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关证据保全机制
证据保全公证合法性审查
证据保全公证合法性审查证据是诉讼中的关键所在,掌握了有利的证据就赢得了诉讼,在证据保全公证中,要严格审查其合法性。
标签:陷阱取证;侵权行为引言“毒树之果”理论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运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证据收集更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如何操作才能让证据被采纳,在证据保全公证对其合法性审查应注意哪些呢?在我国,保全证据主要分为诉讼保全证据和公证保全证据,二者均是在证据有变形或灭失的可能时所采取的提取、固定和保存的活动,但二者又因采取措施的主题不同、功能不同而有所不同,如诉讼保全证据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是为了解决纠纷,而公证证据保全则均为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进行的,实现预防纠纷也和解决纠纷的预期效果。
相对于诉讼保全,公证证据保全更具有优势。
第一公证证据保全不以发生诉讼为前提,只是为今后可能提起诉讼采取的事先保障措施;第二、当事人在选择公证机构时,地域限制比法院管辖的限制小;第三、具有较高的及时性,因手续相对简便,申请时间不受限制再加之取证措施实施快;第四、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公证员是具有较高职业准入条件的法律人,再加上公证员自身的工作性质以及中立客观的执业要求,可以说在证据领域,公证员更具有专业性;第六、公证证据保全的时效性不受限制,采取诉前保全后,当事人如不及时提出诉讼,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最后,公证保全证据成本低,可以为当事人减轻诉累,也无须提供担保。
综合以上原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公证证据保全。
近些年的公证证据保全数量迅猛增长,这其中虽然用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公证证据保全仍占较大比例,但是可以看到经公证保全的证据的应用辐射范围已经超出知识产权诉讼领域进入民事侵权、协助法院执行等其他民事诉讼案件。
公证所涉及的民事证据保全大概有以下几种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签名和指纹、电子证据保全、购买保全、现状保全、送达保全、陪同取证类保全等。
在不同的案件中依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保全方式,如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因知识产权纠纷中取证中证据难以固定,且隐蔽性强,所以知识产权权利人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公证取证,因具体情况采取网页保全、购买保全等不同方式的保全均可,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我们的目的都是,公证文书被法院豪无疑义的采纳,这既是当事人的目的,也是我们公证员的职责所在。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来源:中国公证协会作者:2009-03-17(2004年8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第4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5日中国公证协会第5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第1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2条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3条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1)对书证的保全;(2)对物证的保全;(3)对视听资料的保全;(4)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5)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第4条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第5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3)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4)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6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2)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3)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机构不宜受理,但经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机关申请或者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1)保全的证据与当事人的权益是否有利害关系;(2)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3)参与保全证据相关人员的身份是否属实、资格是否具备。
论证据保全公证程序问题
区域治理CASE论证据保全公证程序问题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公证处 张廷年摘要:本文主要对证据保全的公证程序进行了探讨。
证据保全是根据客观需要确定和保存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一种特殊程序。
本文论述了其范围、条件、程序和效力。
关键词:证据保全;证据公证;法律程序;法律效力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3-0176-0001一、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和方法本文认为,应当将证据保全的范围限定在民事证据的范围内,将部分证据纳入行政诉讼。
公证证据保全范围,具体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证实务的规定,对证据进行公证、保全的范围。
在公证实践中,由于证据的不一样,证据保全和公证的措施和对策有不一样的储备和固定方式。
可以取得公证证据证人证言的,可以采取录音、录音的形式;因物证不同或者具体情况不同,可以录音、画画、拍照、留影,也可以保留原物。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可分为实体跟程序这两种要件。
证据保全的必备条件是证据可能灭失、证据使用存在隐患或者经当事人的同意。
公证程序要求在提起诉讼之前提出申请。
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一般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一)证据有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可能因为时间的变化又或者是其他的因素,证据有可能遗失、不完整或收集不到。
病人有因病或者其他死亡的可能性;因拆迁需要向有关单位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而证据的腐烂、不完整或缺泛,这会导致无法提供证件,也丢失了作为呈堂证供的有力支持。
因此,应该对物品的外观和特性应及时记录和处理,然后对材料进行加工。
(二)必须对涉及案件事实的现状予以确定,且申请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随着时间的变化,又或者是自然条件的变化跟其他因素,有些证据有可能是会丢失或者不完整等。
因此,公证机构应当引导和督促当事人采用法律允许的方法对保全对象的证据进行保全。
比如,当事人的陈述和实地调查的过程,这些就不一定可以长期准确地保存在人们的记忆中。
证据保全公证要是不及时办理的,可以笔录、录音、拍照,需要注意的是不排除后期会因为以外事件造成丢失的可能;有些东西、痕迹不是会维持很长时间的,如位置、性质、结构、层次、面积等,像是对一些现场的原始状况要是不通过拍照、画画、不进行记录的话,一旦房屋被拆除,就没有办法去对其现状进行清楚的知晓。
