书,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与进度达到计划要求。

第六条市财政局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安排资金。

专项经费的使用采取“报账制”,由列入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按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有关合同等支付凭证,经市计委审核认可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设计单位或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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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苏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苏府办[2010]108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2
【实施日期】2010.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苏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10〕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苏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服务业
发展办公室、苏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苏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将企业上市管理、金融运行管理相关职责划给市政府办公室。

2.将除电子政务以外的信息化管理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职责划给市农业委员会。

4.将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新增的职责
1.增加能源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2.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管理职责。

(四)强化的职责
1.加强社会经济发展与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2.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3.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4.加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负责我市参与长三角地区和国内经济合作及对口支援工作。

5.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对全市电子政务重大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经济、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综合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战略目标及政策;统筹协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综合分析国内外及全市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加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与预警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等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计划;负责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有关发展规划及计划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责任;组织
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负责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年度重点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领域改革,指导有关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指导和推进城区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四)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与措施,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统筹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市场准入、财政、金融、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统筹协调市政府各类投资资金的使用,提出资金年度规模和投向,制定并实施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资金及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按照权限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和转报由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重大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指导协调和组织推进新兴产业发展;负责安排重大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

(六)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能源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能源战略布局,推动结构调整;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监测能源发展状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总量平衡的建议;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核准、审核上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牵头编制政府性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行业节能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七)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等领域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组织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评估,研究提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和协调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工作。

(八)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我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照权限核准、审批或审核转报外商投资项目、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参与开发区设立审核和政策协调工作。

(九)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按分工编制全市有关重要商品、原材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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