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证据保全公证细则ok3w_ads(“s004”);ok3w_ads(“s005”);篇一: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司法部第29号令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第四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二)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三)提供本细则第六条所需材料。
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什么是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保存,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保护措施。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行为的真实性,以确定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承担的民事义务及责任,就需向有关机关提出必要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真实性。
但是由于受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如证人可能死亡,或外地出差,也可能由于证人对当时发生的事件遗忘或记不清;有些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灭失、变形或被破坏失去证明力;有些物品可能变质、腐烂或被自然耗掉;书证可能被篡改;视听资料可能被抹去,而失去价值等等,证据保全公证恰恰是为了可能由于上述的情况发生,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保护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保全证据公证的类型随着社会需求的发展,保全证据的内容及方式日趋多样化,保全证据公证的应用形式也日渐多元化,常见的保全证据公证有: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购买行为保全证据公证、现场保全证据公证、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保全证据公证、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保全证据公证、清点物品保全证据公证等。
(一)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当事人将与自身权益相关的网络数据等电子证据,在公证员的面前通过下载、打印等方式进行保全,并由公证机构证明其保全行为真实性的证明方式。
1、互联网网页保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如网上域名抢注,商标权、版权、肖像权、名誉权的侵权等,这些侵权行为的证据很容易被毁损、删除,互联网网页保全证据公证能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2、电子邮件保全电子邮箱的所有者、使用者可以对电子邮箱内的邮件申办保全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交有关电子邮箱的域名、账户的注册、使用证明等符合申请主体资格的材料。
证据保全公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 / 证据保全公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核心内容:证据保全公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申请人要具备主体资格,不需合法取得证据,采用有效的方法把搜集到的证据保全起来,必须有一名公证员在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制造公证书并且送到当事人手上。
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由于公证所保全的证据是潜在地用于无预期时间的将来,而证据本身如前所述一般都具有不可重复和再现的性质(否则无须保全),且取证时往往又不能与所涉事项的相对人打交道,甚至无特定的相对人,因此,公证机关办理此项公证业务,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以免造成日后无法补救的问题。
因此在办理公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一定要具备。
重点应审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其权利是否有关系,若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则不应受理。
如在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人。
2、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取得方式必须合法。
根据2002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65条的规定,只有经过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第68条还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必须有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到场,其中一名必须是公证员。
必要时取证现场应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4、证据保全公证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把搜集到的证据保全下来。
除了传统的拍照、录像、录音,随着科技的发展,证据保全公证还可以把网页等证据保全在计算机系统内。
5、保全公证还应当制作公证书,把公证书有效得送达到当事人。
这是法律对公证事项的强行规定,证据保全公证事项也不例外。
公证三项制度落实报告
公证三项制度落实报告公证三项制度落实报告一、背景介绍•公证三项制度是指公证员签字制度、证据保全制度和公证书电子注册备案制度。
•这三项制度的全面落实对于提升公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证员签字制度•公证员签字制度是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必须亲笔签字,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公证员签字制度的落实需要公证员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提高公证服务的标准和质量。
三、证据保全制度•证据保全制度是指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保全,确保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证据保全制度的落实需要公证员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证据的可信度和保密性。
四、公证书电子注册备案制度•公证书电子注册备案制度是指将公证书的电子版通过网络进行注册备案,方便公证书的存取和查验。
•公证书电子注册备案制度的落实需要公证机构提供安全、便捷的电子备案系统,保护公证书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五、结论•公证三项制度的全面落实对于提升公证工作的质量、规范公证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加强自身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公证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建立健全公证制度,推动公证三项制度的落实。
以上是针对“公证三项制度落实报告”的相关报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六、建议与改进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普及公证三项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公众的认知和参与度。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公证法律法规,明确公证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公证制度的正常运行。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证业的监督机制,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公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提升技术支持:加大对公证电子化的技术支持力度,提供先进的设备和系统,方便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工作。
•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公证组织和公证机构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学习借鉴国际公证的先进经验,提升我国公证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七、结语•公证三项制度的全面落实是公证事业发展的关键一步,对于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证据保全公证问题探析
的一项新 的法 律服务 内容 。网上证据 保全 , 主要是 公证员 根据 申
请人 的申请 , 开展 网络查询 , 对所有的 电脑操作过程 、 时间 、 打 开网
页的顺序 以及 出现在电脑屏幕上 内容 的复制 、 拷 贝过程实 时 、 实地
【 关键词 】 证据保全; 公证; 网上证据保全
一
进行监督 、 打印或者拍 照 、 摄 像 。取证完 成后 , 再依据 真实 合法 的
作用、 效 力等方 面 对公证 证据 保全 问题 进行 分析 。
0 3 0 0 0 1 )
四 、证 据 保 全 公 证 的发 展 方 向及 注 意 事 项
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 , 出现的证据种类 多样 化 , 如 电子信 息的
出现 , 因电子信息 的特殊性 , 使得 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成为公证 机构
白点 、 霉斑 等现象 , 致使该装潢 公司未能通过工程质量 验收 。眼看 合 同规定 的交付 日期将 至 , 而与地板商交 涉却迟迟未果 , 该装潢公
司又怕撤掉地板再重 新铺 设后对 方不认 账 。为此 , 装 换公 司希望 通过公 证达到保全证据 的 目的 , 为 以后发 生纠纷做好应对之 策 , 公
的发生 , 减少诉讼 , 对 于 已经 进入诉 讼程序 的, 通过公 证而 保全 的 证据可 以增 强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 的证 明力 , 从而提 高胜诉 率 , 有 力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修订)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2004年8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5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9年3月13日印发公协字〔2009〕007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一)对书证的保全;(二)对物证的保全;(三)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四)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五)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第四条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第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二)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三)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四)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三)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机构不宜受理,但经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机关申请或者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保全的证据与当事人的权益是否有利害关系;(二)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三)参与保全证据相关人员的身份是否属实、资格是否具备。
简述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
简述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诉讼事务中最实际的问题。
如果在运用证据上出现差错,那就不可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
在诉讼活动中怎样才能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呢?证据保全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所以,不论实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只有保全证据才能使一切案件归于真实。
因此证据保全公证变得尤为重要,它使证据变得更有说服力。
《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二条: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保全证据公证和法院的保全证据有所不同。
公证活动属于非诉性质,公证处只能依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公证程序。
而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目前在强势职权主义的主导下,强调法院依职权行使公权力为主,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充其量只是为辅。
因为公证不具有强制执行保全措施,比如查封等。
但是,作为一名公证人我个人认为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权利基础主义,那么则完全可以将证据保全公证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法院依职权的主动保全为补充。
保全证据公证成为这种制度的首选理由是:首先,公证属于非诉活动,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更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其次,从社会成本角度考虑,公证保全较之其他制度更为可行,成本更小;第三,从接近客观事实的可能性方面来说,公证保全在时间上离事实最近,甚至有的就是在事件发生的当时,更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及时性;第四,公证介入证据保全,从立场上,更容易保持独立、客观,比起法官来说,公证员更少有其他因素的干扰,更有利于实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目前,我国司法审判制度正在进行改革,特别是《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实现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统一”,基于这种观点,那么适当扩大公证介入证据保全的范围尤为重要。
如何扩大保全证据公证的范围呢?一、我个人认为应当把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修正为“诉讼之外”。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1. 引言1.1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我们必须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这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在司法领域,证据的保全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如果证据没有得到妥善保全,那么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公正,甚至会影响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
在公证保全证据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证据的种类。
不同类型的证据需要采用不同的保全措施,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我们还需要严格遵守程序要求。
这包括对证据的取证、封存、保管等环节,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时,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的事项。
比如在证据封存过程中要保持完整性,避免证据的破损或丢失;在证据保管中要注意安全性,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等等。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喳。
只有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才能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我们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实务操作,以确保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最终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2. 正文2.1 公证保全证据的重要性在司法实务中,保全证据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保全证据可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删除、篡改或伪造证据,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公证保全证据是非常必要的。
保全证据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
有些证据可能涉及到实物或电子记录,如果没有及时保全,可能会因为丢失而影响案件的审理。
保全证据可以确保这些重要的证据不会丢失或损坏。
保全证据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其他方的干扰或压力,为了确保证据的安全,公证保全证据是非常必要的。
公证保全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在司法实务中,公证保全证据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应用。
2.2 保全证据的种类保全证据的种类分为实物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公协字[2004]023号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
随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保全证据公证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活动~保证公证质量~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保全证据公证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保全据公证的规则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遵循依法、客观、公证的原则。
二、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条件,一,公证申请人与保全事项具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二,申请保全的证据应当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需要进行保全的,,三,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处依法享有管辖权。
三、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一,对书证、物证的保全,,二,对视听资料的保全,,三,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诉的保全,,四,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四、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管辖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不动产保全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五、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受理申请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主体资格证明,,二,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表明该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材料~申请人与证据有权益关系的材料,,三,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者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有厉害关系的其他证明,,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保全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三,需要保全的事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厉害关系。
论证据保全公证
论证据保全公证内容摘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证据保全公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对于预防纠纷,减轻法院负担,维护社会诚信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而证据保全公证对于诉讼证据保全公证的涵盖更有利于保持证据的客观性,及时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更好维护法院的消极中立地位,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证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公证在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自身权益被侵害的事情,例如,房屋装修到期没按时交工,网上看到未经自己许可而刊登的自己的照片等等,这些时常发生在生活中的事不仅让人烦心不已,而且人们往往因为缺少足够的证据,而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诉讼是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方式,而证据即为诉讼的灵魂。
其实生活中到处都是证据,但如何才能成为合法有效而被采纳的证据才是关键。
这就涉及到证据保全的问题。
证据保全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保全公证无疑是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一、证据保全公证概述(一)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有权保全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5项也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
(二)概念证据保全就是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
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讼活动。
{1}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三)范围以诉讼为界定标尺,证据保全公证既包括诉前证据保全也应包括诉讼证据保全。
此方面的问题在下面的论述中有较详细的阐述。
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证据保全,是对一些即将要灭失的证据采取保护的一种措施,而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
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一、引言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全证据公证机关对涉案证据进行公证的行为。
保全证据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
本文旨在提供一些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该项服务。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适用范围保全证据公证适用于民事诉讼中需要保全的各类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数据、物证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保全证据公证的程序和方法1.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向保全证据公证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需要保全的证据种类和数量、保全的期限等内容。
同时,当事人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证据真实性和重要性的有效证据。
2. 受理审查:保全证据公证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保全证据公证的条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若申请符合条件,则会受理并开展后续工作。
3. 证据保全:在受理申请后,保全证据公证机关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需要保全的证据进行保全措施的执行。
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封存、复制、加密等。
保全的措施应根据具体的证据类型和特点而定。
4. 公证证明:经过保全措施的执行后,保全证据公证机关将出具公证证明书。
公证证明书是对保全行为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凭借公证证明书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四、保全证据公证的效力及注意事项1. 公证证明书的效力:公证证明书是对保全行为的确认和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将会对公证证明书的内容予以重视,并据此进行判决。
2. 保全证据的保密性:在保全证据过程中,保全证据公证机关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证据保密。
当事人应配合保全证据公证机关的工作,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完整。
3. 合理利用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在使用保全证据公证时,应充分发挥其作用。
在提交申请时,应明确表明证据的重要性和紧急性,以便保全证据公证机关能够及时作出决定。
维权之盾--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 保 全 公证 的基 本 要求
◇证据 保 全公 证 的前提 以事实 为根据 , 以法 律为 准绳 。事实 是客 观存 在 的反 映,
公证 证 明活动 应 当将 “ 客观 事实 ” 为追 求 的最高 目标 。 为 证 明, 当努 力追 求 “ 作 作 应 法
律 真 实 ”与 “ 客观 事 实”相 一 致 。 以事 实为 根据 实 际是 指 以法律 的事 实 为根 据,
维普资讯
【 i与 法 】 经 齐
维 权 之 盾 证 据 保 全 公 证
文 /陈 宏 榕
证据 保 全公 证是 依法 固定 事 实状 态 , 规范 当事 人 的行 为 , 明证 据 的客观 性 、 证 关 联性 、 法 性的 问题 。任 何铁 的事 实必 须通 过 证据链 来 确定 。无 论是 未 雨绸缪 的 防范 合 或 是公 堂上 的讼 争 ,抑或 是 维权 的交 涉,要把握 有 效证 据 。证据 保全 公证 是协 助 审判 工 作进 行 的一 种有 效手 段 。诉讼上 的请 求权 首先必 须 有实 体法 的支 撑 ,依 据 《 民事 诉 讼 法》第 6 4条 规定 :“ 当事 人对 自己提 出的主 张 ,有 责任 提供 证 据 。 ”该 法 第 6 7条规
证据 保 全公 证 注意 的 几个 问题
l 对 主 体 资 格 的 审 查 , 查 当 事 人 主 体 资 格 情 况 应 视 不 同 、 审
影 响 , 公 正 无 偏 地 处 理 各 类 主 体 的 利 益 冲 突 ,严 格 履 行 法 律 规 种 类 及 所 引 起 的 法 律 事 实 ,申请 人 的 适 格 性 与 被 保 全 的 证 据 之
全 公 证属 于 书证 的一 种, 可 以在 民事诉 讼 中作 为证 据使 用 。
公证证据保全与法院证据保全的区别分析
公证证据保全与法院证据保全的区别分析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证据保全与公证证据保全进行了比较,突出了时间节点、启动方式、保全方式及保全效果上的区别,并对各自的优劣势进行了分析。
标签:公证;法院;证据保全;区别保全证据公证和法院保全证据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保全证据公证作为一种非诉手段,可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自主申请,使得当事人保全证据更为方便、快捷,这也是近年来保全证据公证业务不断增多的原因之一。
一、时间节点上的区别法院证据保全是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的预先调查活动,存在于法庭审理开始之前或诉讼受理之前,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
法院证据保全有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两种。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时,着重对未进入诉讼程序且无纠纷的证据予以保全。
当事人基于事后诉讼的需要,当遇有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或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形下,对有关事实状态加以固定、保存,以备发生纠纷之用。
从本质上说,公证法上的证据保全是一种非诉意义上的保全,是对某一证据事实做出客观、真实、具有公信力的证明。
而法院的诉前证据保全则是依诉讼法进行的诉讼活动,是法庭调查活动的向前延伸,能够产生诉讼法上的意义和法律后果,且程序较公证证据保全更为复杂严谨,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只能由法院负责实施。
目前在《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证机构不能办理已经涉诉的证据保全,只要符合申请办理保全的条件,公证处都可依当事人的申请,随时办理证据保全。
当诉讼证据保全没有及时或不便采取时,公证证据保全作为一种更为便利的保全措施,能更方便地为诉讼服务,有利于法院做出公正裁判。
保全证据公证是什么意思(证据保全公证书)
保全证据公证是什么意思(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据保全什么意思证据保全保全的是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的或者是可能会有消失的资料。
证据的保全,是指由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
法律分析: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证据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种: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
法律分析: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以外的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是指电子信息内容的特殊性,直接证据不易保存和提取。
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即与申请人开始进行网上查询。
证据保全是指由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
当诉讼上可作为证据的资料有消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时,司法机关可依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预先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保全公证是什么意思法律分析: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以外的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是指电子信息内容的特殊性,直接证据不易保存和提取。
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即与申请人开始进行网上查询。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证据公证是什么意思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有哪些?
Be kind to yourself, don't be swayed by others, don't sway others, confident and gracefu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有哪些?导读:证据保全公证程序首先是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受理的法院将对其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
一、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有哪些?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
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通常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必须写明申请保全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据存在地点,以及这个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和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和理由。
另外,对于诉讼前向公证机关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可依照有关公证程序进行。
公证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只能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来进行,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2、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证据保全。
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要在裁定中指明应保全那种证据,以及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实施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根据《证据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因此,保全证据的方法,可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措施。
例如,对书证,可以复制拍照;对物证,可以录像、拍照、制作勘验笔录;对证人证言,可以预先询问、制作笔录、录音、录像等,不管采取何种方法,均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
同时,人民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之比较-文档资料
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之⽐较-⽂档资料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之⽐较⽬前我国在民法⽅⾯实施证据保全的主体主要有两个,⼀是⼈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诉讼保全,⼆是公证机构,按照《公证法》的规定进⾏诉前保全,也称⾮诉讼保全。
保全证据公证是我国公证机构的⼀项传统业务,通过公证机构对那些容易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进⾏提取、收存、固定,可以有效防⽌证据的灭失,为⼈民法院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和诉讼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要区别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这两个概念,⾸先应该认识到两者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
“公证证据保全”是⼀个全新的概念,它是公证机构主动依据职能和权限介⼊民事或经济活动,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实施保全。
在这⾥,它的⾓⾊定位不同于公证机构作为第三⽅对当事⼈或申请⼈的证据保全予以证明的证明职能。
这⾥我们需要明确⼀个概念,根据《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通过解读概念,我们可以推知“证明活动”是主体以第三⽅的地位对活动进⾏证明,典型的如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公证法》第11条的规定,证据保全为公证的事项之⼀。
从法条语义解释的⾓度,将这两条规定联系起来,⾃然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关对证据保全这类特定⾏为的证明活动。
也就是说,在这⾥证据保全仅仅作为公证机构所开展的众多证明活动业务中⼀个对象或客体,⽽这种活动是当事⼈或申请⼈实施的,⽽不是公证机构。
⽽这⾥重点强调的是“公证证据保全”,也就是公证机构主动进⾏的证据保全职能,对于作为公证传统业务的对申请⼈证据保全或取证⾏为的证明,称之为“证据保全公证”。
区分两个概念体现了公证机构的两种不同职能,更好地发挥其作⽤。
为了更加系统的阐述公证证据保全和证据保全公证的异同点,现把两者特征归纳如下:其⼀,从⾓⾊定位看,公证证据保全是公证机构依照职能主动采取的⼀种⾏为,保全对象为解决纠纷有意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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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证据保全机制
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这里所说的“保全证据”,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对证据的保全,与纠纷发生前的公证证明行为是有区别的。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该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证据保全,而是对法律事实的证明行为,该证明行为具有特别的证明效力,法院一般不得予以推翻。
这可以称之为“公证证据”。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
但公证机关所进行的证据保全,则仅是当事人利用公证机关收集证据的方法之一,它所收集的证据,除其形式真实性外,它仅是普通证据,不具有特殊的效力。
比如,双方当事人就遗产发生争议,本案中涉及的关键证人将去国外定居,当事人在起诉前委托公证机关对该证人证词进行保全。
该被保全的证词,可以在诉讼中提供作为证据使用,但这并不能使之成为具有推定为真的证据效力,该证词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还需要法院加以判断。
在此意义上,该证词与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词,在效力上并无二样。
这可以称为“公证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所保全的证据,在证明力上较之普通证据只有一点区别:即它具有形式真实性,其形式真实性是受到
了推定保障的。
如刚才所举例子中的证人证言就有这种效果。
该证人证言在经过公证后,可以证明一点:就是该证词确实是该证人所作出的。
但该证词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则不能获得推定。
再比如,前面所举私自医疗的案件,小女孩牙齿经医疗后全部腐烂,需要立即拔掉。
但拔掉以后,受害人担心将来诉讼缺乏必要的证据可以利用,因而在拔牙之前请求公证机关对受害人牙齿腐烂状况进行公证。
公证机关就此所进行的公证,对牙齿腐烂状况的真实性是具有证明价值的。
再举一个例子,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向另一公司发一份传真,要求其依合同尽快给付货款,但又担心对方否认曾经有过债权请求,因而请公证机关对发传真的行为予以公证。
此一公证也具有推定为真的证据效力。
再如,一居户因暖气达不到应有标准,经与物业公司交涉仍不能解决问题,因而请公证机关对暖气所达到的温度进行公证。
此一公证也同样具有推定为真实的效果。
可见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